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已轉移禁止流質
① 法律為什麼禁止流質這樣立法有什麼用意
根據《物權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禁止流質】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立法初衷:禁止流質契約的意思主要是:當事人不得在質權合同中約定出質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到期債務的,質押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於質權人所有,即使當事人認為質物與債權價值相當,也不允許訂立如此內容的協議。
實踐中,法律界俗稱的「流質條款無效「,是對相應的「流質條款」無效,並非整個合同無效,除非整個合同主要是關於「流質」類的約定。
(1)所有權已轉移禁止流質擴展閱讀:
「流質條款」,是通常對直接流轉抵押物的條款的俗稱說法,指的是債務人在擔保時事先約定,「在不能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擔保物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實際上「流質條款」僅指的質押層面的合同,針對的是質押物。
嚴格上,從擔保類別區分為抵押和質押,「流質條款類」的合同,包括流抵押合同和流質押合同(流質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② 什麼是流質條款為何流質條款無效
流質條款,即絕押條款,是指轉移抵押物所有權的預先約定。訂立抵押(質押,下同)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流質條款無效原因:
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我國法律之所禁止絕對禁止流質條約,主要基於以下原因。
1、為了體現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在很多情況下,債務人為經濟上的困難所迫,會自己提供或者請求第三人提供高價值的抵押財產擔保何時何地較小的債權,而債權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債務人訂立流質契約。
從中獲取暴利,從而損害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顯有失公允;若抵押權設定後,抵押財產價值大跌,以致低於所擔保的債權,此時雖對債務人有利,但對債權人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禁止流質抵押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體現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2、為了更好地保護抵押人的正當權益。
如果債權人以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債務人訂立流質契約,或者債務人基於對抵押財產的重大誤解而訂立顯失公平的流質契約,債務人雖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認定抵押合同無效或者行使撤銷權。
從而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屬於彈性條款,如果債務人不能舉證證明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由。
法院自然不會認定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規定流質契約無效,以更好地保護抵押人的正當權益。
3、流質契約禁止也是抵押權的本質屬性所要求的。
抵押權是一種變價受償權,抵押財產未經折價或者變價,就預先約定抵押財產轉移抵押權人所有,違背了抵押權的價值權屬性。
(2)所有權已轉移禁止流質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禁止流押】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立法初衷:流押合同或者流押條款,指債權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本條規定與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擔保法第四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擔保法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在設立抵押權時,抵押人處於資金需求者的地位,一些抵押人出於急需,可能不惜以自己價值很高的抵押財產去為價值遠低於該抵押財產的債權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禁止流質】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立法初衷:同上述的禁止流押條款,禁止流質契約的意思主要是:當事人不得在質權合同中約定出質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到期債務的。
質押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於質權人所有,即使當事人認為質物與債權價值相當,也不允許訂立如此內容的協議。
③ 什麼是流質禁止和流押禁止
提出這個問題的人都是上海企業HR中比較熱愛鑽研勞動法律制度的頂尖高手。問題的起因是最近(三月中旬)上海勞動仲裁訴訟部門出了個業內人士稱之為《裁審規則》的文件0[/.Bb+O3/:b=.?KG8"Z6JM中提到了流質和流押的新問題。這兩個詞語是擔保法律術語,在勞動法律法規政策極少出現,所以不理解是正常。 根據《擔保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流質契約的禁止是指當事人不得在質押合同中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未獲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即轉歸債權人所有。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流質條款則該條款約定無效。 禁止流質契約的立法本意: 首先在於維護質押權的價值權性,即質押權是以質物的賣得價金來清償所擔保的主債權,而流質契約將質物所有權預先約定移轉於質押權人所有,與上述價值權的性質相違背。 其次,流質契約的禁止還在於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以及保護債務人的利益,避免債權人利用債務人一時的急迫困窘而與其訂胡燕來立流質條款,並在債務人屆期不能償債時,獲得該質物的所有權。這樣將會使債務人遭受重大損失,也有違民法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根據上述立法精神,在實踐中下列(包括勞動合同)情形也應當適用流質契約禁止的規定: A、在借款合同中,當訂有償款期限屆滿而借款人不還款時,貸款人可以將質物自行加以變賣的特別約定時,應認為違反了流質契約禁止的規定,該特別約定無效。 B、質權人在債權清償期限屆滿後與債務人另訂有延期清償的合同,在該合同中,質權人與出質人約定,在附延展的期限內如果仍未清償,就將質物交給債權人經營的條件,與自始附此條件無異,該約定也應視為違反了流質契約禁止的規定而屬無效。 C、在債務履行期到來前,雙方當事人約定在債務不履行時,應以一定的價格將質物賣與質權人的合同條款也屬無效。 在實踐中還應當注意,流質契約無效的規定只是針對當事人關於流質的約定,如果流質約定只是質押合同的部分內容,則只有這部分約定無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流押禁止的規定與流質一樣。只是流押規定在抵押擔保中,而流質規定在質押擔保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以上就是一個流押禁止條款,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類似的流押條款,那麼該條款無效。同樣道理,流押條款的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④ 合同法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
(2006年)甲、乙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由甲代辦托運。甲遂與丙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中版載明乙為收貨人權。運輸途中,因丙的駕駛員丁的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無法向乙按約交貨。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乙有權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B.乙應當向丙要求賠償損失
C.乙尚未取得貨物所有權
D.丁應對甲承擔責任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甲不能向乙按約履行義務是由於丙的原因,但是甲仍應承擔違約責任。乙和丙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基於合同的相對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擔賠償責任。甲在向乙承擔違約責任後,可向丙要求賠償,由於丁是丙的工作人員,因此丁不對甲承擔責任,而應由甲直接向丙主張。此外,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在代辦托運的情況下,貨物交承運人即為交付,所以乙已經取得貨物所有權。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
⑤ 流質合同禁止 流押合同禁止如何理解
流押是針對抵押行為的,流質是針對質押行為的,實際上都可以統一稱為「版流質條款」權。
流質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歸質權人所有的條款。例如:甲向乙借款10萬元,甲以自己的汽車提供質押,雙方約定,當甲不能夠清償債務的時候,甲的小汽車的所有權歸乙所有,這就屬於流質。 該條款無效。
⑥ 為什麼法律規定禁止流質,禁止流押
我國法律之所禁止絕對禁止流質條約,主要基於以下原因。
第一、為了體現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在很多情況下,債務人為經濟上的困難所迫,會自己提供或者請求第三人提供高價值的抵押財產擔保較小的債權,
而債權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債務人訂立流質契約,從中獲取暴利,從而損害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顯有失公允;
若抵押權設定後,抵押財產價值大跌,以致低於所擔保的債權,此時雖對債務人有利,但對債權人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禁止流質抵押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體現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其二、如果債權人以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債務人訂立流質契約,或者債務人基於對抵押財產的重大誤解而訂立顯失公平的流質契約,
債務人雖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認定抵押合同無效或者行使撤銷權,從而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屬於彈性條款,
如果債務人不能舉證證明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由,法院自然不會認定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合同,
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規定流質契約無效,以更好地保護抵押人的正當權益。
第三、流質契約禁止也是抵押權的本質屬性所要求的。
抵押權是一種變價受償權,抵押財產未經折價或者變價,就預先約定抵押財產轉移抵押權人所有,違背了抵押權的價值權屬性。
(6)所有權已轉移禁止流質擴展閱讀
立法禁止流押條款的目的主要是保護債務人、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及抵押人的利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因為債務人在進行抵押貸款時,往往處於急迫困窘之時,而債權人多會利用這一機會,迫使債務人訂立流押條款,以價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擔保數額較小的債權,
而寄希望於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以獲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在這種情形下,債務人的利益將受到極大的損失,這也違反了民法規定的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如果流質條款合法,在抵押人沒有足夠的財產來滿足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時,抵押人可能會與抵押權人惡意串通,
通過簽訂流質條款這種合法的方式,來逃避其對其他債權人的債務,這樣會給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害。
如果流質契約合法,在抵押人不是債務人的情形下,債務人就有可能與債權人串通,
債務人到期故意不履行債務從而讓債權人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並以此來損害擔保設定人的利益。
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抵押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可能將特別大。
尤其我國當前國有經濟佔有相當大的比重,以國有資產設定抵押的情形極為普遍,
如果允許流押條款,國有企業的負責人有可能利用這種手段逃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管,從而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⑦ 什麼是禁止流質
第二百一十一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解釋】本條是關於禁止流質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這項規定被通稱為禁止流質契約條款。各國民法一般均禁止出質人與質權人以流質契約處分質押標的物,以保證質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公平。
禁止流質契約的規定始自羅馬法,為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立法例,如法國、德國、日本、瑞士民法和我國台灣地區的民法。
規定禁止流質契約,主要是考慮債務人借債往往處於急窘之境,債權人可以利用債務人的這種不利境地和自己的強勢地位,迫使債務人與其簽訂流質契約,以價值過高的質押物擔保小的債權額,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取得質押物的所有權,從而牟取不當利益。為了保障出質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規定禁止流質契約。.當然,從現實生活與經濟發展看,債務人借債,並非都是處於弱勢地位,借債並進行質權擔保的發生原因是多樣化的。但從總體上說,為了保證擔保活動的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規定禁止流質契約還是十分有必要的。禁止流質契約的意思主要是:當事人不得在質權合同中約定出質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到期債務的,質押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於質權人所有,即使當事人認為質物與債權價值相當,也不允許訂立如此內容的協議
⑧ 買賣合同中,所有權轉移後, 可否約定一定期限內禁止賣與他人
這樣的情況一般是約定東西先給你,但是所有權在這段時間還在我手裡,所以你無權買賣,這叫所有權保留。是法律承認的。
這種禁止賣給他人的做法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