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土地所有權問題系列探討
❶ 土地類型除了國有地,還有哪些政府出讓的時候有什麼不同嗎劃撥又是什麼意思
這個問題抄分2種: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
1、土地所有權,意思很明白,土地的所有者:國有、集體,在中國土地只有這2種,不存在私人所有。
2、土地使用權,意思也很明白,土地目前由誰使用:
其一、土地歸村民集體所有(集體土地使用權)
其二、城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
政府出讓之前,該土地使用權必須先成為國家,如果是集體土地,先履行徵用手續(土地補償),然後方可掛牌。
劃撥用地指的是未經掛牌出讓,直接由國家提供給軍、政、醫療、文化等單位無償使用的土地,該土地在此單位退出後必須無條件收歸國家,不能直接轉給其他任何單位或企業使用。
❷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屬於什麼性質,2者之間有區別嗎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這兩個權利都是物權中的概念。他們的具體區別主要表現在兩者本質不同、兩者特點不同、兩者包含內容不同,詳細如下:
1、兩者本質不同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而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
2、兩者特點不同
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主體的特定性、交易的禁止性、權屬的穩定性、權能的分離性。
3、兩者包含內容不同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而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2)中國土地所有權問題系列探討擴展閱讀:
土地所有權里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出讓方式有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❸ 中共六大時我國的革命性質是什麼領導階級是對於土地改革是怎麼規定的有沒有規定土地所有權
黨的六大是在特定歷史時期和歷史條件下召開的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會議。六大認真地總結了大革命失敗以來的經驗教訓,對有關中國革命的一系列存在嚴重爭論的根本問題,作出了基本正確的回答。它集中解決了當時困擾黨的兩大問題:一是在中國社會性質和革命性質問題上,指出現階段的中國仍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引起中國革命的基本矛盾一個也沒有解決,現階段的中國革命依然是資產階級性質的民主主義革命。二是在革命形勢和黨的任務問題上,明確了革命處於低潮,黨的總路線是爭取群眾,黨的中心工作不是千方百計地組織暴動,而是做艱苦的群眾工作,積蓄力量。這兩個重要問題的解決,基本上統一了全黨思想,對克服黨內存在的「左」傾情緒,實現工作的轉變,起了積極的作用。領導階級是無產階級
為了要完全消滅中國農村中所有的封建遺跡,為了要讓農村中的階級斗爭盡量發展,所以中國共產黨將要採取以下的方針:
一、推翻地主資產階級的政權,解除反革命勢力的武裝去武裝農民,建立農村中農民代表會議(蘇維埃)的政權。
二、無代價的立即沒收豪紳地主階級底土地財產,沒收的土地歸農民代表會議(蘇維埃)處理,分配給無地及少地的農民使用。
三、祠堂、廟宇、教堂的地產及其他的公產官荒或無主的荒地沙田,都歸農民代表會議(蘇維埃)處理分配給農民使用。
四、各省區中的國有土地的一部分,作為蘇維埃政府移民墾殖之用,分配給工農紅軍的兵士供其經濟上的使用。
五、宣布一切高利貸的借約概作無效。
六、銷毀豪紳政府的一切田契,及其他剝削農民的契約(書面的口頭的完全在內)。
七、取消一切由軍閥及地方衙門所頒布的捐稅,取消包辦稅則制,取消厘金,設立單一的農業累進稅。
八、國家幫助農業經濟。
A,辦理土地工程;
B,改良擴充水利;
C,防禦天災;
D,國家辦理移民事業;
E,國家由農業銀行及信用合作社經手辦理低利借貸;
F,組織消費及生產的合作社;
G,統一幣制,統一度量衡制。
九、一切森林河道歸蘇維埃政府經營管理。
❹ 那位高手知道哪有專科法律專業畢業論文
論土地徵用的若干法律問題
目 錄
論文摘要 -------------------------------------------------- 第一頁
一、土地徵用涉及的現行土地制度----------------------第二頁
二、征地補償制度及相關問題的思考-------------------第三頁
三、土地利用的管制制度----------------------------------第七頁
四、結 論----------------------------------------------------第七頁
注釋-------------------------------------------------------------第八頁
參考文獻--------------------------------------------------------第八頁
論文摘要
土地徵用制度是世界各國為發展社會公共事業而設置的一種法律制度,本文從我國土地徵用制度的概念、特徵談起,對土地徵用制度應遵循的原則、補償安置問題及我國目前土地徵用制度存在的法律問題和相應立法建議略作一探討。
本文通過土地徵用法律制度的分析,認為:只要土地利用符合國家建設總體規劃,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為城市建設的一部分,農民可以將部分或全部征地補償款入股,參與用地單位的生產經營,享受經營利潤並承擔風險等方式來提高自己征地補償費。
本文中還提到了農村集體產權的問題,同時提出了三種觀點,這說明了目前的農地產權是不完善的。土的沒有實現市場配置,沒有賦予農民充分的產權。問題如何解決有待於讀者去思考。
關鍵詞:土地徵用 集體土地 公共利益 安置補償 土地利用
論土地徵用的補償及相關法律問題
3月14日,代表13億中國人根本利益的近3000名全國人大代表,在人民大會堂庄嚴表決,以壓倒多數的高票通過了《憲法》第四次修正案。研讀這次修正案涵蓋的14項內容,不難發現,與百姓經濟生活直接相關的內容有三項:對土地徵用制度的修正;對私有財產保護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這三項修正條款相互關聯,在保護百姓合法經濟權益方面有共同的契合點。其中,對土地徵用條款的修正,因其關繫到農民的土地權利,尤為9億中國農民所關注、所擁戴。
新《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與前部《憲法》相比①,這項修正條款只增加了9個字,即「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有媒體評價說,作為《憲法》層面對農民土地權利的保護,這9個字「字字千鈞重」。
一、土地徵用涉及的現行土地制度(正文中的大標題,小三號黑體字)
(一)、土地所有權制度
就現行的法律規定而言,我國目前只有兩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國家所有制和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更清楚,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顯然,我國現行的土地所有權制度與國家推行的社會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適應的。土地所有制度也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二)、土地使用權制度
我國的土地使用權制度,應視使用土地的所有權性質而定。一般情況下,農民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無償的。不僅如此,由於歷史原因引起的非農業人口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是無償的,比如宅基地。對於國有土地來說,除了法律規定的無償使用者外,就連中國公民住宅使用的國有土地都是有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條規定也有類似規定。②
(三)、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況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變的除外。」這些規定對集體建設用地如何流轉,如何規范並未明確,這就給實際操作帶來了很大的限制。盡管多數地方從規范管理的角度出發,制定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有關規章制度,但是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持,往往使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執法時底氣不足,甚至為此吃官司。
原《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亦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 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該條還規定了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
這是我國關於土地所有權轉移的法律規定。從這些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土地所有權轉移的強制性和單向性,即只能由國家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而不能反過來。與此同時,因為法律直接規定了國家對被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土地的集體所有者在其土地被國家徵用時與國家討價還價的權利也隨之喪失。
二、征地補償制度及相關問題的思考
(一)、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問題不解決,征地補償問題無法從根本上得到解決,農民合法的經濟權益也得不到真正保護
產權問題是農村土地制度的根本問題,也是解決征地補償問題的根本前提和關鍵所在。我國僅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就將近19億畝,這還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其他農用地以及集體建設用地等。這樣一筆巨大的土地資產,雖基本上由9億農民使用著,但其具體產權究竟歸誰,卻始終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產權不明晰帶來的是責權不清、處置無度,以及利益分配關系的模糊與混亂。土地徵用制度要依靠新《憲法》的要求進行改革,首要的任務應該是明晰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在這里我提出三個觀點——
1、主張土地私有
國外一些學者主張實行土地私有制,把土地上的所有權利都給農民,延長承包期,以使農民有提高土地質量的動力和積極性。允許農地權利轉讓,這樣才能使需要土地的人能得到土地,不需要的人能將土地讓渡出去。主張削弱集體所有權,中國1955年以後才出現集體所有權,而應該恢復到1955年以前的權利狀態。
2、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
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應堅持農地集體所有制,規范產權主體。中國特有的社會主義在經濟上的基本特徵是:公有制為主體、國有制為主導,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在這樣一個大前提下,以農地為主體的農村社區集體所有制經濟,便是社會主義經濟中合乎邏輯的客觀存在,在多種所有制的大家庭里,理所應當地成為一個成員。這意味著,認為集體土地所有制太落後,而企圖將其完善為國有制,肯定是不現實的,認為土地集體所有制缺乏活力而主張將其改造為私有制,肯定也是不恰當地。那麼,在穩定發展的大前提下,完善農地集體土地所有制便是現階段唯一的選擇。規范所有權主體,最便捷有效的途徑莫過於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兼行社區集體經濟的職能。村委會、村民小組都是群眾性的自治組織而非行政性組織。
3、主張弱化所有權,強化使用權
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因為農村土地的產權不清,使得地方官員能夠比較方便地控制土地的使用,從土地上牟利,從而帶來一系列問題。產權界定與資源定價是博奕過程。改革是多因素博奕的結果,通過誘致性制度創新,發達地區農民自己的創造,與改革的目標相一致,也是一種改革路徑。政府的宏觀改革與農民的微觀創造相結合,是符合中國現實的路徑依賴。
目前農地產權是殘缺的。土地沒有實現市場配置,導致土地過度損失。中國在農地管制中,轉讓權管制與價格管制同時存在,我們需改變管制的方式,只對農地轉讓權進行管制,而不對農地價格進行管制。賦予農民充分的產權,參與分割土地收益。
(二)、「入憲」意味著征地補償「低價時代」的結束。但究竟該確定什麼樣的征地補償標准,以及依據什麼原則和程序確定這一標准,是一個緊迫的課題
佔用耕地多,補償標准低,是被征地農民反映的普遍性問題。在陝西秦嶺地區北麓,佔地1000畝的豪華別墅樓群,每平方米售價5000多元,而世代居住在這片土地上的農民,每平方米田地獲得的補償只有幾十元。
還有一些地方以國家建設的名義,有政府發文強行壓底征地補償價。據有關部門調查,西南某省修國道征地時,按現有的法定標准估算,也應給予農民1014元/畝的征地補償費,但當地政府仍下發文件,將這個本來就很底的標准降到650元/畝。
《土地管理法》規定,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用為該耕地徵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倍至10倍,安置補助為4倍至6倍。
如果按最高補償30倍來算,一畝地平均產值1000元,其全部征地補償費也才只有3萬元。而實際上現在有些重點工程根本達不到這3萬元錢,一般來講就幾千元錢,之後也根本沒有具體的安置途徑。
如果說,修憲前,建立有利於保障農民權益的新型征地制度,還只是來自有關方面和民間的一種迫切的要求和呼喚,那麼,修憲後,對征地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對征地補償制度和機制的改革,已成為政府盡快適應國家根本大法要求的一種法定職責。
今年初,中央下發的一號文件和去年底國務院下發的有關通知中都明確提出,要建立有利於保障農民權益、有利於控制佔地規模的征地制度。一號文件尤其指出:一定完善土地徵用程序和補償機制,提高征地補償標准,改進分配方法。
去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已展開,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的問題,已被列為其中一個重要內容。
這些,都意味著征地補償「低價時代」的結束,建立一個征地補償新標准和新機制的時機已完全成熟。
(三)、建立公正合理的征地程序,完善征地公告制度,建立征地價格以及補償標准聽證制度、土地徵用爭議司法仲裁製度等,將為新的征地補償原則是否合理、標準是否可行提供法治的檢驗渠道
完善征地程序,最根本的是要給農民一個知情權和發言權。除了進一步廣泛推行和落實「兩公告一登記」制度,還要建立征地價格以及補償標准聽證會制度、土地徵用爭議司法仲裁製度。重要的是,這個完善的征地程序將為新的征地補償原則是否合理、補償標準是否可行,提供法治的檢驗渠道。
雖然全面保障農民權益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但伴隨著這次修憲對土地制度的完善,新一屆政府已把「堅決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完善土地徵用程序和補償機制」提上了重要的議事日程。令人欣慰的是,征地制度改革將使修正後的憲法精神得到實實在在的落實。
三、土地利用的管制制度
1、土地利用的管制目的
土地利用的管制制度主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中。前者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詳見該法第三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十六條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第二十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2、土地管理與土地權屬
國家對土地的管理,歸根到底還是對土地利用的管理,即意圖使土地的利用更節約、更合理、更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等。「能否促進土地的利用,似乎可以說是衡量一切土地制度是否合理的唯一標准。」而土地的合理利用取決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與合理性,與土地的所有制性質沒有任何關系。在城市中,土地的面積不會因為它的所有人改變而增大,也不會因為它的所有人改變而更有利用價值。因此我們沒有理由否定農村集體在城市中享有土地所有權,也沒有理由不承認城市法人單位享有土地所有權,只要他們或在他們所有的土地上享有使用權的人,在這些土地上蓋的房子、種植的樹木和花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正如我們在城市規劃時根本無需考慮今後在規劃區蓋房子的是誰一樣。
土地是一種不可移動的資源,我們通常稱其為不動產,具有生產資料的性質,因此其價值不言而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的規定,所有權應當是平等的,其轉移也只能依所有權人的意志而定。我國的民法也好商法也好,如果標的物轉讓的雙方當事人在轉讓時有一方帶有強迫性,將成為該標的物轉讓行為無效的理由。
我認為,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徵用後,雖然國家對其有補償並對農民有安置。然而,當他們花完國家補償的錢以後怎麼辦?那些今天被安置明天就失業的人怎麼辦?他們的土地為什麼不能享有城市「戶口」?為什麼他們就不可以出讓自己的土地使用權或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在城市作為投資?
四、結論
通過現行土地的徵用及征地補償制度的探討,及土地權屬的轉移或流通法律制度的分析。本人認為在征地過程中除需要提高對農民的補償標准外,還需擴展失地農民的安置途徑。方法如下:
1、征地補償費入股安置:在農民個人和土地所有者願意的前提下,將部分或全部征地補償費入股,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生產經營,享受經營利潤並承擔風險,其收入按股份合作制企業分配辦法分配。
2、社會保險安置:經農民本人申請,土地管理部門可將農民個人應得征地補償費部分或全部給付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按有關規定辦理醫療、養老等各種保險。
3、留地安置:在經濟發達地區或城鄉結合部,根據城鎮建設規劃,政府可以用優惠條件提供部分土地,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又被征地農民集體和農戶從事開發經營。留用地隱含的地價是對征地補償的補充,表現為留用地開發經營帶來的長期收益或就業崗位,這不是為對失地農民的一種有效安置方法。
4、債權安置:在農村金融或基金信用較好的地區,在農民個人和集體統一的前提下,可採用發行土地債券的辦法進行安置。
參考文獻:
1、《地籍五千年》樊志全 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 200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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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房地產開發用地法律制度研究》符啟林著 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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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管理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梁書文 黃赤東主編 人民法院出版社
6、《土地管理法新釋與例解》付強主編 同心出版社
7、《土地確權理論與制度》樊志全主編 中國農業出版社 2003年7月
❺ 中國的土地產權是70年 但70年後土地就要收歸國有么
是的,70年後土地收歸國有。
土地產權是指有關土地財產的一切權利的總和。一般用「權利束」加以描述,土地產權包括一系列各具特色的權利,它們可以分散擁有,當聚合在一起時代表一個「權利束」,包括土地所有權及與其相聯系的和相對獨立的各種權利,如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土地租賃權、土地抵押權、土地繼承權、地役權等。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築物仍然屬於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
產權到期後的三大設想
①重簽合同,續繳出讓金
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國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產權人可以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這一做法的最大障礙是:屆時小區業主們作為分散的個體,很可能無法在怎樣和繳納多少土地出讓金方面達成共識。正如目前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之間的矛盾頻頻暴露一樣,屆時,國家、小區業主集體和業主個人之間如何謀求利益的最大平衡點,成為這一做法能否實施的關鍵。同時,這筆土地使用金具體數額多少,擁有房屋產權的業主是否願繳,能否繳得起,一旦有房屋業主不願繳納,法律是否允許強行拆遷該業主的房屋,都是個未知數。
②房隨地走,國家補償
由於我國的土地所有權除了集體所有的以外,都是國家享有所有權,所謂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權。期滿以後,國家有權收回土地,而房屋產權是沒有期限的,這里就存在著國家土地所有權與個人房屋所有權之間的矛盾。具體的解決可以是,國家將土地使用權收回,房隨地走,個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國家給予一定的補償。但這一設想不得不面對的尷尬問題是:房屋拆遷諸多矛盾又浮出水面、《物權法》確定保護公民合法私有財產,城市的發展也肯定不能繼續採取簡單的「國家補償——個人拆遷」的形式。因而必須找到國家和業主「共贏」的方式。
③政策持續調整,法規適時完善
眾多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目前國家政策及土地管理條例實施不久,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問題給購房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和現實個案還比較鮮見。無論是購房者還是整個房地產業,都沒有意識到產權期限潛在的危機。目前左右房地產價格的主導因素還是以市場為主,不過,國家政策的持續調整和法規適時完善,將進一步推動全社會對房屋產權及其價值的理解,購房者也將更加理性。
❻ 加強權屬爭議調處有效化解土地糾紛
土地權屬爭議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爭議。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工作,處理結果涉及公民和法人的重大權益,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和穩定。為了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保護當事人的土地財產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先後下發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開展了大量的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取得了較大成效。
一、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現狀及產生的原因
我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制度的建立,是根據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於1995年出台了《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建立了國家統一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制度。隨著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和多年來各地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案件的實踐,2003年國土資源部進一步對《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進行了補充完善,2003年1月3日公布實施《土地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17號令)。經過多年的努力,國土資源部門配合各級政府調處了大量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保護了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為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據統計,2006年10月底,全國歷年累計受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358401件,其中2006年受理案件中,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之間權屬爭議佔32%,集體土地所有權之間權屬爭議佔31%,國有土地使用權之間權屬爭議佔19%,集體土地使用權之間權屬爭議佔18%。累計處理327707件,累計處理率達91.4%。土地調處工作取得了成效,起到了「定分止爭」的作用,保護了權利人的權益。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資源環境的變化,土地的資產價值日益顯現,公民、法人與其他組織的權利意識日益增強,與土地權屬有關的爭議也日益凸顯。據統計,我國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每年高達幾萬起。如河北省2005年受理土地權屬糾紛23651起;海南省截至2005年底,受理土地權屬爭議6145起;廣州市2004年上半年受理案件71宗,與2003年同期相比增長40%。土地權屬爭議呈上升趨勢。
我國土地權屬爭議的形成由來已久,產生的原因復雜多樣,主要可歸結為三方面:一是由於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權屬、界限劃分不清而引起的爭議。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土地制度先後經歷了由土地私有制(土地改革、公私合營)到土地公有制(人民公社),直至1982年《憲法》確定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兩種所有制的變化。土地所有制度的變化過程中導致了一些土地權屬不清,這是土地權屬爭議產生的重要原因;二是由於計劃經濟時期,各級政府根據實際需要依據行政命令對土地進行頻繁調撥、土地權屬紊亂、證據不齊等,導致土地權屬爭議認定難。三是地籍管理基礎工作薄弱,技術手段落後,登記、發證不規范,客觀上造成土地權屬爭議調處難。土地權屬爭議的表現形式為:①土地所有權之間的爭議,即國家土地所有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之間,集體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之間的爭議。如新中國成立後土地改革、合作化、公社化時期,留下來的土地權屬未定、體制調整、新劃地界不清等爭議;②使用權之間的爭議,即國有土地使用者之間、集體土地使用者之間的爭議,如集體與集體之間、集體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土地權屬不清引起的爭議,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引起的爭議,水面、灘塗權屬爭議,山林權屬爭議等。
當前土地權屬爭議出現的新問題,引起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並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2005年《國務院關於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5]9號)中特別提出「建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06]27號),明確指出,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要求,國土資源部先後於2003年發布實施《土地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17號),以下簡稱《辦法》;2007年下發了《關於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94號),以下簡稱《通知》。《辦法》和《通知》的出台,為規范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建立健全調處工作機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辦法》和《通知》的主要內容
(一)《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由《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的40條修訂為36條,對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職能部門、范圍、程序、期限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1.確定了調處的職責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2.調整了調處的范圍
《辦法》規定:「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及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辦法》明確了不受理的范圍。規定五種案件不受理,即土地侵權案件;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土地違法案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3.明確了調處的程序
《辦法》規定調處的程序由申請→受理→調查→調節→處理五部分組成。
申請:申請人具備申請條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證人。
受理:提出是否受理意見。決定受理的,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和證據;不受理的,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政府做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調查:指定承辦人,進行查證。
調解:查證後,雙方合法自願調解,製作調解書,雙方簽字,國土部門和承辦人簽字蓋章,送達當事人,上報上級部門。對於不能達成調解或送達前一方或雙方反悔的,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政府決定。
處理:提出處理意見。
4.縮短了案件受理時限
為了提高辦事效率,《辦法》縮短了案件受理時限。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由《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縮短為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由決定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縮短為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對不受理的更是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由《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10日內通知申請人改為:「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為避免一些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久拖不決,《辦法》對調查處理工作的期限作了原則性規定。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時間。
5.規定了調查處理意見的內容
針對各地調查處理意見格式不規范,不統一的問題,《辦法》對調查處理意見的內容進行了統一的規定,內容包括四個方面: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②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④擬定的處理結論。
6.確定了調解書的法律地位
《辦法》規定:「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通知》就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建立健全調處工作機製作了具體部署,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1.建立應急機制建設
《通知》要求,第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對調處工作的組織領導,抓好爭議的應急機制建設,成立工作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建立目標責任制。第二,抓好應急基礎建設,建立信息庫。第三,建立預警機制,制定應急處理預案,提高應對和處理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能力。
2.建立快速反應機制
《通知》強調,遇有緊急情況要快速上報,對於發生群體性事件並造成人員死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特別嚴重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必須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須在接到報告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國土資源部,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3.建立保障機制
《通知》要求,加強隊伍建設。要使調處隊伍專業化、專職化,提高調處業務人員的法律政策水平,有條件的地方要成立調處工作機構,集中力量解決糾紛。保障辦案經費。 積極研究探討解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收費問題。 規范程序。案件處理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做到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發揮調解作用。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案件先行依法調解,注意從源頭上減少土地權屬爭議升級。
4.建立檢查制度
《通知》指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定期對調處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特別要對辦案質量和效率進行定期考核,要求確保調處工作有效進行,實現「案結事了」。
三、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中注意的問題
(一)進一步提高對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依法調處土地爭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保障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前提條件,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工作,處理結果涉及群眾重大民事權益,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增強自覺性和緊迫感,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辦法,推動與實現和諧穩定格局。
(二)調處工作中要堅持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
由於土地權屬爭議成因復雜,所以在土地權屬爭議處理過程中,首先,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決;其次,由於處理土地糾紛涉及各有關部門,應同有關部門共同協商,正確處理好部門之間的關系,共同做好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
(三)調處工作要程序合法
因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不同於其他案件,對於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土地爭議調處具有調解在先、處理在後,行政處理在先、司法訴訟在後的特徵。因此在土地爭議調處的程序上要做到①調解在先、處理在後。行政調解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在友好、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土地權屬問題達成雙方一致意見。行政調解是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一種形式,行政調解的達成,能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迅速、及時結案,又可以減少訴訟,不留後遺症,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②行政處理在先、司法訴訟在後。對一些案件當事人自行解決有一定的難度,由政府處理是最好的選擇。這樣通過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政府可以更好地實現土地政策,解決登記問題,提高辦事效率,但並非土地權屬爭議不能進入司法程序。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時行政程序優先,在我國被設置成土地權屬爭議須經行政處理,行政處理結果要接受司法審查。也就是說,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對政府的處理結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時間內提起訴訟。
(四)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長效工作機制
建立長效的工作機制是有效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的重要保證。①完善爭議調處工作機制,整合調處力量,成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構,及時、妥善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工作;②加強地籍管理基礎工作,建立爭議信息庫,實行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動態監測,增強管理科技含量,避免新的爭議產生;③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業務人員的法律政策水平,使調處隊伍專業化、專職化;④保障辦案經費,積極爭取財政的支持,將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專項用於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積極研究探討解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收費問題。
❼ 常見會計問題系列探討四:是負債還是權益
權益工具和債務工具都是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場中可交易的金融資產,是用來證明貸者與借者之間融通貨幣餘缺的書面證明,其最基本的要素為支付的金額與支付條件。金融工具包括股票、期貨、黃金、外匯、保單等也叫金融產品、金融資產、有價證券。
權益工具和金融負債的區別
1. 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時:
(1)如果該工具合同條款中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也不包括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該工具應確認為 ------- 權益工具;
(2)反之,如果發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條款中規定將來負有交付金融資產的義務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支付現金、金融資產的義務,則該工具應確認為 ------- 金融負債。
2. 如果企業發行的金融工具將來須用或可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
(1) 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即有義務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 -------- 權益工具
(2) 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 -------- 金融負債
(3) 只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 --------- 權益工具
(4) 通過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 ---------- 金融負債
金融負債一般和權益工具是相對的.
❽ 中國公民購買國外島嶼能否獲得土地的所有權
那要看當地的法律了
❾ 如何管理好土地
1.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土地具有十分特殊的空間性,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資源的有限性。也就是說,長久時間內,土地的數量和面積不
會發生什麼變化。土地資源的總量有限,在現有科技條件下,人們不可能創造出土地資源。土地資源供給的稀缺性,主要是由於土地自然供給的數量絕對有限性"位
置的固定性"質量的區域差異性及土地報酬的遞減性等因素造成的。土地是人們生存的必要條件,是人們進行日常生活的基本
場所,它為人們提供基本的資源。人類生存和生活的一切件都依賴於土地,土地作為人們的生產空間具有不可替代性,創造出更多的資源,人類應該尊重土地的自然
力。地是一種生產資源,具有生產性,其本身的自然屬性和人類的生產技術決定了其生產力的高低,而人類的生產技術對土地生產力具有很大影響。
2.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現問題
2.1公民意識不強,法律體系不完善
公民土地憂患意識薄弱,對土地的緊張趨勢認識不足,法制觀念不強,沒有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社會風尚。同時,土地法律法規不健全,相關規定過於原則化、可
操作性差;而且地方土地管理部門隸屬於同級地方政府,地位不超脫,依法行政障礙多難度大,執法水平不高,監管不力,導致非法佔用、轉讓、出租、買賣土地,
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超標用地、越權審批、閑置撂荒等違法現象嚴重。
2.2土地產權主體不明確
城市土地產權不清,沒有明確的財
產法人代表,國家土地所有權得不到實現,造成了事實上的土地地方或部門所有制。加之現行的土地收益分配政策是大部分甚至全部歸地方,小部分上繳中央,從而
刺激了地方政府「多賣地、多受益」的短期行為。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主體「虛置」,淡化了土地的公有制意識,集體所有權弱化,對土地的利用開發缺少統一的
規劃和必要的管理,使土地的管理利用存在盲目濫用和掠奪式經營等短期行為。
2.3土地使用制度過於狹隘
農村土地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按人口分配土地,土地經營權不能出賣,排斥了土地資源的流轉、集中,土地經營規模狹小破碎,阻礙了農業機械化大生產和規模經營,阻礙了農業的專業化和商品化。我國城市土地使用權確立了有償出讓原則,但由於歷史原因,行政劃撥無償使用土地的情況依然存在,導致城市土地使用制度「雙軌」並存閉,引發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好地劣用等現象,土地利用率低下,浪費嚴重。
2.4農業用地利用率低,土地退化嚴重
農村毀林開荒、過度開發等掠奪性經營,導致土地質量下降,出現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鹽漬化等問題。城鎮建設用地擴張過快,耕地大量流失。大量農村勞動力遷移,「空心村」現象日漸突出。農村非農建設用地嚴重超標,居民點與鄉鎮企業佔用大量耕地。鄉鎮企業布局分散,爭相圈佔大院,造成大量土地浪費。
3.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辦法
3.1加強保護意識
土地資源的保護需要人們的共同努力,為了更好地落實好土地資源的保護政策,群眾和政府之間應該更好的溝通交流,
應該加強群眾的保護土地的意識。目前大眾對於土地資源的保護意識還不是特別強,因此政府應該加大宣傳的力度,
以多種形式,生動和深入地開展對土地科學知識的宣傳。利用網路群眾信箱和領導熱線等多種形式展開與公眾有效且相互信任的溝通,以彌補動態監測系統尚未全面
建立的不足。通過宣傳,加強政府和群眾之間的交流,充分發揮群眾的主體地位。徹底打破舊的思想觀念,樹立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可持續發展觀念。培養公民尤其
是領導幹部的土地危機意識,提高法律意識,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風氣。
3.2改善城鄉規劃體系
堅持規劃統攬全局,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布點規劃"功能區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全局,牢牢把握規劃權,真正發揮規劃在空間管制"資源配置"引導建設上的作用。使土地規劃和城鄉規劃體制結合起來,進而更好地利用土地資源。土地規劃在土地資源的利用上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促進城鄉經濟的快速發展。理順農村產權關系,強化集體統一管理職能,避免土地利用的無政府狀態,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有條件的地方可適度放開土地使用權流轉,試行土地合理流動,適當規模經營,促進土地的集約利用和機械化、專業化程度,減少土地的撂荒閑置現象,提高土地的經濟效益。
3.3農村土地資源市場化
市場作為一隻無形的手,具有調節生產要素在各部分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功能,在社會主義市場的背景下,農村土地對於農業規模指標,適度放寬相應的建築密
度、容積率限制,減免相應的的經濟發展和農業的生產十分重要,應該將其納入市場化的范圍。所以政府應該改變傳統的行政干預手段,逐步採用市場指導的方式,
為了使土地資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優化,應該加強政府的職能,完善相應的機制,健全市場體系。作為農業生產和農業經濟發展重要資源的農村土地,其使用權也必然
要劃入市場化的范圍。對此,政府應當轉變職能和觀念,將土地資源的配置模式由行政主導轉變為市場指導。建立健全相關的價格機制,競爭機制和中介機制。讓農
村土地在法制化的市場下,實現合理順暢的流轉和優化的配置。
3.4合理利用土地
進一步完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規范土地交易行
為,依法公開供應土地,提高城市經營水平。大力推行公開拍賣和招標出讓方式,促進城市國有土地出讓方式的科學化、合理化、合法化;引人市場競爭機制,促進
土地資源合理配置,優化城市用地結構,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堅持完善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規范農業用地,因地制宜,搞好退耕還林還牧工作,用養結合,防止耕地質量下降和水土流失。充分挖掘土地潛力,促進土地集約經營,確保土地財政收人盈餘和土地利用結構合理,以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生態效益三者的有機統一。
❿ 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分析中國近代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革原因
在論述人類的生產關系和生產方式演變的諸多理論中,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無疑佔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探討我國新農村建設中的農村土地問題最不應迴避的就是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闡述中,有關土地的理論論述主要體現在土地所有權理論、地租理論和土地改革理論等方面,我們可以稱之為馬克思主義土地理論。
(一)土地所有權理論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為了全面起見,還必須指出,在這里,只要水流等有一個所有者,是土地的附屬物,我們也把它作為土地來解釋」。由此可見,土地不僅只是包括土地本身,它主要是作為人類的一種所有物出現的。和其他所有物一樣,土地具有使用價值、可以被佔有、可以被改造等等基本特點。當土地被所有時就產生了土地所有權。那麼,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什麼呢?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一些人壟斷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從個人意志的領域。」
(二)土地改革理論
馬克思認為土地制度不是永久不變的,它只是歷史的范疇,土地改革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當生產力和土地制度發生矛盾時,就必然要求改革,並在土地改革理論中引入了階級斗爭和暴力革命的因素,主張土地和其他一切生產資料的公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