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師工作底稿的所有權屬於
『壹』 審計工作底稿企業是否可以保留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審計工作底稿(修訂)第二十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所有權屬於專會計師事務所。屬會計師事務所可自主決定允許被審計單位獲取審計工作底稿部分內容,或摘錄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這些信息不得損害審計獨立性和審計過程的有效性。
由此可見,在不損害審計獨立性和審計過程的有效性的前提下企業還是可以保留一部分資料的
無權要求保留底稿,但可以要求部分保留
在國內法律明確規定審計工作底稿的所有權的屬於會計師事務所. 所以我想在美國也應該是這樣的(審計方面,美國是絕對的老大,中國很多都是參考美國的). 但如果你真的需要, 可以說服他們把底稿借你復印一份
『貳』 審計工作底稿的保密與查閱的詳解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⒈審計工作底稿的保密
為了維護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利益,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業秘密保密,建立健全審計工作底稿保密制度。但由於下列兩種情況需要查閱審計工作底稿的,不屬於泄密情形:
⑴法院、檢察院及國家其他部門依法查閱,並按規定辦理了必要手續。
⑵注冊會計師協會或其委派單位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情況進行檢查。
⒉審計工作底稿的查閱
由於審計工作的需要,並經過委託人同意,在下列情況下,不同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可以要求查閱審計工作底稿:
⑴被審計單位的後任會計師事務所。
⑵審計合並會計報表,母公司的注冊會計師可以查閱子公司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底稿。
⑶聯合審計時,注冊會計師可以相互查閱審計工作底稿。
⑷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合理的其他情況。
從一般意義上講,審計檔案的所有權應屬於執業注冊會計師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擁有審計工作底稿的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受其他部門或單位依法查閱時,應給予密切的協助,講明查閱要求和限制,對於查閱人要求復印或外攜審計工作底稿時,注冊會計師應考慮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性質以及影響。根據有關檔案法的規定,由於查閱人悉知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而泄密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擁有審計工作底稿所有權的會計師事務所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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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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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哪些部門可以查閱注冊會計師審計底稿
為了維護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利益,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業秘密保密,建立健全審計工作底稿保密制度。但由於下列兩種情況需要查閱審計工作底稿的,不屬於泄密情形:
⑴法院、檢察院及國家其他部門依法查閱,並按規定辦理了必要手續。
⑵注冊會計師協會或其委派單位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情況進行檢查。
⒉審計工作底稿的查閱
由於審計工作的需要,並經過委託人同意,在下列情況下,不同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可以要求查閱審計工作底稿:
⑴被審計單位的後任會計師事務所。
⑵審計合並會計報表,母公司的注冊會計師可以查閱子公司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底稿。
⑶聯合審計時,注冊會計師可以相互查閱審計工作底稿。
⑷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合理的其他情況。
從一般意義上講,審計檔案的所有權應屬於執業注冊會計師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擁有審計工作底稿的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受其他部門或單位依法查閱時,應給予密切的協助,講明查閱要求和限制,對於查閱人要求復印或外攜審計工作底稿時,注冊會計師應考慮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性質以及影響。根據有關檔案法的規定,由於查閱人悉知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而泄密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擁有審計工作底稿所有權的會計師事務所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摘自
gbc828
的回答
『肆』 什麼是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工作底稿:指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形成的與審計有關的工作記錄。 一般來說,每張工作底稿必須同時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⒈被審計單位名稱;
⒉審計項目名稱;
⒊審計項目時間或期間;
⒋審計過程記錄;
⒌審計結論;
⒍審計標識及其說明;
⒎索引號及頁次;
⒏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
⒐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
⒑其他應說明事項
底稿的主要作用:是編寫審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或作出審計決定的依據
『伍』 審計工作的底稿所有權為什麼屬於會計師事務所客戶能否索回與其內部情況有關的工作底稿
所有權歸事來務所是肯定的源,審計最講究的就是留下證據,也是准則規定的。事務所索要審計資料的時候一般都會要復印件(核原件),極個別重要的資料,會要原件,但肯定會給客戶足夠的原件。至於可以索回內部情況工作底稿理論上是不可能的,事務所不會給的,但好好說可以復印給你。但是想在事務所的質量良莠不齊,遇到不怎麼樣的事務所也是可以要回的,這樣的話事務所是違背准則要求的,但是很多事務所早就無視准則了。
『陸』 審計工作底稿的所有權為什麼屬於注冊會計師
審計工作底稿是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成果,其所有權歸所在的事務所。
客戶能否索取工作底稿,要看客戶和注冊會計師的關系,一般來說注冊會計師是會同意借閱的,但不是交給被審計單位只是借閱
『柒』 審計工作底稿有哪些
為規范審計人員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基本內容進行規范。一般來說,每張審計工作底稿都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被審計單位名稱,即接受審計的單位或項目的具體名稱。目的在於明確審計客體。
2.審計項目名稱,即審計事項,一般是指實施審計手續的對象的名稱或某一財務報表項目名稱。如XXX業務循環內部控制或貨幣資金、應收賬款等會計賬目,目的在於明確審計內容,
3.會計期間或截止日,即審計內容所屬會計期間或會計時點,目的在於明確審計范圍。
4.審計過程記錄,包括實施審計手續的記錄,審計測試記錄,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以及審計組討論的記錄和審計復核記錄等。目的在於記載審計人員所實施審計手續的性質、范圍及過程等內容。
5.審計事項結論,即經過審計,審計人員對該審計事項所作的
『捌』 請問,審計工作底稿復印件企業是否可以保留
其實沒有保留的必要,他們審計的工作底稿裡面的數據都是從你們賬上扒下來的,如果發現存在的問題他們是要同你們溝通的,他們的底稿只是為了形成最終的審計結論所做的程序,你們企業也沒有什麼保留的必要,如果你是害怕有什麼企業的商業機密被泄露,大可放心,因為在簽業務約定書的時候上面已經寫好,這也是注冊會計師應遵守的職業道德,不過那個巴基斯坦的說活確實過分,如果你有問題可以直接向他們請教,美國審計准則不知道,但中國審計准則要求安全保管審計工作底稿並對審計工作底稿保密(ps:美國審計准則與我國審計准則無太大區別)
詳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范圍,以及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適用於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本准則所稱審計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對制定的審計計劃、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的相關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作出的記錄。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以實現下列目的:
(一)提供充分、適當的記錄,作為審計報告的基礎;
(二)提供證據,證明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以下簡稱審計准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第五條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中國境內的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國際會計公司成員所和聯系所可以同時使用某種外國文字。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涉外業務時可以同時使用某種外國文字。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准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的規定,對審計工作底稿實施適當的控製程序,以滿足下列要求:
(一)安全保管審計工作底稿並對審計工作底稿保密;
(二)保證審計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三)便於對審計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檢索;
(四)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章 審計工作底稿的性質
第七條 審計工作底稿可以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
審計工作底稿通常包括總體審計策略、具體審計計劃、分析表、問題備忘錄、重大事項概要、詢證函回函、管理層聲明書、核對表、有關重大事項的往來信件(包括電子郵件),以及對被審計單位文件記錄的摘要或復印件等。
審計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審計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財務報表的草稿、對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記錄、存在印刷錯誤或其他錯誤而作廢的文本,以及重復的文件記錄等。
第八條 對每項具體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審計檔案。
第三章 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范圍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當使得未曾接觸該項審計工作的有經驗的專業人士清楚了解:
(一)按照審計准則的規定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二)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和獲取的審計證據;
(三)就重大事項得出的結論。
有經驗的專業人士,是指對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
(一)審計過程;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審計准則的規定;
(三)被審計單位所處的經營環境;
(四)與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相關的會計和審計問題。
第十條 在確定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
(二)已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
(三)在執行審計工作和評價審計結果時需要作出判斷的范圍;
(四)已獲取審計證據的重要程度;
(五)已識別的例外事項的性質和范圍;
(六)當從已執行審計工作或獲取審計證據的記錄中不易確定結論或結論的基礎時,記錄結論或結論的基礎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審計方法和工具。
第二節 記錄測試的特定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徵
第十一條 在記錄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測試的特定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徵。
第十二條 識別特徵是指被測試的項目或事項表現出的徵象或標志。如在對被審計單位生成的訂購單進行細節測試時,注冊會計師可能以訂購單的日期或編號作為測試訂購單的識別特徵。
識別特徵因審計程序的性質和所測試的項目或事項的不同而不同。
第三節 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某一事項是否屬於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通常包括:
(一)引起特別風險的事項;
(二)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該結果表明財務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或需要修正以前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和針對這些風險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三)導致注冊會計師難以實施必要審計程序的情形;
(四)導致出具非標准審計報告的事項。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編制重大事項概要,將其作為審計工作底稿的組成部分,以有效地復核和檢查審計工作底稿,並評價重大事項的影響。
重大事項概要包括審計過程中識別的重大事項及其如何得到解決,或對其他支持性審計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記錄與管理層、治理層和其他人員對重大事項的討論,包括討論的內容、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第十六條 如果識別出的信息與針對某重大事項得出的最終結論相矛盾或不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形成最終結論時如何處理該矛盾或不一致的情況。
第四節 編制人員和復核人員
第十七條 在記錄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
(一)審計工作的執行人員及完成該項審計工作的日期;
(二)審計工作的復核人員及復核的日期和范圍。
第四章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規定,及時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審計檔案。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報告日後六十天內。
如果注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業務中止後的六十天內。
第十九條 在審計報告日後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審計檔案是一項事務性的工作,不涉及實施新的審計程序或得出新的結論。
如果在歸檔期間對審計工作底稿作出的變動屬於事務性的,注冊會計師可以作出變動,主要包括:
(一)刪除或廢棄被取代的審計工作底稿;
(二)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和交叉索引;
(三)對審計檔案歸整工作的完成核對表簽字認可;
(四)記錄在審計報告日前獲取的、與審計項目組相關成員進行討論並取得一致意見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條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後,如果發現有必要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無論修改或增加的性質如何,注冊會計師均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一)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時間和人員,以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二)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具體理由;
(三)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對審計結論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後,注冊會計師不得在規定的保存期屆滿前刪除或廢棄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報告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如果注冊會計師未能完成審計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業務中止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審計報告日後對審計工作底稿的變動
第二十三條 在審計報告日後,如果發現例外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實施新的或追加的審計程序,或導致注冊會計師得出新的結論,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
(一)遇到的例外情況;
(二)實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
(三)對審計工作底稿作出變動及其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例外情況主要是指審計報告日後發現與已審計財務信息相關,且在審計報告日已經存在的事實,該事實如果被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前獲知,可能影響審計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准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玖』 審計工作底稿包括哪些內容
一般來說,每張審計工作底稿都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被審計單位名稱,即接受審計的單位或項目的具體名稱。目的在於明確審計客體。
2.審計項目名稱,即審計事項,一般是指實施審計手續的對象的名稱或某一財務報表項目名稱。如XXX業務循環內部控制或貨幣資金、應收賬款等會計賬目,目的在於明確審計內容,
3.會計期間或截止日,即審計內容所屬會計期間或會計時點,目的在於明確審計范圍。
4.審計過程記錄,包括實施審計手續的記錄,審計測試記錄,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以及審計組討論的記錄和審計復核記錄等。目的在於記載審計人員所實施審計手續的性質、范圍及過程等內容。
5.審計事項結論,即經過審計,審計人員對該審計事項所作的結論或評價結果,目的在於記錄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為支持審計報告和意見提供依據。
6.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即實施該項目審計並記錄審計工作結果的審計人員姓名及編制該工作底稿的時間,目的在於明確工作職責,以便檢查者、使用者了解誰可以對該工作底稿提供詳細的解釋。
7.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即負責檢查審計人員工作質量的人員實施復核後的簽名及實施復核的時間,目的在於明確復核責任,便於查詢。
8.索引號及頁次,即審計人員根據一定規則統一規定的各審計事項的編號和本頁工作底稿屬於該審計事項的第幾頁的頁次,目的在於方便存取使用,便於日後參考。
9.標識,即審計符號,是審計人員用以表達各種審葉含義的書面符號,目的是為了節約時間、提高效率和方便閱讀。
10.其他應說明的事項,即審計人員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認為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上予以記錄的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