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保期內設備的所有權
A. 設備質保期國家怎麼規定拜託各位大神
《合同法》第158條對質保期的規定: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如果在約定的檢驗期間版內沒權有通知出賣人,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3)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單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該條款表達了4層意思: (1)當事人可以約定檢驗期間的,約定檢驗期間的,以檢驗期間為准; (2)如果沒有約定檢驗期間,買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間內提出; (3)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 (4)如果以上都沒有約定,既沒有約定檢驗期間,也沒有約定質量保證期,當事人在合理期間內也沒有提出,適用兩年的規定。
B. 設備在保修期內轉讓,還可以享受保修服務嗎
保修期內轉讓的話,保修服務還是可以繼續享受的呀
C. 大型設備質保期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謝謝
有,一般國家都有行業標准
D. 誰知道設備合同中的質量保證期從什麼時候算起
從安裝之日起。
設備到貨之後需要到貨檢驗調試,屬於檢驗期。
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解讀:《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是針對檢驗期間的規定。在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的標的物質量應當符合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對於質量是否符合約定,買方應在一定期間內通知賣方,而如果未在這個期間將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賣方,視為質量符合約定,從而免除賣方的違約責任。這個期間是檢驗期間。
《合同法》首先將檢驗期間交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約定了檢驗期間,賣方就應在約定的期間將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賣方。
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時,《合同法》規定可視為檢驗期間的三種情形:1)、當事人發現重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2)、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3)標的物的質量保證期。在適用上第3種優先於第1、2種。就是說,在有第3種情形存在時,以質量保證期確定檢驗期間,而不以前兩種確定。
E. 設備租賃期間設備的所有權屬於()
設備租賃期間設備的所有權屬於(B)
B.出租方
F. 機械設備保修期如何規定
一、機械加工設復備按機制械部相關規定:一般機加工設備:小修三個月,中修一年,大修三年;機械行業原國家企業均按這個規定執行設備的保養與維修規定。當然特殊設備,大型設備除外。二、《合同法》第158條對質保期的規定:(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如果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沒有通知出賣人,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3)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單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該條款表達了4層意思: (1)當事人可以約定檢驗期間的,約定檢驗期間的,以檢驗期間為准; (2)如果沒有約定檢驗期間,買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間內提出; (3)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 (4)如果以上都沒有約定,既沒有約定檢驗期間,也沒有約定質量保證期,當事人在合理期間內也沒有提出,適用兩年的規定。
G. 設備所有權
您好,由於您與對方已經完成了買賣行為,因此,設備的所有權屬於該陶瓷廠,尾款屬於欠款關系,因此,您可按合同欠款糾紛進行處理。
H. 合同雙方可否在合同中約定「質保期內設備出現質量問題,則質保期順延」為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了後履行抗辯權。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或是要求對方延期履行先應履行的義務。
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條件:一是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單務合同無對價關系,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如果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亦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二是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後的。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很多法律對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做有規定。當事人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約定履行順序,誰先履行,誰後履行。在法律未有規定、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立。例如,在飯館用餐,先吃飯後交錢。旅店住宿,先住宿後結帳。乘飛機、火車,先購票,後乘坐。三是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
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即沒有先履行義務但已到履行期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不能行使後履行抗辯權。
I. 關於某設備的保修期及費用的問題(屬於機械設備)
客戶在保修期後要求免費維修是沒有道理的,終身維修是有償服務,而且最終回解釋權歸你們答公司所有,客戶有權利選擇任何人來維修設備,如果選擇你們,那你們就有義務為客戶提供維修服務,但不代表無償服務,一切以合同或相關說明標的為准,這是法律層面。道義層面就更好解決了,你可以跟客戶協調盡量壓低維修成本和費用,如果客戶堅持免費維修,你有權利拒絕維修,但不建議這樣操作,對你們公司的口碑和你個人發展都沒有好處,所以還是盡量協調吧,客戶並非不可理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