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子分家後所有權
㈠ 農村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若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收入應視為家庭共同財產,屬共同共有,雖夫妻出資,也應視為家庭共同出資。雖然房屋所有權登記為一人,分家析產時父母應有份額。子女若已成年,並通過自己的勞動為家庭生活作出貢獻也應有一定份額。
㈡ 農村房子分家析產所有權確認糾紛開庭結束多久判決書下來
如果已經判決了,一般一個月之內就可以收到紙質的判決書了。如果太長時間沒有收到,你可以聯系你的承辦法官或者書記員去領取一份。
㈢ 農村老家的房子產權和土地所有權歸誰
你有好多問題沒有講清楚。那四個擔保人還活著嗎??你的哥哥是什麼想法??你內所講的「什麼政策」內容是什麼容??(在不違反國家政策的同時地方可以自己定政策)
我根據你以上的說法我有兩個建議供你參考,(1)協商解決。擔保人和當事人在一起把事情解決然後到村把房產證分開。
(2)上法院。讓擔保人為你作證。
因為你講的內容不清,我講的也是兩個不太成熟的想法你可以參考,有了想法還要去做,結果要看你有沒有努力了~~~~~~~~
祝你 好運
㈣ 農村房屋權屬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版宅基地,其宅基地權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我國不承認村民對宅基地的所有權,僅僅是保護其使用權。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村民擁有自己的房子,卻只對房屋賴以存在的土地擁有使用權。而且,宅基地的使用權是有限制的:一戶只能一處。那麼,《物權法》所能保護的也僅僅是村民的房屋而不是宅基地。農村的宅基地為集體所有,個人沒有產權的說法。但是如果宅基證還在戶主戶口在本村的情況下使用權的問題不大。
㈤ 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如何認定父母建的房子,子女是否是共有人
大家都知道,建房佔用的宅基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而對於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如何認定?大部分人還不是很清楚。
【案例分享】
張某(男)與宋某(女)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張小某。1993年9月,張某以自己名義向當地政府申請翻建房屋,獲得批准,其中翻建批示上載明,申請人為張某,同住人口為宋某、張小某。次年,翻建的房屋建成後,一家三口一直在翻建的房屋裡居住。
2010年,張小某與王某結婚,張小某婚後與父母同住。但因日常瑣事雙方經常發生摩擦,導致張小某夫婦與張某夫婦關系日益緊張。
2017年,張小某向張某提出分家,並要求分配房產。張某以房屋系自己所建,與張小某無關為由,拒絕張小某分得房產的要求,並限期張小某半年之內搬離其所建房屋。後張小某將此事訴至法院,並主張涉案房屋為其與父母的家庭共有財產,要求判決部分房屋產權歸其所有。
庭審中,張某夫婦辯稱,建設涉案房屋時,張小某尚未成年,既未出工也沒有出力,故主張涉案房屋上的財產權利應歸自己所有,與張小某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是張某夫婦所建,建房時張小某尚未成年,據此認定張小某不享有涉案房屋的財產權利份額,並駁回了張小某的訴訟請求。
㈥ 以前老家的房子是由分家所得的,沒有房產證,這種情況是否有所有權
農村的房子,都是沒有房產證的。約定俗成。有人作證就行。當然,有書面的證明,例如當時分房的時候,大家的簽名。
㈦ 農村兄弟分家後宅基地如何分,需要做什麼登記
農村宅基地是按照當時配置宅基地的人口。人員結構執行的,在沒有接到新的一輪宅基地配置原來的配置是不變的,至於分家如何分配宅基地問題國家沒有明確規定,這都是家庭內部的事情,分家難題,類似這樣的問題農村多地很,就得家庭協商各自讓步,畢竟是親人,千萬不要在此問題爭論甚至爭吵!
可以先把戶口分開
需要材料
1、申請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
2、有獨立的房產證或者土地證(這點是必要的,房產證或土地證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配偶的,其他人的則無效)
3、若非本人申請,則需要申請人與移居人的關系證明(一般由村委會出具)
4、若涉及拆建,則需要拆建安置證明
5、片警調查意見(有些地方是所長簽字)
具體步驟 :1、申請人書寫一份「分戶申請書」,到戶口所在村委會蓋章。(基本上地區都要先經過村委會的同意蓋章。)
分戶申請書格式如下:2、在村委會蓋章之後,到戶籍管理的派出所請管片民警簽意見(有時需所長簽字),此時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以及房產證或者土地證。
3、等審核通過之後,請派出所的戶籍辦工作人員給你拉一本分戶之後的新戶口本。
注意;全國對於農村戶口分戶規定的極為嚴格,基本上要求只有婚姻關系變動以及擁有獨立房產或者土地者才能分戶,其他人一律不準分戶。
㈧ 農村家庭成員間分割房屋如何確權
一、一個總原則:宅基地屬按戶申請,所有申請人享有平等權利
正確確認家庭成員每個人的房屋產權的具體份額,還需明確建房申請人、《宅基地使用證》登記人與房屋產權之間的關系。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所以農村宅基地政策實際是各省市政府根據《土地管理法》授權,對農民居住用地權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論貧富按人定量,通過造房用地的審批以保障每個農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屬國家對農民居住權的基本保障。
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登記人只有戶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備建房用地申請條件,並在政府審批時被計入宅基地計算面積的申請人,都應當與《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登記人一樣,屬於該宅基地的使用權的共同享有人。
登記人與其他合法申請人享有平等權利。
二、一個簡便的方式:家庭內部訂立分家析產協議
1、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依法受法律保護。如果怕以後有麻煩,公證一下更好;如果對法律不太懂,請個懂法律的,寫個協議。將來如果有糾紛,法庭審理時,這個協議是最有力的證據。
2、也可以依分家析產協議,到房屋管理部門,分別辦理各自的產權證。不便各自辦理的,也可以在附件上註明各自的份額。
本人有三兄弟,農村的老房子,就是這樣分家的。
三、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性質和特點
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所使用的集體土地,是由國家通過政策審批無償分配,無需納稅,也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農民的房屋雖屬公民的合法財產,但由於其建房用地的特殊性,使其產權性質和法律地位有別於城市商品房和城鎮私房,缺乏市場准入資格,屬於限制市場流通的准產權。
1、農民住房產權的合法成立,除必須有經批準的宅基地使用權外,還涉及具體的批准建房面積權。
現行農民建房政策是按戶按人口批給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積和房屋建築面積。凡超過政府批准建房面積違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罰款等處理而予認可的外,都屬違章建築而不能在法院審判中作出產權確認。對該部分違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築材料的歸屬作出裁決。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建房面積這兩項權利在所有申請人之間是平等的,而不分成年與否、出資與否,屬平等按份享有。
2、當事人事先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而發生財產權屬爭議時
主要考察建房三要素:宅基地使用權、建房面積權、建設資金的投入
現在批到宅基地才是關鍵,到底誰出錢反而是其次的,這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則!
當前,在農村建房中取得用地權、面積權的重要性早已優先於建房的出資的多少。所以在家庭成員中確認農民住房產權時,應當承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者雖未具體出資,但其在建房中已投入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建房面積權,因此所建住房產權中也應當含有他的權利。當然在產權的具體份額上,還應當按出資與用地權、面積權兼顧的原則加以確認,與出資者之間在房屋產權分配上有較為合理的區別。(這是補充原則,即出錢多的可以適當多分點)
㈨ 農村的房屋所有權是誰
《房屋所有權證》是公民私有房產的法律證明文書,房屋買賣、轉讓、抵押、贈與都內需要。
在農村,村容民建房有兩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但現行法律規定,房地不能分離,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允許買賣,因此,農村房地產還不能上市交易。
房屋是你私有的,可以買賣(交易後你不能再申請宅基地,也就沒有宅基地了,你住哪?),但土地證不能過戶,誰會買你的房子?
但有一種情況可以靈活處理: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本村內村民可以相互交換(買賣),另行安排宅基地。私下操作,一般也不予追究。前提是內部不能有矛盾,否則也不行。
現在,國家正在制定農村資產變資本的政策,可以流轉、置壓,但要等。新政策未出台之前,還是按現行政策執行。
㈩ 急:關於農村的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
一、宅基地的使用權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不可以分離。
二、如果把房屋的所有權分給一個人,又把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分給另一人,應是無效的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