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的所有權人是行政相對人
① 「行政相對人」有什麼權利
行政相對人除在執法程序中明確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行政復議、回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舉行聽答證會等權利外,還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對向自己進行行政執法的工作人員,有確認其身份的權利;
(2)對執法時不表明執法人員身份、當場收繳款不出具法定罰沒款收據的,可以拒絕接受行政執法、拒絕交納罰沒款,並有權予以檢舉;
(3)對行使執法、承辦案件、審理案件、主持聽證的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提出要求迴避的權利;
(4)由於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② 國家對違章建築如何處理,有規定嗎
有規定。
③ 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
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
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審查違章建築是超過二年行政機關才發現的問題,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笫二十九條笫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相對人的違章建築,是顯而易見,不可能存在二年期間的最後一日才被行政機關發現,假若如此,行政機關已經嚴重失職了,應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如果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決定的「登記立案」日期為二年期間的最後一日,行政相對人對於行政機關將「登記立案」日期往前推,登記在「二年之內」產生的懷疑,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合理懷疑。
(3)違建的所有權人是行政相對人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的性質
有人認為,違章建築是指:「未按法定報批手續,或有報批手續,但未按規定在指定地點擅自搭建的房屋、攤位等建築物。」也有人認為,違章建築是指:「未經城市規劃部門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也有人認為,違章建築是指:「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筆者認為,違章建築並不是簡單的所謂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而動工興建的建築物,其本質上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
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物。
因為對違章建築的性質問題,即違章建築的建造人對違章建築有什麼權利的問題的認識模糊,法院在處理違章建築損害索賠案件時,對於受到損害的違章建築人有無起訴權、有無勝訴權問題有極為不同的看法:關於起訴權。
一種意見認為,違章建築人沒有證明其合法民事權益的產權憑證,即無財產權利存在的依據,所以沒有起訴權。另一種意見認為,如果原告舉證的材料已經明確被損害標的屬違章建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涉案損害標的是否屬於違章建築尚未被認定,法院應予受理,審理中發現屬違章建築的,則不涉及訴權,只關繫到能否勝訴問題。還有一種意見認為,無論被損害標的是否屬違章建築,法院均應受理。
我們認為,只要這類起訴符合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有關起訴與立案的規定,法院均應受理。因為違章建築的侵害也屬於法律調整的范圍,司法應當給予當事人選擇訴訟解決的救濟途徑,至於救濟能否在實體上得到支持,無關訴權。
④ 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相對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舉個葯品監管部門的例子方便你理解吧:
正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要件
主體合適。包括執法主體和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行政相對人)。執法主體即有權對違法嫌疑人採取扣押、查封和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葯品監管部門,按照葯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縣級以上的葯品監管部門具備主體資格。而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則必須是物品的所有權人或保管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若所有權人拒絕到場,可邀請有關人員參加,如所有權人成年家屬等。
事實確鑿。是指行政相對人是否構成違法嫌疑的事實要件。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已造成醫療器械質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醫療器械質量事故的產品及有關資料,可予以查封、扣押。但該條中「可能造成醫療器械質量事故的產品」的規定比較籠統,又無相關的解釋,實踐中較難操作。筆者認為,對於行政相對人使用醫療器械存在下列情形的,可認為屬於「可能造成醫療器械質量事故的產品」:一是購進使用的醫療器械無相應的資質憑證,如無注冊證、合格證等。二是安裝不符合規定。三是包裝不符合規定,如發現破損等。
適用法律法規准確。葯品監管部門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在《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及《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中都有明確規定。
程序合法。葯品監管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遵循審批、出具清單、送達強制措施通知書、告知當事人復議權、訴訟權等法定程序。首先,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這是《行政處罰法》對葯品監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時規定的法定職責。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及准備對違法行為人的財物實施強制措施時,必須是兩人以上且具備執法資格,同時主動向違法行為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其次,做出強制措施決定,並製作文書。在做出強制措施決定之前,
應當報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若書面審批確有困難的,可採取口頭請示審批方式。製作的相關強制措施文書,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印製的執法文書格式及要求製作,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理由;法律依據;被限制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等;法律救濟途徑和期限;物品存放地點、條件;做出強制措施的機關、日期和印章。第三,送達法律文書。行政強制措施文書做出後,應當場送達行政相對人,並由行政相對人在文書上簽字。第四,強制措施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文書送達後,即可對當事人的違法物品採取限制性措施。第五,備案。行政強制措施做出後,應當及時報所在機關備案,對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進行登記,不得擅自使用、私分、損壞等。
⑤ 違法建築的認定前需要行政相對人厲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嗎嗎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進行聽證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一、《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1、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3、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有權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違法建築的處理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條、六十三、六十四條。
⑥ 對違建這樣處理,大家怎麼看
違章建築是指違反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義務性或禁止性規定,未經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或者違背審批、許可的范圍而進行建築活動所產生的,經有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其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的建築物以及其它建造設施。
違章建設行為主要違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建設許可方面的法律規定,是典型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要受到行政法負面評價並負行政法律責任的。對於違建人這一行政相對人來說,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指的是行政處罰。
違章建築的處理有兩層含義:一是指行政主管部門如何對待違章建設行為和違章建築,對違章建築採取何種措施、依法應怎樣採取這些措施;二是指如何從社會本位和綜合效益等角度設計制度,將違章建築問題對社會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並使違章建築得到更好的利用,防止資源浪費。
1、執法主體
按現行規定,一般只有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才有執法權。最主要的違章建築行政執法主體當屬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2、界定與認定
我國國家立法機關尚未正式介入違章建築界定規則的制定,違章建築界定規則的制定權一直由地方各級行政當局獨攬。各省甚至同一省內各市一般都有自己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對違章建築作出符合自己行政區域內實際情況和執法需要的界定,並以此為標准落實到具體執法活動當中。
3、處罰方式
對違章建築的行政處罰手段應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如《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等。
總結現行法的規定以及各地方性規定,一般違章建築的處罰方式如下:責令違建人立即停止建設;對於僅僅違反法規定,未辦相關審批手續但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令其補辦手續;對於違反法規定且輕微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或者應當並處罰款;對於違反法規定並嚴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
4、房屋拆遷中的違章建築處理
拆遷和拆除違章建築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必須予以區分。在我國,拆遷又稱城市房屋拆遷,一般是指因公共需要而對國有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附著物進行強制拆除,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作其它公用,其實質是國有土地所有者對土地用途的調整。而拆違是對違章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之一,即強制拆除措施,實踐中一般由地方政府領導,通過一系列的行政主管部門的配合來完成,多以行政執法專項行動的方式進行。
兩者在實踐當中並不是區分特別清楚,在一些地方甚至還出現以拆違為由代替拆遷的做法,以實現某些人的非法利益。對違章建築的界定不一,各地在城市房屋拆遷中對違章建築把握尺度不一,加上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這成為違章建築誘發社會糾紛的根源所在。在現行拆遷中,只有對合法建築進行法定補償,而拆除違章建築一律不予補償是一貫做法。這種做法極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其合法性也值得質疑。
⑦ 違章建築拆遷(建造者不明)行政處罰決定相對人的確定如何送達
在這種相對人不明確的情況下,你可以明確寫,「此建築所有人或利回害關系人」。這里所說答的所有人,並不是指合法所有人。如果有人說是建築的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你們就可以與之聯系解決問題了。如果與此無關的人,當然也就不無權阻止你們拆除了。找到利害關系人,也就一定能找到該建築的所有人了。不一定非要找建造者的。主要是看該建築歸誰所有,這種所有,不是基於合法的所有。只要是他本人認為所有的就可以的。
你們應該先下達一個處罰通知書,至少應該讓相對人有個合理期限進行舉證、申辯或陳述,不應該直接就下達處罰決定書,程序上就有問題。如果人家有相關證明或權利,你們又如何解釋自己的處罰決定書呢?所以說,先通知再決定處罰,才符合程序。如果真有合法條件,人家到時候提起行政訴訟你們不是更鬧心嗎?
⑧ 求行政相對人權利的具體界定。
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主要享有下述權利:
1、申請權
行政相對人有權依法向行政主體提出實現其法定權利的各種申請,如申請辦理許可證照;申請取得撫恤金、補助補償金、救濟金;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申請獲得法律保護等。
2、參與權
行政相對人有權依法參與行政管理。如參與行政法規、規章及行政政策的制定(參與討論、聽證、論證等);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編制和實施;參與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應程序等。
3、了解權(知情權)
行政相對人有權依法了解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信息,包括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會議決議決定、制度、標准、程序規則,以及與行政相對人本人有關的各種檔案材料。除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以外,相對人均有權查閱、復制。
4、批評、建議權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有權就如何改善行政主體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質量提出建議、意見。
5、申訴、控告、檢舉權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對其本身不公正的行政行為有權申訴,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的行為有權控告或檢舉。
6、陳述、申辯權
行政相對人在行政主體作出與自身利益有關、特別是不利的行為時,有權陳述自己的意見、看法,提供有關證據材料,進行說明和申辯
7、申請復議權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權依法申請復議。
8、提起行政訴訟權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9、請求行政賠償權
行政三代人在其合法權益被行政主體違法侵犯並造成損失時,有權請求行政賠償。
10、抵制違法行政行為權
行政相對人對於行政主體實施的明顯違法或重大違法的行政行為有權依法予以抵制,如抵制沒有法律根據的攤派、罰款和收費等。
⑨ 行政法定義違章建築的問題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回《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答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即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並不盡科學,其並沒有指明「違章建築」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
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