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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土地使用權轉讓稅收

發布時間: 2021-02-23 04:50:37

1. 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哪些稅

根據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購入的土地使用權,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和繳納的稅費作為實際成本,並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面價值轉入相關在建工程。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按照現行稅法規定,應當依法繳納契稅、印花稅。
1、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權,承受者人(購買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契稅是以土地的成交價依照契稅稅率計算繳納,即:應納契稅=成交價*適用稅率。
其中:契稅稅率,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由於我無法獲得您的信息,不知道您所在省份。因此,您所在省份的具體契稅適用稅率,請到主管地稅局咨詢。

2、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所立的書據屬於產權轉移書據,應當按照土地成交價依照萬分之五稅率貼花或匯總計算繳納。應納印花稅=成交價*5/10000。

3、耕地佔用稅
如果貴公司徵用的是耕地,應當繳納各地佔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
耕地佔用稅=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適用稅額
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具體的適用稅額,您可以到主管地稅咨詢。

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銀行存款
附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等收據(或土地轉讓成交的發票),耕地佔用稅、契稅、印花稅稅票等

二、購買土地後,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程序,競價成功後,出讓人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成交時間,為實際取得了土地使用權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稅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次年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實際佔用土地面積*單位稅額
單位稅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幅度內由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因此,具體的單位稅額和納稅期限,您可以到主管地稅咨詢。
計提
借: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上交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三、交由開發商開發土地
借:在建工程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此時只有貴公司與開發商簽訂的建安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按照合同簽訂金額依照萬分之三計算繳納或貼花,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暫無其他稅費繳納情形,待開發完工後,視不同情形依照稅法規定確定是否應當繳納稅費。

2. 營改增後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交什麼稅

營改增之後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2)工業企業土地使用權轉讓稅收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注意事項

一、注意收回土地條件和時限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即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閑置土地。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②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二、出讓價格

1、無論是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准,否則就屬於違背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無效條款。

2、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准,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若是受讓方不同意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出讓金,受讓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讓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按過錯承擔責任。

3. 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收入怎樣征稅

對轉讓方來說:
1、營業稅=營業額×5%(若轉讓方能提供原購置土地的發票,按轉讓土地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否則按轉讓收入全額計征);根據財稅[2003]16號文,單位和個人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城建稅=營業稅稅額×5%;3、教育費附加=營業稅稅額×3%;
4、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土地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收入減去稅法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以增值額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具體計算公式為: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的總收入-扣除項目金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項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轉讓土地使用有關的稅金等。
5、個人轉讓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應按有關公式計算,按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去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6、印花稅:根據財稅[2006]162號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另外,屬於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4. 工業企業轉讓土地和房產應繳哪些稅

單位轉讓不動產及土地使用權,涉及的稅種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回加、地方教育附答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38號)第三條規定,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本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七條規定,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稅率為百分之三十;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五十、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四十;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一百、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稅率為百分之五十;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百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六十。

5. 工業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廠房 該交哪些稅 土地增值稅 怎麼算

工業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廠房的款用於新建廠房和購買土地使用權都是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免交各種費用。

6. 工業企業出售土地涉及哪些稅收政策

一、營業稅(2016年5月1日後改為增值稅)
《營業稅稅目注釋》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產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

本稅目的徵收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
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僅為純粹土地使用權轉讓,屬於營業稅稅目的「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企業應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七)款規定,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於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徵收營業稅:
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徵收營業稅。
2.轉讓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他建設項目。

因此,若企業轉讓的平基土地為在建項目,轉讓時也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繳納營業稅。

財稅[2003]16號文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83號)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無論該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上一環節是否已繳納營業稅,均應按照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三條第(二十)項的有關規定,以全部收入減去該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同時,在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的管理上,應嚴格按照財稅[2003]16號文件第四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徵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因此,若企業能取得購入土地使用權時的合法憑證,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後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

相應地,企業還應按規定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二、土地增值稅
企業轉讓土地,取得收入,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六規定,在具體計算增值額時,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後,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買「炒」賣地皮的行為。

(二)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是鼓勵投資者將更多的資金投向房地產開發。

因此,企業應按上述規定計算轉讓土地的增值額。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為30%~60%.

三、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三條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的印花稅應稅憑證。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企業均應繳納印花稅。

四、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業轉讓土地取得的收入屬於轉讓財產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該收入屬於企業的收入總額,且該收入不屬於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土地成本、費用、稅金等支出可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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