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所有權人
⑴ 什麼是財產所有權財產的所有人具有哪些基本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版有、使用、收益和權處分的權利。
可見,所有權包括佔有權、
使用權、
收益權
和處分權。
佔有權,是指權利主體對自己的財產實際控制的權利。
使用權,是指權利主體按財產的性能對財產進行事實上使用的權利。
收益權,是指財產所有人享有因利用財產而獲的物質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潤
處分權,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財產進行處置。處置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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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房產證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和「財產共有人」有何區別
1、房屋所有權,又叫房屋產權,是房屋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內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規定容的范圍內,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2、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同一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所有權。財產是指擁有的金錢、物資、房屋、土地等物質財富:國家財產、私人財產,具有金錢價值、並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的總稱。大體上,財產有三種,即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即知識產權)。
⑶ 什麼是財產所有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佔有。
佔有是指對財產的實際控制。它可以是所有人佔有,也可是非所有人佔有。所有人佔有是指所有人在事實上占據或控制自己所有的財產。非所有人佔有又可分為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合法佔有是指財產所有人將佔有權轉讓給非所有人,如通過租賃佔有他人的房屋等,這種合法佔有不享有所有權。非法佔有是指非所有權人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佔有他人財產。非法佔有又可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佔有的財產是非法的。如一頭失散的牛被桑某拾到後,桑某贈送給好友馬某,桑某贈給馬某時說這只牛是他家自己養的,那麼馬某佔有此牛就是善意佔有。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佔有財產是非法的,仍然佔有他人財產。如上例中,當桑某告訴馬某牛是他偷來的,或拾來的,而馬某仍接受「贈送」,那就是惡意佔有。
.使用。
使用即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如照相機可以用來拍照,電視機可以用來收看電視。使用又可分為所有人使用和非所有人使用。非所有人使用又可分為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合法使用是指非所有人依照法律規定或約定使用他人財產,如集體的土地個人可以承包使用;非法使用是指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所有人同意使用他人財產,如挪用公款等。
.收益。
收益是通過財產的佔有、使用、經營、轉讓而取得的收入。如存款的利息、房屋出租的租金等都是收益。收益又稱孳息,可分為天然孽息和法定擎息。家禽生蛋,果樹結果等都是天然孳息。存款利息,是法定孳息。
.處分。
處分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最終處置。如將自己的房屋出賣等等。可以這樣說,處分是財產所有權最主要的一項內容。因為處分能決定所有權的命運,而佔有、使用、收益都不可以引起財產所有權的改變。處分權一般都由所有權人享有。但也有例外,如國有企業的財產是國家的,但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某些財產進行處分。
這4項權能構成財產所有權的完整內容。財產所有權的4項權能其中任何一項或者全部權能都能與所有權人暫時分離,但所有權人並不喪失所有權。
⑷ 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如何行使
界定清晰產權的前提是權利交易的前提,提出並發展這一理論的是科斯、威廉姆森等經濟學家。科斯極為重視產權在權利交易和權利市場中的作用,明確的提出:「權利的界限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1}有了財產權的初始界定,才有權利市場的重新組合和市場交易,有了清晰的是財產權界限才為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條件。國有企業里,出現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或者所有權虛置,表明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來界定國有制的財產關系,名曰全民所有財產,人人都擁有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而實際人人都不佔有。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做一個初始的界定,對於建立清晰的權利界限,對權利的行使進行有效的制約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國有資產的原始所有
我國的國有資產主要分為,經營性國有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三類。而狹義的國有資產就指經營性國有資產。本文是以廣義的國有資產的概念為前提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其收益、撥款、接受饋贈、憑藉國家權力取得、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種類型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一)全民是國有資產原始所有者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於所有物,在法律限制范圍內,權利人對於所有物為全面的支配的物權。按照傳統的民法學理論,所有權的核心是人對物的直接的全面的支配。國有資產是全民所有,我們從現行的法律規定和先哲理論中可以地到答案。
第一,法律依據:憲法第7,9,12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得很清楚,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公共財產,三者是等同的。國家所有的財產就是公共財產,其特點是由眾多人的一個共同體所有,而社會就是由眾多人的一個共同體{2}。《國有企業財產監督條例》對國有資產的定義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企業的其他國有財產。我國憲法第7條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我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第2條第2款規定:「企業的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第二,理論依據:筆者認為國有資產是全體人創造民屬於全民所有的。國家授予企業對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國有資產為社會所有,但是社會所有的財產無可爭議的歸國家管理。
王澤鑒先生說:「民法上的所有權,分為兩類,一為單獨的所有權,二為共有。共有又分為分別共有和共同共有」{3}我們這里所指的全民所有,屬於全民共同共有,因為社會全體成員是不特定的人,因此社會所有的資產屬於「不特定人的共有」。
(二)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的行使方式
國有資產屬於全民所有。但是在實踐中,全民不能以個體的形式全部、直接地行使所有權的全部權能,必須得有代表,代理全民行使所有權。根據社會契約的理論,只有國家可以代表全民。國家是擬制的主體,也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其權利的行使應該有代理人代理。關於誰是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的代理權,目前存在以下兩種觀點:一是「人大觀點」即主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代表,代表國家行使最初的代理權。這種觀點認為,誰代表人民?應該是人民代表的集合——全國人大。全民所有,人人都是國有股東,人民代表既是國有股東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是全國國有股東代表大會。另外一種是「政府觀點」即中央政府應該是代表國家行使最初的代理權這種觀點主要是基於實踐上的考慮,認為由政府作為初始委託人可以減少改革的成本。{4}
筆者認為,國有資產的委託,不完全同於民法上的委託代理,這種委託代理呈現出多級化的形態,有行政上的上下級關系,也有民事上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國有資產的委託代理分為三個環節,第一,從全民所有到國家的原始委託。第二,從國家到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及其下屬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各級地方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機關)的一級委託。第三,從國家機關到國庫代表{5}的二級委託。除了全民是最初的委託人這一角色是不變的以外,其他代理環節的角色是雙重的,既是代理人又是委託人。
二、國家機關對全民所有權的「一級代理」
國家作為私權主體參與國家經濟活動,其物質基礎就是國家擁有國有資產,國家是一個抽象的的概念,不能享有和行使民法上具體實在的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6}這就在客觀上,要求有一個明確的人格化的主體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國家機關代理全民行使所有權。《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在這種關系中,信託人將信託的資產轉移個受託人,並委託其代為管理或者處理,受託人享有該資產的所有權,即可以按照信託人指定的目的,以自己的意志與名義管理或者處分資產。不過,所獲得的利益必須交付給信託人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一般是第三人,也可以是信託人自己),而委託人則不可以同時為受益人。在這樣的關系裡面,國家如同是信託人兼受益人,國家機關如同是受託人。這里的國家機關主要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裡面,根據需要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在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的兩個積極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這個報告的指引下,全國人大已經批准設立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國庫代表的對國有資產所有權的「二級代理」
目前在現實中,我國已經建立了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和被授權的國有全資自公司、國有控股子公司國有參股子公司組成的三層次的運營模式。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屬於國家機關,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和被授權的國有全資自公司、國有控股子公司國有參股子公司是受國家機關委託有權對國有資產進行運營的組織。他們在這里就是文章開始說的國庫代表。如得到國家科研經費的科研單位是作為「國家」的代表人使用這筆「國有資產」的科研單位與其他個人和經濟組織發生的科研經費的支出和使用的關系受到社會的制約。所有權的功能不僅在於保護靜態的財產關系,即財產在靜態上的歸屬關系,而且也在於保護動態的財產關系,即財產的流轉關系,以便促使財產在市場中實現最優化配置並實現財產的最大化增加。{7}支配國有資產的主體是多元的,龐雜的,沒有一個專門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的機構,就很難把國有資產管理好,也很難把管理國有資產的責任落實到實處。所以國民把國有資產通過信託轉移給國家,此後國家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享有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通過民事委託(需要個別性聘任或選擇產生)委託給國庫代錶行使所有權。
國家的這種民事上的委託,可以通過頒發國有資產的經營證書,簽定國有資產的經營合同以及參股的形式,把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委託給單位或者個人。這里的單位,可以是國有企業,也可以是非國有企業,只要是受託經營國有資產的單位,個人都可以是國庫代表。當然,對於個人,例如國家發個某個教授的科研基金,這個時候這個教授,就是國有資產的使用者,自然是國庫代表。我們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關,有權對他如何使用這筆科研基金享有監督的權利。有了國庫代表,就避免了在過於資產改革當中出現的國家政府機關代表在國有資產管理中的一身兼二職的情況。由國庫代表充分行使所有權,國家機關監督其實行的狀況。真正做到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得到分離,只有這樣才能理順國有資產的各種關系,才能夠有效地解決國有資產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國庫代表在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的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是特殊的,其自身的法律性質也有獨特之處表現在:
1、國庫代表本身不是一個獨特的政府行政部門不享有行政管理方面的職能,不承擔行政管理方面的責任。它享有從事有關國有資產運行的活動的權利,是由其專有的,不是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可以享有。這來自國民的信託而產生的神聖權利。
2、國庫代表享有的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經營的權利,必須由國有資產法通過法律程序進行,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國庫代表享有國有資產的管理,經營的權利,並不意味著,它就可以無視國家法律,無視市場經濟規律隨意使用國有資產。當國庫代表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時候,應該對國民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違法犯罪的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3、國庫代表必須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對外進行經濟活動的時候,國庫代表作為相應的法律主體,是以國有資產為基礎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與國有資產相關的活動。國庫代表,應該每年或者定期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是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自己使用國有資本的成果,以及重大的損益情況。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該通過立法的形式對國庫代表的活動進行監督。
我國擁有巨大的國有資產。如果把國有資產運行的好,就比其他市場經濟國家多一個優勢,而國有資產運營得好的首要條件,就是要國有資產的歸屬明確,權利人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責任,把責任落實到實處。我國的國有資產改革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還面臨著許多的問題,明確國有資產的歸屬只是我國國有資產問題中的一個,對於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艱難的事物,人們不應該期望播種與收獲同時進行,為了使它逐漸成熟,必須有一個培育的過程前面的路還很長,還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⑸ 資產所有權的介紹
資產所有權是資產所有者最基本的利益要求,簡稱為產權。
⑹ 資產評估中資產佔有方是指資產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租戶)或者二者都包括
其實從字面就很好理解,「佔有」=所有 ≠有權使用,資產佔有方指的是資產所有權人,委託方可以是資產所有權人也可以是其他主體單位。
⑺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怎樣的權力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
1、 佔有是所有權人對於財產實際上的佔領、控制。財產所有人可以自己佔有財產,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的。
2、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並不毀損其物或變更其性質而加以利用。使用權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的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潤。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關系取得的利益,後者指果實、動物的生產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收益權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時,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收益歸所有人所有。
4、處分是決定財產事實上和法律上命運的權能。處分分為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前者是在生產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質形態發生變更或消滅,後者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對財產進行處理。處分權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非所有人才能處分他人所有的財產。
所有權意味著人對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權形式。其特徵有: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是排他性的權利;所有權是一種最完全的權利;所有權具有永久性。。財產所有權制度構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我國《民法通則》及《物權法》對財產所有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財產所有權的類型主要包括:國家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社會團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
⑻ 什麼是財產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來有人依法對自源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所有權意味著人對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權形式。財產所有權在本質上是一定社會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現。財產所有權制度構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中國《民法通則》對財產所有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財產所有權的類型主要包括:國家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社會團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
⑼ 出資人所有權和法人財產權分別是什麼
就是說,只要出資者將其財產作為出資投入並成立了企業法人,那麼該出資人的出資財產就成了企業法人的財產,出資者對這部分財產就沒有了直接的所有權,只是享有股權。企業法人的財產權指公司作為法人對公司財產的排他性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主要表現為對公司財產的實際控制權,保證公司資產不論由誰投資,一旦形成公司資產投入運營,其產權就歸屬於公司,而原來的出資者就與現實資產的運營脫離了關系。 這就是所謂的出資者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分離。
⑽ 資產的資產所有權證能加人名嗎
資產的資產所有權證一般應該能加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