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1. 怎樣區別用益物權中的地上權、地役權、典權
地上權、地役權兩者同屬於用益物權。
1地上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或集體土地的權利;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2產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劃撥,鄉村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而產生;後者則是基於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設定地役權的合同,也有根據遺囑的單獨行為的。
3消滅事由不同,前者是基於年限的規定;後者則是由於土地滅失,目的事實不能,拋棄,存續期間屆滿或其他預定事項的發生。
4權力不同,前者可以進行轉讓,抵押,出租等權利處分;後者則僅具有使用和為附屬行為的權利
5義務不同,地役權人在供役地上建設的設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權人則無此義務。
關於典權
1、典權是中國固有的一種物權,屬於用益物權的一種。所謂典權,是指承典人支付典價而佔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財產,出典人在一定期間內有權回贖的一種民事權利。(佟柔主編《中國民法》,第278頁,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
2、典權是典權人支付典價,對他人的不動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他具有以下的特徵:(1)典權是不動產物權;(2)典權是以支付典價而成立的物權;(3)典權是佔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的物權。(錢明星著《物權法原理》,第307-308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
3、典權是支付典價、佔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權。在典權關系中,支付典價而佔有他人不動產者,為典權人;其相對人,即取得典價而以自己的不動產供典權人用益者為出典人。該項不動產稱為典物。典權人交付於出典人的價金叫作典價。(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第416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7月第1次修訂版)
4、典權,是指支付典價而佔有他人不動產並為使用收益的權利。其法律特徵為:(1)典權為不動產物權,在動產或其他權利上不能設定典權;(2)典權以對典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3)典權以權利人佔有典物為要件;(4)典權因支付典價而成立。(溫世揚著《物權法要論》,第153頁,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5、所謂典權,指支付典價,佔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的權利。(1)典權為習慣法上的物權;(2)典權為不動產物權;(3)典權為他物權;(4)典權為定限物權;(5)典權為用益物權;(6)典權為有期限物權。(梁慧星、陳華彬編著《物權法》,第284-285頁,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6、典權制度是我國特有的法律制度。典權一詞有兩種含義。廣義的典權的標的不限於不動產,也包括動產。民間所用的典當、典質即是從廣義上來理解典權的。狹義的典權,其標的僅限於不動產,其含義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而佔有出典人的不動產、並進行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從我國建國以來政府和司法部門頒布的有關政策、法規及司法解釋來看,我國法律和政策所認可的典權指狹義的典權。(王利明著《物權法論》,第659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7、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佔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之權。(1)典權系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之物權;(2)典權系佔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之物權;(3)典權系支付典價而成立之物權。(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冊),第453—456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8、所謂典權,是指支付典價,佔有他人之不動產,而進行使用收益的權利。在典權關系中,佔有他人不動產而享有使用收益權利的一方,稱為典權人;收取典價而將自己的不動產交給典權人使用收益的一方,稱為出典人;作為典權客體的不動產,稱為典物。(郭明瑞、唐廣良、房紹坤著《民商法原理(二)——物權法 知識產權法》,第212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
9、典權是以支付典價為對價,佔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的他物權。(1)典權是在他人的不動產上設定的有期限的用益物權;(2)典權以支付典價,佔有典物為要件;(3)典權是得以回贖的限制物權。(彭萬林主編《民法學》,第287-288頁,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10、典權是指支付典價,佔有他人的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的權利。前款所稱不動產,僅指建築物。(王利明主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第83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2. 比較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的異同 - 百度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依法發包的承包經營內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容:經依法批准並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經依法批准使用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的土地使用權,更好的經營自己土地。
3. 民法宅基地使用權與地役權的區別
宅基地使用權是對於農村人可以利用集體土地自己蓋房子的一項權利,地役回權是利用答別人的土地達到方便自己並在一般情況下要給予對方相應費用後得到的權利。兩者可以說毫不相關,根本不會搞混的那種,我估計你應該是想問地役權和相鄰權的區別吧,這倆倒是比較容易弄混。
4. 宅基地使用權與地役權的區別
兩者有本質不同,看下面具體解釋。 宅基地使用權范圍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綠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即一家一戶的農戶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徵: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 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 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具體說: 1、由本人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 2、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其成員會議或者村民委員召開其村民會議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進行討論;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4、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地役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物權法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而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是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的。
1、地役權發生在相鄰土地關系中,因而是一種地產相鄰權;
2、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因而是一種從物權,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3、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而是一種他物權和用益物權。
5. 地上權與地役權的區別
兩者同屬於用益物權。
1地上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或集體土地的權利;地回役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2產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劃撥,鄉村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而產生;後者則是基於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設定地役權的合同,也有根據遺囑的單獨行為的。
3消滅事由不同,前者是基於年限的規定;後者則是由於土地滅失,目的事實不能,拋棄,存續期間屆滿或其他預定事項的發生。
4權力不同,前者可以進行轉讓,抵押,出租等權利處分;後者則僅具有使用和為附屬行為的權利
5義務不同,地役權人在供役地上建設的設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答上權人則無此義務。
6. 地役權和用益物權的區別
1.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版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地役權是是用益物權的一種.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7. 地役權既是土地用益物權也是土地他項權利嗎
您好!
首先從地役權著手。地役權是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價值,而在他人土地上專設置的某種權利。屬
其次,他權利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或享有的權利。所以地役權屬於他項權。
第三,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他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所以地役權屬於用益物權。
第四:從土地產權分析。土地產權包括土地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四個功能: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土地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三個功能:佔有使用收益,此處無處分權);土地他項權利是是指在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所有權基礎上,創設的針對他人不動產物權的權利,如租賃使用權、典權、地役權、抵押權等。
最後體會一下,你就會覺得不矛盾,最好自己動手畫一張草圖。
希望對你有幫助。
8. 地役權和用益物權的區別是什麼
1.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地役權是是用益物權的一種.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9.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地役權還存在嗎
有效。因為合同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均屬有效。但合同具有版相權對性,其無法約束第二次轉讓後的情況,除非在該地上設置地役權。地役權作為物權,進行登記公示後,從法律上講,可以約束之後的多次轉讓人。
10. 求助!地上權和地役權的區別
兩者同屬於用益物權。
1地上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或集體土地的版權利;地役權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2產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劃撥,鄉村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而產生;後者則是基於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設定地役權的合同,也有根據遺囑的單獨行為的。
3消滅事由不同,前者是基於年限的規定;後者則是由於土地滅失,目的事實不能,拋棄,存續期間屆滿或其他預定事項的發生。
4權力不同,前者可以進行轉讓,抵押,出租等權利處分;後者則僅具有使用和為附屬行為的權利
5義務不同,地役權人在供役地上建設的設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權人則無此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