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和所有權
Ⅰ 繼承遺產有所有權嗎
有。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法律之所以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就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前,被繼承人的財產還屬於被繼承人自己所有。當繼承人死亡時,其財產變成了遺產,遺產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共有,分割後,繼承人取得了其分割的遺產份額的所有權,包括遺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各項權利。
《繼承法》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Ⅱ 繼承和所有權問題
委託律師協助處理吧,繼承問題是比較復雜的法律事務。
Ⅲ 財產所有權與財產繼承權有沒有聯系
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版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權是一項財產權,這是因為繼承權與財產所有權密切相聯。首先,繼承權的客體——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其次,繼承權的實現,就是遺產所有權轉歸繼承人所有。因此,財產所有權是繼承權的基礎,繼承權是財產所有權的延伸。繼承權不同於債權,債權是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其為特定行為的權利,是一種請求權;而繼承財產並不要求權利人請求他人為一定的行為,而是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取得財產。因此,繼承權不屬於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該條應理解為,只要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法律就推定其接受繼承,且其繼承權一直持續下去,直到他人侵犯其繼承權時(比如:在未通知其的情況下,他人將被繼承人的遺產私分),他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保護自己的權利,否則就喪失了勝訴權,即法律不再保護其繼承權。
Ⅳ 這個房產所有權和繼承權是如何
三分之一。以房產證上為准。
簽名是簽名關鍵是看購房合同上的名字是幾個版人。房管部門是不會平權白無故的把人名亂添的。要是發現房產證的名字與購房合同上的名字不符,可以去您當地的房管部門進行房屋產權證糾誤。帶著您的房產證,購房合同,發票,維修基金及契稅完稅證明等等有關證明。
Ⅳ 法定繼承和所有權確定糾紛是同一法律關系嗎
不是同一法律關系。
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是相對於遺囑繼承而言的,語源自羅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亦即非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將遺產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可參加繼承的繼承人、繼承人參加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而法定繼承並不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繼承人的意思將其遺產由其親近親屬繼承。
我國《民法通則》第78條第1款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於同一物享有所有權。共有的主體稱為共有人,客體稱為共有物。財產的單一所有是指一項財產的所有權的主體是單一的,某人對某項財產單獨享有所有權;財產的共同所有是指一項財產的所有權主體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的人。共有關系是指各共有人因對同一物共有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房屋所有權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共有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房屋都享有所有權,因此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房屋共有人對房屋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或者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每個房屋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
Ⅵ 財產所有權,財產繼承權
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可以是對儲蓄、房屋、家電、書籍等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也可以是對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的所有權,無論是生產資料還是生活資料所有權,都是所有人針對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如下基本權利:
1、佔有權:即所有人對財產的實際控制和掌握的權利,如公民對各種家電、衣物的支配和控制。
2、使用權:即所有人依法按財產的性能和用途,對財產加以利用的權利。如公民使用家電、衣物滿足衣食住行和精神消費的需要。
3、收益權:即所有人對利用財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有據為已有的權利。如公民出租房屋就有獲取租金的權利。
4、處分權:即所有人有決定財產的歸屬和命運的權利,也即所有人有處置財產的權利。例如公民將房屋出賣、將食品食用、將物品丟棄等行為都是對財產的處置。
財產繼承權
(一)財產繼承權的概念及法律特徵
1.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個人所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
2.財產繼承權的法律特徵為
(1)它與財產所有權相聯系;
(2)它與一定身份相關聯;
(3)其實現必與一定法律事實相聯系。
3.繼承的方式
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有四種: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
(二)法定繼承
1.法定繼承的概念
法定繼承是指關於繼承人的范圍、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產分配的原則,按法律規定處理的一種繼承方式。
2.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范圍
我國法定繼承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順序中的繼承人的權利是相等的。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替被繼承人的子女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
代位繼承人只限於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並且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繼承權。
(三)遺產處理
1.有人繼承或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的地點,通常是死者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2.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如果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成員,其遺產歸集體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其遺產一律歸國家所有。
3.遺留債務的清償
繼承遺產的人應首先清償被繼承人的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被繼承人生前的合法債務,繼承人應負責先用遺產清償,然後再進行遺產分割,清償的原則是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4.繼承的訴訟時效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Ⅶ 有關房產所有權和繼承權的問題
1.我先在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我的名字,是否我享有該房子的所有權的四分子專一?我公婆說我只有我老公屬的二分之一?
答復:如你徵得原房產共有人同意加上名字,你所能享受的份額應由你們協商確定。約定不明的,推定為份額均等,即你可享有四分之一份額。你公婆的理解是不正確的。
2.雖然我公婆口頭上答應該房子歸我和我老公所有,但我的小姑子應該按理也享有繼承權的,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避免小姑子以後因為房子產生糾紛?
答復:除非她自願放棄繼承權,或者你公婆願意將該房產贈與給你們夫妻。
Ⅷ 什麼是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
財產所有抄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種含義:(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繼承權必需具備(1)必需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財產。(2)必需是公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Ⅸ 繼承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千萬不能改,孩子繼承父母財產屬於法定繼承權,無須約定,如果沒有法定喪失繼承權的情形發生,孩子最後會享有繼承權。但是如果像您所說把所有權改成繼承權的話,會有如下問題: 一、如果更改,孩子享有繼承權(實際上是廢話,跟沒說一樣,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那麼此時房屋所有權還需要你們重新約定,即房子怎麼分; 二、「住房雙方協商留給孩子所有,但現由男方居住,孩子享有所有權」如果改為「住房雙方協商留給孩子所有,但現由男方居住,孩子享有繼承權」,此句中加黑部分「孩子所有」與「孩子享有繼承權」沖突,因為: 1、所有權沒有年齡限制,只不過是在所有權人不滿18周歲時由父母管理(監護職責); 2、既然是歸孩子所有,那麼孩子享有的是所有權而非繼承權,房子由孩子所有,就沒有「孩子的繼承權」一說 三、如果約定改為孩子享有繼承權,孩子是沒有所有權,其父親處分房屋的行為是物權行為,沒有侵犯孩子的權益,盡管雙方當初約定房子以後留給孩子,但是其父親完全可以在孩子成年之前處分(變賣)該房屋。 綜上,建議不更改當初所作出的協議,而且建議將房屋過戶到孩子名下,以及告知房屋登記管理部門如果你們夫妻任何一方要處分孩子的財產(孩子未成年時)需要另一方同意,以確保孩子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