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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侵權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22 12:13:41

⑴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中華抄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襲第一百三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採取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解析及延伸:如果允許口頭訂立建設用地出讓合同,極易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國家多次出台了該合同的範本,附在此,僅供參考。

⑵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

您好,國有土地使抄用權出讓糾紛要根據合同雙方的當事人確定糾紛的性質。

如果雙方是個人或企業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則屬於民事糾紛。

如果合同一方是代表國家的如土地局,市政動遷等,則屬於行政糾紛。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出讓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⑶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可以主張預期利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回內容】採取招標、拍賣、答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解析及延伸:如果允許口頭訂立建設用地出讓合同,極易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國家多次出台了該合同的範本,附在此,僅供參考。

⑷ 土地使用權糾紛有哪些

土地糾紛的實質是土地權屬糾紛,即是指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它包括農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權、使用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爭執。權屬糾紛發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於地界不清、土地權屬紊亂、政策和體制的變更,以及其他歷史遺留問題等。
(一)土改、合作化時留下來的土地權屬未定,地界無明顯的標志或土地證上規定得不夠明確。
(二)公社化時期體制調整,新劃地界不清或調整不合理,協議書訂得不明確。
(三)因過去無償佔有或平調而變動的土地。
(四)因歷年集體搞水利建設、平整土地造成地界變更,土地原有狀況或新隊之間歸並,原有田界鏟除,無原始記載,現在恢復鄉村原建制無歷史依據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區劃變更,原社隊之間、社隊與國有土地之間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開荒,侵佔他隊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權屬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種歷史原因遺留下來的土地瓜葛問題。
(八)因土地的徵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而產生的權屬爭議等。
(九)鄉鎮集體企業建設用地,由於過去沒有具體規定,需要重新給予核定。
(十)鄉村公共事業或公益事業佔有的土地,過去沒有給過補償,群眾後來提出要補償等問題。
(十一)1950年無償劃撥的荒山、荒坡、荒地等,當時未計算面積,並無規定地界,幾經變遷,從而引起地權、地界的爭議。
(十二)有的單位徵用土地的證據遺失,無據可查,從而引起的土地爭議。
(十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從而引起的土地爭議及城鎮個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權屬爭議。
(十四)企業與企業之間因土地權屬不清引起的土地屬爭議。

⑸ 什麼是土地侵權糾紛

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

土地糾紛由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

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5)建設用地使用權侵權糾紛擴展閱讀:

土地糾紛處理標准:

1、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

2、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3、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⑹ 土地使用權糾紛,請教法律專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倒賣土地。組長私自出賣土地的行為是違法的,並屬於違法交易數額巨大,涉嫌犯罪,你可以去公安局報案,也可以去檢察院報案。相信你會重新得到自己的土地。

⑺ 侵佔他人土地使用權應付什麼法律責任

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如果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要承擔刑事責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建設用地使用權侵權糾紛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上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據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⑻ 什麼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依據《物權法》,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權利人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但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的合同。依據《物權法》第137條的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劃撥等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可以採用拍賣、招標或協議等方式,但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竟價的方式出讓、採取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積;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解決爭議的方法。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將出售、交換和贈與等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方式都統稱為「轉讓」,而《物權法》則將「轉讓」與互換、出資、贈與等並列,單指買賣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⑼ 土地使用權爭議

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即佔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權利。土地使用權的客體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

農用地使用權指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國有土地建設用地指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用於建住宅,稱宅基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爭議是因土地使用權屬歸哪一方即權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無論土地性質和用途如何,只要因佔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權屬歸屬存在爭議,就是土地使用權爭議,應由人民政府處理。

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是權利人已經依法取得的農用地佔有、利用、收益權利遭受他人非法的侵犯而發生的糾紛。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的前提是:對佔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權屬歸屬不存在爭議即權屬歸屬明確。即使權利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曾經被有關機關通過登記發證等程序確認,但利害關系人對權屬歸屬提出異議,這類糾紛仍應認定為土地使用權糾紛,由政府處理。歸屬經處理、復議、訴訟等程序確認。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爭議,由人民政府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接到決定書30日內,可以鄉法院起訴。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可以申請仲裁或直接起訴。

認定是否侵權,前提是確認權利主體既確權。因此,被告只要對訴爭土地權屬提出異議,應認定土地使用權糾紛,先由政府確權處理。處理程序不是認定和區分案件性質的理由。因為先確定案件性質,再考慮處理程序。
根據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規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過程中政府頒發的權屬證書作為證據之一,這說明政府已經頒發證書的土地也可能發生權屬爭議。

因土地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土地使用權確認在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被稱為土地確權。不論稱為如何,實質上都是對土地使用權歸屬的確認。

土地使用權確認是指在土地使用權的歸屬不明或發生爭議時,利害關系人請求有關權利機關 確認土地使用權歸屬,從而解決土地使用權爭議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確認請求權由對特定的土地有利害關系人行使,利害關系人不一定是土地使用權人,在土地使用權的歸屬不清或發生爭議時,利害關系人可以是任何與特定的土地就土地使用權歸屬有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他們都可以向有關機關或機構提出土地使用權確認的請求。

土地使用權確認是土地使用權保護的前提,只有通過確認土地使用權,才能明確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只有在土地使用權歸屬明確的情形下,土地使用權受到侵害或妨害,土地使用權人既可以直接行使土地使用權請求權,以土地使用權方法進行保護,也可以行使債權請求權,以債權方法進行保護。在土地使用權歸屬不明或發生歸屬爭議的情況下,首先應通過土地使用權確認,明確土地使用權歸屬之後,才能確定誰是真正的土地使用權人,才能確定請求權行使的主體。

土地使用權確認的確權主體是行政機關合人民法院 行政機關擁有行政裁決權,對有關土地權屬等爭議,依法行使裁決權。對行政機關確權決定不服的,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審查。

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土地使用權歸屬的確認,二是對土地使用權內容的確認。

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就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即確認對特定的土地享有直接佔有和排他權利的權利人,所要確認的權利主體,包括使用權和擔保權的權利人。行使返還原物、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請求權,都是以土地使用權歸屬確定為前提,如若權利歸屬不清,行使土地使用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將沒有依據。

⑽ 關於開發商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抵押後的債務糾紛

1、起訴是必須的,而且要快!對方的土地使用權已經做了抵押登記,一般問題不大,問題是要衡量以後實現債權時土地拍賣款是否能足額償還債務,如果不能,則必須申請查封房屋。

2、可以查封沒辦手續的房子,因為房子是一種事實狀態存續著,且我國是「房地一體」的制度政策,查封這種「違章建築」是沒有問題的。

3、你們最好做訴前查封,保證對方不會耍手段。訴前是必須提供擔保的。

4、一般律所都是以一般代理做這些案子,很少以風險代理做的。或者你能找到熟人,也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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