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代征路的使用權人
A. 什麼是代征道路用地
是帶征道路用地。沒有什麼劃分依據和比率,看你的土地佔地的實際情況而定。比如你的土地沿回公路長有20米,征地答紅線向道路推後10米,那麼帶征土地就是200平方米。這200米土地雖然不在你的宗地范圍內,但事實上別人已經無法使用該塊土地,所以你必須在征地時一並征去並繳納相關費用。類似的還有帶征航道用地等。
B. 小區的代征綠化用地,在小區建成後是歸屬國家還是歸屬小區全體業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3條的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的規定:「對於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但現在國土資源局沒有把共有的綠化用地、道路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分割和分攤給業主,基本上還是在開發商手中。也有些收回了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又沒有分攤給業主,無形中變成了國家的。
C. 代征道路面積是什麼意思
按照題意,這里的代征道路,應該是開發商代征開發小區以外的道路。其實質就版是道路的整權體部分,如路面、路邊溝、路旁綠化帶。這里的代征,指的是開發商幫政府代為徵用作為道路使用的土地面積,這個費用現在有開發商代為支付,以後相關部門會根據實際情況與開發商進行費用結算,而道路的產權,則是屬於政府的。
D. 代征道路的權屬
你好朋友
至於這個道路的歸屬權是由政府來定的,希望能幫到你的,
祝你好運。
E. 市政道路和代征道路有什麼區別
市政道路屬於城市抄道路,襲供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工程設施。由建設行政部門進行管理,它包括車行道、人行道、綠化、管網、交通設施等內容。
代征道路是指帶征道路用地。沒有什麼劃分依據和比率,看你的土地佔地的實際情況而定。比如你的土地沿公路長有20米,征地紅線向道路推後10米,那麼帶征土地就是200平方米。這200米土地雖然不在你的宗地范圍內,但事實上別人已經無法使用該塊土地,所以你必須在征地時一並征去並繳納相關費用。
小區里的道路是區間道路。
F. 請問在道路建設時佔用到小區代征綠地是否應賠償。代征綠地的權屬到底屬於誰,是否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謝謝。
代征綠地由城市規劃行政部門確定范圍,由建設單位代替城市政府徵用集體所回有土地或辦理國有答土地使用權劃撥手續,並負責拆遷現狀地上物、安置現狀居民和單位後,交由市、區園林綠化行政部門進行管理(包括公園綠地、河湖綠地、文物綠地、綠化隔離區綠地、交通防護綠地等)的規劃城市公共綠地。
代征綠地的產權應屬政府。在道路建設時佔用到小區代征綠地是不需要賠償的。
G. 哪部法律或者規范規定了代徵用地的概念
《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
代徵用地指城市規劃部門確定范圍,由建設單位代替城市人民回政府徵用集體答所有土地或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手續,並負責拆遷現狀地上建構築物、安置現狀居民和單位後,交由市政、交通部門、綠化行政部門等行政單位進行管理的規劃市政、道路、綠化以及其他用地。
《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
第三十一條 城市建設工程沿道路、鐵路、河道、綠化帶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設的,建設單位須按照本市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代征公共用地。
(7)關於代征路的使用權人擴展閱讀
《委託代征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
第十條、地方主管稅務機關應與代征單位暫按原北京市稅務局稅征[1994]年457號《印發<委託代征稅款證書>和<委託代征稅款協議書>格式的通知》有關規定辦理委託代征手續,對代征單位代征稅款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對辦稅人員進行業務輔導和培訓;
並及時向代征單位提供代征稅款所必需的稅收票證。如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訂應及時通知代征單位並修改有關委託代征稅款協議書,或終止委託代征行為。
H. 小區的社會代征路用於經營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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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的社會代征路用於經營是否合理合法
~~專~~~~屬~~~~~~~~~~~~~~~~~~~~
均沒有法律依據,屬於違法行為。如果有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市政公共設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有關部門給審批了手續,也是違法的
但一切都是自然的!!所謂的物業也不是房產者選出來的!!想怎樣就怎樣!
I. 何謂「代征綠地」和「代征規劃道路用地」
代征綠地和代征規劃道路用地是指該項目建設用地中,包含了社會公共綠化和公共道路,需要由此土地的開發者實現綠化或建設道路。
代征因為將綠化和道路的建設結合到了項目建設中去,一則給開發商提供一個建設良好周邊環境的機會,二則借開發商的手,快速實現地區的綠化條件和道路條件完善,減少政府包袱。應該說是個雙贏的局面。
代征綠化是比較多的,代征道路很少,通常只在比較大的地塊中出現。因為道路建設的成本比較高,小地塊如果再修段路的話,開發商就不幹了。
政府代征綠地和代征道路的時候,整個宗地的價格會比較,或者在稅費方面給予開發商一定的優惠,或者在付款條件上給予方便,對開發商來說,可以獲得一定利潤,至少是平手。
但是,由於開發商自己解決周邊綠化和道路建設,那麼社區周邊的環境會和社區建設同時到位,對項目銷售有促進作用,這個是開發商贏的地方。
對於政府來講,雖然土地出讓金是很大的財政收入來源,但進入政府後,需要經過一系列審批、分配、使用流程,真正能用於市政建設的就不多了,而且時間很難保證。
如果開發商完成市政的綠化和道路建設,對政府來講快速實現了區域的市政成熟,體現了政府政績,這個是政府贏的地方。至於你說的補償,肯定是有的,只是多少和形式的問題,要由開發商和政府單獨談。
(9)關於代征路的使用權人擴展閱讀
根據《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代征地是指城市建設工程沿道路、鐵路、河道、綠化帶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設的,建設單位按照北京市有關法規。
規章的規定代征的公共用地。代征地中的「代征」兩個字是廣義上的「代征」,不僅包含著「代徵用」,而且還包含著「代拆遷」,指的是代徵用、代拆遷等。
代征地的由來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提出用地申請,國家根據項目需要無償劃撥,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
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由於往往有公共用地也同時需要徵用,政府多採取以項目代徵用的方式把這部分費用分攤在建設項目上,這在當時經濟體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企業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的資產是國家的,國家拿國家的錢代征城市公共用地,企業無可厚非。
但是在目前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投資主體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非國有經濟投資主體大量出現,特別是國家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後,若仍沿襲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規定不變,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代征地費用,已暴露出較多問題,引發了人們對代征地問題的極大關注。
各個建設項目的代征地比例不一,代征地的費用差別較大,代征地的規劃用途不同,對建設項目的影響也不一樣。如果對代征地問題不做區別地對待,對建設單位顯然是不公平的。
尤其是目前中國已成功地加入世貿組織,各項政策規定也逐步與國際接軌,如果仍單純地依據過去計劃經濟體制形成的慣例指導.管理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建設項目,勢必會減弱准備前來投資的外國企業和個人的信心,不利於北京市經濟發展和形成有序的市場競爭。
從純粹的市場角度講,如果項目在規劃用途已經確定的情況下,發生了轉讓,那麼這表明代征地作為項目取得的一個條件,開發企業在決定接受該項目時,就已經接受了該代征地。
另外,項目在前期策劃或可研階段徵求規劃意見時,代征地已經明確,開發企業決定繼續開發該項目,說明項目有規劃代征地,開發企業也能夠接受。
換句話說,開發企業看好該項目的未來開發收益,它能夠承受代征地費用作為取得項目土地使用權時這一額外的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代徵用地
J. 代征道路新規劃取消後代征方如何使用代征道路土地
原則上,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專織恢復耕種。
法條鏈接:《屬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