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㈠ 王某對贈予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C 王某對贈予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㈡ 誰能給我解釋一下《著作權法》第28條 不得侵犯作者的「獲得報酬權」是什麼意思既然已經取得了使用權那麼
《著作權法》第來二十八自條:取得他人著作權使用權者的權利限制。「獲得報酬權」與「使用權」並不沖突,《著作權法》是為了保護文學、藝術、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利益。本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著作權人享有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中的財產性權利,並依照約定或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其實,很好理解。別人的作品一般是不會讓你白白使用的,獲得相應的報酬方將使用權授權行使是合情合理的。
㈢ 31、一部作者身份不明的文學作品。依照法律規定,對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的保護期為( ) A、50年,截止於作
該題要件復不充分,只制能根據《著作權法》21條規定:
1、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4、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㈣ 著作權獲得報酬權法規及處理
《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取得他人著作權使用權者的權利限制。獲得報酬權與使用權並不沖突,《著作權法》是為了保護文學、藝術、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利益。本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著作權人享有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中的財產性權利,並依照約定或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其實,很好理解。別人的作品一般是不會讓你白白使用的,獲得相應的報酬方將使用權授權行使是合情合理的。著作權獲得報酬權法規及處理1、選用行政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為。根據《著作權行政行罰實施辦法》,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包括:(1)剽竊、抄襲他人作品;(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6)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7)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2、行政責任形式(1)警告。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提出的先誡和譴責,主要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2)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這種處罰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權人不能繼續通過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營利,但沒有觸及侵權人通過製作和發行侵權復製品獲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權人已獲得收益的情況下,單獨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適的。(3)沒收非法所得。是指將侵權人通過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收益的繳國庫。這種處罰形式是前一種處罰形式的補充,二者結合起來可使侵權人一無所有。(4)沒收侵權復製品。為防止侵權人將是否製作出來的侵權復製品發行,繼續對受害人造成損害,有必要沒收侵權復製品。(5)沒收侵權復製品的製作設備。對那些本可能繼續侵權的侵權人,為從根本上消除其繼續製作侵權復製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沒收其製作侵權復製品的設備。(6)罰款。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罰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術作品的,罰款1000元至5萬元。對其他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可以罰款一萬至10萬元或總定價的二至五倍。
㈤ 什麼是著作權中的獲得報酬權
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轉讓而獲得報酬的權利。什麼是著作權版中的獲得報酬權獲權得報酬權通常是從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中派生出來的財產權,是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必然包含的內容。但獲得報酬權有時又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並非完全屬於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的附屬權利。如在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必須按規定支付報酬。此時著作權人享有的獲得報酬權就是獨立存在的,與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沒有直接聯系。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
㈥ 一部作者身份不明的文學作品。依照法律規定,對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的保護期為( )
關於著作權各項權利的具體保護期限,著作權法區分情況有具體的規定,根據著作權法規定: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㈦ 著作權保護中,自然人作品發表權,使用權,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分別為死後50年,死後50年的12.3
甲2013年6月份完成了一篇論文,到2063年去世,其死後50年,即到2063+50=年,保護期即到年這一年的12月31日到期。
故這篇論文的保護期限為:《2013年6月--2063年去世》期間+《2063年去世--年12月31日》。
希望可以幫到你!
㈧ 著作權獲得報酬權有哪些
獲得報酬權通常是從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中派生出來的財產權,是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必然包含的內容。具體可以轉讓、授權一下權利: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公開表演作品被稱為現場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稱為機械表演或間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館等經營性單位未經許可播放背景音樂就可能侵犯音樂作品的機械表演權。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編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權利。
㈨ 著作財產權的獲得報酬權
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轉讓而獲得報酬的權利。獲內得報酬權通常是從使用權容、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中派生出來的財產權,是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必然包含的內容。但獲得報酬權有時又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並非完全屬於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的附屬權利。如在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必須按規定支付報酬。此時著作權人享有的獲得報酬權就是獨立存在的,與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沒有直接聯系。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