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所有權轉移侵害繼承人利益
㈠ 被繼承人的遺產被轉移,需要承擔什麼後果
遺產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版他財權產權益。任何繼承人不得私自轉移、惡意侵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因此,發現轉移遺產的情況,可以向法院起訴追回應繼承的份額,轉移遺產者有可能承擔減少繼承遺產的法律後果。其他繼承人如果不共同起訴他,法院會在起訴後通知他們,並均列為原告,如果有不願意做原告的,則表示放棄了此財產的繼承權。起訴前,收集非法轉移遺產的確鑿證據,收集非法轉移人的身份情況,然後持上述證據向主要遺產所有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查封、凍結被轉移的財產,為將來勝訴後有財產可供執行。對於涉及銀行的證據,可以在起訴後,向法院申請,請求法院協助到銀行取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㈡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這句話怎麼理解,舉個例子吧。
財產所有權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於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原始取得的根據主要包括:
①勞動生產
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生產活動獲取勞動產品,以及通過擴大再生產取得其所創造的勞動產品.
②收益
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物質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
③添附
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並在一起,從而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則要確認該新財產的歸屬問題.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滲合,難以分開並形成新財產.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
在上述情況下,關於新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歸當事人共有.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應歸給新財產添附價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給付適當的經濟補償.如果取得新財產所有權的一方的添附行為出於惡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財產而進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過失行為,則原所有人除有權向他請求經濟補償外,還有權要求 他賠償因添附所造成的損失.
④沒收
國家根據法律、法規採取強制措施或強制手段,剝奪官僚資本、反革命分子或違法犯罪分子的財產歸國家所有.
⑤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所以,遺失物並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為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佔有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根據《民法通則》第 7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同樣,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也應歸還失主.
⑥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是指埋藏和隱藏於他物之中,其所有權歸屬不明的動產,此類物應歸屬於國家所有,在該物上繳國家以後,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裡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這種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作為取得的前提條件的.
繼受取得的根據主要包括:
①買賣合同
民事主體雙方達成協議,出賣人一方將出賣財產交給買受人一方所有,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價款.通過買賣,由買受人取得了原屬出賣人的財產所有權.
②贈與、互易
贈與人自願將其財產無償轉移給受贈人,一方以金錢之外的某種財產與他方的財產相互交換,也可導致所有權的移轉.
③繼承遺產
繼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④接受遺贈
自然人、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為受遺贈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贈的指定,取得遺贈的財產.
⑤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財產所有權,如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合股集資的方式組成合法經濟組織,形成新的所有權形式.
㈢ 惡意轉移財產給親屬 親屬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承擔的法律責任
1、遺產尚未開始繼承時(即被繼承人還未死亡),法定繼承沒有開始,這時「遺產」仍然是被繼承人合法財產,法定繼承權人無權處分遺產。這時應該以無權處分財產規則來處理,即:法定繼承權人轉移財產(買賣、贈與等)的,為效力待定行為,如果被繼承人事後未追認,該行為無效,應由該繼承人承擔責任,如果財產受讓人是善意且從正規途徑取得(合理價格,動產已交付,不動產已登記),依照物權法受讓人可以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繼承人向被繼承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007年10月以後行為的),或者依照合同法,繼承人向受讓人承擔違約責任,受讓人可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原財產應返還(2007年以前行為的,尤其是合同行為適用);如果是惡意(即知道繼承人無權處分該財產),那麼受讓人應當返還原財產或與繼承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被繼承人事後追認其效力,當然轉移行為是有效的。
2、如果繼承已經開始而遺產尚未分割,那麼按照物權法該遺產是屬於所有法定繼承人共同共有的,如果某一法定繼承人私自轉移該遺產,由於共同共有中處分需要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才可進行,所以屬於無權處分,仍舊按上述無權處分規則來處理,即以全體共有人的追認為有效前提,否則按上述無效的後果處理。
3、如果遺產已經分割,屬於該繼承人應分得財產的,他有處分權,不存在轉移財產的責任;不屬於該繼承人應分得財產的,如果轉移財產,屬於侵犯其他法定繼承人財產權,財產權人有權要求損害賠償或者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
㈣ 什麼是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
財產所有抄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種含義:(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繼承權必需具備(1)必需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財產。(2)必需是公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㈤ 關於財產所有權的有效的維權途徑和方法
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可以是對儲蓄、房屋、家電、書籍等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也可以是對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的所有權,無論是生產資料還是生活資料所有權,都是所有人針對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如下基本權利:
1、佔有權:即所有人對財產的實際控制和掌握的權利,如公民對各種家電、衣物的支配和控制。
2、使用權:即所有人依法按財產的性能和用途,對財產加以利用的權利。如公民使用家電、衣物滿足衣食住行和精神消費的需要。
3、收益權:即所有人對利用財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有據為已有的權利。如公民出租房屋就有獲取租金的權利。
4、處分權:即所有人有決定財產的歸屬和命運的權利,也即所有人有處置財產的權利。例如公民將房屋出賣、將食品食用、將物品丟棄等行為都是對財產的處置。
財產繼承權
(一)財產繼承權的概念及法律特徵
1.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個人所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
2.財產繼承權的法律特徵為
(1)它與財產所有權相聯系;
(2)它與一定身份相關聯;
(3)其實現必與一定法律事實相聯系。
3.繼承的方式
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有四種: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
(二)法定繼承
1.法定繼承的概念
法定繼承是指關於繼承人的范圍、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產分配的原則,按法律規定處理的一種繼承方式。
2.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范圍
我國法定繼承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順序中的繼承人的權利是相等的。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替被繼承人的子女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
代位繼承人只限於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並且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繼承權。
(三)遺產處理
1.有人繼承或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的地點,通常是死者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2.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如果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成員,其遺產歸集體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其遺產一律歸國家所有。
3.遺留債務的清償
繼承遺產的人應首先清償被繼承人的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被繼承人生前的合法債務,繼承人應負責先用遺產清償,然後再進行遺產分割,清償的原則是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4.繼承的訴訟時效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㈥ 財產所有權,財產繼承權
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可以是對儲蓄、房屋、家電、書籍等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也可以是對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的所有權,無論是生產資料還是生活資料所有權,都是所有人針對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如下基本權利:
1、佔有權:即所有人對財產的實際控制和掌握的權利,如公民對各種家電、衣物的支配和控制。
2、使用權:即所有人依法按財產的性能和用途,對財產加以利用的權利。如公民使用家電、衣物滿足衣食住行和精神消費的需要。
3、收益權:即所有人對利用財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有據為已有的權利。如公民出租房屋就有獲取租金的權利。
4、處分權:即所有人有決定財產的歸屬和命運的權利,也即所有人有處置財產的權利。例如公民將房屋出賣、將食品食用、將物品丟棄等行為都是對財產的處置。
財產繼承權
(一)財產繼承權的概念及法律特徵
1.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個人所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
2.財產繼承權的法律特徵為
(1)它與財產所有權相聯系;
(2)它與一定身份相關聯;
(3)其實現必與一定法律事實相聯系。
3.繼承的方式
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有四種: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
(二)法定繼承
1.法定繼承的概念
法定繼承是指關於繼承人的范圍、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產分配的原則,按法律規定處理的一種繼承方式。
2.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范圍
我國法定繼承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順序中的繼承人的權利是相等的。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替被繼承人的子女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
代位繼承人只限於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並且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繼承權。
(三)遺產處理
1.有人繼承或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的地點,通常是死者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2.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如果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成員,其遺產歸集體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其遺產一律歸國家所有。
3.遺留債務的清償
繼承遺產的人應首先清償被繼承人的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被繼承人生前的合法債務,繼承人應負責先用遺產清償,然後再進行遺產分割,清償的原則是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4.繼承的訴訟時效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㈦ 遺產繼承人轉移財產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遺產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回其他財產權益。任何答繼承人不得私自轉移、惡意侵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因此,發現轉移遺產的情況,可以向法院起訴追回應繼承的份額,轉移遺產者有可能承擔減少繼承遺產的法律後果。其他繼承人如果不共同起訴他,法院會在起訴後通知他們,並均列為原告,如果有不願意做原告的,則表示放棄了此財產的繼承權。起訴前,收集非法轉移遺產的確鑿證據,收集非法轉移人的身份情況,然後持上述證據向主要遺產所有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查封、凍結被轉移的財產,為將來勝訴後有財產可供執行。對於涉及銀行的證據,可以在起訴後,向法院申請,請求法院協助到銀行取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㈧ 財產所有權是否屬於人身權利
在民法上,人具有兩大權力,人身權和財產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一般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財產所有權具有可轉移性,因此是屬於財產權。
關於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區別,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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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身權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