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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涉及權利沖突的知識產權糾

發布時間: 2021-02-23 05:32:58

1. 解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有哪些原則

(一)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這里所說的在先權利是相對於「在後權利」而言的,就同一客體先產生的權利較之於後產生的權利,即為在先權利。保護在先權利是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最基本的一項法律原則。
(二)維護公平競爭,排除惡意取得原則維護公平競爭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重要價值目標,在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問題上,也應堅持這一點。這一原則排除了以欺詐、仿冒、引人誤認或誤解等方式利用他人市場信譽與優勢獲取經濟利益的合法性,也排除了因惡意仿冒他人知識產權或欺詐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而取得權利的合法性。
(三)權利平衡原則 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是平衡知識產權人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調節器,在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時,兼顧利益之間的平衡是很有必要的,這可以使不同的知識產權各得其所、相互協調,使知識產品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四)利益兼顧原則 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解決,兼顧權利沖突當事人雙方的效益也是值得考慮的。從我國有關機關近幾年處理的幾個較有影響的涉及權利沖突的案例看,在適用這一原則上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2. 論述題:知識產權權利的沖突表現在哪些方面如何調整

(一)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
商標和商號都屬於商業識別標記,在市場中它們也都是企業信譽的載體。所以從功能、作用及性質方面商標與商號有很大的相似性,兩者的沖突表現在,一是將他人的商標當作自己商號使用,二是將他人的商號當自己的商標使用,兩者均會造成消費者對其所標志的產品的混淆和誤解,以致給生產經營者造成重大損失。
(二)外觀設計權與商標權的沖突
在實際中時常發生這樣的沖突,有些外觀設計專利權申請人未經許可,將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結合自己的產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而有些商標申請人用他人已經獲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作為自己的商標進行申請。
(三)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沖突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4]。雖然它和商標權的性質完全不一樣,但這兩種權利也時常發生沖突。由於作為著作權客體的部分美術作品可用作商標標識,這就導致了商標權與著作權的競合。如果商標權人未經著作權人的授權而使用其美術作品作為注冊商標標識,就會造成商標權與著作權的沖突。通常,造成商標權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主要原因是商標權人的法律意識特別是美術作品也應受到法律保護的意識不強,認識不到自己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當然,也不排除少數企業有利用名人的字,畫來增強產品的宣傳效果的意圖而故意侵犯他人的著作權。近年來,隨著商標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企業委託他人設計商標標識,如果受託人抄襲,盜竊他人的美術作品,導致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間接沖突。商標權人侵犯他人的著作權所損害的是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對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和市場經濟秩序一般不會有什麼實質性影響。
(四) 商標權與商標權的沖突
商標權與商標權的沖突是指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先後注冊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分別屬於不同的商標權人所有的注冊商標。商標權與商標權的沖突還表現為商標權與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所有人所享有的權利的沖突,對於這種沖突,原則上應保護馳名商標。對於商標權與商標權的沖突,在後中請人可能有過錯,也可能無過錯,沖突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於商標局因工作失誤而導致的重復授權。
(五)商標權與域名權的沖突
域名是使用在商業活動中重要的商業標志,它與商標的功能有相似之處,但兩者的取得和使用有較大不同,這使兩者在現實生活中很容易產生沖突。有些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搶注為域名,有些人將他人的域名作為自己的商標進行注冊。
(六)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的沖突
從某種意義上說,外觀本身就是一個作品,只不過是運用到了工業產品上增加產品的美感而已。現實生活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他人的作品運用到自己產品上,作為設計取得專利權,這就產生了外觀設計權與著作權的沖突。
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表現形式雖然各異,但由此引發的各類案件都有統一的特點。為了更詳細地了解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實質,下面本文就權利沖突引發的案件的特點做一個詳細的說明。

對於知識產權權利沖突問題的解決途徑涉及很多方面,但最主要的是從解決遵循的原則、立法、司法三個方面進行規治。
(一)知識產權權利沖突解決的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關於權利沖突的解決,目前立法尚欠缺明確的規定,在此情形下,基本原則的應用就顯得尤為重要。實踐中,應主要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1.遵循保護在先權利原則,依法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保護在先權利[7]是處理權利沖突的最為基本原則之一。產權沖突案件中,相沖突的諸權利間一般有先後順序,依照此原則處理糾紛,不僅有利於保護在先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可以通過審判確立對商事主體市場行為的評價標准,規范市場主體的注冊、使用商業標志、廣告宣傳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保障市場經濟的有序化和效益的最大化。保護在先權利主要是做到一下幾點:
(1)制止惡意注冊和使用商業標志。權利沖突糾紛往往是由於一方當事人違反誠信原則,攀附他人在先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業標志,以達提升競爭力的目的,因此,必須堅決予以制止;
(2)制止在後標志的繼續使用。對於在後權利人並不存在惡意著冊和使用的情形,但如在後的標志的使用客觀上造成了相關公眾的誤認和混淆,兩權利在市場上發生了沖突,也應該依照公平、保護在先權利、制止混淆的原則進行處理,以制止在後標志的繼續使用,保障競爭次序的有序化。
(3)制止搶注,保護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業標志。有的權利沖突案件,原告將他人在先使用並在特定區域內享有知名度的商業標志搶注為商標,然後向法院訴訟要求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標。其行為不僅屬於而已,其主張權利也屬於權利濫用。因此,對這種行為應該進行嚴格的制止。
(4)制止對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權的侵犯。權利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是權利人化肥相當代價,經過長期廣告宣傳與經營,而有名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上的優勢,因此此權利可以構成在先權利。可以對抗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權指控。
2.遵循利益衡量原則,保護公眾利益。知識產權案件要注意權利人與公正利益間的平衡,在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合理分配和分享社會資源,嚴格限制權利人壟斷公有技術和商業標志,這對於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維護社會的共同財富具有很重要的意義。並且根據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原則[8],某些權利如發表權、發行權,在經知識產權本人或權利人同意將知識產品首次投放市場後,權利人便喪失了對該知識產權產品的控制權,權利人不得再利用其知識產權的排他性阻止購買者或最終用戶使用或銷售該產品,即合法取得該產品,其權利就流入公共領域為大家共享。因此,在解決權利沖突的案件時,必須考慮到對於知識產權權利專用性的限制,這些都與公共利益有關。只有遵循這一原則,才能有效解決權利沖突案件,防止權利人對產權的濫用而導致損害大眾的利益。
3.遵循禁止混淆原則,明晰權利行使的界限。被告對商業標志的使用,客觀上使公眾對商事主體及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不僅會不當地攝取在先權利人商業標志的商業信譽和價值,也損害了消費者利益,擾亂了市場次序,因此,必須適用禁止混淆原則,來劃分權利人與被控侵權人權利的行使界限與范圍,定分止爭,促進交易的健康發展。適用此原則的關鍵是認定被告的使用是否構成混淆和誤認。在此問題上,主要是依據被告使用商業標志的地域、時間、方式等個案具體情形來綜合認定被告對商業標志的使用是否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產生混淆和錯誤聯想。
4.遵循公平誠信原則,突破性地處理一些權利沖突案件。在法律、法規無明確規定時,依據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則,靈活地處理一些沖突糾紛。列如關於「突出使用」問題[9],相關解釋明確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10],為商標侵權行為。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是正確的,應該作為法院裁判此類案件的准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沖突是一對永恆的矛盾。平衡二者之間的利益是知識產權法及其司法解釋的主要立法目的,也是司法機關處理沖突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以及國家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基礎。當企業字型大小被其主體在商品上「突出」地使用時,客觀上即起到了商標的功能和效果,由此將對商標權人的利益產生實質性影響。在某些情況下,從「突出使用」行為本身也可推斷經營者企圖混淆消費者視聽的主觀過錯。因此,對經營者這種混淆消費者視聽,混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突出使用」行為應該加以制止,以規范市場主體的商事行為,平衡商標權人與公眾間的利益。
(二)立法進路:法制的整合與重構
權利的穩定和清晰界定是營造穩定的市場秩序的前提,是減少投機現象,實現公平競爭的必要條件。我國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客體種類繁多,法律、法規由不同機關起草,分散制定,在立法上缺乏統一的權利協調機制,實踐中依各單行法獲得的知識產權就有可能發生沖突。改變現行知識產權內容零亂的立法狀況消除權利邊界的模糊性,才能最大程度地建立權利沖突的預防機制。
1.設立統籌知識產權的基本制度
權利沖突產生的一個重要制度基礎是分散立法模式和分頭執法模式,需要一套完備的體系,知識產權之間缺乏統一協調的機制,導致知識產權法內容分散、零亂,存在大量的遺漏、重疊交叉或相互沖突。要從根本上避免和化解權利沖突,需要通過制定法典,在法典中設立一般性規定,如立法的目的、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權利取得、權利公示、權利行使、權利限制、權利沖突的協調、行政管理、司法救濟等,將這些普遍適用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價值觀念抽象出來[11],統攝整個知識產權制度,使一定的規范在基本原則下通盤考慮,以增強法典的凝聚力。將各項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整合為有機的整體。這樣,可以從根本上改變目前各立其法、各執其政的狀況,改變各知識產權制度交叉重疊或相互沖突現象,消除權利邊界的模糊性,消除各部法律、法規、規章保護標准不同、保護程序不同及保護上的差異等,最大限度地避免部門的局限性與部門的利益化傾向,化解權利沖突。
2.設立知識產權可共存制度,擴展知識產權合理使用制度
日本立法者認為在實際不發生混淆的情況下,充分尊重依不同知識產權類型法律所取得的不同權力具有獨立性。對於權利沖突的處理,承認在後權利的相對獨立性,允許在一定情況下允許在後權利與在先權利並存[12]。日本立法為我們提供很好的思路,雖然,知識產權制度是一種合法壟斷制度,但同時也應該是一種合情合理的壟斷制度,應當建築在利益平衡的基石之上。權利共存為解決善意使用或非競爭性使用行成的沖突提供了可行的理論,有利於避免權利間的沖突。另一方面,我們可以從合理使用制度入手,界定權利人利益與公眾利益、他人利益。合理使用制度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重要問題之一。知識產權制度一方面賦予權利人對知識產品的專有權,與此同時,給予權利人以權利限制,使其它相關公眾能夠接近知識產品,從而進行再創造。因此,在相互沖突的權利之間,只要不構成行業競爭,應在保留權利人的專有權的前提下為社會公眾提供不同形式的使用空間,如法定許可、強制許可使用、合理使用、侵權例外等。在這個意義上說,進行法律的重構和整合時,筆者主張建立一個更為寬泛的合理使用制度,尤其是在商標權與著作權領域建立。
(三)司法進路:補償法則與添附制度的引入
1.補償法則
引入補償法則[13]的理由,自然要從知識產權的本質入手。民法學理論依據權利的內容,將民事權利最概括地分為財產權與非財產權,但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諸如著作權、字型大小權、商譽權等均具有財產權與人身權的雙重內容,簡單地將這些權利歸於財產權或非財產權都不妥當,於是就在財產權與非財產權之外,建立了一類混合的權利。盡管無形財產在各國所指對象不同,但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均將知識產權的本質視為財產權,並將其看作是動產物或訴訟中享有的物。對於財產權的保護,歷來許多思想家就主張建立絕對的排它權。
在知識產權權利沖突中,先後存在兩個「合法」的知識產權,其權利的取得都經過法定形式授予,沖突的發生多是基於在後權利對在先權利的侵權而發生。但問題是,「侵權」的在後權利之後形成了較為獨立的利益,而且這種利益不能由在先權利所包容,這時再以純粹的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去適用,實際上構成對在後權利的不公平,構成不當得利;另一方面,在先權利本身就獨立於在後權利,由侵權後的權利包容在先權利(即不保護或忽視在先權利)也不公平,也構成不當得利。這就需要對在先權利與在後權利都予以關注,不能忽視任何一方,否則一方將對另一方構成不當得利,純粹給予一方禁令有違公正。
解決這類沖突,尤其是對於非競爭性的權利沖突,美國的解決方式為我們提供了示範。他們採取了更為靈活、務實的做法解決權利沖突。即在在考慮公平因素,引入補償法則,由一方對對方的利益給予一定的補償,協調雙方利益,這就是補償法則。補償法則是利益衡量的一種規則。從歷史的視角看,該法則充分體現於民事領域。如《台灣民法》第八百一十一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部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14]。」第八百一十六條規定:「原動產所有權人就其損害,依不正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金。」這就是補償法則的應用。我國民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如在共有物分割時,不能按實物分割的依價金補償,也是利益平衡之需要,以避免共有人對共有物利用方式相持不下而造成資源浪費。如上所述,知識產權也是一種財產權,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實質是利益沖突,這種沖突無法簡單認定誰是誰非,尤其是在非競爭性沖突領域中。 在知識產權領域引入補償法則,是效益主義在權利沖突解決中的具體運用。通過補償法則的適用,使一方獲得實質上的合理性,從而達到形式合理與實質合理的統一,實現沖突的權利的調和,能發揮賠償責任不能之功效。
2.添附制度
通過一方補償另一方,使沖突雙方的利益達到了平衡,但仍未能確定權利的歸屬,法院無法確定誰是補償的主體,故在操作上必須引入「添附制度」[15]。添附制度,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具有新質的物。由於因添附形成的財產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已不可能或在經濟上不合理,因此根據「添附」的事實,需要重新確認新的財產的權利的歸屬。如前所述,知識產權的本質也是一種准物權,即訴訟中的物權,其具有物權特性,適用於物權的添附制度當然可以適用於知識產權。在知識產權權利沖突中,即有侵權行為的構成,也有因善意巧合形成。在後種情形下,它們無法通過侵權請求或不當得利制度確定權利歸屬。對於知識產權權利中的在先權利和在後權利的沖突中,如果適用保護在先權利,恢復原狀顯失公平時,則可以讓價值較大者吸收價值較小者,強行重新劃分所有權,確定權利主體後,由受益者向受損者支付費用,給予補償。即通過添附制度確認所有權,通過補償法調和雙方利益。這樣,一方面具有經濟合理性,兼顧各方利益;另一方面,能兼顧公平和效率的統一[16],從而合乎理性地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當然,添附制度的適用要受到誠實信用原則的修正,如果在後權利的取得完全是惡意,有違該原則設置之本旨,則不能僅根據價值大小判定權利歸屬,應限制其權利取得,或通過權利人的權利許可而兼顧添附方利益。添附制度和補償法則的適用,不再固守形式公平,以禁令的形式機械地保護在先權利,而是從經濟分析的視角出發,以效率來詮釋正義,以法律引導效率,真正合理地解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

轉載自:http://rw.njau.e.cn:8016/Editor/UploadFile/200743111652831.doc

3.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管轄法院有哪些規定

根據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知識產權法下的侵權管轄包括:

1、專利侵權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2、商標侵權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3、版權侵權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

(3)關於審理涉及權利沖突的知識產權糾擴展閱讀

近日,最高法院發布了《知識產權侵權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該《報告》選取了2015—2016年民事一審審結案件進行了統計分析。《報告》中指出,兩年來審結的知產侵權案件總數為1.2萬余件,且2016年案件數同比增長41%之多;此外,案件多集中在廣東、北京、江浙滬等經濟發達地區。

從報告中可以看出,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害作品改編權、表演權、發行權以及侵害表演者權的案件平均審限均超過知產案件平均審限,其中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件審限僅短於假冒專利糾紛和侵犯發明專利糾紛。

究其緣由,系因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所保護的客體涉及諸多技術問題,具有類似發明專利的復雜程度,客觀地延長了法院審理該類案件的周期。

從《報告》可以看出,絕大部分知產案件判決支持或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訴求,僅有不到8%的案件未予支持,充分體現了我國司法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這一方面鼓勵權利人積極維權,另一方面也是為侵權人敲響了一記警鍾。

4. 知識產權糾紛怎麼處理有哪些方法

知識產權糾紛的主要方法有協商、調解、行政處理、仲裁和民事訴訟五種。
協商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直接的協商和談判,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調解是指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後,經雙方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從中協調,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互作讓步,達成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行政處理是指知識產權糾紛有關的當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請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其知識產權糾紛或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侵權等違法行為的活動。
仲裁是指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審理,由仲裁機構做出對爭議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制度。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裁決或調解書要求對方承擔責任或履行義務,也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要求對方承擔責任或履行義務的判決書或調解書,並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知識產權糾紛的類型有哪些?
1、歸屬權糾紛。這個就是問誰才是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誰才是真正的人,誰應該具有這個爭議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是單方知識產權人還是共同知識產權人等糾紛。
2、侵權糾紛。這種情況是知識產權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因為侵權行為而發生的爭議,我們可以理解為沒有經過授權(知識產權人)許可,自己擅自使用知識產權,自己從中獲得利益。
3、合同糾紛。這種就是在知識產權轉讓、知識產權許可使用過程中簽訂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因為合同而引起的爭議。
4、行政糾紛。知識產權當事人不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所作出的決定,而由此產生的糾紛。
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方式
1、協商。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雙方協商後,對糾紛問題有了一個解決方式,達成一個和解協議。
2、調解。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申請,由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在當事人進行協調,之後對糾紛達成協議,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3、處理。這個是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進行處理,也就是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或者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侵權行為等違法行為的活動。
4、仲裁。首先當事人願意通過仲裁,將糾紛提交給仲裁機構進行審理,然後仲裁機構對雙方爭議的地方進行處理,作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之後由知識產權糾紛的當事人進行履行。
5、訴訟。雙方當事人對知識產權糾紛問題不能夠協商、調解等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因為這種方式,是最有力,最能夠讓對方信服的方式。

6. 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原則

(一)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這里所說的在先權利是相對於「在後權利」而言的,就同一客體先產生的內權利較之於後產容生的權利,即為在先權利。保護在先權利是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最基本的一項法律原則。
(二)維護公平競爭,排除惡意取得原則維護公平競爭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重要價值目標,在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問題上,也應堅持這一點。這一原則排除了以欺詐、仿冒、引人誤認或誤解等方式利用他人市場信譽與優勢獲取經濟利益的合法性,也排除了因惡意仿冒他人知識產權或欺詐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而取得權利的合法性。
(三)權利平衡原則 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是平衡知識產權人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調節器,在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時,兼顧利益之間的平衡是很有必要的,這可以使不同的知識產權各得其所、相互協調,使知識產品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四)利益兼顧原則 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解決,兼顧權利沖突當事人雙方的效益也是值得考慮的。從我國有關機關近幾年處理的幾個較有影響的涉及權利沖突的案例看,在適用這一原則上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7. 哪些案件屬於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有:
1.著作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
2.鄰接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
3.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4.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5.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6.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7.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8.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9.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10.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1.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件;
1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13.廠商名稱、字型大小或商號、服務標記糾紛案件;
14.偽造、冒用質量標志糾紛案件;
15.偽造產地糾紛案件;
16.仿冒、偽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件;
17.虛假宣傳糾紛案件;
18.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件;
19.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糾紛案件;
20.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中介合同糾紛案件;
21.科技成果轉化合同糾紛案件;
2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23.侵害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的糾紛案件;
24.訴前申請停止侵犯專利權的案件;
25.與計算機網路域名的注冊、使用有關的糾紛案件;
26.植物新品種申請權糾紛案件;
27.植物新品種權權屬糾紛案件;
28.轉讓植物新品種申請權和轉讓植物新品種權的糾紛案件;
29.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糾紛案件;
30.其他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糾紛案件。

8. 知識產權沖突糾紛案件的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1)禁止使用
(2)賠償損失
行為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須具備四個要件,回一是行為人實施答了侵害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二是權利人產生了實際的財產損失;三是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權利人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四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全文內容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0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0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1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該修正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為了正確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作如下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案件: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2.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7.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15.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16.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製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原告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專利申請和根據該申請授予的方法發明專利權提起的侵權訴訟,參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實體審理中依法適用方法發明專利權不延及產品的規定。 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該日)的實用新型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判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後果。
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的被告請求中止訴訟的,應當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訴訟:
(一)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
(三)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以及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並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
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果仍然需要對該專利權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送達繼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保全期限屆滿前未送達的,視為自動解除對該專利權的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出質的專利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受保全措施的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已經簽訂的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不影響人民法院對該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專利權,不得重復進行保全。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所確定的范圍為准,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范圍。
等同特徵,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以前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

10. 涉及專利的糾紛有哪些

1、專利權屬訴訟
專利權屬訴訟是指涉及一項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最終歸屬於何主體的訴訟,主要是指專利申請權歸屬訴訟和專利權歸屬訴訟。專利申請權歸屬訴訟發生在專利申請階段,專利權歸屬訴訟發生在專利權授予後。
2、專利侵權訴訟
專利侵權訴訟是指專利權人因專利權受非法侵害而引發的訴訟。它們可以是單一專利侵權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也可以是伴隨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如由專利實施許可和專利權轉讓引起的、由假冒專利引起的、由技術貿易引起的或由平行進口引起的。但其中遇到最多的是單一專利侵權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3、專利合同訴訟
專利合同訴訟是指因為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專利轉讓合同而引發的訴訟。這類訴訟涉及的事項是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這類訴訟中,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是引起訴訟的重要原因和事由,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轉讓合同是判斷和解決這類訴訟的重要依據。這類訴訟通常應當涉及雙方簽訂的書面許可合同或書面轉讓合同,但也包括構成事實上的專利實施許可或專利轉讓但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
4、專利行政訴訟
專利行政訴訟的嚴格含義是專利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訴訟案件,包括:當事人因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駁回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或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復議決定)而以其為被告的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關於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關於假冒他人專利或冒充專利作出的處罰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
5、其他有關專利的訴訟
其他有關專利的訴訟包括因發明人或設計人資格而引發的訴訟、職務發明創造實施並取得經濟效益後單位不依照法律規定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一定報酬或獎勵而引發的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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