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資產所有權
⑴ 夫妻離婚,房屋權屬如何分割
一、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二、重婚期間財產處理: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同樣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法律規定。
三、婚前財產、父母贈與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婚前財產,不參與分配,反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平均分配。不能分割的可以折價以現金的方式進行分配。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四、夫妻財產約定製: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房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按照約定判定,但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共同所有進行判定。夫妻對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房產以及婚前房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五、財產照顧原則:《婚姻法》第四十二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確實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照顧弱勢一方的原則進行判定。
六、惡意處分財產懲罰原則:《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判決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七、離婚後再次分割財產時效:當事人離婚後,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八、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合同有效: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對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九、婚前承租、婚後購買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按以下情形判決:①、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②、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③、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對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協商不成時,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十、何種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能分割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利益行為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十一、贈與財產分割: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法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上術規定。
十二、父母出資購房分割: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三、夫妻貸款購房分割原則: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原則,同時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若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十四、夫妻出資,以父母名義登記房產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做為債權處理。
十五、夫妻財產分割協議並非都有效: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十六、夫妻訂立借款協議處分財產: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另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十七、離婚時未涉及財產分割原則: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⑵ 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
您好,您提問的問題屬於《婚姻法》的內容。
一、能達成離婚協議的,以離婚協議為准;無法達成離婚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特殊情況:
1、夫妻一方負擔較多義務的,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1089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一方離婚時生活困難的,可以通過協商向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請求適當幫助。
根據《民法典》第1090條的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離婚過程中無過錯一方可以向有過錯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4、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根據《民法典》第1092條的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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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離婚分割的財產所有權何時轉移
一,如果是登記離婚
動產是交付時轉移,不動產是登記時轉移。
中華人民內共和國物權容法(2007)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如果是訴訟離婚
判決書生效時,物權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
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⑷ 請問離婚時資產如何界定
在法律上,結婚登記後的財產應當是夫妻財產.子女撫養應當依據有利於小孩的原則進行.一般撫養費用是收入的20-30%左右進行確定.
⑸ 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
夫妻之間鬧翻了,想要離婚,就要先清理好雙方的財產。離婚了財產要怎麼分割?夫妻之間的財產包括了共同房產、共同財產、個人財產等各種財產。在財產分割時要注意對弱勢一方的照顧。
北京市華泰律師事務所的石玉成律師做出了解答:
一、房產的分割
離婚房產怎麼分割?房產分割之前需要先知道房產是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房子是結婚前男方所購、還是結婚後所購?
1、如果是結婚前男方所購或建:這房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仍然歸男方。
2、如果是結婚後所購或建:即使房產證上只有男方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在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一人一半。
3、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如果是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於支付方個人財產;婚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取得該房屋產權的購房一方的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房產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6、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法院不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只能判決房屋由誰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權後另行起訴,解決最終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石玉成律師補充:
二、其他財產的分割
其他財產的分割有離婚協議的按照離婚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時,有證據證明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的,仍然歸原所有人;無證據證明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一人一半。
石玉成律師補充:
三、存在特殊的情形
1、對生活困難方的幫助
離婚時候一方如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屬於生活苦難人員,另外一方要對其進行幫助,換句話說就是如離婚後一方無經濟能力租賃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離婚前的房屋內。
2、一方存在有殘疾的或者是喪失勞動能力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也應適當照顧。
3、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⑹ 關於離異後房產所有權問題.
如果雙方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有法院相關的民事判決調解文書的,按照其版履行。如果沒有權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分割。
具體的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⑺ 離婚的資產如何劃分
可以的~~~房產證上你是共有人的話~~你理應分到你的一半房產版~~~~~你們共同房產貸款權所購買的股票你也應該有一半股權~~這是必然的·~~建議你和他好好談談爭取協議離婚~~~一人一半的財產~~這樣手續簡單~~而且分手比較和氣~~你們和民政都少麻煩~~~實在不行就請個律師對質公堂好了~~~你應該拿到屬於你的一般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