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和煤礦所有權
『壹』 國家對農業項目土地審批遇到煤炭資源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佔或者盡量少佔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二十三條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許可權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准,評定土地等級。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制定統計調查方案,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佔用耕地的單位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第四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佔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六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二條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並給予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行政處分。
『貳』 政府強行關閉符合條件的煤礦違反了哪些規定
政府強行關閉符合條件的煤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專條:公民、法人、或者其屬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徒弟、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進行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利益主體可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如果對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注意,行政機關侵犯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必須先進行行政復議,對復議不滿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叄』 某村發現本村草原下蘊藏煤礦,煤礦所有權歸
依據憲法第九條規定:礦產資源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規定: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北京市博道律師事務所陳德德提供以上解答
『肆』 國外自然資源管理模式及選擇動因分析
此文原載《國土資源情報》2005年第2期
綜觀各國自然資源管理,大致經歷了由被動的、「後發性」的、解決糾紛式的管理,到逐步理性,逐步進入主動、「先導性」的科學與法制管理。盡管各國存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制度選擇的差異,但對資源的管理都是相當重視的,都設有專門部門、機構,管理一類或幾類自然資源。本文在考察分析部分國家資源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能的履行和演進趨勢的基礎上,提出了自然資源管理的三種模式,即集中、相對集中和分散管理;為了深入了解某種資源的管理,這里選擇了土地、礦產、海洋、森林資源作較具體的分析,部分國家涉及了水、草原資源管理問題。
1 國外自然資源管理模式
綜合考察各國自然資源管理,由於各種資源本身的差異、各國管理制度和發展水平的不同,在資源管理方式上很難找到完全相同的國家。也就是說,無論哪類國家,既找不到絕對集中管理各種自然資源的國家,也找不到完全分散管理各種自然資源的國家。因此,本文所提的集中與分散管理模式都是相對的。
1.1 集中管理模式及其特徵
集中管理模式是將土地、礦產、海洋、森林等主要資源由中央政府的一個部門統一綜合、協調管理,如美國、加拿大、俄羅斯等國家實行的是集中管理模式。美國的土地、礦產、森林(部分)由內政部集中統一管理;加拿大的礦產、森林、土地(部分)由自然資源部集中統一管理;俄羅斯的礦產、海洋、環境等統一歸自然資源部管理。
集中管理模式的特徵表現為:
(1)過程的漸進性。這與對各種自然資源的認識和利用程度有關。在人類歷史發展的初期,即使近代的大部分時期,由於生存在地球上的人較少,處於人少資源豐富的狀態下,人類對自然的索取十分有限,表現為資源的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可以無限制地利用。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口的增加,人與自然的平衡被逐步打破,需要對某些短缺資源的使用加以控制和配置管理,而短缺資源的種類還會隨著社會需求的不斷擴大而增加,為降低社會對資源管理的成本,提高管理的效率,實行集中管理成為必然。另外,各種資源之間有著內在的聯系,如森林生長在土地上,礦產埋藏在地下,顯然森林的養育、採伐等管理活動離不開土地的管理;礦產的開發不依土地的佔有、使用為前提也無從談起。因此,各種資源的協調、綜合管理逐步走向集中是大勢所趨。
(2)資源的充足性。資源開發在本國的出口創匯、增加就業、穩定經濟等方面佔有重要地位。如美國的天然氣、銅、鋅礦產量居世界首位,煤產量居世界第二位,石油產量居世界第三位,鐵礦石、鉀鹽、磷酸鹽、硫磺等礦物儲量均居世界前列,其他礦產有鉛、鉬、鈾、鋁礬土、金、汞、鎳、碳酸鉀、銀、鎢、鋁、秘等。又如加拿大,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礦產品出口國之一,其產品的80%用於出口,豐富的礦產包括金、銀、銅、鈾、石油、天然氣、煤等60餘種;在自然資源產業直接就業人數達到96.9萬,相關間接服務人員也有97萬。自然資源產業投資佔到全國新增投資的24%。正因為資源開發利用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對資源管理部門特別重視,要求集中多方面力量協調各種關系。
(3)體制的適應性。指的是國有資源所有權、處置權和管理權基本一致的管理體制。集中管理的是國有部分資源。美國和加拿大的土地、礦產、森林等資源所有權分屬聯邦政府、省(州)政府和私人所有,處置權和管理權也分別在三個主體。當然,起主導作用的仍是聯邦和省政府,私人處於從屬地位。
(4)發展的帶動性。包括經濟發展、工業水平和調查技術水平的提高。經濟發展加大了資源的需求規模和種類,工業化水平的提高為資源的綜合利用和多類資源的綜合效益發揮奠定了基礎,資源調查技術的提高為全面了解資源情況、信息化服務等提供了條件。另外,市場化水平和社會組織的健全也是這類國家的共同特點。
1.2 相對集中管理模式及其特徵
相對集中管理模式是指中央政府部委以下的二級機構管理或少數專門的中央政府部委對土地、礦產、海洋、森林、水等主要資源的管理,以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較為典型。如法國的能源和其他礦產由經濟、財政和工業部統一管理,地產由稅務總局的地產管理局統一管理,海洋資源由法國海洋國務秘書處集中管理(宋國明,「法國國土資源管理與產業管理的方式」,《國土資源情報》,2004年第2期)。在德國,與自然資源管理相關的部門包括財政部、司法部、環境保護部、經濟技術部、消費者保護食品和農業部、經濟合作與發展部;聯邦機構未設單獨的內閣級資源管理機構,土地、礦產、海洋、水等資源管理機構設在相關部內的司局或部門(付慶雲,「德國自然資源管理」,《國土資源情報》,2004年第3期)。日本的資源管理機構主要是產業經濟省。
資源相對集中管理的特徵表現為:
(1)經濟發達對各種資源需求強度大。據聯合國《世界能源統計年鑒》提供的資料,20世紀中期,全世界每年消耗的能源約為30億噸標准燃料,到20世紀70年代末達到87億噸標准燃料,80年代一躍達到100億噸標准燃料。由此可見,全球經濟發展對能源的消耗是逐步增加的。另外,研究表明,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單位國民生產總值礦產品消費量下降,而人均礦產品消費量上升,如圖1(胡小平,「不同國家在不同發展時期經濟增長與資源消耗的關系對比分析」,《國土資源經濟研究參考》,2003-3-25)所示,而且,這種對資源的需求強度彈性系數很小。正是在國內需求強勁,甚至剛性的情況下,政府部門為保證國民生活質量不受或少受影響,必須組織強有力的政府機構擴大對外交往,以最大限度滿足國內各方面需要。如日本在經濟產業省設置資源能源廳,負責礦產和能源的開發管理。
圖1 1998年世界不同收入國家人均GNP與人均一次能源消費量關系圖
(2)資源缺乏對進口資源依賴程度高。工業高度發達的國家,如歐洲的英、法、德等,亞洲的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在經歷了多年的國內資源開發和消費彈性很低的情況下,其供應量和消費量嚴重失調,對各種資源的國外供應依賴程度逐漸增強。
法國自然資源不豐富。所需鐵礦石大部分依賴進口;有色金屬儲量很少,幾乎全部依賴進口;所需石油的99%,天然氣的75%靠進口。主要工業部門有礦業、冶金、汽車製造、造船、機械製造、紡織、化工、電器、動力工業、日常消費工業、食品工業和建築業等。新興工業如核能、石油化工、海洋開發、軍工、航空和宇航等部門均有較快發展。核電設備能力、石油和石油加工技術居世界第二位,僅次於美國(http://e.sina.com.cn/a/2004-03-24/63254.html)。
又如日本,曾一度是銅的出口國,鉛和鋅的蘊藏量也較豐富,還曾有過一些較大的、著名的煤礦。但是,與世界上其他同等人口規模的國家相比,無論從其礦物的蘊藏總量還是從人均佔有蘊藏量來說都是比較貧乏的,特別是石油、煤炭、鈾等能源資源尤顯缺乏。2001年,日本為世界第二大石油進口國,石油進口量25720萬噸,進口銅精礦居世界第一位,為103.97萬噸。目前,日本的能源進口率雖然有所降低,但仍在80%左右。日本的核電在能源供給總量中佔15%~16%,但核燃料全部依賴進口。
德國經濟對外依存度更高,農產品產量僅能滿足國內需求的一半,石油幾乎全部依賴進口,是世界第二大管道天然氣進口國,其他礦產資源也是匱乏,在西方採掘工業產品中,德國的消費量約佔10%,而自己的採掘量僅佔1%,除煤炭和鉀鹽資源豐富外,其他礦產資源或相當短缺,或完全沒有。
(3)協調機構對政府和企業溝通有力。相對集中的資源管理方式使得部門間的溝通與交流成為主要障礙,發揮協調機構的作用成為必然選擇。如日本的綜合資源能源調查會,其委員由經濟產業大臣任命,主要職能是應經濟產業大臣的咨詢要求,對確保能源以及礦產資源的穩定有效供給,促進資源有效利用的政策進行調查審議;應經濟產業大臣或其他大臣的咨詢要求,對石油的分配等重要事項進行調查審議。該類協調機構了解企業和世界同類企業的情況,往往對政府政策的制定有直接影響,起到了很好的橋梁作用。
法國的水資源管理中的流域委員會,是流域水利問題的立法和咨詢機構,委員會由水戶、地方行政官員、社會組織的有關人士,特別是水利科技方面的生態學者組成。流域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每年召開1~2次會議,通過一些決議,同時對流域長期規劃和開發利用方針、收費計劃提出權威性咨詢意見。而當地具體管理水資源的部門實際是該委員會決議的執行機構。流域委員會與流域水資源管理局的關系是咨詢制約關系,水資源工程和水管局的財務計劃,如果不能得到流域委員會的批准,就不能付諸實施。這樣的管理模式,其作用是增強水資源開發利用決策中的民主性。
1.3 分散管理模式及其特徵
分散管理是將土地、礦產、海洋、森林、水等主要資源分別由中央政府的多個部門管理。巴西、智利、墨西哥和印度屬於這類管理模式,以印度較為典型。
印度的礦產、能源、土地、水、森林和海洋均有專門的部門管理,森林資源由環境和森林部管理。有些資源涉及多個部門管理,如能源資源分別由石油天然氣部、煤炭和礦山部、非傳統能源部管理;土地資源分別由農村發展部、城市發展部、海洋發展局負責;海洋資源不僅主要涉及到海洋開發局,還涉及到煤炭和礦山部(管理海洋礦產資源)、石油天然氣部(管理海洋石油資源)、環境和森林部(管理海洋環境)、國防部(管理水下航道、水下建築等)和沿海各邦地質局等。又如,水資源管理,水資源部是聯邦政府主要部門,但其管理還涉及到環境與森林部(水質量管理)、農村發展部(農村飲用水管理)、工業部(工業用水管理)、電力部(水力發電管理)、城市發展部(城市飲用水管理)等。歸納起來,印度自然資源管理的聯邦政府部門主要包括10個:礦山和煤炭聯合部、石油天然氣部、非傳統能源部、原子能局、農村發展部、農業部、城市發展部、海洋開發局、環境和森林部、水資源部。
巴西聯邦政府為協調管理好各種資源分別設置了全國能源、核能、石油、森林、墾殖和土地改革委員會以及全國礦業生產局。智利除在內閣設有專門的礦業部長外,還設有全國能源、銅、有色金屬委員會等(新華社國際部資料編輯室,《各國國家機構手冊》,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93)。
分散管理的特徵表現為:
(1)發展中國家,資源開發在本國經濟中佔有較重要地位。按照世界銀行的劃分標准,年人均收入在70美元以下的即為發展中國家。處於快速工業化的國家,對各種資源的消耗均表現較突出,資源開發業對國民經濟的貢獻也較大。印度耕地面積約1.6億公頃,是世界重要的產棉國和產茶國;擁有豐富的礦產資源,鋁土礦儲量佔世界第五位,煤炭產量居世界第四位,雲母出口量佔世界出口量的60%;森林5300萬公頃,覆蓋率為16%。
智利工業產值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35%,從業人員約占總就業人口的25%,主要工業部門包括食品加工和采礦業、石油精煉、造紙、化工等;采礦業是國民經濟的主要支柱產業,銅年產量約佔世界的15%,主要工業產品有石油冶煉產品、粗銅和精煉銅、水泥、粗鋼、生鐵、葡萄酒。
墨西哥是世界最大的銀生產國,佔世界總產量的1/6左右;礦業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左右。
在南非,礦業、製造業、建築業和能源業是工業四大部門,礦產品出口約占出口收入的50%,全國約有12%的勞動力從事礦業。農林漁業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在國民經濟中作用不斷減小。出口產品有黃金、金屬及金屬製品、鑽石、食品、飲料及煙草、機械及交通運輸設備等製成品。主要進口機械設備、交通運輸設備、化工產品、石油等。
(2)資源較豐富,具備向工業化高級階段邁進的基礎。如印度自然條件較為優越,煤、鐵、錳、鉻、鈦、菱鎂礦、鈹、鋯、釷、獨居石、雲母和白雲石等礦產資源的儲藏量均居世界前列,石油、天然氣、鋁土、銅、金和鉛鋅等礦的儲量也較豐富。墨西哥的銀、石油、鉍、鎘、鉛、鋅、銅、汞、銻、硫、重晶石、螢石、鍶、錳、砷、天然鹼、硅灰石等礦種儲量居世界前列。
智利擁有非常豐富的礦、林、水產資源,銅的蘊藏量居世界第一,約30%的銅礦資源,20世紀90年代,智利的採掘業出口佔全國出口總值的45%~50%,其中82%來自銅工業,銅出口收入佔全國的40%(吳榮慶等著,《拉丁美洲若干國家礦業投資環境分析和比較研究》,中國大地出版社,2001)。
南非以豐富的礦物資源馳名世界,現已探明儲量並開採的礦產有70餘種,黃金、鉑族金屬、錳、釩、鉻、鈦、硅鋁酸鹽的儲量居世界第一位,鑽石、石棉、銅、釩、鈾以及煤、鐵、鈦、雲母、鉛等的蘊藏量也極為豐富,黃金、鑽石、釩、錳、鉻、銻、鈾、石棉等的產量均居世界前列。豐富的資源、廉價的勞動力,加上先進的管理,使南非成為當今非洲經濟最發達的國家。南非是世界最大的黃金生產國和出口國,2001年黃金出口佔南非出口總額的11%。但近年來因國際市場黃金價格下跌,鉑族金屬已逐漸取代黃金成為最主要的出口礦產品。南非還是世界主要鑽石生產國,產量約佔世界的8.7%。南非德比爾斯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鑽石生產和銷售公司,總資產200億美元,其營業額一度佔世界鑽石供應市場90%的份額,目前仍控制著世界毛坯鑽石貿易的60%。
(3)綜合協調機構作用大,保證了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上面列舉的巴西、智利等國都設有綜合協調委員會,各種委員會是保證本國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重要協調機構。印度沒有設置專門的資源利用管理方面的協調機構,但該國的計劃委員會、建議委員會和財政預算委員會等綜合性機構,在制定國家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時從宏觀上進行平衡各種問題,可以起到綜合協調的作用。
(4)政府在資源開發管理中居於主導地位。由於經濟發展處於一種起步狀態,各類組織機構的作用尚未完全發揮,尤其是生產組織還在向競爭性的市場化邁進過程,需要完善的地方還很多。因此,政府對經濟的引導甚至是主導的作用一時還難以退出舞台,政府對經濟的行政干預是必須的手段。
2 國外自然資源管理模式選擇的動因分析
人類在對開發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的機會選擇過程中,受社會發展水平的影響,不同時期有著截然不同的抉擇。分析其選擇的內在原因主要是認識的提高、經濟發展和機構改革的需要、管理的需要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2.1 認識的提高
由分散到集中的管理方式的演變本身就是對資源的開發與保護孰重孰輕的認識過程。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的發展史一再證明,為了當時的經濟發展,無度地掠奪式地開發資源,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發展的道路是殊途同歸的。
以美國為例,19世紀大多數時間里,美國民眾都認為土地、木材、水、礦物、野生動植物資源是用之不盡的,政府對這些資源的開發管理制度與民眾的認識背道而馳,內政部主要任務是處理私營、個體及合作公司在公有土地上對森林的毀壞,有目的地進行資源管理。進入20世紀,內政部日益致力於扭轉國民對待這些自然資源的傳統做法,主張在科學技術和國家法令的指導下,本著有益於社會的原則合理地開發。農場和灌溉設施可以租賃給私營企業,依照國家標准發展;礦地可以租用開采;在保證木材和草地可持續生產的前提下,允許放牧和砍伐。
為更好地發揮荒地、荒山的作用,1907年內政部將屬於地質調查局的開墾服務處職能擴大,成立獨立局,並於1923年命名為開墾局。開墾局後來完成了大量的項目——包括舉世聞名的胡佛和古勒大壩、加利福尼亞全美運河、科羅拉多地下供水隧道、防洪工程、電廠以及以前不能供養移民的大片土地上休閑資源的開發、種植業和相關工業的發展等。1903年開始建造的羅斯福大壩使得菲尼科斯和亞里桑那成為美國第一個重要的農業中心。美國內政部機構的沿革(圖2),無論是眾多部的獨立(1882年和1888年的農業部和勞動部的獨立;1953年和1977年教育部和能源部的獨立),還是內部新機構的成立(1879年地質調查局的成立,養老、專利管理事務辦公室的成立;2004年內政部機構增至8個,包括土地、復墾、漁業等),均從不同側面反映了資源管理的集中化趨勢。
圖2 美國內政部機構圖
2.2 經濟發展和機構改革的需要
經濟發展和機構改革是資源管理模式改革的前提,是為了更好地保證經濟發展對各種資源的需要。
如日本中央政府機構是根據1948年制定的《國家行政組織法》設立的省(省長官為大臣,稱「相」)、廳體制。在戰後幾十年發展過程中,逐漸演變為以總理府為首的22個省、廳的龐大體系。中央各省的省職員少則過萬,多者達到數萬,加上門類繁多的下屬機構,全國「特別職」與「一般職」國家公務員合計達到110萬人以上。圖3,日本能源資源廳的沿革證明了這一點。從1949年成立資源廳,1952年將資源廳的職能分割到通商產業省的礦山局、煤礦局、礦山保安局和公益事業局,到1973年礦山局和公益事業局合並成立能源資源廳直至2001年的機構改革形成了目前的局面,均是為了適應資源產業的發展,致力於基礎產業的培養,努力擴大出口,處理石油危機和貿易摩擦問題。隨著泡沫經濟的破裂,日本政府率先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並一直致力於通過維持能源的持續穩定供給來支撐國家經濟發展。
圖3日本能源資源廳綜合機構變革框圖
2.3 管理的需要
機構精簡是各國政府致力於改革的重要方面,減少或者合並政府機構,將職能相似的納入一個相對集中的部門是通常的做法。這樣可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使得政府可以將更多地福利留給人民。印度政府的40多個中央政府機構和日本的20多個相比,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管理集中程度的差異。
2.4 技術的保證
可以想像,缺少發達的通訊設施或者先進的調查手段,實行集中管理只能是空談,至少是不現實的。因此,必要的技術支撐是保證資源管理實現集中管理的客觀基礎。
『伍』 兗礦集團的 山西天池煤礦所有權是不是歸兗礦集團所有還是與地方合建的
歸兗礦的
『陸』 中國的草原民族發展歷程
草原文化作為具有鮮明地域特點的文化類型,在漫長的歷史年代中與中原文化、南方文化共存並行,互為補充,為中華文明的演進不斷地注入生機與活力。
中華民族的草原文化,從廣義的角度分析,包括北方草原(今之蒙古草原)、西域地區、青藏高原三大版塊,從狹義的角度分析,則專指北方草原。本文的分析以北方草原為研究對象。
草原文化以草原民族的游牧文化為主體,在北方草原,即是以主要發源於蒙古高原西部的匈奴、突厥、回紇(回鶻)、維吾爾、黠嘎斯(柯爾克孜)、哈薩克族系,發源於蒙古高原東部至大興安嶺的東胡、烏桓、鮮卑、契丹、蒙古族系,主要發源於大興安嶺以東的肅慎、女真、滿族族系等三大族系的草原民族形成、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生產、生活、意識形態、風俗習慣的總體,即北方草原的「原生文化」;包括北方草原民族與中原民族、西域民族、藏族及南亞、中亞、西亞、歐洲等民族交往中,特別是北方草原民族入主中原、建立中央王朝後創造的「次生文化」;還包括自古以來生活在北方草原、卻並非游牧民族的人們創造的「共生文化」。
一、華夏萬古溯根源——草原文化是中華文明的主要起源之一
中華文明有三大主源,即以中原和西北、華北旱作農業為基礎的黃河文化,以南方水田農業為基礎的長江文化,以北方草原畜牧業為基礎的草原文化。當遠古的華夏先祖蓽路藍縷,在中原和南方撒下中華文明的種籽的時候,在廣袤的蒙古高原,草原文化最初的開拓者也走出蠻荒,迎來了文明的晨曦。
『柒』 內蒙古烏蘭察布市煤炭交易市場
包頭市的事實[編輯本段]內蒙古自治區,中國最大的城市。也稱鹿城,草原弗蘭克。在完成的包鋼稀土,在那裡他們被稱為草原弗蘭克的發展。位於內蒙古西部自治區,毗鄰東部呼和浩特,烏蘭察布草原西部巴彥淖爾盟在北方接壤,在南部靠近黃河,隔河相望??,伊克昭盟。這三個城市的司法管轄區(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二礦(白雲鄂博礦區,石拐區),4個農業和牧業旗縣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明安聯合旗,固陽縣,九原區),經濟開發區。包頭早在5000年前,人類住區。直到乾隆年間,包頭才形成的兩個側面村的街道。嘉慶十四年(1809年),包頭村改為頭城鎮平綏(現京包)鐵路延伸到包頭1923年,中國西北地區,洪水,乾旱和碼頭的商業城市。縣成立於1926年,成立於1938年,1945年推出的一個城市,市,縣並存。 1953年縣留市。包頭市的南端,位於內蒙古高原,陰山山脈橫貫城市中等偏下,形成北部高原,中部山地,南部平原三個地形區域的。黃河流經城市的南緣,屬溫帶大陸性氣候。年平均氣溫6.4°C,年降水量310毫米,無霜期110天至142天。礦產資源豐富,已探明40餘種。白雲鄂博聞名中外,一個巨大的多金屬礦的稀土礦儲量位居世界第一。包頭鋼鐵稀土公司是國內領先的鋼鐵行業的骨幹企業。交通便利,京包,包蘭,包白包神鐵路交叉口;民航班機飛往呼和浩特的航班,北京。東北部城市70公里五當召(寬修道院),建於晚清時期,中國最有名的寺廟。此外,還有美岱召昆都侖趙梅力更召等著名寺院。東河區境內轉移龍藏,風景秀麗的度假勝地。包頭市,位於西方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和鄰近呼和浩特巴彥淖爾盟,西接壤,北與蒙古邊界,南至黃河與鄂爾多斯市(原伊克昭盟)隔河相望。 ?27691平方公里總面積。總人口210萬人(2004年)。市人民政府駐地:昆都侖區,郵編:014025。行政區劃代碼:150200。編號:0472。拼音:包頭。氣候屬溫帶半乾旱大陸性季風氣候,年平均降水量312毫米,年平均氣溫6.4°C,年平均日照3145小時。包頭,蒙古語意為所謂的「鹿」鹿城區。包頭是內蒙古,內蒙古最大的城市和最大的城市的綠化面積。另一條語句包頭,一個來自泊頭市變音,這樣的名字的來源是來自河流的名字,「博托河包頭市坐落在黃河大拐彎的頂端,是連接環渤海經濟區和西北地區重要的戰略意義,是自治區的重要戰略布局在內陸地區的發展。包頭市地域遼闊,總面積?27691平方公里,其中市區面積? 146平方公里,管轄權在該地區9個縣,總人口230萬,其中市區人口160多萬,23城市的人口超過百萬的大城市之一。包頭市位於陰??山 - ---天山縱向成礦帶,礦產資源豐富,含有54種,其中最有名的白雲鄂博礦區稀土,鐵,煤炭,鋁,金,鈮金屬,非金屬,能源和化工原料。 ,共生的世界罕見的金屬礦山,鐵的探明儲量約10億多噸,居全國之首,鈮的儲量,稀土儲量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不僅是大型,高品位的稀土儲量,生產成本低,占國家的稀土儲量的91.6%,佔世界已探明儲量的54.2%,包鋼稀土生產在1999年(稀土氧化物),佔世界總產量的60%,是名副其實的「稀土之鄉。 「包頭是一個重要的交通樞紐連接中國北方,西北中國的西部重要的郵政和電信中心,鐵路,公路,航空運輸網路已經被基本形成。通過中國北方,西北地區的主要動脈,京包,包蘭鐵路,包神鐵路交叉口的包東行甚至可以在北京西行甚至可以在蘭州,南行可連太原,西安,上海,寧波等地; 110,210國家高速公路穿城而過,呼包高速公路建成通車,27高速公路該國的所有地區,形成北,南,東,西縣和北海丹東 - 北京---頭---銀川---拉薩---西安---頭---白雲為南北中軸線,連接的道路網內蒙古自治區區和近各省,市,自治區,密度超過全國平均水平;現代化的民航機場實現了國家計算機網路售票機場連接到4C級標准,波音737等大型飛機可以安全地起飛和土地,現在打開飛往北京,上海,廣州,武漢,縣,西安,太原,石家莊,蘭州,溫州,基本覆蓋了北中國西北,華東,中國中部,南中國,完善區域航空運輸更多的接觸提供了一個方便,快捷的服務,為包頭市,內蒙古自治區最大的工業城市,在城市和國外旅遊或商務的人。中國西北重要的工業基礎。的改革和開放以來,包頭市的經濟建設進入一段時間的持續,快速和健康發展,並不斷調整產業結構,基礎產業已經加強,的快速增長國家的經濟,稀土冶金及銅和鐵的冶金,機械製造,有色金屬,紡織,電子,化工等行業的形成,主要是齊全的工業體系,建立了30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韓國,日本,美國,美國,泰國,香港,中國的貿易,在出口的商品了27類,近200個品種。號碼的大規模,高的技術含量,由當地特點的企業繼續發展壯大。包鋼是國家的大型鐵和鋼鐵企業,是的最大的鐵和鋼企在少數民族地區,包頭鋁業廠是中國的頂級10鋁工廠之一,是也是中國第一個罕見的地球鋁國家的主要製造商,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第一稀土上市公司;內蒙古蒙古第一機械集團,北方重工產業集團公司是一個大企業,中國兵器工業;建設東望50萬噸鋁電整合項目將在國家和甚至是世界上最大的單一,鏈鋁廠,包頭市,羊絨,亞麻線占據一個舉足輕重的地位在國內和世界領導者中的一些關鍵技術,包括內蒙古蒙古王鹿絨集團是全球最大的生產商的羊絨製品之一,出口量有一直在國內同行業的前列之中。國家的總國內產品總值(GDP)的城市在2004年以60.8十億元,財政收入73.3億多元建成後,在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是11508元連接到固定資產投資34.01億元人民幣。頭槌攻門偏出城市街道整潔,高樓林立,綠樹成蔭,霓虹彩燈交相輝映,風格各異的城市廣場,住宅的旅遊景點比比皆是。到目前為止,全市已建成公園10 80多處街頭景點17大型綠化廣場,花園型城市已初具規模。在2002年包頭市被授予聯合國人居獎。包頭市制定了「決定進一步擴大開放」,「鼓勵措施,吸引外商投資,擴大出口企業,包頭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政策和規范性文件,違規和外部的客戶在包頭投資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坐落在沙漠邊緣,響沙灣是一個偉大的地方,體驗滑沙樂趣,感覺在沙漠風格和賽汗塔拉位於包頭草原的中心是唯一的城市草原城中之城,獨特的特點,在草原,草原,說,這是大自然的奇跡。景區有:梅力,九峰山。成吉思汗在沙漠中,沃爾瑪是著名的,超過100公里,距包頭市成吉思汗壯觀的陵墓,站在陵墓前,如果他們看到的「成吉思汗雄偉的方面在戰斗中。的五當召,美岱召蒙古寺院建築有一些可圈可點之處。
『捌』 煤礦所有權是誰
所有權在特定的環境下會改變,包括自願的和非自願的。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這個是不變的。
至於煤礦,國有的那就屬於國家的了;私有的那就屬於私人的了。
『玖』 法律規定歸集體所有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是指哪些
《憲法》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