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的所有權為什麼不能質押
① 為什麼不能用佔有改定的方式設立質權
交付作為動產質權的生效要件,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作另外的約定,否則無效。創設質權的行為應當公示,公示是質權的生效要件。質物依其性質可以移轉佔有的,應當交付,不能以佔有改定方式設定質權。
「如許設定人仍繼續質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質權,則等於無公示方法的動產抵押之設定,不免有害於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權或質權之第三人利益,而動搖一般動產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佔有質物,禁止以佔有改定之方法,以設定質權。」
故以佔有改定方式設立質權行為無效,應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② 質押轉移所有權嗎
不轉移。
質押實際是擔保的一種形式,通過接受質押享有質押權的質押權人在主債內務人沒有清償債容務的情況可以就質押物向質押人主張權利,如果就如何清償債務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一般通過訴訟方式實現質押權。
在債權發生前或者發生過程中,債權人應憑借自己的強勢地位,要求債務人提供債權實現擔保,不僅僅可以是質押,房產等不動產抵押亦可。
另,辦理質押以動產交付為生效要件,辦理不動產抵押,需要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③ 為什麼房屋所有權不能設定權利質權
質權只能在動產上設立,因為質權是需要交付質物的
④ 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的區別為什麼都有流質條款
一、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的根本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權利客體不同。動產質權的客體是有形的動產,而權利質權的客體是無形的財產,即權利。
2.公示方法不同。動產質權的公示方法是移轉佔有,此種佔有的移轉是外在的、有形的,可導致權利人對質物的直接佔有,但權利質押的公示方法主要採用移轉權利憑證的佔有、辦理出質登記的方式,其公示方法是一種觀念的、抽象的方法。因此,質權人對權利的「佔有」也成為准佔有。
3.權利的實現方式不同。動產質權主要是通過拍賣、變賣、折價的方式實現質權,而權利質權除了上述的傳統方式外,還包括質權人代位向出質權利的義務人行使該出質權利的方式。
二、為什麼都有流質條款?
流質條款,即絕押條款,是指轉移抵押物所有權的預先約定。訂立抵押(質押,下同)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1.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都是質權的表現形式。成立質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移轉佔有為公示方法,這就決定了兩項權利的標的物需留置。
2.只是基於動產和權利不同於不動產的固定性做出的規定。動產具有流動性,權利憑證可視為觀念意義上的動產,其自身特性為留置提供了可能和必要。
3.留置的條款有利於交易安全和社會關系穩定。
⑤ 土地所有權為什麼不可以質押
因為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不能進行交易,所以不能質押。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
1、主體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權屬的穩定性
4、權能的分離性。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5)動產的所有權為什麼不能質押擴展閱讀: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特徵有以下幾點:
1、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顯然,土地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均屬非法,在民法上應視作無效。
3、權屬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徵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4、權能的分離性。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物權形態並且能夠交易。
因此,現代物權法觀念已由近代物權法的以「所有為中心」轉化為以「利用為中心」。
5、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權的壟斷性,就是說一塊土地只能有一個所有者,不能同時有多個所有者。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一些人壟斷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從自己個人意志的領域」。
6、土地所有權的追及力。土地為他人非法佔有時,無論轉入何人或何單位控制,所有權人都可以向他主張權利。
⑥ 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的優缺點
所謂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版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權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所謂權利質押,是指以所有權之外的財產權為標的物而設定的質押。權利質押主要以債權、股東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作為標的物。
兩者無所謂優缺,主要看你手上有什麼。
⑦ 動產物權, 所有權和質權
登記的抵押權優於質權,如果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則,C優於B
⑧ 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有什麼區別
首先,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動產質押業務,是指企業將動產(包括商品、原材料等)存放在銀行指定或認可的倉庫作為質押物,質押物在銀行監控下流動,據此向銀行申請貸款(或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融資方式。其次,動產質押在法律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根據中國《物權法》的規定,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並不以質物佔有的移轉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
⑨ 不動產為什麼不能質押呢
不動產作為擔保財產是不能轉移的,因此不能質押,只能辦理抵押手續。
1、質押的定義:專質押改變了屬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2、不動產的定義: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拓展資料: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動產質押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押;權利質押質押漫畫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後用於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一般質押都是典當人以典當的形式,典當給典當行。近幾年很多擔保公司也涉足質押行業,找正規知名的擔保公司,不僅速度快(最快24小時就能收到款),而且比較安全。
⑩ 為什麼專利權不能抵押只能質押
專利權屬於無形資產不能進行抵押。
第一,在抵押擔保中,抵押物的佔有權並不發生轉移,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全部物權,債權人對抵押物既無所有權,也無佔有權。而在質押擔保中,出質人要將質物的佔有權移交給債權人,出質人對質物享有所有權,債權人取得質物的佔有權。
第二,在抵押擔保中,抵押物一般為不動產,如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建築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所有的或有權處分的機械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同樣可作為抵押物。而在質押擔保中,質物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權利,不動產不能作為質物。因此,簡單地以動產和不動產作為區分抵押和質押的標准,認為抵押就是不動產抵押,質押就是動產質押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第三,在抵押擔保中,以不動產、機械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抵押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以其他動產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而在動產質押中,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債權人佔有之日起生效。在權利質押中,以匯票、支票、債券等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股份、股票、專利權等出質的,質押合同自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在抵押擔保中,可以就同一抵押物向兩個以上的債權人進行抵押,即抵押權可重復設定。抵押權受償順序為,抵押合同生效時間不同的,按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進行清償,生效時間相同的,按債權比例進行清償。而在質押擔保中,不存在對同一質物重復設定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