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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與物權相比的特徵之一在於

發布時間: 2021-02-23 07:11:43

⑴ 物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所有權包括物抄權所有權、債權所有權。主要能成為權利客體的物、行為,都能夠成為所有權的客體。
所有權是權利人排他支配的權利,因此,其主體必然特定。所有權是絕對權,對世權利,所有人都負有不得侵犯其所有權行使的義務。
物權包括佔有、支配、使用、收益等權能。同一物上可能存在多個不想排斥的物權。

⑵ 物權的特徵有哪些

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
物權的權利主體只有一個,權利人是版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權定的第三人,且義務內容是不作為,即只要不侵犯物權人行使權利就履行義務,所以物權是一種絕對權。
物權是財產權
物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財產利益包括對物的利用、物的歸屬和就物的價值設立的擔保,與人身權相對。
物權的客體是物
物權的客體是物,且主要是有體物。
物權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其次,同一物上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並存(最典型的就是一個物上不可以有兩個所有權,但可以同時有一個所有權和幾個抵押權並存),即「一物一權」。(應該注意的是:在共有關繫上,只是幾個共有人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並非是一物之上有幾個所有權。在擔保物權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抵押權,但效力有先後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關系以及兩個以上抵押權的存在都與物權的排他性並不矛盾。)
(6)物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必須具有公開性。因此物權必須要公示。
(7)物權設立採用法定主義。
(8)物權具有優先效力,又稱為物權的優先權。

⑶ 一債權與物權相比有哪些特徵

相同點:兩者都是財產權。
不同點主要從以下方面分析:
概念:
物 權--指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專的范圍內,對物的屬直接管理和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債 權--是權利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請求相對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性質、特徵:
物權--對世權,具有獨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質財富的靜態所有關系
債權--對人權,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法律關系主體:
物權--是特定權利主體和不特定義務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債權--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客體:
物權--物
債權--物、行為、智力成果

內容:
物權--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
債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權能
物權--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債權--請求權和受領權

產生方式
物權--種類及內容均由法律創設
債權--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實現方式
物權--物權所有人自己行使權利
債權--實現權利須憑借債務人履行義務

效力
物權--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權
債權--無追及效力和優先權

⑷ 物權和所有權的區別與聯系

物權是從大陸法系德國法引進的概念,泛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物進行管領、支配的權利。按照目前中國大陸教科書的的介紹,物權包括所有權、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所有權是最全面最完整的完全物權,具有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無限追及在內的等等權能。是物權制度的核心。其他物權都是所有權根據權能不同的衍生和附屬。

在現今世界范圍來看,並非所有國家的法律都存在嚴格的「物權」概念,對物進行利用的權利的地位也並非一定是所有權的附屬。

⑸ 所有權的十一種特徵

所有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預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力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當然,所有權的排他性並不是絕對的,現代各國法律的所有權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所有權作為最完全的物權,是他物權的源泉。與之相比較,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僅僅是就佔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對於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只是享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適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當所有物上設定的其他權利消滅,所有權的負擔除去的時候,所有權仍然恢復其圓滿的狀態,即分離出去的權能仍然復歸於所有權人,這稱為所有權的彈力性。
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當事人不能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當事人對所有權存續期間的約定是無效的。
第六,所有權具有觀念性。觀念性,是指近代以來,所有權的存在已具觀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對所有物的現實支配為必要,發生了重要的從所有到佔有「所有人支配觀念」的轉化——把所有權行使帶來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為重要的觀念,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要強烈,屬於「所有人實現利益觀念」的范疇。
第七,所有權具有平等性。所有權作為私權,其法律地位應當無差別給予保護的物權屬性。在我國《物權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所有權平等原則。

⑹ 物權、產權與所有權的比較

不同意樓上的意見。

產權一般意義上是「財產權」的簡稱,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外延是三者中最大的。

其次,共有是一種所有權的形態,不是獨立的物業形式,不能和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並列。

物權包括所有權。

⑺ 所有權與他物權有何區別急急~~~~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財產所享有的權利。因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最典型的自物權。
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財產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懂了嗎?

⑻ 物權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概念: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特徵:

1、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

2、物權的構成體系: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

3、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主體只有一個,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義務內容是不作為,即只要不侵犯物權人行使權利就履行義務,所以物權是一種絕對權。

4、物權是財產權:物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財產利益包括對物的利用、物的歸屬和就物的價值設立的擔保,與人身權相對。

5、物權的客體是物:物權的客體是物,且主要是有體物。

6、物權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其次,同一物上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並存(最典型的就是一個物上不可以有兩個所有權,但可以同時有一個所有權和幾個抵押權並存),即「一物一權」。

(8)所有權與物權相比的特徵之一在於擴展閱讀:

依物權的這種性質,它當然具有優先的效力和物上請求權。除此之外還有追及權,即認為物權的標的物不論輾轉歸於何人之手,都不能妨礙物權的行使,物權人可以向任何佔有其物的人主張其權利。

例如,甲的所有物被乙偷走後賣給了丙,丙再轉讓給了丁,甲仍然不喪失其所有權,有權向現在佔有其物的丁請求返還。但是多數學者認為,追及權應當包括在優先效力和物上請求權之中,而不必另列。

關於物權之間依性質可否並存,就一般情形而言,以佔有為內容的物權的排他性較強,這類物權大多不可以並存。具體的各類物權依性質是否可以並存,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原則上這兩種物權可以同時存在於一物之上,例外的是以佔有為要件的質權、留置權與用益物權不能並存。

(2)用益物權與用益物權:不管其種類是否相同,一般都難以並存。但是地役權有時可以與其他用益物權並存。例如消極地役權以某種不作為,如不得興建高層建築,為其內容,可附存於已經設立地上權的土地上。再如,兩個通行權可共存於同一供役地上等。

(3)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一般都能夠並存:例外的是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時不能並存,以佔有為要件的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之間不能並存。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物權的保護應當採取如下方式:

1、因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被無權佔有人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原物後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損毀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4、妨礙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消除危險。

6、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上述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並適用。

⑼ 所有權與物權效力有什麼區別

未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主要指物權不發生變動,具體到所有權而言,就是所有權不轉移,你是理解對了的,但是你忽略了一個前提,就是這里的「未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適用於基於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
而我國物權法還有「非基於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主要包括合法建造房屋,繼承,徵收,形成判決等,這些物權不依登記而產生效力,而是基於事實,但是登記會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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