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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無繼承人

發布時間: 2021-02-24 01:04:31

⑴ 房屋產權證所有權人去世怎麼辦

奶奶有遺囑按遺囑分配
沒遺囑按法定繼承,你大爸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如果他有贍養能力不盡贍養義務,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遺產
你可以代位繼承應該由你父親繼承的部分
你母親如果在你父親去世後仍然和奶奶生活,贍養奶奶,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
沒辦法協商分割,可以去法院起訴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⑵ 房產過戶原所有權人死亡無繼承人了怎麼辦

他一定會有親戚朋友的,無繼承人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沒有。那一定會有第二、三、四位的繼承人。找到他們就能過戶了。
希望幫到你,請採納!

⑶ 如果房屋產權人去世了怎麼辦

房來屋產權擁有人死亡,首先需要確自權,就是確定住房是否屬於死者全部擁有產權,如果是就需要辦理繼承全部產權手續。若是婚後取得共有財產,或是有其他共有人前提,死者只是擁有一半或是一部分產權,這樣情況就是辦理屬於死者那部分產權的繼承。
死者死亡,先看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就依照遺囑執行繼承。
無遺囑,繼承法規定需要依照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於死者合法擁有的房產份額。
需要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繼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證處,辦理選取一位繼承,其他人簽署放棄繼承協議
得到公證書,有被選定繼承人憑繼承公證書到房管部門辦理繼承過戶。

⑷ 買二手房,房屋產權人已去世,且沒有繼承人,如何過戶產權

買二手房,房屋產權人已去世,且沒有繼承人,辦理過戶產權,必須到所屬派出所辦理出具證明書,到公政處辦理公政,後到國土房管局簽訂契約合同,再到地稅局交稅,後再取完稅發票到國土房管局辦理發證。

⑸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的房屋需不需要重新進行登記

被繼承人死後,復繼承人自然取得房屋制的所有權。但是不能處分房屋,是需要辦理登記的方可處分(如出賣、抵押、贈與)。《物權法》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物權法》第三十一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⑹ 房產所有權人死亡,共有人怎麼收回產權

A和B是共有人,A要對財產處分,首先要將A的義務履行完畢,如有還是要撫養的,有老人要贍版養的,這些都要權安排妥當,即對他們在其他方面留了錢,要是有孩子沒有撫養,就算他將全部財產都給B,B也必須扣除撫養費/贍養費後才是B的財產。
若A要撫養/贍養的對象,那B就可以接受全部的財產。寫個遺囑就可以了,這要遺囑繼承。遺囑繼承,要到交易中心給費用的,改名字為B一人,法定繼承是不要費用的。
看你的寫法,估計是老夫妻二人,夫妻本來就是共同財產,就按照遺囑繼承來處理就可以了,無需要公證了。要是不是夫妻,也是遺囑繼承,那就要先去公證處公證。
遺囑有效是這樣認定的,有公證的以公證為准,公證的以最後一次的為准。沒有公證的,以有證明人的為准,沒有證明人的以最後一次的為准。

⑺ 房屋產權人死亡,繼承人可以在未過戶的情況下直接出讓嗎

必須先辦繼承,取得新產權證才能買賣。
一、一個單獨繼承,其他人放棄繼承權。賣出後,你們再分配房款。
二、共同繼承,出產權證和共有權證。然後再出售房產,如果委託一人辦理,需要到公證處辦理委託公證。

⑻ 房屋要徵收了,房屋所有權人已經去世,四個繼承人是否都要在徵收協議上簽字

四個繼承人必須在徵收協議上簽字,他是代表已故房屋所有權人繼承人,這是法律上的鑒證,所以必須在徵收協議上簽字。

⑼ 房主死亡,沒有繼承人,誰來履行過戶義務

我看了一下各位的答案,實在不敢苟同。首先,在袁某與肖某簽訂買賣合同後,肖某就負有回交付房屋答並過戶的義務,從理論上講,過戶應當是屬於主給付義務的一部分,肖某未履行過戶手續構成違約。第二,肖某死亡且無繼承人,但這和一般意義上的被繼承人死亡後無繼承人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不同,因為肖某已將房屋出售並非房屋的所有權人,此房屋不可收歸國家所有。
對策:個人建議在當地村委會和居委會的配合下,到當地公安機關,看能不能搞個袁某死亡的證明之類的,再拿著買賣合同一起去辦過戶。 如果不給過戶就去法院起訴過戶機關行政不作為,個人認為應該是可行的。 祝好!

⑽ 產權人死亡多年,繼承人未辦理繼承手續的房屋如何拆遷

產權人死亡而未辦理繼承手續的,房地產商拆遷該房屋不需要戶口內登記的親屬簽字即可實施拆遷行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因此,拆遷人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不需要被拆遷房屋的繼承人的同意,但要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實施拆遷並給付補償款後,各繼承人可依據其對房屋的繼承情況要求其應當分配的財產份額。

(10)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無繼承人擴展閱讀:

原產權人已去世的,應當辦理房屋拆遷產權調換手續。

房屋拆遷補償時,原產權人去世的情況不同,登記機關在為其辦理權屬登記時的處理方法也不同。

1、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滅失,所有權也不復存在。按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此時應先由繼承人辦理拆遷房屋的繼承手續,然後由繼承人與拆遷單位簽訂房屋產權調換協議,再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2、如果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時尚未死亡,而是在簽訂了產權調換協議以後死亡的,處理方式則不同,雖然雙方簽訂了協議,協議也真實有效,但因調換房屋尚未取得物權,其效力也只是一種"債"的效力。

拆遷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協議產生的債權,也是財產權的一種,同樣可以作為繼承的標的物,因此可由原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繼承人憑繼承公證書和拆遷補償協議等要件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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