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l
⑴ 農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誰
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二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1)有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l擴展閱讀: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權登記頒證
(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通過承包合同網簽管理系統,建立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確權登記制度。
(4)通過流轉合同鑒證、交易鑒證等方式確認土地經營權。
(5)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規定辦理。
⑵ 法律對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是怎麼規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專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屬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⑶ 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是否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
我國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都有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相關規定,其中尤其以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最為典型。現行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依上述規定,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三類「農民集體」,即,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村內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
「農民集體」是指一定范圍內的全體農民,是一個抽象的集合群體,不能直接行使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權。因此,法律規定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相應的集體土地。也就是說,各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村民小組、鄉鎮政府均沒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他們只能經營管理屬於某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當前,很多地方直接將村委會、村民小組或鄉鎮政府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進行登記確權,這種做法是明顯於法相悖的。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的「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目前農村中普遍並不存在。將村內集體土地登記確權給「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顯然不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正視當前農村村內集體土地普遍由村民小組
經營、管理的現實狀況,將法律規定的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村內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直接表述為「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無疑更符合實際。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1)359號文《關於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三類主體為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村民小組農民集體。這一新的表述,是對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認識的理性升華。我們應當依法確定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是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中的一類。
(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界定
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依法屬於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中的一類,但並不是所有的村民小組范圍內的農民集體均依法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界定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必須考察村民小組與原生產隊之間的繼承關系,確定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源。
關於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我國在農村管理體制改革之前,實行的是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所有權形式。在這一體制下,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在農村管理體制改革後,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分別有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代替。在這一過程中,雖然有一部分村、村民小組在規模和范圍上做了調整,但總體上,村、村民小組還是基本上保持了原體制下的生產大隊、生產隊所對應的土地所有關系。因此,由生產隊直接改為村民小組,亦即土地家庭聯產承包中未打破原生產隊土地所有權界限的,該村民小組農民集體與原生產隊之間保持了完整的承繼關系,依法擁有其對應的原生產隊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原生產隊的集體所有權,是其對應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的合法權源。
肯定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因歷史沿襲而獲得的其對應原生產隊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一方面與農村中各村民小組的農民普遍按照原生產隊界限經營、管理各自的土地這一實際狀況相符,另一方面也有利於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維護農村的社會穩定。本案就是因為村委會、鎮政府否定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將本應屬於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征地補償款,拒不發放到組,從而引起糾紛的。
對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因歷史沿襲而擁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給予保護,法律和政策均有明文規定。1995年3月28日國務院批轉的《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
地承包關系的意見》第二條明確規定,在土地承包「進行土地調整時,嚴禁強行改變土地權屬關系,不得將已經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原生產隊)所有的土地收歸村有,在全村范圍內平均承包」。 1997年8月2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也明確規定,在延長第一輪集體土地家庭聯產承包期工作中,「不能隨意打破原生產隊土地所有權界限,在全村范圍內平均承包。」國土資源部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發布的「國土資發(2001)359號」文《關於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凡是土地家庭聯產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界線,不論是以村的名義還是以組的名義與農戶簽訂承包合同,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
對於在農村管理體制改革中,不是由原生產隊直接改為村民小組,而是打破原生產隊界限重新分組的,該類村民小組范圍的農民集體與原有各生產隊之間不存在集體土地所有權承繼關系,依法不擁有原生產隊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應歸村農民集體所有。
(三)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權利能力與村民小組行為能力的關系
關於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問題,有一種較為普遍的觀點入認為,農村土地大多是由村委會發包,村民小組往往機構不健全,欠缺經營管理能力,不應賦予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資格。這一觀點混淆了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權利能力與村民小組行為能力的關系。
村民小組依法經營管理該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若村民小組因機構不健全等原因欠缺經營管理能力,並不會影響到該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在法律上、事實上所擁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正如現實中農村有不少村的村委會組織渙散,甚至根據組不成村委會,無實際管理能力,但並不妨礙村集體仍然實際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一樣。村民小組欠缺經營、管理能力,可以由村委會代為經營管理,但不能據此否定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
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1)359號」文《關於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較好的處理了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權利能力與村民小組行為能力的關系。該文在確認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同時,明確規定:「考慮到各地的差異和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實際,在具體登記發證時,可以採取兩種方式進行:一是有條件的地區,可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直接發放
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二是採取「組有村管」的形式,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發放到村,由村委會代管。為體現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所有權主體地位,土地所有權證書所有者一欄仍填寫村內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待條件成熟時,可以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換發到組。」這一規定,有力的澄清了當前在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問題上的一些模糊認識。
綜上所述,本案中大徐村5各村民小組由原來的5個生產隊演變而來,實行土地家庭聯產承包時並未打破原生產隊的界限,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均承繼了原各生產隊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因此,原告大徐村二組農民集體依法享有獨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縣政府和村委會所持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不享有土地所有權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茌平縣政府忽視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存在,為大徐村頒發的集體所有權證書,將大徐村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權均登記在「大徐村「名下,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地十條、國務院批轉的《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意見》第二條的規定,系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其登記行為依法應予撤銷。在縣政府登記行為後又相繼發布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1)359號」文《關於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的規定,也印證了縣政府的登記行為是違背法律規定的,法院判決撤銷該登記行為是正確的。
⑷ 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關於土地使用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土地使用法律法規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43條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
2006年8月《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三、集體土地使用權特徵如下:
(1)主體的特定性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鄉(鎮)、村公益性組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
(2)用途、取得與權利內容的相關性
集體土地使用權按用途劃分為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和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關於權利的分類,集體土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所不同。後者主要以權利的取得方式進行分類,在分類中土地用途並不起決定性作用;但前者從現行制度來看主要以土地用途做分類基礎,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權採用不同方式取得,進而具有不同的權利內容。
(3)權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國家為保護耕地及壟斷建設用地一級市場,限制非農業性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易。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我國的土地資源雖然是國有,但是為了防止資源浪費,只要民事主體滿足條件,並且提出獲得土地使用的請求,就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法律的規定的流程,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並且之後需要到制定的機構繳納稅額,若是在獲得土地後逃稅,是會受到處罰的。
⑸ 怎樣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
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託行使所版有權;分別屬權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⑹ 農村土地確權法律法規依據有哪些
開展農村土地確權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規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內法》、《農村土地容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法律法規,開展土地確權工作。在實際工作中,應以國土資源部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相關資料、證書等法律文件為依據,確定村、組等發包主體和土地所有權界限;如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後原發包方發生撤銷、合並的,應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發的有關政策文件為依據,確定撤銷、合並前後發包方名稱、地界等土地所有權權屬關系。以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期簽訂的農戶土地承包合同、頒發的承包經營權證書和建立的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等法律文件為依據,確定土地承包方權屬關系。以農戶家庭戶籍、婚姻證明等法律文書為依據,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權屬關系。
⑺ 農村土地糾紛法律依據有哪些
您好!
法律法規依據包括《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⑻ 有關農村土地所有權的糾紛
憲法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版經營體制。農權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國家大政方針、基本國策,人民群眾應該正確理解這幾個字的意思,你們就理解錯誤。你如果沒有弟兄,你和父母談不上分戶,別瞎折騰,這不僅僅是違背分家規矩,而且法律上是依據法定家庭關系予以確定家庭以及家庭成員,戶籍登記僅供參考,村幹部提供事實是重中之重。另外家庭肯定要延續,把家庭大權交給兒子了,有兒子的話,大權就不能回到父母手裡。弄清楚了家庭,就知道你父母他們是混淆概念、混亂政策,法院不會支持他們,白花冤枉錢
⑼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類型有哪些
所有權主體就是農民集體,具體說來,可能屬於村農民集體、村內某農民集體、鄉鎮農民集體三者之一,這個要根據該集體土地實際情況來看至於村委會,則是依法代表村農民集體,在一定范圍內具體負責管理集體土地的組織。國土資源部根據物權法制定了《土地登記辦法》,集體土地可以依照該辦法進行所有權登記,登記之後,根據物權法以登記為准,該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上會顯示的所有權主體即權利人如還有疑惑,可進一步咨詢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五條第三款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物權法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六十條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