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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轉移在前所有權轉移在後

發布時間: 2021-02-21 21:22:53

『壹』 合同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

(2006年)甲、乙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由甲代辦托運。甲遂與丙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中版載明乙為收貨人權。運輸途中,因丙的駕駛員丁的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無法向乙按約交貨。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乙有權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B.乙應當向丙要求賠償損失

C.乙尚未取得貨物所有權

D.丁應對甲承擔責任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甲不能向乙按約履行義務是由於丙的原因,但是甲仍應承擔違約責任。乙和丙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基於合同的相對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擔賠償責任。甲在向乙承擔違約責任後,可向丙要求賠償,由於丁是丙的工作人員,因此丁不對甲承擔責任,而應由甲直接向丙主張。此外,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在代辦托運的情況下,貨物交承運人即為交付,所以乙已經取得貨物所有權。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

『貳』 指示交付的所有權和風險是什麼時候轉移的

你好,根據你的要求回復如下:
1.所有權屬於物權,合同簽訂時合同即生效,但是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因為物權的變動,根據物權公示原則,動產應交付。而交付的種類中有一種為指示交付,即所有權人指示第三方交付的行為。所有要在通知了第三方後指示交付完成,此時所有權才轉移。
2.通知第三人後風險發生了轉移。
3.倉單作為一種物權憑證,交付倉單可視為轉移所有權。
另外,建議將物權法與債權結合起來看,多看幾遍才有效果。

『叄』 指示交付什麼時候所有權轉移,什麼時候風險轉移

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注意:對於航空器、船舶、車輛,它們屬於動產,但因其價值較大,可移動,故法律對其所有權轉移做出了登記的規定,如車輛,以登記為權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權就不能隨交付而轉移,必須辦理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

動產:買賣合同生效→交付=風險轉移;不動產:買賣合同生效→(交付)佔有=風險轉移。



(3)風險轉移在前所有權轉移在後擴展閱讀

指示交付發生時,所應交付的標的物是在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實際佔有中的,此時轉讓人為完成交付,會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該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例如:出賣人將已經出租的標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標的物出賣的,可將對承租人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或將對保管人、倉儲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比較常見的指示交付是將提單、倉單交付給買受人,以代替貨物的實際交付,其中交付提單、倉單的情況,又被稱為擬制交付。

當事人也可以通過指示交付設立質權。《物權法》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肆』 關於風險轉移的問題

這個我個人認來為,要看具體的貨物自的交付的方式和交付地點。
如果雙方協商,自買賣合同成立起,貨物甲方交付後,乙方自行運輸。所有權發生變化,有甲方供貨方移轉到乙方購貨方享有所有權,那麼在路途中發生的損失,應有所有權人承擔。
如果運輸企業有責任的,那麼所有權人可以向運輸企業要求賠償損失。
如果約定,乙方在收到貨物後發生所有權轉移的,那麼即貨物運到乙方所在地及烏魯木齊乙方指定地點,為實際所有權轉移,及標的物的實際交付,這時所有權轉移。

『伍』 買賣合同中所有權及風險轉移的界限是什麼

風險轉移我國法律采交付主義立法,《合同法》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具體的情況要根據交付的方式分別闡述。 交付包括現實的交付和觀念的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風險的轉移不限於現實交付的情況。 (1)現實交付,簡單的說就是將標的物直接轉移對方控制、支配。不過其支配是否轉移,通常依交易觀念確定,例如自行車買賣,交付鑰匙且該車已置於債權人可以領取的地點,就可以視為交付,這時風險發生轉移。 (2)簡易交付,是指貨物買賣合同訂立之前,買受人已直接佔有貨物,以合同生效時便產生交付的效果,無須現實交付,稱為無形的交付。《合同法》140條承認了簡易交付,因此,簡易交付也可產生風險轉移的效果。 (3)指示交付,是指貨物已經在第三人佔有的情況下,出賣人將其對佔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移給買受人,由買受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現實的交付。值得注意的是,晚近以來,由於財產的證券化,產生了交付表彰該財產權利的證券來代替財產交付本身的現象,如倉單、提單的交付,就視為貨物的交付,理論上稱之為擬制交付, 通常是指示交付的一種特殊情況。《合同法》135條承認了擬制交付,雖然沒有將范圍擴大到一般的指示交付,但由於此時標的物已經處於買受人的控制之下,風險可發生轉移。但是,當標的物已經實際交付時,其權利憑證及其他標的物單證、材料即使沒有交付,不影響風險的轉移(合同法147條)。 (4)佔有改定,是指當事人約定在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後,出賣人仍然繼續佔有標的物,通過約定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間接佔有(返還請求權),以代替標的物的交付。由於我國尚未承認這種交付方式,而且對於標的物出賣人仍然處於支配狀態,為貫徹「利益之所在,即危險之所在」與管領說的危險歸屬觀,筆者認為此種交付方式不產生風險轉移的後果。 所有權轉移合同法第133條確立了所有權轉移時間: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這里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 2、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 3、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後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 最後,無論是所有權還是風險轉移,都有一條「當事人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風險和所有權的轉移當事人都可以自由約定。

『陸』 國際貿易中貨物風險轉移與所有權轉移的聯系

FOB:買方負來責海運費和海運保險源費;
CIF:賣方負責海運費和海運保險費,但是裝船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CFR:賣方承擔海運費,買方承擔海運保險費。
以上3種情況的風險轉移都是在裝運港的貨物越過船舷前後,也就是說,不管運費,保險費誰出,貨物裝船後的風險都由買方承擔;
以上3種情況的所有權的轉移都是隨正本提單而轉移的,只有正本提單交到買方,買方才正式獲得了貨物所有權,但是在貨物裝船後發生了意外的話,雖然貨物所有權沒有發生根本性轉移,但是依照術語的風險承擔的原則,買方要根據保險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是要照付給賣方正常的貨款!

『柒』 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風險,在什麼時點,從出賣人轉移給買 受人

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負擔,在交付後由買受人負擔,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此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
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標的物的風險應自交付時起轉移,而不論當事人對於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如何約定的。若標的物在所有權保留期間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毀損滅失,買受人不得以尚未轉移所有權為借口,逃避價款給付義務或其他約定義務。

『捌』 買賣合同,一般情況下所有權和風險因交付而同時轉移嗎

是的。買賣雙方另有約定除外。比如,可以約定所有權保留,此時,不所有權同時轉移,風險因交付而同時轉移。

『玖』 房屋風險轉移所有權轉移 有何差別

根據《合同法》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本案中買方一直是該房產的承租人,這種情況下,房屋的交付時間應為買賣合同生效之時。因此雙方若無其他約定,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後風險即轉移。

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我國不動產物權轉移為登記要件主義,即房屋買賣過程中,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是買賣雙方辦理過戶登記之時。就房屋損毀、滅失風險的轉移而言,是以交付為要件,並非以所有權轉移為要件。

『拾』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和風險轉移時間」中「轉移時間」、「風險轉移時間」是什麼意思

第一個轉移時間指的是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第二個風險轉移時間指的是風險的轉移。
所有權的轉移與風險的轉移並不是同步的,舉個例子,比如在所有權保留買賣的情況下:A有一頭牛,B想買這頭牛,但是苦於錢不夠,於是A與B協商,B可以分期付款,但是付清全部價款之前,A保留牛的所有權,B同意了,A把牛交付給了B,在交付了之後,所有權並未轉移,但是風險已經隨著交付轉移給了B。只有當全部價款付清這一時間點上,所有權才從A轉移到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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