所有權屬於有期限的物權
A. 所有權是不是有期限的物權
所有權具有以下的特徵: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預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力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當然,所有權的排他性並不是絕對的,現代各國法律的所有權有不同程度的限制。第三,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所有權作為最完全的物權,是他物權的源泉。與之相比較,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僅僅是就佔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對於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只是享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適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當所有物上設定的其他權利消滅,所有權的負擔除去的時候,所有權仍然恢復其圓滿的狀態,即分離出去的權能仍然復歸於所有權人,這稱為所有權的彈力性。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當事人不能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當事人對所有權存續期間的約定是無效的。[1] 第六,所有權具有觀念性。觀念性,是指近代以來,所有權的存在已具觀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對所有物的現實支配為必要,發生了重要的從所有到佔有「所有人支配觀念」的轉化——把所有權行使帶來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為重要的觀念,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要強烈,屬於「所有人實現利益觀念」的范疇。第七,所有權具有平等性。所有權作為私權,其法律地位應當無差別給予保護的物權屬性。在我國《物權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所有權平等原則。
B. 物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物權包括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基本內容】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以,有所有權就代表有物權。
擁有一套房子的房產即代表有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也有物權。
(2)所有權屬於有期限的物權擴展閱讀
物權的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繫上,也是從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一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系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日本學者松岡正義首創了定限物權一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內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這只是名稱之爭,關於所有權與限制物權分類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所有權
C. 請問物權的分類有哪些
物權可以按照以下標准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繫上,也是從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一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系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日本學者松岡正義首創了定限物權一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內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這只是名稱之爭,關於所有權與限制無權分類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權與無期限物權
這種分類的標準是物權的存續有沒有期限。有期限物權是指有一定存續期間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無期限物權則是指沒有預定存續期間,而永久存續的物權,所有權屬於無期限物權。
(6)民法上的物權(普通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物權
這是以物權所依據的法律的不同進行的區分。民法上的物權是指在民法典中規定的物權,我國還沒有民法典,《物權法》上的物權就是民法上的物權。特別法上的物權則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別法所規定的物權。
(7)本權與佔有
佔有以對物的實際控制、佔領為依據,因此不論佔有人在法律上有沒有支配物的權利,都可以成立。佔有人基於佔有制度,在事實上控制物,並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佔有的權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種與物權的性質相近的權利,故應為物權的內容。
本權是與佔有相對而言的。對標的物不僅有事實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權利為依據,該依據之權利,即為本權。[1]
(8) 意定物權和法定物權
以物權發生原因為標准,意定物權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物權,比如買賣轉讓。法定物權指非依當事人意思,而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物權,物權法上的留置權、海商法中船舶優先權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權。
D. 物權是什麼
答:一、物權的內涵
1、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或者說,物權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二、物權的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
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5、有限物權與無期限物權
有期限物權是指有一定存續期間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無期限物權則是指沒有預定存續期間,而永久存續的物權,所有權屬於無期限物權。
6、民法上的物權(普通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物權
這是以物權所依據的法律的不同進行的區分。
7、本權與佔有
佔有以對物的實際控制、佔領為依據,因此不論佔有人在法律上有沒有支配物的權利,都可以成立。佔有人基於佔有制度,在事實上控制物,並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佔有的權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種與物權的性質相近的權利,故應為物權的內容。
本權是與佔有相對而言的。對標的物不僅有事實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權利為依據,該依據之權利,即為本權。
8、意定物權和法定物權
以物權發生原因為標准,意定物權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物權,比如買賣轉讓。
法定物權指非依當事人意思,而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物權,物權法上的留置權、海商法中船舶優先權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權。
E. 所有權中有一項特徵是所有權具有永久性,約定所有權的存續期間是無效的
房屋所有權是沒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不是所有權,屬於用益物權,可以設定期限
F. 用益物權是有期限物權,而其中的永佃權等都是無期限的,請問如何解釋
這個應該從物權法是怎麼發展起來的開始講。
用益物權始於羅馬法,剛出生時的用益物權種類很少,確實是有期限物權,到羅馬法復興,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採取羅馬法物權理論,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用益物權是有期限物權,
而我國法學家搬來的理論就是一百年前的德國法,所以難免有這種說法殘留。
但是應該直到到20世紀50年代以後,隨著世界經濟發展越復雜化,傳統的用益物權不能滿足人們生活需求,各國都出現了各式各樣的用益物權,打破了傳統的用益物權。
因此,目前理論上把用以物權描述為定限物權
而不是有期限物權。
而這些都是學說罷了。
來看看我們的物權法。
物權法根本沒規定用益物權是定期限的,
用益物權中的永佃權,在德國二次大戰後1947年被廢止了。在日本永佃權仍然存在,但是設定永佃權的人越來越少了。
我們國家物權法根本沒有規定永佃權。
所以永佃權只是一個歷史了。我們不必回顧了。
我國物權法就沒有規定永佃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款明確了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而土地管理法62條雖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但是沒有規定期限。
因此宅基地使用權無期限。
我覺得學說只是一理論而已,並不是教科書上所有的東西是正確的。
個人認為用以物權是有期限物權的說法是不合理的,而且是過時的。
G. 所有權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權,這種說法對嗎
是,但是為什麼呢?
第一,從物權的發展維度看,所有權是最初產生的物權,而且自誕生之初就環繞著濃重的自然法氣息。前市場經濟時代,耕地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圍繞著對土地的佔有,封建的人身依附制度以及武士貴族制度建立起來,之後打破了這些枷鎖的資本主義革命者們的信條之一也是所有權絕對,上至天空下至地底的、絕對的、拒絕任何侵犯的所有權完美地詮釋了「排他性支配」的內容,也是英格蘭農民平然道出「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時的內心支撐——各國憲法中普遍存在著保護私人財產權的條款。
只是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對物的利用才顯得重要起來,尤其表現在擔保物權在融資中的基本作用。但是市場經濟中的交易仍然以物的所有權為基點。
第二,從物權的概念,物權是法律規定的、對特定物排他性支配的權利。物權的四項基本權能是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所有權是自物權,是最完整的物權,而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是他物權,是自物權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設置的物權,或者旨在充分利用物的使用價值,或者旨在充分利用物的交換價值,所以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與所有權相比,其權能並不完全,或者是佔有、使用收益但不能處分、或者是可以處分但不能佔有、或者是可以佔有也可以處分。
所有權自身沒有存續期限,在物滅失、所有權人拋棄等特別情勢出現之前,所有權是可以永久存續的,而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則有明確的存續期間,譬如土地使用權根據用途的不同,存在從70年到30不同的有效期,而擔保物權作為一種從權利,其存續期間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以及法定的履行期間有關聯,擔保法中就規定有保證期間。當期間屆滿,他物權消滅,物上的所有權就如脫去束縛的皮球回復其完滿的狀態。
H. 所有權是無限物權
嚴格來來說不是一回事情
無限自物權這個說法,應該對應的是限制物權
無限期物權,對應的是有期限的物權
雖然限制物權都是有期限的物權;並且所有權的確是無限期物權;
但是無限物權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從學理上來講,所有權的界限日益明確了,並且受到各種的實際限制;比如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等等;我國也明確規定了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所以無限物權這個說法是錯誤的
I. 物權包括哪些
物權主要包括兩種分別是自物權和他物權,自物權主要是所有物權,主專要特點是具有完整性屬,恆久性,彈力性,和追擊性等,是一種對世權可以對抗不特定的第三人,而他物權主要包括兩種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主要有以下幾種:土地承包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典權以及地役權,擔保物權主要有抵押權,質押權,以及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
J. 用益物權都是期限性物權
不是吧 用益物權屬於定線物權,除了期限性的還可以是 一定范圍內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