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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只能購買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2-23 04:36:00

『壹』 車位只有使用權能買嗎

車位(庫)是否可銷售、買賣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車位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不允許出售。如果開發商把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車位賣給業主,那麼,業主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而不是權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車位有預售許可證的,購車位業主跟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備案手續後,則是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權證》的。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2016年10月1日實施的《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對停車位、車庫作出明確的規定:物業區域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且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的停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銷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不得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後對外出租的,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物業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費管理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上述規定只是對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開發商的停車位、車庫可以銷售、附贈,而初始登記所有權人不屬於開發商的物業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其他省(市)應該有類似規定。

『貳』 車位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可以買嗎

不能買,因為沒有產權,買賣不受物權法保護,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益,建議租用。
車位是否可銷售、買賣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車位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不允許出售。
地下停車位的使用年限有兩種情況:
1、可以辦房地產權證的,使用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2、不能辦理房地產權證的,其實只是購買了租賃權,使用年限不超過20年。
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是一種租賃行為。法律關於車庫產權問題歸屬,具體還要根據車庫性質劃分。
1、規劃內車庫。
開發商只要能提供車庫的工程規劃許可手續,驗收合格後就能進行車庫的初始確權登記。
2、規劃外車位。
開發商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建設的車庫車位可稱之規劃外的車庫車位,《物權法》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3、人防停車位。
人防車位的原則是「誰投資,誰受益」。這種停車位開發商和業主均無產權,經人防管理部門同意後開發商可經營使用,也就是說這種車位不能買賣、過戶,只能出租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叄』 車位買有產權的好還是要只有使用權

肯定是有產權的好,有產權意味著這個車位的所有權是你的,你可以自己占回有使用,或銷答售售,一次性買斷,後期車位升值的收益也是自己的。而買使用權相當於是租賃形式,到期後物業有權收回,而且通常沒有產權的車位通常都是人防車位或者開發商根據現場情況添加的車位,這種車位通常位置都不是很好。個人意見
,望採納!

『肆』 為什麼現在車位只有使用權

車位(庫)是復否可銷制售、買賣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車位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不允許出售。如果開發商把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車位賣給業主,那麼,業主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而不是權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伍』 車位只有使用權能買嗎

不能買,因為沒有產權,買賣不受物權法保護,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議租用。

車位(庫)是否可銷售、買賣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車位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不允許出售。

如果開發商把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車位賣給業主,那麼,業主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而不是權屬證書。

地下停車位的使用年限有兩種情況:

1、可以辦出房地產權證的,使用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2、不能辦理房地產權證的,其實只是購買了租賃權,使用年限不超過20年。

(5)車位只能購買使用權擴展閱讀:

1、產權的相關屬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方面表現為: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既然是經濟實體,就必須具備三個特徵:

(1)必須有一定的財產作為參與社會再生產的前提;

(2)必須直接參加社會再生產活動;

(3)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利益,並且參與社會營利性經濟活動的主要目的是實現自己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個方面表現為:產權具有可分離性。在市場經濟中,財產的價值形態運動與使用價值形態運動的發展而分離。也就是說:這項財產權力在法定的最終歸屬上,並不一定為該實體所具有。

第三個方面表現為: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這里講的獨立性是指:產權一經確定,產權主體就要在合法范圍內自主地運用獲得權利,而不受其干擾。

2、辦理

每套商品房產權證的辦理必須在開發商取得該套房屋所在整幢樓的大房屋產權證後才能進行分割。買賣雙方必須持房屋買賣合同、購房發票、身份證明、企業相關資料文件等先到房屋交易部門辦理契稅手續後,辦理過戶手續。也可以委託中介機構或由開發商代辦。

3、功能

財產所有權

產權的功能是指,產權作為一種社會強制性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界定、規范和保護人們的經濟關系,形成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秩序,調節社會經濟運行的作用。

(一) 產權的激勵功能

產權歸根結底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任何產權主體對其產權的行使,都是在收益最大化動機支配下的經濟行為,沒有收益的產權是不可思議的。

(二) 產權的約束功能

產權對產權主體在行使產權的經濟活動中所施加的強制。

(三) 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

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指的是產權制度的安排本身所具有的調節或影響資源配置狀況的作用。

(四) 產權的協調功能

財產關系的明晰及其制度化是一切社會得以正常運行的基礎。現代化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關系更加復雜和多樣,這就要求社會對各種產權主體進行定位,以建立和規范財產主體行為的產權制度,從而協調人們的社會關系,保證社會秩序規范、有序的運行。

『陸』 小區地下車位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算租賃還是買賣

僅憑提問所述,無法作出判斷。因為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是租賃,也可以版是出讓(買賣)。即使是出權讓(買賣)所得,即所謂的擁有了產權,其實質也只是擁有使用權。


一、作為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即使是出讓(買賣)所得,即所謂的擁有了產權,其實質也只是擁有使用權。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個人或組織是不可能擁有國有土地所有權的。

二、所謂的擁有產權的車位,意味著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如果購買的車位使用權,合同明確約定也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則二者在法律上效力相等。如果有期限限制的,則將來到期後,還要重新購買。這跟租賃有期限,在法律上其實又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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