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所有權舉例
1. 初中政治中財產所有權的使用權和處分權有什麼區別(最好能具體舉幾個例子)
使用權是基於佔有而存在的。比如借來的東西,沒有所有權,卻佔有該回物,所以他可以答使用該物品。但不可以做處分比如出賣、出租、作為貸款抵押物(要做的話必須要有所有權人同意)。而處分權是基於所有而存在的,只有有所有權的人才可以處分該物,沒有所有權的人無權處分。使用是在不降低原物價值的前提下進行,處分是有可能降低原無價值的。出租房屋,承租人有房屋的使用權,而沒有處分權。所以不能不經所有權人同意在牆上打洞,當然更不可以出賣。而出租房屋的人卻可以任意處理該房屋。當然,不能侵犯其他人的權利。摧毀房屋也有限制,因為刑法有一個故意毀壞物品罪(275條)。就是這樣了,希望你能明白。
2. 舉例說明什麼是「保留所有權買賣」
所謂所有權保留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出賣人移轉財產的佔有於買受人,而仍保留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交付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所有權保留適用於買賣、互易、贈與此同時等領域,尤其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最為常見。我國《合同法》第134條對所有權保留作出規定,即「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但在具體內容上,如所有權保留的設定和公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有權保留的對外效力等,合同法並無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一)出賣人的取回權是指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在買受人有特定的違約行為,損害出賣人合法權益時,出賣人依法享有的自買受人處取回標的物的權利。(二)買受人的期待權。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買受人雖然佔有標的物,但在尚未滿足特定條件時,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只能在滿足了其與出賣人約定的特定條件後,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3. 財產權和所有權什麼 區別能舉例說明嗎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或者說是可以通過金錢計算其價值的民事權利,包括物權、債權內和知容識產權中的財產利益。與財產權對應的概念是人身權,既表現為非財產利益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民事權利。
而所有權只是物權的一個下位概念,表現為對物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4. 什麼是財產所有權、債權、債務,請大家多舉幾個生活中的例子,我不是法律專業的!!謝謝了
假如你這個月的工資是2000元,那麼你對這2000元錢就享有所有權,你可以控制、支配、使用、回處分它,而且是一答種絕對權,能排除任何人對這些錢的主張;如果你把這2000元錢借給了甲,相對甲來說你就是債權人,甲就是債務人,你享有債權,甲承擔債務,你倆之間就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再有,比如你購買了一棟樓房,你對這個樓房就享有所有權;再假如,你去銀行貸款,銀行就是債權人,你就是債務人。不知你能否明白?
5. 舉例子:財產佔有權、財產使用權、財產收益權、財產處分權
用房子舉例子1佔有權:簡單的說就是所有權,東西是你的,就是由你回佔有,是排斥他人所有的權答利。比如你的衣服,是你的財產,你對它實行佔有,別人不得佔有。
2收益權。比如你有一輛卡車,或者轎車,你每天運營所獲得的收益,即利潤歸你所有。財產所有者佔有財產並獲得其作為投入所獲得的收益。
3處分權。比如你的舊傢具 你有權自行處分,你可以送人,也可劈成柴火,這體現處分權。
4使用權。就是你對你的財產可以使用,不受他人影響。
6. 民法所有權四項全能舉例子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4個權能。
擁有了4項權能,便完全擁有了所有回權。
但這四項答權能往往是相分離的。比如出租,就把佔有和使用的權能過渡給了承租人。但其中最核心的權能應該是處分權,其他三個權能都可以讓渡,但如果處分權都讓渡了的話,就標志著所有權徹底轉移了。用通俗的話說區別,就是佔有不一定表示擁有所有權,但有處分權就一定擁有所有權。
舉例:比如你把你的東西無償借給朋友,那麼「佔有」「使用」「收益」三項權能都被你讓渡了。 這時,所有權歸誰?當然還是你了——你有權收回,有權出租,有權出賣,有權做任何處置,這就是處置權!所以說,處置權是所有權中最核心的權能,是擁有所有權的標志。
7. 財產所有權中,所有人不行使對物的使用權,仍可以享有對物的收益權舉例
比如房東將自己的房子租給別人,收取租金,就享有對物的收益權。一個人把自己的摩托車租給別人,每天收取10塊錢租金,也是同樣的道理。
所有權包括四項權能: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8.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這句話怎麼理解,舉個例子吧。
財產所有權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於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原始取得的根據主要包括:
①勞動生產
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生產活動獲取勞動產品,以及通過擴大再生產取得其所創造的勞動產品.
②收益
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物質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
③添附
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並在一起,從而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則要確認該新財產的歸屬問題.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滲合,難以分開並形成新財產.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
在上述情況下,關於新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歸當事人共有.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應歸給新財產添附價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給付適當的經濟補償.如果取得新財產所有權的一方的添附行為出於惡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財產而進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過失行為,則原所有人除有權向他請求經濟補償外,還有權要求 他賠償因添附所造成的損失.
④沒收
國家根據法律、法規採取強制措施或強制手段,剝奪官僚資本、反革命分子或違法犯罪分子的財產歸國家所有.
⑤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所以,遺失物並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為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佔有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根據《民法通則》第 7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同樣,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也應歸還失主.
⑥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是指埋藏和隱藏於他物之中,其所有權歸屬不明的動產,此類物應歸屬於國家所有,在該物上繳國家以後,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裡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這種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作為取得的前提條件的.
繼受取得的根據主要包括:
①買賣合同
民事主體雙方達成協議,出賣人一方將出賣財產交給買受人一方所有,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價款.通過買賣,由買受人取得了原屬出賣人的財產所有權.
②贈與、互易
贈與人自願將其財產無償轉移給受贈人,一方以金錢之外的某種財產與他方的財產相互交換,也可導致所有權的移轉.
③繼承遺產
繼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④接受遺贈
自然人、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為受遺贈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贈的指定,取得遺贈的財產.
⑤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財產所有權,如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合股集資的方式組成合法經濟組織,形成新的所有權形式.
9. 怎麼理解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請舉例!
這是從會計要素角度來說明三者關系的會計恆等式。
資產也就是資金佔用,負債專和所有者權益也就是資金來屬源,從這個角度說,資產必定等於負債加所有者權益。所有的佔用必定有來源作為支持。
例如,采購材料,款未付。資金佔用是材料,資金來源是負債。
這樣,在資產增加的同時,負債也同步增加,使公式兩邊的資產和負債加權益的等式沒有破壞。如果資產增加的同時,負債沒有增加,那麼購買材料的錢從哪裡來呢。
當然如果使用貨幣資金購買材料,就不是資產和負債同時增加,而是資產內部的一增一減(資產增加的同時貨幣資金減少)。如果是這樣,也沒有破壞上述會計等式。
再如,用貨幣資金投資,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銀行存款是資產類,實收資本是權益類,也是等式兩邊同步增加,會計等式成立。
10.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求解釋 舉個例子也行 拜託了
某企業年初資產總額為126000元,負債總額為48000元。本年度版取得收入共計89000元,權發生費用共計93000元,月末負債總額為50000元,則該企業年末資產總額為(124000)元
資產=負債+權益
126000=48000+X
借:X=78000
89000-93000=-4000 權益少了
50000-48000=2000 負債增加
資產=負債+權益=(48000+2000)+(78000-4000)=資產=12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