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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2-22 02:10:25

⑴ 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取得

國家並不當然地享有土地所有權,其土地所有權的取得也有賴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我國國家土地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幾種:
1、承繼。新中國成立後,舊中國的國有土地就當然地成為新中國的國有土地。
2、沒收。我國以沒收的方式取得國家土地所有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建國之初,1949年9月,我國頒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其中規定「沒收官僚資本歸人民的國家所有」。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關於沒收戰犯、漢*、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規定對戰犯、漢*、官僚資本家和反革命分子的財產予以沒收。二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違法使用其所有的土地的,國家依法予以沒收。
3、國有化。新中國成立後,國家通過兩次土地國有化的法令取得了一些原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一是1950年6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鹽田及湖、沼河、港等,均為國家所有。」二是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從而將城市中原來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全部收歸國家所有。
4、徵用。指國家為了建設的需要,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為國家所有。隨著我國經濟的進步和城市化的發展,徵用已成為現在和將來國家取得土地所有權的主要方式。國家對集體土地進行徵用必須堅持兩項原則:首先,必須是國家建設確有需要,不能隨意濫征土地;其次,必須給予合理補償。

⑵ 如何確認土地所有權

土地權屬的確認就是確認某土地的產權歸屬和產權性質。農村土地權屬的確認主要通過查看土地承包合同、查看相關土地證件或土地權屬登記簿、查看土地流轉合同等來確定。

(1)依據土地承包合同確認權屬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1條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的條款:①發包方、承包方名稱,發包方責任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②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的用途;⑤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⑥違約責任。(2)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確認權屬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3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包括以下內容:名稱和編號,發證機關及日期,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其他應當註明的事項。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10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和其他登記材料。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不得限制和阻撓。

(3)依據土地流轉合同確認權屬

可用以鑒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文件,除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外,還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依據民法原則,民事當事人享有決定合同內容的權利,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在法律性質上也屬於民事合同,所以流轉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平等協商方式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處置問題。

⑶ 國有土地所有權是什麼包括了哪些范圍

國家土地所有權國家土地所有權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由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國家以外的任何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作為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
國有土地的范圍包括:城市市區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國家依法沒收、徵收的土地;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荒地、山嶺、灘塗、林地和森林、草原、水域所覆蓋的土地;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的土地;國有公路、鐵路、學校或其他公用事業佔用的土地;其他一切不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

⑷ 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歸誰所有

國有土地是指由國家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那一部分土地。國家是國有土地唯一和統一專的所有者。唯一屬性和統一性是我國一切國家財產所有權主體的基本法律特徵。國家所有土地主體的唯一性決定了除了國家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成為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但無論是何種性質的使用,都不能改變國有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國家所有土地主體的統一性,要求只有國家才能行使國家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單位非經國家授權或批准,不能行使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任何權能。

根據法律和我國現行的政權體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是國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國有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具體形式上,可以由國務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託地方人民政府或國有公司行使。

在法律上明確國務院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一是表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只能根據國務院的授權處置國有土地;二是明確國有土地的收益權歸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有權決定國有土地收益的分配辦法;三是賦予中央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資產的經營管理職能。

⑸ 領土所有權領土管轄權的定義分別是什麼

所有權:東西是你的,但不一定是你在管理;
管轄權:是你在管理,但內不一定是你的容東西。
就像我國的釣魚島,我們有所有權,但沒有管轄權。因為是被他們非法佔領,並實施管轄的。
如果站在日本的角度就是:他們有對釣魚島的管轄權,但確沒有對它的所有權。
有的時候有管轄權可能對一國有很大的利益牽扯,比如你管轄了這一片領土,就會在資源上先行開采了,對於已開採的資源,好像可以具為已有。日本經常這這么干,他們侵佔我們東三省近四十年,把那裡的資源全部侵佔,並用來發展自己的工業。如果他們在二戰後把侵佔的資源全部歸還中國,並賠償中國的戰爭損失的話,他們也不會有今天的發展。。。再就是我國南海目前也有很多島礁被鄰國非法佔有,他們都在不斷開采那裡的資源,然後還以高價再賣給我國,真是可恨至極啊!!!

⑹ 土地的所有權該歸誰所有

土地來不存在所有權問題, 因為自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 並不是個人, 承包權不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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