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陰陽合同避稅
㈠ 為了避稅的陰陽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你們簽的這個合同是損害國家利益的所以合同無效。參考資料是他們的網址,網路知道
㈡ 「陰陽合同」如何逃稅
以二手房交易的「陰陽合同」為例,「陰合同」顯示當事人的真實成交價格,「陽合版同」則根據使用需要分為權兩類:一類是做低房價,以便在房地產交易中心過戶時少交稅款;另一類是做高房價,以便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更多的貸款。實踐中第一類情形更為常見。
不過,通過「陰陽合同」逃稅的行為其實很難判別。「除非拿出兩份合同,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一樣但金額不一致。通過核查納稅人個人銀行賬戶的收入金額與報稅結果是否匹配,並且真的存在按小合同金額交納稅收,按大額合同實際收款的情況。」
但這種核查仍存在難點,舉例說,他們有可能存在大量現金結算,或使用親屬賬戶收款,也很難核查。
內容來源:網易新聞
㈢ 什麼是陰陽合同
隨著近日崔永元通過微博怒撕范冰冰、馮小剛等日漸發酵,崔永元曝出演藝圈普遍存在「陰陽合同」,猶如引爆了一個行業的潛規則地雷。各方對於明星軼聞的關注由「花邊」轉向了高額片酬,並進而引出了「是否通過陰陽合同逃稅」等問題。2018年6 月 3 日,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關於范冰冰是否逃稅、偷稅、漏稅的問題,相信稅務機關在經過調查之後,會給出一個明確結論。從法律角度而言,「什麼是陰陽合同」、「陰陽合同一般在哪些領域比較常見和高發」、「陰陽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等等,恐怕也是許多人高度關注的問題。
三、「陰陽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
「陰陽合同」是存在較大的法律上的風險的。一旦發生糾紛,支付價款的一方往往提出按價款較小的合同履行,收款的一方則無疑主張按照價款較大的合同才是真實意思表示。而事實上,如何確定「陰陽合同」的效力,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根據我國《合同法》所確立的合同效力規則,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與此同時,我國的合同法也確立了附生效期限、附生效條件,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問題等效力規則。在這一系列確定合同效力的規則中,並沒有直接涉及陰陽合同的效力規則。因此,對於陰陽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認定,只能結合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則、基本規則來予以確認。
結合我們的實務經驗,可以從以下路徑來確立陰陽合同的效力:
(1)對於時間上存在先後關系的「陰陽合同」,以「後合同」覆蓋「前合同」確認真實意思表示。這個相對比較好解決,在雙方當事人都缺乏證據證明哪一份合同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可以採行後合同覆蓋前合同來確立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在綜合各方證據不能認定陰陽合同效力的情形之下,一般認為,其後的意思表示,已經吸納和覆蓋了前合同的相關意思表示。這樣至少可以認為貫徹了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公平原則。
(2)綜合各方證據和意思表示,綜合認定陰合同或陽合同的效力。合同乃是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所做出的不違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合意。因此,無論是「陰合同」還是「陽合同」,都是當事各方的意思表示。但是,從邏輯、經驗和法律規則來論證時,相同的民事主體在同一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中,應當只有一個意思表示為「真的意思」。因此,在確認陰陽合同的法律效力的過程中,如果結合有關證據能夠確認其中的一份合同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我們認為,可以通過證據認定規則來確認該份合同的效力。
(3)對於法律法規明確經過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生效的合同,如果出現陰陽合同,確認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的經審核的合同的效力,似乎更為符合法律的期待。《合同法》四十四條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在一些陰陽合同的效力認定時,如果該合同系經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部門審核作為生效條件的,應該確認向有關部門提交的合同的法律效力。這一點,在《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予以了明確。該解釋第 21 條規定,「以備案中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合同等,也應該適用該規則確認合同的法律效力。
(4)對於需要經由行政機關備案登記的事項中的「陰陽合同」,需要區別對待。在實務當中,比如在二手房買賣、股權轉讓等過程中,對於行政主管部門有較強的監管意願和明確的政策規制要求的,應該在綜合認定證據的基礎上,傾向確認「實際備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對於股權變更登記等更加傾向於形式審查的「備案登記」,可以確認對出讓方有利的合同的效力。因為根據一般的生活邏輯,民事主體在做出民事行為時一般不會以損害己方利益做出某一意思表示或某一行為。
(5)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作為認定「陰陽合同」法律效力的規范依據。陰陽合同的法律效力,實際上是要「二者居其一」,只能確認確認其中一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是通過否定其中一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從而確立另一份合同法律效力。如果有證據證明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合同無效的情形,能夠確認其中一份合同無效,從糾紛解決的思路,就可以依照另一份合同來要求當事人履行。這種思路,也是許多陰陽合同在實務當中進行效力考辨重要方式。
對於演藝明星的「陰陽(大小)合同」而言,如果合同約定了其收入為稅後收入,那可能並不存在逃稅、偷稅、漏稅情形。如果其約定的收入為稅前收入,那演藝明星作為納稅義務人,無疑需要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其關於演藝收入、稅收繳納方式等存在「陰陽合同」,其應該以實際取得的收入作為納稅基準,但就其與製片方的糾紛及違約責任而言,則需要確認「陰合同」或者是「陽合同」的法律效力。
來源:知乎日報
㈣ 公司和我簽訂了4份合同,也就是陰陽合同,說是為了避稅,沒有真實合同怎麼要回被壓的工資
合同都是一式兩份,你怎麼會沒有合同。不管你簽多少合同。都是對方一份你一份。
單位不給真實工資,你按照合同規定申請勞動仲裁即可。
㈤ 聽說陰陽合同可以避稅,陰陽合同是什麼意思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回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答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
然而,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因此,對"陰陽合同"要慎之又慎。
實踐中,鑒於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國稅收管理規定,有關部門查實後,如果屬於一般偷稅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犯罪。
㈥ 陰陽合同」逃稅那些事,你可能會遇到,看看法院怎麼判
近日,利用「陰陽合同」逃稅的話題被熱議。
小編整理了部分逃稅典型案例,
這些你也可能遇得到!
裁判規則
1.為避稅另行簽訂房價較低的房屋買賣「陽合同」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龔福明訴上海天蓬房地產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房屋買賣中,買賣雙方在簽訂第一份合同(「陰合同」)後,辦理過戶手續時,為了減少交稅,又簽訂了一份約定房價較低的合同(「陽合同」),由於第二份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為辦理房屋產權變動登記的目的而簽訂的,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價並非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該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應當認定第二份合同無效。
評
案號:(2007)崇民一(民)初字第612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66輯(2008.4)
2.扣繳義務人不將其已扣、已收稅款足額上繳行為的立案追訴標准應低於納稅人逃稅的立案追訴標准——李某逃稅案
案例要旨:扣繳義務人從納稅人處已扣、已收稅款,但違反法定義務,不將其已扣、已收稅款足額上繳給稅務機關,其主觀惡性比納稅人更大,其立案追訴標准應該更低。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5年12月24日第7版
3.公司為逃稅簽訂「陰陽合同」,逃避稅款數額較大構成逃稅罪的,對單位應判處罰金,對直接責任人員應追究逃稅罪的刑事責任——雲浮天成電力開發有限公司、盧某某、黃某某逃稅案
案例要旨:公司在轉讓其控股公司股權、土地等資產過程中,為逃避稅款,採取欺騙、隱瞞手段與資產受讓方簽訂「陰陽合同」,將其中的巨額資產轉讓收入不入賬,也不申報納稅,逃避企業所得稅千餘萬元,收到稅務機關處理決定後,仍未繳交稅款、罰款及滯納金的,構成逃稅罪,對單位應判處罰金,對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追究逃稅罪的刑事責任。
案號:(2017)粵5302刑初236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17-11-28
㈦ 為避稅而而簽訂「陰陽合同」,有什麼風險
律達網:
一、簽陰陽合同避稅有什麼後果
採用陰陽合同的方式「避稅」是違法的。
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補足應繳的稅款,而且還面臨高額罰款。更為嚴重的是,這樣所謂的「避稅」方式在近幾年已經引起了一定數量的糾紛。過戶前首先要核稅,核稅通不過,則無法交易,糾紛自然而生,多出的稅費到底誰來承擔就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此外,如果是通過貸款方式買房,由於首付款是按真實房價支付的,而交付貸款銀行的必須是送房地產交易過戶用合同,如果首付款和買賣合同有出入,貸款也不能獲得銀行批准,這樣也會引起雙方的糾紛。
二、簽陰陽合同有哪些風險
簽訂「陰陽合同」確實可以給當事人帶來非正當利益,但這是一種違規行為,這種掩蓋非法目的的做法,暗藏著很大的法律風險。主要風險包括:
一是涉嫌逃稅要承擔法律責任,即稅務機關一旦查實的話要追繳稅款,而且要處以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數額到了一定程度要受刑事處罰,我國《刑法》201 條有規定,作為納稅人如果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是當買房人再次轉讓房產時,將面臨賣出和買入價之間差額較大,相應稅費被拉高的問題,將要承擔更多的稅賦。
三是如果買者用該房屋抵押,就得不到這個房屋真實價格的抵押,銀行只會按你在房產局備案的那個合同來確定。
四是當買賣雙方因交易發生爭訟時,一旦進入法律程序,由於簽訂陰陽合同屬於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陽合同」肯定會被宣布無效,因而基於這份合同所進行的過戶行為也會被撤銷。這樣,買方就面臨著支付了房款而無法取得房產的風險。
五是雙方因支付價款發生糾紛時,如買方主張按照備案合同中的房價購買,不再購買「作價」的各類配套設施設備,即便法院最終確認按照實際的成交價格來交易,由於雙方在交易環節中涉嫌避稅,也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簽訂「陰陽合同」的雙方還都可能被相關部門將其逃稅行為記入個人徵信體系,留下信用污點。
總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市場交易規則進行,否則不僅會導致有關行為無效,還會承擔相應風險,因此這樣的合同還是不簽為好。
㈧ 簽訂「陰陽合同」能避稅嗎
簽訂陰陽合同確復實可以給當事人帶來非制正當利益,但這是一種違規行為。這種掩蓋非法目的的做法暗藏著很大的法律風險,雙方都要承擔避稅的責任,其中不知情的一方可以免責。採用陰陽合同的方式避稅是違法的,稅務機關一旦查實的話,要追繳稅款,而且要以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數額到了一定程度要受刑事處罰。我國刑法第201條的規定,作為納稅人,如果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交稅款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㈨ 陰陽合同避稅
陰陽合同不是合理避稅,屬違法逃稅。
所謂「陰陽合同」,就是同一交易專雙方簽了兩份合屬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擺在明面上,據此金額納稅;一份「陰合同」數額較大,雙方私下持有不走賬,也就不用納稅。故意隱瞞、弄虛作假,從而達到逃稅的的目的,顯然是違法的。
這幾年稅務部門的征管手段提升,信息共享、大數據分析都用上了,一般的弄虛作假逃不過稅務部門的眼睛。比如,對於發票的真偽問題,以前需要像鑒定假幣一樣掌握各種識別方法,現在拿到系統里一比對就知道。而且,不但可以查出發票的真偽,「貨不對板」、「大頭小尾」等發票內容的虛假,也能順藤摸瓜查清楚。
那些想投機取巧不當得利的,就別抱僥幸心理耍小聰明了。用踏踏實實勞動掙踏踏實實的錢,比啥都好!
㈩ 為避稅簽「陰陽合同」,簽「陰陽合同」會有哪
所謂「陰陽合抄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