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版權產權 » 中美關於知識產權的訴訟

中美關於知識產權的訴訟

發布時間: 2021-02-22 09:07:11

A. 哪裡可以查到美國(或其它國家、地區)每年發生的知識產權訴訟案件數量

途徑至少有:
1、法律資料庫。不過,好的資料庫都是商業運作的,是要花錢的。
2、直接找相關的office問一下。
3、圖書館
4、網上

B. 中美知識產權分歧有哪些

經濟水平和利益的差異: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有了一定的出口能力,與美國有了貿易順差,這對美國來說是一個不原接受的事實,美國認為我國經濟的發展應歸功於對外國技術的採用,是侵犯知識產權的結果,所以美國必然要求中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以確保他的利益不受侵害.
另一方面,中國雖然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可是與發達國家比還很貧困.總體技術還很落後,技術還是需要進口.要購買他人的技術必需花大量的外匯.中國當然不願意花那麼多的錢.這種經濟利益的不一致,必然會產生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不同.

C. 中美知識產權案例分析

我從上海公司律師網找了個案例:http://www.corplaw.sh.cn/Newsinfo.asp?id=20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7)滬高民三(知)終字第3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南京東路490號。
法定代表人朱興宜,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楊軍,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一舟,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大關路33號。
法定代表人丁成紅,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斯偉江,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吳鵬彬,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真北路1425號。
法定代表人杜哲思,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斯偉江,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吳鵬彬,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刀剪總店公司)因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5)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7年4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刀剪總店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楊軍、劉一舟,被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張小泉集團)和被上訴人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德龍公司)的共同委託代理人斯偉江、吳鵬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成立於1956年 1月6日,開業之初名稱是上海張小泉刀剪商店,1982年、1988年、1993年先後變更為張小泉刀剪商店、張小泉刀剪總店、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 2006年3月24日,原告因企業改制更名為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有限公司。1987年1月30日,原告經核准注冊了「泉字牌」圖形商標。1993年10 月,國內貿易部授予原告為中華老字型大小。
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前身為杭州張小泉剪刀廠。1964年8月1日,杭州張小泉剪刀廠經注冊取得張小泉文字與剪刀圖形組合的「張小泉牌」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日用剪刀,注冊號為46474。 1981年5月1日,「張小泉牌」商標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第20類剪刀,注冊號為129501。1993和2003年連續獲得續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1991年2月28日,杭州張小泉剪刀廠經注冊獲得「張小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8類(包括剪刀和日用刀具等),注冊號為544568。2001年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11年2月27日。1997年5月7日,上述兩商標均轉為國際分類,核定使用商品第8類(包括刀剪等),有效期自1997年5月7日至2007年5月6日止。1997年4月9日,「張小泉牌」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0年12月27日,杭州張小泉剪刀廠因企業改制更名為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2001年5月14日、8月14日,「張小泉牌」及「張小泉」注冊商標先後經核准轉讓給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
2005年4月21日,原告刀剪總店公司在被告麥德龍公司處購得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生產的KSX-195G不銹鋼民用廚刀、ZG-175不銹鋼斬骨刀、HBSJ-174精製不銹鋼家用剪、 HSSJ-185精製不銹鋼強力剪、MY2000-1不銹鋼民用剪(2000型)、NS-7不銹鋼合金指甲剪、SSJ-125精製不銹鋼剪各一把。上海市黃浦區第一公證處對上述購買過程進行了公證,並於同月26日出具了(2005)滬黃一證經字第4539號公證書
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購買的不銹鋼民用廚刀包裝盒正面的上方自左向右標有「張小泉牌」商標及「中國馳名商標」字樣,左下方自左向右標有「創立於1663」字樣、「張小泉」商標及產品名稱,其中「張小泉 」商標的背景圖案由醒目的紅色菱形與黑色正方形疊加形成,「創立於1663」字樣緊鄰在「張小泉」商標的左側;包裝盒的左側標有「三百年歷史 三百年盛譽」字樣,右側標有生產單位名稱及貨號。不銹鋼斬骨刀包裝盒正面的上方自左向右標有「張小泉牌」商標及「追求卓越品質」字樣,下方依次標有「張小泉」商標、「since 1663」字樣及產品名稱。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購買的五種剪刀產品外包裝的左上方自上而下均標有「創立於1663」、「張小泉」商標、「中國馳名商標」字樣,「張小泉」商標的背景圖案由醒目的紅色菱形與黑色正方形疊加形成,「創立於1663」字樣緊接在「張小泉」商標的上方;外包裝的右側標有貨號及產品名稱,下方標有「張小泉牌」商標及生產單位名稱。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999)滬二中知初字第13號生效判決書認定:「根據杭州市檔案館及浙江文史資料選輯記載,『張小泉』具有三百多年的歷史,起初由張思泉帶著兒子小泉開設『張大隆』剪刀店,1628年張小泉又率子近高來到杭州,在杭州大井巷繼續營業,招牌仍用『張大隆』,後因冒名者多,於1663年改名為『張小泉』刀剪店。小泉去世後,兒子近高繼承父業,並在張小泉後面加上近記,以便識別。1910年,張祖盈承業。1949年,張祖盈因虧損宣告停產,並將張小泉近記全部店基生財與牌號盤給許子耕。杭州解放後,張小泉近記剪刀復生。1953年,人民政府將當時所有的剪刀作坊並成五個張小泉制剪合作社」。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刀剪總店公司系經營刀剪等商品的企業,符合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經營者的身份,且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與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經營刀剪等商品上存在競爭關系,故原告刀剪總店公司有權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提起本案訴訟。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關於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辯稱,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主張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和「since 1663」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原審法院認為,雖然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與「張小泉」的創始人沒有嫡傳關系,但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前身杭州張小泉剪刀廠先後於1964年8月1日、1991年2月28日經注冊取得「張小泉牌」商標和「張小泉」商標,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是上述商標的商標權人,其在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張小泉」商標的同時,標注「創立於1663」或「since 1663」,主觀上是為了表明「張小泉」品牌創立於1663年的歷史事實,故對於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主張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上述標注方式構成虛假宣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主張,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牌」商標雖於1997年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但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未按照《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在馳名商標認定時間超過三年時重新提出認定申請,故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亦構成虛假宣傳。原審法院認為,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明確,對於馳名商標認定時間未超過三年的,不需要重新提出認定申請。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該規定於同年6月1日起施行,原《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現行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沒有關於經國家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需在一定期限後重新提出認定申請的相關規定。鑒於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牌」商標曾在1997年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因此,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不構成虛假宣傳。原告刀剪總店公司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鑒於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since 1663」和「中國馳名商標」,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對於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要求被告麥德龍公司停止銷售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生產的上述產品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亦不予支持。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刀剪總店公司和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均系經營刀剪等同類商品的企業,且均與「張小泉」的創始人沒有嫡傳關系。雙方因「張小泉」品牌的知識產權問題已經發生了多次訴訟,因此,雙方在經營活動中均應依法規范使用各自與「張小泉」品牌有關的知識產權。本案中,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刀剪產品的外包裝上將其「張小泉」商標與「創立於 1663」或「since 1663」字樣結合使用和宣傳的行為,顯屬不妥。為了正確區分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商標與「張小泉」品牌的歷史,避免相關公眾的誤認和混淆,今後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規范使用「張小泉」商標和「張小泉」品牌。
綜上所述,對於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要求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損失,要求被告麥德龍公司停止銷售系爭產品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刀剪總店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3,930元,由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負擔。
判決後,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原判,判令杭州張小泉集團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刀剪產品外包裝上不當標注「創立於1663」、「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麥德龍公司停止銷售杭州張小泉集團生產的上述不當標注產品;判令杭州張小泉集團賠償上訴人損失人民幣10萬元;判令杭州張小泉集團賠償上訴人合理費用人民幣21,000元,其中公證費人民幣1,000元,律師費人民幣2萬元。其主要上訴理由為:一、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 1663」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與「張小泉」品牌的創始人均沒有嫡傳關系。杭州張小泉集團無論是企業、注冊商標或是生產歷史,均沒有300多年歷史。二、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在2003年6月1日《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施行前,馳名商標的管理應以《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為法律依據。在2000年「 張小泉牌」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三年後,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杭州張小泉集團應重新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由於杭州張小泉集團未提出申請,故該商標已不屬於馳名商標,不能再適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三、原判要求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經營活動中依法規范使用「張小泉 」商標和品牌的判決內容含義不明確,難以實行。
被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答辯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法律及事實依據,應予駁回。其主要答辯理由為:一、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關「創立於1663」的標注不構成虛假宣傳。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牌 」刀剪品牌與創立於1663年的張小泉刀剪之間存在密切的傳承及淵源關系,因此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刀剪產品包裝上作系爭標注,用以表明其刀剪品牌的淵源,不存在虛假捏造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所有企業的歷史都從登記起算,不可能成立於1663年,因此消費者對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產品包裝上的標注,只會理解為該品牌的源頭和歷史,不會形成「杭州張小泉集團成立於1663年」的誤解。二、標注「中國馳名商標」不構成虛假宣傳。《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已經被《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取代,後者中沒有關於馳名商標超過三年必須重新進行認定的規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也只是針對當事人要求工商局保護時,工商局可以要求重新認定。實踐中,國家工商局沒有重新認定過一件馳名商標。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商標廣為人知,在2004年上海法院的判決中均認定「張小泉牌」商標為馳名商標,因此宣傳馳名商標並不虛假。三、原判指出杭州張小泉集團行為不妥,是提醒其日後要更嚴謹、規范地使用權利。
被上訴人麥德龍公司答辯認為,其同意被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的意見;同時,其作為銷售商,已經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無需承擔責任。
二審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經營者違反誠信原則,實施誤導消費者並損害同業競爭者合法權益的相關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中,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since 1663」和「中國馳名商標」的行為,系為表明「張小泉」品牌的客觀歷史及「張小泉牌」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之身份,並非違反誠信原則、誤導相關公眾的虛假宣傳行為,亦未損害刀剪總店公司的合法權益,故未實施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上訴人認為,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與「張小泉」品牌的創始人均沒有嫡傳關系。杭州張小泉集團無論是企業、注冊商標或是生產歷史,均沒有300多年歷史。本院認為,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關鍵在於是否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解。首先,鑒於我國目前的企業和商標制度均系在建國之後設立,客觀上我國企業和商標均不可能創立於 1663年。其次,「張小泉」品牌及歷史在我國相關公眾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因此,即使杭州張小泉集團與「張小泉」品牌的創始人沒有嫡傳關系,其在產品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也不會導致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其企業成立於1663年或其商標權取得自1663年,故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的行為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解,不構成虛假宣傳。上訴人認為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在2003年6月1日《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施行前,馳名商標的管理應以《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為法律依據。在2000年「張小泉牌」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三年後,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杭州張小泉集團應重新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杭州張小泉集團未提出申請,故該商標已不屬於馳名商標,不能再適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本院認為,首先,《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經國家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認定時間未超過3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認定申請。該條款僅規定已被認定的馳名商標3年內無需重新認定,至於超過3 年的情況是否必須重新提出認定申請,該條款並無明確的表述。同時,該條款亦因在後生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而被廢止。其次,上訴人亦未提供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國家商標局曾要求其他馳名商標權利人重新提出認定申請或者曾有其他馳名商標權利人向國家商標局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因此,上訴人提出的馳名商標被認定三年後應重新提出認定申請之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此外,商標是否馳名,是一種客觀事實狀態。基於國家商標局曾認定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牌」商標為馳名商標,而本院(2004)滬高民三(知)終字第27號生效判決書亦確認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在上訴人未提供相反證據足以否定上述認定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在法律並未禁止馳名商標權利人標注「中國馳名商標」的情況下,依法確認杭州張小泉集團將其「張小泉牌」商標標注為「中國馳名商標」不構成虛假宣傳,並無不當。上訴人認為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原判要求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經營活動中依法規范使用「張小泉」商標和品牌的判決內容含義不明確,難以實行。本院認為,雖然原判認定杭州張小泉集團的相關包裝文字未構成虛假宣傳,但為了使杭州張小泉集團的相關行為更加規范,原審法院特別提醒杭州張小泉集團今後要注意規范使用自己的知識產權,並無不當。上訴人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930元,由上訴人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D. 哪位親知道中美關於知識產權爭端的案例多寫幾個,若能有這方面的論文就更好了

ddddd

E. 中美雙方關於知識產權的官司。勝訴敗訴的均可。

中國企業突破專利壁壘 打贏中美知識產權第一案

中國通領科技集團董事長陳伍勝不內久前拿到了美國容法院下達的中美知識產權官司勝訴的判決書,雖然這是中國企業首次在中美知識產權領域拿到勝訴判決書,陳伍勝卻顯得出奇的平靜。
7月11日,也就是陳伍勝拿到勝訴判決書的第二天,他受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邀請,出席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召開的知識產權專題學習會,並作了報告。他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官員們詳細介紹了通領科技集團知識產權工作開展情況,以及相關涉外知識產權訴訟過程。而此次知識產權專題學習會也是國家知識產權局首次邀企業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做知識產權方面的講解。
打贏中美知識產權第一案
"這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不抗爭,就意味著行業的技術制高點和知識產權永遠受制於人,我們只能給人家做低端產業。"陳伍勝對中國經濟時報記者說。談到三年前開始的那場中美知識產權紛爭,陳伍勝彷彿又回到了那段痛苦的日子。
2004年,由通領科技集團生產的GFCI

F. 如何防範美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

你意思是在國內,防範美國企業告你侵權對吧?所謂知識產權一般指版商標、專利。權兩者都有地域性,哪國注冊申請,就哪國保護。如果對方是國外知名商標,你在國內很可能注冊不下來,就算注冊了,也會被無效掉。如果是專利,1,那就看對方有沒在國內申請了,需要專業機構詳細的檢索 2,如果對方沒在國內申請,也要看對方專利是否公開了。總之,非專業機構保證不了自身企業品牌技術安全。。

G. 中美知識產權爭端現狀

中美知識產權之間的差異,不僅表現在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立法水平上,更重要的是表現在知識產權對一國的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的貢獻上。

但中國正在飛速發展,科技創新能力與日俱增,中國目前已經成為第三大經濟體,中美之間的競爭,將最終體現在知識產權實力的競爭上,中美之間的知識產權爭端將是常態的,是一場沒有休止的、沒有硝煙的戰爭。

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正在從傳統的雙邊走向雙邊和多邊共用。

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最早發生20世紀80年代末。1988年4月,美國通過《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利的國家,將被美國列入「觀察國家」或「重點觀察國家名單」,一般列入「重點觀察國家名單」,將遭到美國的貿易報復,這就是美國的301條款。美國利用301條款,自1989年至2005年,六次將中國列入「觀察國家」或「重點觀察國家名單」,三次公布對中國實施貿易制裁,將雙方拉到貿易戰的邊緣。

美國同時利用《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的337條款,對中國出口到美國的產品實施出口禁止,近幾年每年都有數十起案件發生,2008年涉及中國企業的案件達十幾起,案件增長幅度非常大,中國每年因此出口減少幾百億美元。

337條款已成為美國重要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制度壁壘,美國的337條款嚴重違反了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中美之間雙邊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決方式,還體現在美國利用多層次的雙邊對話機制,對中國施加壓力。可以說2005年以前,中國在中美知識產權爭端中,一貫處於應付和被動的地位,並且雙方爭端的解決都是雙邊的。

但自2005年後,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執法環境方面,都有了極大改進,而且逐步從一貫的被動中,逐步表現出主動出擊和應戰勢頭,2008年4月通過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就是最好的例證,中國正在走向知識產權立國的里程碑。

近年來,中國積極實施保護知識產權年度行動計劃,進一步完善了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大力加強知識產權執法,積極為權利人提供服務,努力推進知識產權國際合作,大力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教育,這些手段和措施,都將使中國在知識產權爭端中由被動變主動,美國的雙邊手段不再那麼有效,美國也不能再那麼強盜和蠻橫,只能聯合其他國家利用WTO爭端解決機構,來解決中美知識產權爭端。

H. 如何應對知識產權海外訴訟

2、主動研發並積極在美國申請專利
對於無法規避設計而又是產品核心技術的,則應積極並盡早在美國申請專利,以便獲得主動而穩定的權利,避免受制於人,又繳納高昂的專利使用費,同時也是今後與他人進行專利對抗和談判的籌碼。
3、全面深入了解337調查和美國專利訴訟規則及程序,做到知己知彼,掌握主動。
4、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與權利,以便全面了解市場動態、競爭對手狀況和知識產權布局,做到及早了解,及早防備,應對從容。
5、內部知識產權人才儲備,有效保持與外界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的合作。
知識產權人才對專業性要求極高,企業擁有懂外語、法律、管理兼備的專門人才是必須的,同時與外部包括有豐富從事經歷的專業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及專利代理事務所的穩定合作將保證企業一旦涉及337調查或美國專利訴訟時臨陣不亂,應對有序。
(1)碰到337調查企業不可不予理睬,也不應盲目應訴,應結合應訴成本、當事人啟動調查的目的等多項因素綜合考慮並決定是否參加應訴。如果企業是直接的產品生產商且依賴出口嚴重則應考慮應訴。
如果企業是銷售商,若調查對其品牌沖擊嚴重則應考慮應訴。
如果企業是銷售商,因為對產品的銷售有選擇權,故可慎重考慮是否應訴。
2、選定有經驗的律師應對調查
337調查涉及美國知識產權的實體與程序法律,專業性要求極高,加上在美國本土展開,聘請專業的美國律師十分必要,但基於涉訴訟成本,語言溝通,及取證方便等因素,配備中國本土專業的知識產權律師對企業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中國律師的收費相對美國律師有較大差距,更為重要的是,民族認同感、客戶忠誠度高,語言溝通順暢及節省大量取證時間和費用,都是二地律師合作所需要的基礎。
3、在綜合分析把控涉案證據,案情優劣分析、訴訟程序運用的基礎上尋求主動出擊,力爭啟動專利無效。
如果企業經全面收集、分析涉案證據並仔細研究比對涉案專利權利保護范圍,認為可以啟動專利無效程序的,應首先考慮從源頭上消滅對手專利,以徹底掃清出口障礙。
若無法實現無效,則應考慮不侵權抗辯,公知技術抗辯,禁止反言抗辯及合同抗辯等訴訟策略,以尋求反擊。4、運用各種訴訟策略應對調查
被申訴人若對手中掌握的證據有信心還可採用反訴方式來牽制對手並變被動為主動。
同時在調查外結合採用與對手判斷或在國內外再啟動相應的以申請人為被告的專利訴訟或相應救濟措施以期迫使對方求和或讓步。
總之337調查並無想像中可怕,因為不了解所以畏懼,因為未設防所以被動,我國企業只要做到以高瞻遠矚的眼光,未雨綢繆的行為。337調查,我們可以應對!

I. 導致中美之間知識產權糾紛的原因可能包括哪些

這個問題問得太廣泛了,主要發生糾紛的是商標和專利。
商標和專利的注冊具有地域性,版我們在國內權注冊的商標和專利在國外是不被認可的,必須在當地也注冊同樣的專利才能保護產品。
舉個例子,在國內注冊了專利,但是沒在美國注冊,而我們的產品去到美國,核心技術不被保護,如果美國有其他人注冊了這個專利,那麼產品侵犯了別人的專利。

J. 中美知識產權談判案例分析

中美知識產權談判案例分析包括以下方面:
一、 談判過程
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歷程專
(一)中國屬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做的努力
(二)中國「復關」/「入世」地位的爭論
三、知識產權問題
(一)美國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利益及其採取的多邊與單邊保護措施
(二)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
四、中美貿易不平衡問題
中美雙方在經過長達20個月的九輪磋商之後,於1995年2月26日在京達成中美知識產權協議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