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對著作權的研究
1. 國外對毛姆作品的研究主要在哪些方面
從總體看, 英美學界對毛姆的研究起步早、 程度深, 已經具有相當高的水平。 在英美學術界, 每年都有關於毛姆的研究論文問世, 不論是論文數量還是質量都令人欣喜。
20 世紀 90 年代之前具有代表性的毛姆研究論文還專門集結成冊, 收錄進已出版的 《威廉·薩姆塞特·毛姆作品評論集》一書中。
國外對毛姆其人及作品的研究專著也不斷涌現, 並且研究范圍涵蓋了他的長篇小說、 短篇小說以及戲劇創作, 非常全面。
其中《薩姆塞特·毛姆的世界》 (The World of Somerset Maugham .London :Peter Owen Ltd., 1959)對毛姆生平及其文學創作進行了細致入微的分析和深刻的闡釋, 是毛姆研究代表作之一。
另外《民族認同與男性身份認同》(Or1enting Masculinity, Orienting Nation, Westport :Greenwood Press, 1996)則是從同性戀和後殖民文化理論出發對毛姆的東方題材作品重新進行了突破性解讀, 學者菲利普· 海頓的這本書第一次指出毛姆獨特的敘事技巧與他的男性身份密不可分, 並稱毛姆的東方題材作品是「在西方帝國主義語境下幻化的東方想像」。
除此之外, 對毛姆小說、 戲劇等不同文體創作的研究專著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 毛姆的短篇小說創作一向是其作品中評價最高的, 因此關於短篇小說的敘事研究得以充分展開。《威廉·薩姆塞特·毛姆短篇小說評論》 (W·Somerset·Maugham—A Study Of the Short Fiction . New York :Twayne Publishers, 1993)就是一本毛姆短篇小說的研究專著。
戲劇方面, 毛姆的風俗喜劇得到了觀眾和評論家的大加贊賞, 但他戲劇創作的缺陷也尤其明顯。 如《風俗喜劇: 從謝里丹到毛姆》 (The Comedy of Manners from Sheridan to Maugham. Philadephia :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69)和《威廉· 薩姆塞特· 毛姆的 滑稽喜劇》 (The Dramatic Comedy of William Somerset Maugham, Paris :The Hague, 1968)等戲劇研究專著認為毛姆的喜劇創作語言機智幽默, 場景設計巧妙, 然多而不精, 缺乏生活的廣度和思想的深度。
毛姆跌宕起伏的一生一直以來都是讀者和研究者的關注重點, 目前出版問世的毛姆傳記多達十數本, 包括羅賓· 毛姆所著《憶毛姆》、 法國學者波伊爾的《天堂之魔——毛姆傳》 等。 其中特德· 摩根(Ted Morgan)所著的《人世的挑剔者—毛姆傳》 是學術界公認最為嚴謹權威的毛姆傳記。 傑弗里· 梅耶斯(Jeffrey Meyers)所撰寫的毛姆傳記《薩姆塞特· 毛姆: 一種人生》(Somerset Maugham :A Life) 則是最新的學術研究成果, 除了毛姆早年的浪漫史, 不成功的婚姻和他在兩戰期間作為一個秘密間諜的經歷之外, 該書還為讀者提供了許多新資訊, 本書特別強調了毛姆對20 世紀世界文學的貢獻和影響, 為當下世界范圍內的毛姆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視野 和學術參考。 毛姆的長篇小說一直飽受爭議, 因此盡管它們在世界范圍內 擁有廣大的讀者群, 卻並不受評論家青睞。 毛姆在《蘭貝斯的麗薩》 之後所寫的幾部長篇小說都沒能引起大反響, 就連代表作之一的半自傳體小說《人性的枷鎖》 在問世之初也幾乎無人問津。 直到 1915 年 11 月 25 日美國現實主義文學大師西奧多· 德萊塞在《新共和》 報上盛贊《人性的枷鎖》 為天才之作: 「這是一部我們所喜愛的而又一時理解不了的完美的作品, 我們不得不承認它是一部藝術品。」 他甚至將這部小說比作貝多芬的交響樂: 「使空氣中充滿了蓓蕾般的音符, 花一般的音調, 帶著難以捉摸的信息在那裡漂浮、 隱現。」1至此這部小說才真正進入評論家的視野。 小說《尋歡作樂》 是毛姆長篇小說中爭議最大的一部, 在作品中毛姆隱晦地諷刺了當時英國文壇上的可笑之人與可笑之事。 伍爾芙曾用「邪惡」 來評價這部小說,但有評論家卻認為這是毛姆對英國文學的最大貢獻, 並認為他對英國文壇的諷刺至今仍無人能夠超越。2 國外學術界對毛姆的評價毀譽參半, 在長達一個多世紀的爭論中, 無論是贊美還是批判都表達了對毛姆學術價值的發現和肯定。
總體而言, 國外研究者大多認為毛姆作品缺乏形式和技巧的創新, 只是一個「善於講故事的人」(a teller of tales),例如 H. E. 貝茨(H.E.Bates)曾說: 「毛姆只是延續了一個傳統——直接、 客觀地講述故事, 這大部分是源於法國的自然主義, 所以毛姆的影響現在不會, 將來也不會深遠寬廣。」 而弗吉尼亞· 伍爾夫在評價愛德華時期的文學家時完全把毛姆忽略了,認為他太過平庸。 對毛姆的指責更多地集中於他小說的暢銷上, 評論家批評毛姆迎合大眾, 為利潤而寫作, 不符合嚴肅文學的價值觀。 事實恰恰相反,《薩默塞特· 毛姆的世界》 (The World of Somerset Maugham)一書就曾指出, 在超過四分之一的世紀里, 毛姆是唯一一個既被普通讀者接受, 又是接受過高等教育的、 老練的讀者和許多作家的共同偶像, 他對年輕作家的影響與日劇增, 同時他還給超過百萬的普通讀者送去了歡樂, 使他們的生活變得有意義。 他是當今英語小說界當之無愧的領袖。3 另外, 不可置否的是, 毛姆是自狄更斯以來最受讀者歡迎的英語作家, 他正如19 世紀的狄更斯一樣對 20 世紀的世界具有極大影響。 喬治· 奧威爾、 V. S. 奈保爾、安東尼· 伯吉斯、 格雷厄姆· 格林等不少作家都明確表示自己創作受到啟 發。 還有許多作家和評論家為毛姆在文學史的「二流」 地位鳴不平, 諸如此類的種種都表明了毛姆的價值絕不是文學史中簡單一筆就能帶過的
2. 國內著作權主體和外國著作權主體的差別和聯系
內國主體與外國主體。以著作權人所具有的國籍為標准而分類。
聯系:著作權主體都是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區別:由於著作權法具有非常嚴格的地域性,因此內與外待遇差異明顯。
(1)保護條件不同:中國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依據著作權法直接 取得保護;外國人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依照我國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 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法律保護。
(2)作品首次發表的規定不同:中國作者的作品的首次發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國境內或 境外發表。對外國作者來說,其作品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表,指外國人未發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或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外出版後,30天內又在中國 境內出版的,也被視為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或外國人的作品未發表,但經授權改編,編譯後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也視為該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
(3) 著作權保護期的起算不同:中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作品,其著作權從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其著作權保護期自首 次發表之日起計算。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其保護期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及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來確定。
3. 國外特別是歐洲國家文章的版權問題
朋友你好! 「版權與言論自由權……可以視為同一枚硬幣的相對兩面(o osite sides of the same coin),前者是所有權,後者則是社會的政治權利。它們被連在一起,是因為二者都涉及信息的流動(the flow of information),一個為營利,另一個為了自由。就像運河之閘,它可以促進信息流動,也可能阻礙流動。」[1]《版權的屬性》的作者對版權和言論自由(本文將主要使用「表達自由」一詞)之關系的把握,應該說是相當中肯而深刻的。 對於版權與表達自由的關系,下列敘述曾經是較大范圍內的基本觀點:第一,表達自由要求表達能夠自由傳播,而版權則允許權利人壟斷其表達,由此,表達自由與版權保護因「表達」而相關聯,並難免發生沖突。第二,基於沖突的可能,也基於法律價值的考量,版權法歷經幾百年的演變,已經為表達自由價值的實現預留了充分的空間,從而在法律規則上避免了邏輯上的沖突。由此,長期以來,版權法研究、有關國家的判例基本上不考慮這種沖突,因為他們認為,沖突已經解決。[2]然而,20世紀末,隨著互聯網的崛起,更隨著版權保護的一步步擴張,表達自由與版權保護之間的沖突開始較多地引起學界的關注,並頻繁地引發有關訴訟。[3] 在我國,表達自由與版權保護的關系沒有引起太多關注。原因應該有很多,最重要的是,我國版權制度的建立時間短,沒有發生過相關的訴訟。據筆者的了解,吳漢東先生1995年的博士論文最早從合理使用的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了相對系統的論述。[4]時至今日,隨著版權法律實踐與研究的深入,這一問題仍有許多值得繼續探討的必要。 本文的進路主要是:首先分析版權保護與表達自由之間可能存在的各種關系,包括共存、相互促進和沖突等;然後,重點分析二者之間的沖突,並從制定法以及判例的角度分析版權制度為解決這一沖突進行的規則設計。另外,版權保護與表達自由的關系涉及到法律價值與規則等不同層面,法律價值的沖突與協調需要深入的法哲學探討,本文對此不做專門論述。 「一枚硬幣的兩面」─在西方學者的生動比喻中,硬幣就是「表達」,兩面即是版權保護與表達自由。兩面因表達而共存;也因相反、相對而發生矛盾——正可用「相反相成」來形容這種關系的實質內容。簡單而言,圍繞表達,版權法與表達自由法有著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法律價值取向。這兩種取向雖有可能合力促進相同的目標與結果,更可能因取向相反而構成沖突。 在本文語境下,我們有必要理解版權法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版權的內涵。「人們相信,版權存在的理由是,保護創造作品的人,免受他人盜用(pilfer)其作品。」[5]版權是指作者或其他版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的總稱」[6]——查閱手頭數種教材或專著,即使有版權的明確定義,也只是如此簡明而籠統。確實,定義是不容易的。 不過,縱觀整個版權法理論,作為常識,以下幾點是非常明確的:第一,版權賦予作者就其作品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權,他可以自己、也可以授權或禁止他人發表、修改,並以復制等方式使用該作品;第二,版權的客體是作品。由此,在版權法的視野內,「作品」成為壟斷、控制性使用的對象。除了作者或經其許可獲得權利的人,任何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作者的作品。 (二)表達自由:民主社會的公民基本權 表達自由已經成為現代民主社會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對此自不待言。[7]但是,各種著述表明,「表達自由」卻一直是一個內涵與外延都頗有爭議的概念。[8]總的來說,表達自由是指,在不損害他人的正當或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不受妨礙地利用各種方式、媒介,表明自己的意見、感受,傳遞任何信息。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種途徑來區分、並理解表達自由: 第一,從「表達」的媒介手段上,表達自由可以分為:口頭言說自由、書面言說自由、新聞出版自由、藝術創作與傳播自由以及行為表現自由[9].《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可以說明這一點,它提到,表達的方式「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第二,從表達中的信息的流向上,表達自由包括發出的自由、獲取的自由。前者是指表達主體把內在的意見等向外、向他人傳遞;後者指任何人對他人所傳遞信息的接受、獲得。一般而言,對外發表的自由是表達自由的原態,而獲取的自由則是一種延伸。《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有著幾乎相同的規定。 這種表達自由觀也在版權學者的論述中得到印證。國外學者指出,表達自由權不僅包括說(to eak)和出版(to print)的權利,也包括聽(hear)和閱讀(to read)的權利,從而就有了一種取用權(a right of acce )[10],它允許人們尋求、接受甚至使用已經公開的信息、作品等表達。 第三,另一方面,就表達主體與表達客體的關系而言,表達自由也可以分為使用自己的表達性客體、資料的自由和使用他人的表達性客體、資料的自由。在前者,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自己寫作、創作的作品或其他形式的成果,屬於表達自由的當然內涵;在後者,人們可以自由使用他人發出的信息或資料,寫作、創作的作品或其他形式的成果。 第四,另一個不可忽視的區別是,積極與消極意義上的表達自由。前者屬於作為的自由,後者則是不作為的自由,具體表現為沉默的自由。這樣,不僅任何人不得阻止我以任何方式發表言論、也不得強迫我發表言論。 關於表達自由的論述文獻汗牛充棟。筆者以為,上述幾點正可引向表達自由與版權保護之關系的分析。在本文的論述語境中,我們更主要的涉及:(1)新聞出版自由[11].表達自由固然涉及一切形式的媒體,但新聞與出版則是最基本、最傳統的形式,是一切表達自由的集中體現和根本保障;(2)發出的自由。獲取的自由固然非常重要,但前者是更基本的層面。另一方面,獲取自由也能反過來證明發出自由的重要;(3)使用他人作品的自由。顯然,使用自己的作品不會涉及版權糾紛;(4)積極意義上的表達自由。消極意義上的沉默的自由也涉及版權,如作者可以藉此支持其首次發表權。 幫你到網上搜的!願對你有用!呵呵~
4. 國外網路著作權研究現狀
建議上北大法意網找吧,免費的很多,質量如何不敢保證,至少可以找點思路出來,還是多找找吧,不要過多的依賴資源庫。
5. 國際法中對著作權的保護涉及幾個方面
一、《伯爾尼公約》,1886年訂立,保護著作權方面影響最大的國際公約,標志著國際版權保護體系的初步形成,1971年修改。保護客體范圍:「文學藝術作品」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計算機軟體屬於文學藝術作品的一種。
二、1955年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表達
三、1994年底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10條:
1、計算機程序,無論是源代碼還是目標代碼均應根據1971《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作為文字作品作而受到保護。
2、數據匯編或其他資料,無論機器可讀還是其他形式,只要由於對其內容的選取或編排而構成智力創作,即應作為智力創作加以保護。該保護不得延伸至數據或資料本身,並不得損害存在於數據或資料本身的任何版權。
這一規定計算機程序將作為文字作品保護意味著伯爾尼公約中所有關於文字作品的規定都將適用於計算機程序。
四、《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保護表達
6. 中國對外國人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有什麼矛盾和問題
以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型。我國著作權法列舉了八種作品類型。無法納入以上類別的作品是否得到著作權法保護,不同的學者有不同觀點。但是至少在網路傳播領域,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已經確認,作品的外延是沒有限制的,根據實際情形由法官判斷決定。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法律在法律規定的年限內對作品享有獨占權。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應當事先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但是著作權法也規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規定的使用方式下,該種使用無需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或者無需向其支付報酬。版權的期限,簡單來說,對個人而言,是死後五十年,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期限無限制;對單位和法人而言,使作品首次發表後五十年。
外國人或者外國在中國國內首次出版的,受我國法律保護,其他的根據國際條約確定,多數重要國家已經和中國一起參加了共同的國際條約,在這些締約國境內產生的作品同樣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學理,版權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說,各國承諾保護作品的知識產權,但是如何保護,作者有哪些權利,保護期限多長,由各個國家自己決定,在中國發生的作品使用行為顯然就需要按照中國的著作權法來判定,在美國發生的著作權使用行為就需要按照美國的版權法來判定。
7. 國外研究報告翻譯後,出書時的版權問題
這個不是你操心的事,當你到出版社出版的時候,出版社會負責處理,你只需要和出版前,在出版協議中規定,一旦涉及版權糾紛,由出版社負責承擔即可。
8. 修改著作權法後外國人的著作權如何保護
《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外國人著作權在中國受保護的情形有:
1、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2、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3、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根據《著作權實施條例》
第八條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後,30日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
第三十三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的表演,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五條外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9. 外國商標著作權保護問題
圖案本身具有著作權,未經權利人許可,不管是否用於商標,都是侵權行為。當然,要看是哪一個國家,是否與我國都加入了同一著作權保護國際公約。(一般國家都已經加入了)。
10. 國外研究現狀
1.2.1.1 國外實物地質資料服務研究起步較早
西方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等建立了國家地質調查局,負責實物地質資料的管理和服務研究工作。英國自1835年成立世界上最早的地質調查局以來,實物地質資料服務研究一直伴隨其地質工作的開展而存在和發展。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在實物地質資料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標准上開展了理論和實踐的探索,也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模式,都值得我們借鑒(姜文利,2013)。
1.2.1.2 發達國家地質工作的任務向地質信息轉移
21世紀以來,各發達國家的地質工作向地質信息轉移,以滿足本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美國地質調查局制定的《美國地質調查局戰略計劃(2000-2005)》和《美國地質調查局礦產資源工程五年規劃(2006-2010)》提出確保美國得到可靠的地質資料數據。英國地質調查局發布的《英國地質調查局戰略科學計劃(2005-2010)》提出要提供綜合客觀、公正和最新的信息,以滿足國內外用戶的需要。
1.2.1.3 國外許多專家提出了先進的服務理念
如F.Herrera等(2001)認為,地質資料整合服務有四個基本問題:標准、資料一致性、描述多樣化的地質資料的代表模型以及查詢與交互服務。Marcus Apel(2006)分析了從三維地質模型到三維地球科學信息系統的轉變,認為有三個基本因素很重要:資料模型、查詢功能和資料管理。Steve Peedell等(2005)認為,一個空間地質資料基本結構包括政策、公共機構准備工作、技術、資料和人才五個要件。
1.2.1.4 發達國家學者研究開發豐富的地質信息服務產品
許多發達國家研究開發了多種實物地質資料的服務產品。巴西地質調查局提供產品的基本定位有三點:公益性、需求第一、集成服務,提供在線服務。英國地質調查局有大量的產品和數據可供免費下載。發達國家地質調查局網站信息資料豐富,能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