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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葯品知識產權的保護

發布時間: 2021-02-23 17:24:00

1. 葯品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有哪些

專利保護
(1)保護的對象及條件
葯品專利的保護對象主要是葯品領域的新的發明創造,即技術創新,包括新開發的原料葯即活性成分、新的葯物制劑或復方、新的制備工藝或其改進。其中最重要的授權條件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葯品發明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它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葯品發明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的技術相比,該葯品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性是指該葯品發明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由此可見,葯品專利保護的是世界范圍內最新的、付出了創造性的勞動後方才開發出來的葯品或制備工藝,而所有填補國內空白的仿製葯則不具有專利法意義上的新穎性,因此是不能得到專利保護的,這種要求顯然遠遠高於其它行政法規。然而,在實用性方面,葯品專利只要求該葯品或者制備工藝能夠在產業上應用,即具有產業化前景即可,而且,這種產業化應用主要是就其從技術上對疾病的治療效果而言,而不對其毒性及安全性進行嚴格的審查。一般來講,為了搶時間,由動物試驗證明了葯品的治療效果後即可申請專利,而不必等到臨床試驗完成以後,在這方面,葯品專利的要求遠遠低於其它行政法規。
(2)保護的目的及作用
專利保護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因此可以說,專利制度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科研開發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激勵機制。概括地講,專利制度具有以下幾個作用:
一是激勵發明創造的作用。發明創造需要風險投資,尤其是葯品發明,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資金,耗費大量的時間和創造性的勞動,才能獲得成功的可能,而一旦開發出新葯,別人即可隨意仿製,發明人得不到任何回報,就會嚴重挫傷其積極性,以致於根本沒有人去主動開發新葯。而專利制度通過給發明創造者一定時間獨占市場的權利,使其得到豐厚的回報,不僅能夠收回研究開發所付出的投入,而且還能得到一定的收益,從而繼續開展新的發明創造活動,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產品的更新換代。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曼斯菲爾德研究分析得出結論,如果沒有專利保護,60%的新葯品就不會被發明出來。
二是促進技術情報交流和有效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作用。如果沒有專利制度,新葯研究成果得不到充分的保護,開發者就不會公開其技術情報,從而無法避免別人的重復研究;另外,一旦某人的新葯品或新工藝取得了較好的市場效益,眾人就會一哄而上,爭相進行水平不高.的仿造,也會造成資源的浪費。而專利制度一方面促進了技術情報的提前公開,使得人們可以在新的更高的起點上研究開發更新更好的葯品或工藝,可以大大避免低水平的重復研究;另一方面,專利保護可以有效地制止仿製,使得人們不得不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資金等資源用於研究開發新葯品和新工藝,由此提高了資源利用的效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研究結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發明創造信息,90%以上是首先通過專利文獻披露的。在研究開發工作的各個階段注意利用專利文獻,不僅能夠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而且能節約40%的科研開發經費和60%的研究開發時間。
三是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的作用。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科研與生產嚴重脫節,科研機構普遍存在重論文輕市場的傾向,國家花費了巨大投資研究成功的科研成果常常以發表論文或評獎的形式而告結束,往往難以產業化,並沒有真正變成推動經濟發展的動力,從這種意義上講,這無疑也是國有資產的一種巨大的浪費和流失。而專利制度則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按照專利法的規定,發明人和專利權人只有在其發明創造實施也即產業化以後才能得到回報,這就有效地避免了前期投入的無端浪費,並且可以為以後的研究開發提供充足的資金來源,有利於形成一種良性循環的科研體系。
四是為技術進出口貿易提供良好法律環境的作用。過去,由於沒有專利保護,外商在向我國企業出口先進技術時往往心存疑慮,或者借機索取高額附加費用;我國企業向外商出口技術時,由於沒有獲得專利權,信譽沒有保證,從而無法避免對方拚命壓價。而專利制度則可以提供較好的法律環境,有效地促進我國的技術進出口貿易。
(3)保護的期限和手段
按照現行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實際上,在自申請日起的20年中,又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其保護效力是逐步加強的。由於我國實行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在一種新葯品發明申請專利後但尚未向社會公開之前,其他人實際上還無法得知該發明的內容,因而就談不上侵犯專利權,如果有相同的葯品發明在此期間被公開製造,也不能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原因是專利權尚未產生,而對方既不能再申請專利、也不能破壞該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因此,該階段可以視為雙方互不幹涉的過渡期;在專利申請公開後但尚未授予專利權之前,由於公眾已經可以得知發明的內容,如果有人在此期間實施其發明,申請人就可以要求其支付適當的費用,此期間稱為臨時保護期;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在此期間,如果有人未經許可而實施其專利,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對侵權人進行處理,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
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因此,專利權具有獨占性。也就是說,專利保護的創新葯品是唯一的,其獨占性可體現在對市場利益的壟斷,包括對創新葯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口的壟斷,其巨大的經濟利益是不言而喻的。
(4)司法救濟途徑
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其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都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葯品的專利保護對新穎性的要求很高,但對實用性的要求較低。由於專利保護是符合人世後必須履行的TRIPS協議規定的國際規則的,其保護具有獨占性,法律效力是最強的,因而人世後還會不斷改進和發展。

2. 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下述為關於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分類清單:
(一)綜合類:
《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
《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高法院、高檢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術合同」。《對外貿易法》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二)商標權類: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三)專利權類: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
高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高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國防專利條例》。

(四)著作權類:
《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
高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五)商業秘密類:
《反不正當競爭法》。
《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六)植物新品種權類: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農業部分、林業部分)。
高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七)特殊標志類: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

(八)地理標志類:
《商標法》。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類: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高法院關於開展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十)其他類: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3. 我國葯品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式有哪四種

我國葯品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式有以下四種:專利保護、行政保護、商標法保護、保密法保護。

在專利權被侵權後,專利權人專利權保護方法:

1、協商、談判。

與侵權方進行協商,談判,要求撤銷被侵權內容。

2、請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調解。

個人協商無法解決,向有關部門請求幫助,要求撤銷被侵權內容。

3、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若再三談判均無效,則採取法律措施,強行撤銷被侵權的內容同時要求經濟賠償等。

專利保護的目的:

1、鼓勵發明創造。

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2、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

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

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3)我國對葯品知識產權的保護擴展閱讀:

1、保護的對象及條件

葯品專利的保護對象主要是葯品領域的新的發明創造,即技術創新,包括新開發的原料葯即活性成分、新的葯物制劑或復方、新的制備工藝或其改進。其中最重要的授權條件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2、保護的目的及作用

專利保護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因此可以說,專利制度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科研開發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激勵機制。概括地講,專利制度具有以下幾個作用:

一是、激勵發明創造的作用。

二是、促進技術情報交流和有效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作用。

三是、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的作用。

參考資料:網路-專利保護

4. 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做得如何

從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幾年間,我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過了一些發達國家通常需要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時間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在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執法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我國把保護知識產權作為改革開放政策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七十年代末即著手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同時積極參加相關國際組織的活動,加強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合作。因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在初始階段就顯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國際保護水平的高起點。在改革開放的推動下,我國知識產權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無前例的。在短短十幾年中,陸續頒布並實施了《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並積極參與有關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合作,先後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等。同時相應地成立了國家商標局、專利局、版權局等知識產權法實施機構,從而初步建立起一套既體現中國特色又具有國際性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這些對維護我國智力創造者的合法權益,推動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促進對外開放和國際經濟、科技、文化合作與交流的發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時下我國政府正一步步修改與WTO不符的法律,這表明我們在誠心誠意地向WTO規則邁進,正在扎實地做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工作。但必須看到的是,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確實存在很多問題,在某些方面假冒偽劣盛行,肆意侵犯知識產權,有些地方造假和黑社會、腐敗相勾結,形勢嚴峻。一些假貨已經造到了很偏僻、隱蔽的地方,使用非常現代的工具交易。同時也應看到,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發達國家和國際保護的高水準相比,仍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如:1984年頒布的《專利法》,把葯品、化學葯品、食品、飲料等為當今大多數國家保護的發明排除在專利保護之外;1983年實施的《商標法》所保護的僅僅是商品商標的專用權;甚至在後來頒布的《著作權法》中仍保留著「內外有別」的做法。即中國公民或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均可自動取得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則必須在中國境內發表才能取得著作權;對專利、商標侵權行為可以適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唯獨著作權侵權行為無適用刑事責任的規定等等。值得欣慰的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國際化提供了最為有利的內部環境和堅實的經濟基礎,進一步推動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國際規則的接軌。四、推進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國際化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國際化工作上已取得的成就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第三十五屆成員國大會上,通過了我國的提案,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作為「世界知識產權日」。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知識產權的地位、作用日益凸現。在由國務院體改辦國際合作中心舉辦的一場記者招待會上,美國知識產權評估權威公司M-CM的老闆馬丁對中國的記者說了一句「聳人聽聞」的話:「我們在這里探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這段時間里,中國又有數以千萬計由產權轉化的利潤落入了別人的口袋。」中國入世,知識產權保護必須作為涉外

經營的「重中之重」。自1992年起,我國在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過程中,注意到了按國際規范保護知識產權,特別是在知識產權的立法和法律實施方面,逐步向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靠攏。具體做了以下工作:立法方面:我國適時地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在新近出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增加了對商業秘密保護的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先後作出了《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從而使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基本達到了國際水平。應該特別指出的是,我國《專利法》的修改,與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的要求大體一致,進一步提高了我國專利國際化保護的程度。法律實施方面: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知識產權法律的貫徹實施,國務院建立了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制度,負責對知識產權工作的宏觀管理和協調指導,全國主要省市也已建立了相應的協調指導機構或工作會議制度,嚴肅查處知識產權違法侵權行為。國務院發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更加強化了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手段。同時,我國也重視運用司法程序保護知識產權,不少地方成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我國海關總署還就制止侵權產品進出口採取了邊境保護措施⒋。由此可見,經過幾年來的工作,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正在努力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和國際標准。如何進一步推進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國際接軌在知識產權制度日趨國際化、關稅壁壘逐漸拆除的今天,僅僅研製出了高新技術成果還不足以擁有市場競爭優勢,只有在其依法獲得專利並得到切實保護的前提下,才能最終形成自己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經濟全球化」是一把雙刃劍-在分得國際市場利益的同時,它還要求必須建立有利於貿易和投資自由化、切實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經濟新秩序。80年代中後期,《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也就是著名的「TRIPS協議」的簽訂,已經成為國際知識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標志。在實施「TRIPS協議」的帶動之下,國際上相關國家和組織又先後締結和修改了《專利法條約》、《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等。「外邊的世界」告訴我們:從閉門造車,到告訴世界「這是我的車」,我們的車輪必須趕上世界的腳步。針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不足之處,筆者在如何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國際化方面提出以下幾點構想:以專利法、商標法等法律的修改為契機,在以上各法中增加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所有的行政決定享有最終司法審查權的條文,以切實保護知識產權人的權益,並且與國際上接軌。在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上,「在修訂現有知識產權法時,全面考慮知識產權侵權的特點、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和執法實踐中的可能性,參考國外已有的成例,分別直接侵權、共同侵權、間接侵權不同情況,規定無過錯責任及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場合,而不是『一刀切』地否認前者或後者」⒌。最高人民法院可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問題作出司法解釋,明確對於不同的侵權行為種類,採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即對於知識產權直接侵權行為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知識產權間接侵權行為採取過錯責任原則。在訴訟過程中,經權利人提出申請及提供有效擔保,法院應及時採取先予執行等措施,制止侵權人的繼續侵權行為,以避免給知識產權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可對先予執行的條件作出新的司法解釋,以便於當事人的申請及各法院的具體操作。在判決中加大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司法救濟的力度。在民事救濟方面,侵權人所負有的經濟賠償責任應以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非法利潤、被侵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以不低於合理使用費的數額為計算依據。在這幾種方法中,權利人有選擇權。對於故意實施侵權行為,且侵害後果嚴重的侵權人,不僅應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而且應將其侵權獲利賠償給原告,以加大對侵權者的制裁力度。我國應盡快建立法定賠償制度。依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在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其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的情況下,其應承擔的法定賠償數額應在5000元至20萬元之間。此法定賠償數額適用於所有的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在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一切合理費用,如律師費、調查取證費、公證費、審計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均應由侵權人負擔。在確定賠償額時應遵守的一個原則是,要侵權人明白侵權是要付出代價的,是得不償失的。只有這樣才能對侵權人具有懲戒作用。總之,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離不開國際保護這一大舞台。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既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制現代化、國際化的需要,也是我國進一步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可以相信,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將隨著與國際標準的進一步接軌而臻於完善。在此基礎上,我國應一如既往地積極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履行知識產權領域各項國際條約和協定中應盡的義務,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根據平等互利原則與世界各國繼續合作,為完善和發展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共同努力,作出積極的貢獻。現在,中國已經加入了WTO,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融入到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加入,意味著我們必須遵守「游戲規則」,因為只有在規則統治的游戲中,我們才有機會不斷學習和引進先進的技術與管理經驗,我們才能通過自己的原創性創新,擁有屬於自己的獨立知識產權,參與到更高級別的競爭中去-這才是中國改革開放事業的長遠利益與目標所在!

5. 葯品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特殊問題

中葯知識產權如何保護
專家開出六劑「良方」

日前,在南昌召開的「全國中葯關鍵技術研討會」上,如何保護中葯關鍵技術知識產權成為與會者關注的重點。
專家們認為,中葯關鍵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有六項基本策略。
——以專利保護為主導,捍衛中醫葯核心技術。單純的處方是不能獲得專利保護的,申請專利保護的應是可進行工業化生產的中成葯產品。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專利制度採用先申請制,即專利權屬於先申請人,因此推遲申請很可能由於已被其他人佔先或發明已被公開等原因而喪失專利權。因此,中醫葯產品在進入國際市場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及時向進入國提出專利保護申請,這樣才能在真正意義上保護中醫葯產品的國際市場利益。
——以商標保護為形象,樹立中醫葯的國際品牌。商標權對於中葯知識產權的保護有著重要意義。中葯作為特殊商品,消費者無法靠自己的能力辨別質量的優劣,同一產品最有效的區別方式就在於使用不同的商標。另外,中葯老字型大小有悠久的歷史,在海內外享有一定的聲譽,也是中葯企業寶貴的無形資產。因此,中醫葯產品應以國際標准為目標,塑造中醫葯馳名品牌,敢於和國際上的名牌較量。在樹立中醫葯國際品牌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方面:一是通用商標(統一商標)與專用商標(個別商標)相結合,以統一商標為基礎,創制個別商標,以達到和諧統一。這樣既維護了企業商標的統一性,又突出了商標的個性化。二是與國際接軌,重點突出商標名,淡化葯品通用名稱;三是加強商標宣傳,提高知名度;四是道地中葯材應使用注冊商標。
——以商業秘密保護為點綴,保護中醫葯的特殊技巧。商業秘密保護是中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方式之一。傳統的保密是以秘方的形式加以保護,保密措施是「家系獨傳」、「傳子不傳女」等。這種方式是非常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隨著分析測試技術的發展,嚴密的中葯現代質量體系的建立,天然葯物越來越接近化學葯物的質量可控性。但中葯及天然葯物的易仿製性,使得中葯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難於實施,因此,企業應把工作重點轉移到新葯的臨床療效評價上。
——以行政保護為補充,確保國內品牌在國際競爭中的優勢。目前,我國涉及與中葯行政保護有關的制度有:新葯監測期制度和知識產權邊境保護。新葯監測期制度依據是《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知識產權邊境保護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這些行政保護措施是中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補充。但行政保護只是國內強制性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最終還是要依靠專利這一武器才能保護自己的葯品知識產權。
——以版權保護為根本,保護中醫葯的傳統思想和文化。版權保護的是思想表現形式,要應用版權法保護中醫葯的傳統思想和文化理念,樹立中醫葯文化在世界的地位,為中醫葯文化和產品走向世界奠定思想基礎。
——以復合保護為體系,形成一個中醫葯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壁壘。知識產權制度是由不同部門制定的法律構成的,每部專門法都有自己的立法宗旨和目標,而知識產權的客體在技術發展的不同階段,又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作為中葯,在選題階段其新思想、新方案等可受《技術保密法》的保護;在開發階段其處方、工藝等受到《專利法》的保護;在市場推廣階段則受《商標法》、《葯品注冊管理辦法》對新葯監測期的保護。因此,企業首先應注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性,做好不同法律部門的協調。其次應關注知識產權法與其他法律和政策法規的協調問題,如科技進步法、科技成果轉化法、保密法等。從宏觀的角度看,既有分工又有協調和配合,只有這樣才能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形成一個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壁壘。
《中國醫葯報》2003.11.13

6. 請問我國現行葯品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規有哪些

醫葯領域是一個特殊而重要的技術領域。我國非常重視葯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確立了專利保護、商標保護、新葯的行政保護、葯品行政保護、中葯品種、商業秘密保護等多種保護手段,並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修定,努力在醫葯知識產權和維護公共健康之間尋找符合國情的平衡點。 醫葯領域是一個特殊而重要的技術領域。一方面,醫葯發明的投資大、風險高、周期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依賴性強;另一方面,葯品知識產權保護必然會引起葯品價格的變化,從而對公共健康造成不利影響。因此,我國政府非常重視葯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為此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努力在上述兩方面之間尋找符合國情的平衡點。 我國葯品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總況 為了鼓勵葯品領域的研究開發活動和技術創新,規范新葯的研製和審批,加強葯品的監督管理,維護葯品市場的秩序,保障用葯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我國已經先後出台了許多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和行政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新葯審批辦法》、《新葯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葯品行政保護條例》、《中葯品種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實踐證明,以上法律及法規的實施,都對我國的葯品開發和市場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各種葯品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特點 由於各種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不同,保護的對象及條件、保護的年限及手段等均有所不同。下面分別簡單介紹各種保護的主要特點。 1.專利保護

7. 我國是如何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立法體系的

論中國是如何建立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體系:

中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文明歷史的國家。中華民族蘊藏著極大的創造性,她創造的燦爛文化對人類文明的進程產生過深刻的影響。數千年來中國眾多傑出的科學家、發明家、文學家、藝術家、曾以其輝煌的智力勞動成果為人類文明發展做出過巨大的貢獻。

伴隨著人類文明與商品經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誕生了,並日益成為各國保護智力成果所有者權益,促進科學技術和社會經濟發展,進行國際競爭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於歷史上的各種原因,從整體上看,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設起步較晚。但是,實行改革開放後,為了更快地發展社會生產力和推動社會全面進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與世界經濟的接軌,中國加快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的步伐。從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幾年間,中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過了一些發達國家通常需要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時間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在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執法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當前,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國際間政治、經濟、科學技術和文化交往中一個受到普遍關注的問題。圍繞這個問題展開的國際間雙邊、多邊的談判,特別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達成,促使世界范圍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標准達到了一個新的水平。

在國際社會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今天,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立場是什麼?中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的現狀如何?中國採取了哪些措施承擔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義務?有必要做一基本的介紹。

一、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

基本立場和態度

中國政府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對於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文化繁榮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它既是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制度,又是開展國際間科學技術、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的基本環境和條件之一。中國把保護知識產權作為改革開放政策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七十年代末即著手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同時積極參加相關國際組織的活動,加強與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與合作。因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在初始階段就顯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國際保護水平的高起點。在改革開放的推動下,中國知識產權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無前例的。

1980年3月3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加入書。從1980年6月3日起,中國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並於1983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開始系統建立現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標志。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並於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9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的加入書。從1985年3月19日起,中國成為巴黎公約成員國。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該法於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知識產權作為一個整體首次在中國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確,並被確認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該法也首次明確公民、法人等享有著作權(版權)。

中國政府積極促進建立集成電路國際保護的環境。1989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華盛頓召開的外交會議上通過了《關於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條約》,中國是該條約首批簽字國之一。

1989年7月4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的加入書。從1989年10月4日起,中國成為馬德里協定成員國。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該法於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國政府分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遞交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加入書。分別從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起,中國成為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國。

1993年1月4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簡稱錄音製品公約)的加入書。從1993年4月30日起,中國成為錄音製品公約的成員國。

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於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5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專利合作條約》的加入書。從1994年1月1日起,中國成為專利合作條約成員國,中國專利局成為專利合作條約的受理局、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

上述歷史事實僅是中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參加相關國際組織活動的部分記錄,已足以證明了中國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立場和態度。

中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於八十年代。進入九十年代後,國際經濟關系和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1990年11月,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草案,它標志著保護知識產權的新的國際標準的形成。中國政府積極參與了這一談判進程,並為推動該協定的達成做出了極大的努力。出於擴大開放的需要,中國積極履行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義務,努力使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向新的國際標准靠攏,採取了許多重大措施,進一步提高中國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中國政府恪守保護知識產權有關國際公約及雙邊協定的真誠立場和充分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得到了國際輿論廣泛的贊譽和支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阿帕德·鮑格胥博士在回顧該組織與中國合作20年的歷史時指出,「在知識產權史上,中國完成所有這一切的速度是獨一無二的。

中國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原則。為了更好地貫徹這一原則,中國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嚴肅執法、堅決打擊侵權違法行為的同時,針對知識產權制度在中國建立的時間較短,公民的知識產權意識比較薄弱等情況,大力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宣傳教育,並加速知識產權領域專業人員的培訓。在中國,每一部知識產權法律的頒布,都有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報刊等新聞傳媒廣為宣傳,並大量出版單行本和有關錄像教育片等。同時,各級政府有關部門通過舉辦法律知識講座、培訓班等,在廣大公民中迅速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如,中國專利法修改後,全國有數百萬人接受了培訓,僅湖南省接受培訓的人員就達60萬。在中國各地,近年來運用法律武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現象增多,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全社會知識產權法律意識的增強和知識產權知識的普及。為了加速培養知識產權方面的人才,中國政府還同有關國際組織密切合作,組織有關人員出國考察學習、參加各種培訓班和研討會。僅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合作舉辦的培訓班和研討會就達30多次,接受培訓的人員達3000多人(次)。在中國的高等院校中,目前已有70多所院校開展了知識產權的教學研究。如,中國人民大學於1986年設立了知識產權教學研究中心,招收大學非法學專業的畢業生攻讀知識產權第二學位;北京大學在開展有關教學研究的基礎上,於1993年成立了知識產權學院。中國已逐步形成包括第二學位、碩士生、博士生的培養知識產權領域專業人才的教育體制,一批批知識產權專業化人才正在向社會不斷地輸送。

二、中國具有高水平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

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步伐,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中國根據國情和國際發展趨勢制定和完善各項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至今已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保護水平逐步同國際慣例接軌,已對知識產權實行高水平的法律保護。

1983年3月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在商標注冊程序中的申請、審查、注冊等諸多方面的原則,與國際上通行的原則是完全一致的。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更有效地打擊假冒商標、制止商標侵權行為,切實保護商標注冊專用權,中國於1993年又分別對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了修改,擴大了商標的保護范圍,除商品商標外,增加了服務商標的注冊和管理的規定。在形式審查中增加了補正程序,在實質審查中建立審查意見書制度,方便了商標注冊申請人,這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要求全部吻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還發布《商標印製管理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規章。1993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了《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進一步強化了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和處罰商標侵權行為的力度。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充分、有效地保護中外注冊商標專用權提供了保障。

1985年4月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使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范圍擴大到對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保護。為了使中國的專利保護水平進一步向國際標准靠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2年9月4日通過了專利法修正案,對專利法作出了重要修改。新修改的專利法,從擴大對外開放和有利於科學技術、經濟發展的需要出發,一是擴大了專利的保護范圍,專利授予所有技術領域的發明,不論它是產品還是方法,即對葯品和化學物質產品,對食品、飲料和調味品均無例外地授予專利;二是將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從自申請日起15年延長為自申請日起20年,將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從自申請日起5年延長為自申請日起10年;三是進一步強化了對專利權的保護,除對專利方法的保護延及到該專利方法直接得到的產品外,還明確規定進口專利產品必須得到專利權人同意,使得對專利權人權益的保護更加充分;四是重新規定了對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條件。這使中國對專利權的保護達到了一個新的水平。這樣,中國的專利法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基本接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了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其相關的權益。依據該法,中國不僅對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給予保護,而且把計算機軟體納入著作權保護范圍。中國是世界上為數不多的明確將計算機軟體作為著作權法保護客體的國家之一。國務院還頒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規定了保護計算機軟體的具體實施辦法,作為著作權法的配套法規,於1991年10月施行。國務院於1992年9月25日頒布了《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對保護外國作品著作權人依國際條約享有的權利作了具體規定。

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以及國務院制定的一系列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政法規,使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在總體上與國際保護水平更為接近和協調。

中國具有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措施。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規定了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

中國的專利法規定,對專利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對於將非專利產品或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的,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冒充行為,公開更正,並處以罰款。對於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即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中國的商標法律法規規定,對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其職權或者消費者舉報,進行主動檢查和處理;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對於侵犯商標專用權,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罰款。當事人對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理不服,可以在規定時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這些規定,方便了當事人,也保證了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的一致性、公正性和嚴肅性。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對於假冒注冊商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斯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者單獨處以罰金;對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企業事業單位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國家工作人員故意包庇假冒注冊商標犯罪或者執法人員徇私枉法,規定追究其瀆職罪。

中國的著作權法規定,對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各種方式使用其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以及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等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對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等侵權行為,根據情況,應承擔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分,對於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那些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侵害著作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根據有關法律,對侵權犯罪的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

隨著中國保護知識產權法律的實施,知識產權在中國得到有效的保護,對於鼓勵發明創造和創作及公平競爭等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如,對商標注冊專用權的保護,促使中外廠商在中國注冊的商標數量迅速增加。截止1993年底,在中國的有效注冊商標達41萬余件。其中,國內注冊商標35萬余件,來自67個國家和地區的注冊商標近6萬件。以美國為例,1979年前,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僅122件,到1993年達到16221件,增加了100多倍。1993年中國商標年申請量達17萬件,其中新商標注冊申請達13萬余件,已躍居世界前列。又如,中國的專利法極大地鼓勵了本國的發明創造,同時也有力地鼓勵了外來的專利申請。1985年4月1日,專利法實施的首日就受理專利申請3455件。到1993年底,中國專利局累計受理專利申請36萬多件。其中,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分別佔27.5%、62.8%和9.7%;國內申請佔86.4%,外來申請佔13.6%,分別來自於70個國家和地區。截止1993年底,已累計批准17.5萬件專利。其中,發明專利2萬多件,實用新型專利13萬多件,外觀設計專利2萬多件。

三、中國具有完備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體系

中國不僅制定了一整套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在執法方面也是嚴肅公正的,並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中國在執行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方面所取得的成效,首先歸因於知識產權法律中規定了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途徑與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途徑。

1.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途徑在中國,享有知識產權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享受切實有效的司法保護。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嚴肅執法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按照實體法和程序法辦案,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審判監督等制度,依法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檢察院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保證審判活動的公開性、公正性和嚴肅性。

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組織,完善審判制度,是人民法院正確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切實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保障。鑒於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的特點,一些省份和直轄市如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等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自1992年以來,設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各經濟特區以及北京市、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也設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有關的審判庭里設立了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合議庭。這樣集中審理知識產權案,有利於保證執法的統一性,有利於積累經驗,提高知識產權案件的司法水平。

隨著中國知識產權法律的實施和司法保護力量的不斷加強,各級人民法院受理和及時審結了一大批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據統計,1986年至1993年底,全國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民事糾份案3505件,其中著件權案1168件;專利權案1783件;商標權案554件。人民法院通過對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審理,依法保護了中外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例如,「鑽孔壓降成樁法」發明專利的發明人訴北京市地鐵地基工程公司發明專利權屬糾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項發明不屬於專利法規定的職務發明,判決「鑽孔壓降成樁法」發明專利權歸發明人所有。又如,香港山頓國際有限公司訴深圳華達電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中國大陸申請注冊的「SENDON」商標受法律保護;被告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SENDON」商標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被告賠償原告468314.4元。

知識產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對於民事侵權行為,人民法院除可以依法責令侵權人承但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依法對行為人給予必要的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拘留等制裁。

對那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擾亂經濟秩序,構成犯罪的,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的知識產權刑事犯罪案件,只要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假冒他人商標或專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及時准確地予以懲處。據統計,1992年至1993年,人民法院受理假冒商標刑事案743件,審結731件,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處分的共566人。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對假冒美國美孚石油公司「MOBIL」商標的5名責任人除依法處以罰金外,還分別判處被告1至2年半的有期徒刑。這充分表明中國人民法院依法懲治犯罪,保護知識產權的堅定立場。

依據中國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不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的知識產權糾紛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有責任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維持、撤銷或變更行政決定的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依據中國法律和中國加入或締結的有關國際公約,堅持在適用法律上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對等原則,為促進國際經濟技術和文化的交流與合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美國好富頓公司訴深圳市海聯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案,在查明被告的侵權事實,確認其應承但侵權責任的基礎上,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其經濟損失13萬元。同時,法院還對被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民事制裁決定,該案從受理到結案僅用10天時間,受到了美方當事人的好評。美國好富頓公司將寫有「中國法律公正,法官辦案快速」的錦旗送到法院。

近幾年來,人民法院為提高司法水平,採取了許多有力措施,使辦案質量和效率都得到較快提高。為了擴大辦案的影響,人民法院注意選擇典型案件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宣傳報道,以案講法,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果,維護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

2.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途徑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除按國際慣例採取司法途徑外,從中國現實的國情出發,中國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中都規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途徑。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利管理機關。目前,中國地方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有50多個,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有20多個。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設立了國家版權局和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商標管理實行中央統一注冊,地方分級管理的原則,從中央到省、市、地、縣級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內設商標管理機構,縣以下還設有工商行政管理所。全國商標管理專職人員7000多,兼職人員達30萬。

中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維護知識產權以法律秩序,鼓勵公平競爭,調解糾紛,查處知識產權的侵權案件,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和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

中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程序簡便,立案迅速,查處速度快,辦案效率高。這對於權利所有人來說是極為有利的。中國專利管理機關對提出的專利侵權申訴均認真對待,及時依法處理。

著作權法1991年6月施行後,到1993年底,中國各地方的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已查處了非法復制音像製品、非法復制圖書等方面的侵權行為150多起,收繳銷毀了侵權復製品,並對侵權者作出了行政處罰。1994年,中國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激光唱盤復錄生產中的非法復制和圖書出版中的非法復印進行了嚴厲打擊。4月,廣東省版權、文化、廣播影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聯合組織了大規模的突擊清查非法激光唱盤等音像製品行動。其後,上海、江蘇、湖南等地也相繼採取了類似的清查行動。這些行動,狠狠地打擊了生產銷售盜版製品活動。同時,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對激光唱盤生產加工企業的設立加強管理,對其生產加工活動依法進行監督。

中國商標法實施10餘年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查處了商標侵權假冒案13萬件。其中,包括一大批大案,如「中華」卷煙,「永久」、「鳳凰」、「飛鴿」自行車,「貴州茅台」酒,「新開河」人參等商標侵權假冒案件,有效地保護了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

中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依據中國法律和中國加入或締結的有關國際公約,堅持在適用法律上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對等原則,依法對外國人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例如,浙江省專利管理機關就一起外國人提出的打火打專利侵權案件進行了公正處理,責令廠家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國家版權局查處了福建、廣東等地十幾家工藝美術品廠仿製外國公司玩具造型案、江蘇一家電子工業公司翻版生產激光唱盤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了諸如「TDK」、「TOSHIBA」、「SONY」、「IBM」、「3M」、「ESSO」、「P&G」、「海飛絲」、「小天才」、「飛利浦」等3000多件涉外商標侵權案件。

中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在處理的涉外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依照職權主動查處的案件佔有很大的比例。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肩負維護經濟秩序的職責,可以主動對市場進行檢查,有效保護了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如廣東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1988年以來共查處涉美侵權案301件。在這301件商標侵權案中,有三分之一是美方當事人投訴的,大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檢查中發現的或消費者檢舉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秉公執法,堅決維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許多外資或中外合資企業的贊揚。他們將綉(刻)有「清政廉潔,執法如山」、「秉公執法,扶正滅邪」、秉公辦理,保駕護航」、「公正嚴明,偽冒剋星」、「執法嚴明,大公無私」的錦旗、金匾等贈送給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稱贊辦案人員「工作認真,行動果敢」、「辦案速度之快。

8. 聯系實際,說明葯品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最重要的意義在於保護廣大葯品消費者的身心健康。
國家有明確的規定,煙草及葯品的成品是必須要注冊商標的,是強制性的,是不容忽視的,對這些強制性注冊的產品進行更嚴格的保護是嚴防假冒偽劣產品,傷及無辜。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市場秩序,維護了正規生產廠家的合法權益,鼓勵了廣大生產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對於整個社會的健康持續發展是有利的。

9. 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中國內地主要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1、商標法(1982年8月3日通過、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標法實施細則(1983年3月10日頒發、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訂,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訂,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訂,更名為《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專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過、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專利法實施細則(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訂,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訂,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過對第101條和第108條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第94條-97條,第88條第3、4款)
4、技術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過、1987年11月1日施行)經修改並入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合同法(第18章技術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葯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葯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30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1992年12月26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26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7、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通過、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並施行)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1991年5月24日批准,1991年5月30日發布,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修訂,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8、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1991年6與4日發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後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9、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2年9月25日發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
10、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通過、1993年12月1日施行)
11、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1995年7月5日發布、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通過修改,12月2日公布,2004年3月1日施行)
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2004年4月22日通過,2004年5月25日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2、特殊標志管理條例(1996年7月13日發布、施行)
13、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3章第7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第213條-第220條)及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第221條-第225條)
14、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20日發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9年4月27日通過、1999年6月16日發布、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9年8月10日發布、施行)
15、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1997年5月20日發布、施行)
1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2001年3月28日通過,2001年4月2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9月18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01年10月31日通過,2001年12月1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8、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02年1月30日通過,2月4日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
19、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通過,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六章對外貿易秩序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12月11日通過,1998年12月17日公布,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通過,2000年12月19日公布,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3日修正,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通過,2001年1月2日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25日通過,2001年2月5日公布,自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5日通過,2001年6月7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6、《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2001年6月15日通過,2001年6月19日印發)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19日通過,2001年6月22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6月26日通過,2001年7月17日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10月30日通過,2001年11月16日公布)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12月6日通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並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2001年12月25日通過,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1年12月25日通過,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年12月25日通過,2002年2月25日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6月4日通過,2002年7月24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2年10月12日通過,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2日,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發布實施)(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九條)
(三)我國所締結的國際公約是我國國內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已經加入了15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
1、《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7月14日於斯德哥爾摩簽訂,1970年4月26日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179個成員國。我國於1980年6月3日加入該《公約》。
2、《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
1883年3月20日於巴黎締結,1884年生效,到2004年7月已有168個成員國。我國於1985年3月19日加入該《公約》。
3、《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1989年5月26日於華盛頓簽訂,只有8個國家簽字,至今尚未生效。我國於1989年5月26日簽字加入。
4、《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1891年4月14日於馬德里締結,1892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6個成員國。我國於1989年10月4日加入。
5、《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89年6月27日通過,1995年12月1日生效,到2004年12月為止已有66個成員國。我國於1995年12月1日加入。
6、《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1886年9月9日於伯爾尼締結,1887年12月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156個成員國。我國於1992年10月15日加入。
7、《世界版權公約》,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訂,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98個成員國,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我國於1992年10月30日加入。
8、《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簡稱《錄音製品公約》或《唱片公約》),1971年10月29日於日內瓦簽訂,1973年4月18日生效,到2004年4月為止已有73個成員國。我國於1993年4月30日加入。
9、《專利合作條約》(PCT),1970年6月19日於華盛頓簽訂,1978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123個成員國。我國於1994年1月1日成為該《條約》的第64個成員國,中國專利局同時成為PCT的受理局、國際檢索局和國際初審局。
10、《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57年6月15日於尼斯簽訂,1961年4月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72個成員國。我國於1994年8月9日加入該《協定》。
11、《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條約》(簡稱《布達佩斯條約》),1977年4月28日於布達佩斯簽訂,1980年8月19日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9個成員國。我國於1995年7月1日參加該《條約》。
12、《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協定》(簡稱《洛迦諾協定》),1968年10月8日於洛迦諾簽訂,1971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44個成員國。我國於1996年9月19日參加該《條約》。
13、《專利國際分類協定》(IPC),1971年3月24日於斯特拉堡簽訂,1975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4個成員國。我國於1997年6月19日加入該《協定》。
14、《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1961年12月2日於巴黎簽訂,1996年生效,到2004年7月為止,已有55個成員國。在此公約的基礎上,成立了「保護植物新品種聯盟」(簡稱UPOV)。我國於1999年4月23日加入。
15、《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1994年4月15日簽訂,1995年1月1日生效,到2004年7為止,已有147個成員。我國於2001年12月11日加入。
(四)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知識產權協議

10. 保護葯品知識產權會否影響仿製葯

10月10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指出,葯品知識產權的保護,符合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促進醫葯產業創新發展的需求。鼓勵創新,也鼓勵仿製。該保護的要保護,保護時間一到,仿製葯就上市,形成斷崖式價格下降。這樣為臨床用葯可及奠定基礎,這套制度設計在美國實行三十多年,達到兩個目的,既鼓勵創新,又促進仿製。

所謂數據保護,就是研究者自行取得的數據不被別人商業利用,行政部門對企業申報的數據要採取保護措施。

葯品知識產權保護的系列措施,完全符合我們國家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促進醫葯產業創新發展的需求,對保護和激發我國正在蓬勃發展的民族醫葯創新活力,尤其是對我國特有的具有獨立自主知識產權的中葯領域,將會發揮極大的積極作用,全面的提升我國醫葯產業的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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