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研究
㈠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不
在我國《物權法》規定,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的,任何集體、個人只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只能擁有土地的收益權。只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即國家)才有權處置土地。那個b村的在國家劃撥的宅基地上建居住用房,本身是對土地的使用,又把土地上的建築物(房子)以8萬人民幣賣給你,是他行使的收益權。他沒權處置土地,因為所有權人是代表國家的b村村委會,因此只有b村委會有權處置這份土地的去留。你離開a村,若是長期的不在那生活,那麼村委會作為土地所有權人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前提是你必須獲得b村的土地使用權。
㈡ 那房屋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權不就處於尷尬地位了嗎。這個有什麼具體的辦法應對嗎
宅基地使用權並末處於尷尬地位,因為房產是建在宅基地上,它們是一體的,房產抵押時連同宅基地一並抵押,物權法是這么規定的。
㈢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嗎
我國法律明文禁止宅基地使用權辦理抵押貸款,對於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抵押的問題,可以進行具體分析。在我國,房屋所有權轉讓一般實行「地隨房走」的原則,如果允許抵押房屋,那麼宅基地使用權也應該一並抵押。允許抵押農村宅基地,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因實現抵押權而喪失宅基地的村民,如果不能再次分得宅基地,其居住將難以解決。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居民在轉讓房屋後,將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在實現抵押權時,房屋可以查封,但地不能賣,也將導致抵押權無法正常實現。因此,無論在集體經濟組織外部,還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均不得將宅基地使用權用於抵押。而且,不僅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抵押,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也不能抵押,否則,由於存在宅基地不得抵押的法律規定而使房屋的抵押權人不能實現房屋的抵押權。實踐中以農村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標的的,該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㈣ 宅基地使用權抵押
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㈤ 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怎麼辦理
不可以辦理。我國現行法律明文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依據:
1、《中華人民回共和國土地法》規答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只限制於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灘等農村土地,經發包方同意,並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書的,才可以設立抵押,並沒有明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則明確規定,除買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是不允許抵押的。
㈥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嗎
不可以辦理的。我國現行法律明文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只限制於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灘等農村土地,經發包方同意,並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書的,才可以設立抵押,並沒有明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則明確規定,除買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是不允許抵押的。
拓展資料:
有關農村宅基地的相關資料介紹: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的這些。
參考鏈接:網路:農村宅基地
㈦ 農村宅基地能否抵押,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您好:
一、關於農村宅基地抵押給別人合法性問題
農村宅基地抵押是法律禁止的。
我國當前的法律制度中沒有專門的、系統的關於宅基地的立法,而是散見於各種法律文件中。《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得抵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可見,農村宅基地抵押是禁止的。
二、禁止農村宅基地抵押原因
1、從我國的實際出發,目前尚不能允許農村房屋進行抵押。我國實行「房地一體」原則,處分農村房屋,必然涉及到該房屋所佔用范圍內的農村宅基地,而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此種使用權不得用於抵押。
2、,農村房屋用於抵押,一旦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行使抵押權時必然涉及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這就可能損害農村集體的利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據此,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債權人實現抵押權也存在障礙。
4、當前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健全,宅基地對於農村村民具有強烈的社會保障性質。我國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如果將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抵押,抵押權實現後,抵押人(即農村村民)可能會居無定所,不利於農村社會穩定。
三、農村宅基地抵押其他可行性
我國法律雖然對於宅基地抵押並不允許,但很多法律表示對於宅基地之上房屋抵押是可以的。具體如下:
《擔保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可見,農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應當是有效的。但《擔保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一百八十條只要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均可以設立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㈧ 現在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只限制於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灘等農村土地,經發包方同意,並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書的,才可以設立抵押,並沒有明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則明確規定,除買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是不允許抵押的。
但是,2010年5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全面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198號)要求,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在城鎮化和農業產業化程度高的地區,金融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當地黨委和政府組織推動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農房用地制度改革,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和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前提下,探索開展相應的抵押貸款試點,豐富「三農」貸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
之後各地省、市、縣級的人民政府進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實踐,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在國家法律沒有完全修改之前,已經積累了不少經驗。
2013年底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
2015年8月24日,《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始出台,明確農民住房財產權設立抵押的,需將宅基地使用權與住房所有權一並抵押。
穩妥起見,十八屆三中全會僅賦予農民住房抵押、擔保、轉讓權能,然而,由此帶來房、地權能不統一問題。一些專家曾試圖在抵押、流轉時,從技術上將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房所有權切割,但根據《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規定,「地隨房走」是基本原則。《指導意見》最終放行了宅基地的抵押、轉讓。
不過,《指導意見》僅稱,宅基地使用權與住房所有權一並抵押,並未單獨賦予宅基地抵押權能;並要求對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受讓人原則上應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內。若此,則抵押物處置不能出村。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部長葉興慶曾撰文表示,從長遠看,要放寬農民住房財產權轉讓的受讓人范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單獨轉讓。
㈨ 土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能否抵押呀
現在我國明確禁止宅基地的抵押。一般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可抵押,但經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取得的承包地可以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可以用來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