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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所有權資料庫規范

發布時間: 2021-02-21 16:44:44

❶ 石門縣土地確權什麼時間開始

石門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十七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落實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全覆蓋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12〕41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農業廳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國土資發〔2011〕27號)要求,切實加快推進我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特製定本方案。

一、目的與意義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健全、規范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基礎工作。其目的是,把全縣范圍內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村民小組、村居委會、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確認和保障農民的土地物權,建立產權明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建設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活力。

二、目標任務

加快推進我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堅持全覆蓋的原則,覆蓋到全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到2012的底全面完成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時,建立並完善集體土地所有權地籍資料庫及地籍信息管理系統。

三、工作主要內容

石門縣有19個鄉鎮、1個管理區區、6個國有農林場,約381個行政村、5506個村民小組。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

1、工作范圍:縣域內的全部農村集體土地。

2、工作內容:依據石門縣2010年土地變更調查成果,利用適宜的調查底圖,開展土地權屬調查,實地查清每一宗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屬界線,將全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任務。

對已經確權登記到行政村農民集體一級的土地,其各級行政界線和村級權屬界線原則上不得變動。要結合上一輪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相關地籍資料,進一步細化調查,根據實際情況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村民小組等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

(二)調處土地權屬爭議。

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從機構和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予以保障。通過多種途徑,依法及時調處農村土地權屬爭議,為確權創造條件。建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信息庫,及時掌握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屬爭議動態。

爭議地、插花地處理原則。加強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工作,對於存在權屬爭議確實調處不了的土地,在調查表內註明爭議的原由、范圍和面積,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後,再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對調解無效或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處理的爭議土地,以爭議地單獨劃出統計造冊,可以暫緩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相互插花,能夠確定權屬的,應予登記發證;暫時無法劃定權屬的地塊,應統計造冊。

(三)規范已有成果。

1、因依法徵用、土地調整及土地開發整理等引起已核定的土地權屬界線發生變化的,應直接根據徵用、調整土地及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相關文件和圖件成果進行界線更新,不再辦理指界、簽字手續。若圖上界線不明確或與實地不一致的,應進行補充調查,並補辦權屬確認等相關手續。

2、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時誤將國有荒山、荒地、河流、灘塗、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等錯劃土地權屬性質范圍的,應依法予以糾正,並辦理相關手續。

(四)信息化建設。

建立地籍資料庫管理系統,將地籍調查成果上圖入庫,納入規范化管理;建立地籍檔案數字化管理系統和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實現網上實時更新,動態管理,建立數據共享機制。

四、各級職責分工

為了完成全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按照「統一領導、部門協作、分級負責、各方參與」的原則,建立分級負責的工作責任制,明確各級工作職責。

(一)縣級工作職責。

1、具體負責本地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實施,包括制定實施方案、編制落實經費預算、開展宣傳動員等。組織專業技術單位開展地籍調查工作。

2、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發布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通告,告知土地登記申請人有關土地登記的具體事項。

3、嚴格履行土地確權職責,組織開展權屬調查工作,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調處相關土地權屬爭議。

4、負責對技術承擔單位的工作質量進行日常監督,按照質量控制方案的有關要求,對技術承擔單位提交的工作成果進行自檢。

5、按照《土地登記辦法》有關規定,做好每一宗地的具體登記和發證有關工作。

6、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向上級部門上報工作進展情況。

7、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妥善保管土地登記成果和資料並建立資料庫,總結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做好日常變更登記,維護土地登記成果及資料庫的成果。

8、承辦省、市發證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鄉鎮工作職責。

1、負責做好轄區內村民群眾的動員和組織協調工作。

2、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調處相關土地權屬爭議。

3、積極配合技術承擔單位開展外業調查工作,為其工作開展提供後勤便利。

4、組織轄區內村組積極參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相關工作,確保村組認真履行土地登記申請、推選指界代表、實地指界、權屬爭議處理、調查結果簽字蓋章確認等職責。

(三)村級(含組級)

1、組織村(組)召開村(組)民大會,推舉村民代表出席土地權屬調查指界確認工作;

2、協助做好本村內各村小組之間的權屬糾紛調解工作;

3、配合調查隊伍開展農村地籍調查工作,做好村屬土地權屬確認工作。

(三)技術承擔單位工作職責

1、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程和合同的約定,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工作任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項目整體或部分轉包。

2、編制技術方案,制定工作計劃。

3、配合縣國土資源部門編制實施方案,明確投入的人力、儀器設備,做好內部人員培訓、製作工作底圖、印製調查表格、購置儀器設備等准備工作。

4、配合縣國土資源部門做好技術培訓工作,為國土資源部門有關工作人員講解技術流程、影像判讀、軟體操作等知識。

5、配合縣國土資源部門做好權屬調查工作。

6、按照《湖南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技術方案》的有關要求,做好地籍測量和數據建庫工作。

7、按照質量控制方案的有關要求,建立和落實質量管理制度,分階段嚴格質量管理。對技術成果按要求進行自查,對所提交的成果負責到底,接受各級檢查並修改完善。

8、對技術工作進行總結,提供最終成果售後服務,配合縣國土資源部門做好成果的最終應用,為其培訓資料庫操作維護人員。

9、合同約定需要協助和配合縣國土資源部門完成的其他有關工作。

五、技術路線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要確權工作模式:依據實地調查位置在工作底圖上標定權屬界線。

主要利用1:5000或1:2000正射影像,套合2010年土地變更調查後形成的最新土地利用現狀圖數據(省、市、縣、鄉鎮行政界線以及村權屬界線,圖斑線、地類),按1:5000或1:2000比例尺出圖製作成權屬調查工作底圖,通過會議式集中指界與實地復核補測相結合,調整修正界址點位後,輸出界址、面積數據和宗地圖。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單位之間的權屬界線調查、核界簽界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會同國土資源部門組織部署,由鄉(鎮)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實施,以行政村為單位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在圖上劃定落實權屬界線走向和界址位置。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本單位的測繪隊伍進行實地復核標繪界線走向和界址位置,或採用GPS定位技術實測界址拐點坐標,抽查比例不少於20%,內業成果資料抽查,比例不少於30%,並負責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有關工作。

(二)信息化建設。

在實地地籍調查和登記發證工作基礎上,建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地籍信息資料庫和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

1、資料庫建設內容主要包括:

(1)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信息數據;

(2)土地登記發證信息數據;

(3)地籍調查表、土地登記申請表、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證等數字化的地籍檔案數據;

(4)遙感影像數據;

(5)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2、信息管理系統建設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縣級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功能包括地籍管理信息數據的入庫、存儲和管理,實現數據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2)建立省、市、縣三級聯網的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實現土地登記資料網上查詢統計、實時更新和動態管理,建立數據共享機制。

六、進度安排

(一)准備階段(2011年11月-2012年7月)。

1、成立石門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

2、編制工作方案;

3、申請落實工作經費;

4、完成專業技術協調單位的招投標選定;

5、召開工作部署調度會和座談會;

6、啟動宣傳發動工作;

7、抽調專門發證力量,組成權屬調查、質量檢查、登記發證等工作小組;

8、舉辦業務培訓班,劃分土地登記區,發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通告。

(二)試點階段(2012年7月~2012年8月)。

以新關鎮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登記發證試點工作。通過試點,完成一定的地籍調查任務,盡早發現問題,著力解決具有代表性、普遍性和全局性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技術方案,為全面開展工作做好准備。

(三)全面實施階段(2012年8月~2012年12月)。

發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通告,全面鋪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要求全縣於2012年底全面完成,具體進度安排如下:

1、權屬調查與勘測階段(2012年8月~2012年11月)。全面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屬調查及相關測量工作。國土資源部門、村委會負責具體的指界實施工作,在指定時間內,組織各村民小組長等指界人,按照歷史形成及目前實際擁有的土地權屬范圍,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在工作底圖上標定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之間的權屬界線;技術單位填寫集體土地權屬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並進行實地復核確認無誤後,繪制界線走向草圖,編寫權屬界線走向說明,由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

2、內業上圖、編輯和整理階段(2012年8月~2012年11月)。將實地標定(工作底圖)的界址點錄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資料庫;以GPS測定的坐標數據,疊加到資料庫自動生成界址點位。製作農村地籍圖和宗地圖,編制界址點成果表,統計各類面積。

3、信息建庫及登記發證階段(2012年11~2012年12月)。

(1)信息建庫階段。利用野外實地權屬調查獲取的各類信息,進行地籍調查資料庫建設,並輸入到國土資源數據中心,結合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在此基礎上建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和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實現確權登記發證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2)登記發證階段。根據地籍調查結果,各級土地登記機構對土地的權屬性質、界線、地類、面積和簽字手續等進行全面審核,依據《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報經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登記人員填寫土地登記簿和歸戶卡,根據土地登記薄填寫《集體土地所有證》,為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頒發土地證書

①申請確權登記。集體土地所有權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向國土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②初審和公告。土地登記人員按規定完成對土地登記申請及所提交的資料進行權屬審核後,如實填寫初審意見,按土地總登記的要求將擬登記的宗地情況進行公告,公告內容等按《土地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③審核審批。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為登記發證審核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登記發證審批機關,必須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完成簽字、蓋章後,才能辦理注冊登記。

④核發土地證書。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登記結果,代表人民政府向土地權利人發放土地權利證書。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以「XX村(組、鄉)農民集體」表示。考慮到有些地方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實際情況,在對村民小組集體土地進行登記發證時,《集體土地所有證》暫由村委會代管,待村民小組成立組織機構後,再由村委會返還。

4、檢查驗收階段(2012年12月)。本項目成果質量檢查驗收參照《湖南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成果檢查驗收辦法》執行。技術單位和縣級自查內容:

權屬調查檢查;

權屬界線文字說明檢查;

權屬界線附圖檢查;

簽字項內容檢查;

宗地(界線段)接合圖檢查;

地籍調查表檢查;

宗地草圖檢查;

地形地籍控制測量檢查;

地籍原圖檢查;

面積匯總檢查;

資料庫檢查。

七、工作成果

(一)文字成果。工作方案、技術方案、工作總結、技術總結、檢查報告等。

(二)圖表成果。地籍圖、宗地圖、界址點成果表、面積匯總表等。

(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成果。地籍調查表、冊、權屬來源資料、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登記卡、土地權利證書等。

(四)資料庫及管理系統

1、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地籍資料庫及管理系統。

2、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地籍檔案數據及管理系統。

3、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

(五)電子數據。

光碟兩套。

二〇一二年七月

❷ 中央383號文件關於土地所有權怎麼規定的

以下是該文件的內容,關於土地所有權的規定是第一、第四、第五部分:
關於進一步規范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土地登記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對明確土地產權關系,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維護土地市場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十多年來,我國土地登記制度取得了長足進展,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土資源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違規登記、不規范登記的問題,影響了土地登記的公信力、土地登記的效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土地市場健康發展,給土地權利人造成損失。規范土地登記行為,是規范土地市場、加強土地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是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實處,真正保障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為進一步規范土地登記行為,保證土地登記的合法性、有效性,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土地登記的權屬必須清楚。土地權屬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土地登記的核心環節,要把土地權屬放在土地登記的首要位置 ,確保登記的土地權屬准確、合法、有效。土地權屬的認定,必須嚴格把握有關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做到依法行政。沒有權屬來源或權屬來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記;權屬不清的用地,在權屬問題解決前,不得登記。嚴禁通過登記,使違法用地合法化。經過登記的土地,必須達到「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的要求。登記中遇到的具體權屬問題,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進行確權;土地權屬爭議,要在地籍調查和登記過程中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依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依法處理,並以處理結果作為登記的依據;復雜疑難的權屬問題,要研究解決辦法,妥善處理。
二、土地登記的程序必須合法。土地登記發證要嚴格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和要求進行,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記的工作制度,嚴格履行土地登記的申請 、地籍調查、權屬審核、注冊登記、核發土地證書的程序,要防止出現在為當事人提供便利時,減少必經的法律程序的作法,確保土地登記的合法性。對不符合登記程序要求的,不能予以登記,不能頒發土地證書;對因指界中相鄰一方不簽字無法登記發證的,要按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城鎮地籍調查規程》有關指界的規定,及時定界,明確相鄰方土地權屬界線,進行登記發證。不能因一方原因造成土地登記發證久拖不決,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注冊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在土地權源審批材料中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正確表述,准確記載, 以備查驗。
三、土地登記的主體必須統一。依照我國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土地登記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土地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的權力。人民政府派出性機構,特別是各類開發區,一律不得辦理土地登記手續,不得頒發土地證書。已經以開發區名義登記發證的,要堅決予以糾正、換發。土地他項權利如土地抵押權的登記機關,必須與該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機關一致,不得在另一登記機關分別進行登記。
四、取消「土地權屬證明」。土地證書是證明當事人享有土地權屬有效的法律憑證。從本文件下發之日起,各類土地權屬審核,必須以土地證書作為土地權利的唯一證明材料。取消以前在國企改革等工作中,以出具「土地權屬證明」,代替土地證書進行權屬審查的作法。今後,凡土地徵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和國企改革等涉及土地權屬認定,必須以土地證書為依據,對以其他材料作為土地權屬證明的,一律不予承認 。
五、不符合規定不得登記。要嚴把登記關口,對於出讓土地沒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不得登記;對於經營性土地沒有按招、拍、掛方式出讓的,不得登記;對協議出讓地價明顯低於出讓底價的,不得登記;對違反規劃改變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記;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而設定抵押的,不得登記。
六、實行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從事土地登記的人員,要取得全國統一的《土地登記上崗資格證》,方可從事土地登記工作。沒有取得該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土地登記工作,不得在有關登記文件中簽字。要建立登記人員責任追究制度,對違規操作造成錯登、漏登的,要承擔相應責任;因違規登記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七、開展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各地要結合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對現有土地登記進行一次清理,糾正不規范行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該項工作,切實加強規范化制度建設。清理結果請於2004年6月底前報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❸ 土地調查的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國發〔2006〕38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的要求,為切實做好我省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的與意義
第二次土地調查是國務院部署的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國土地利用狀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並對調查成果實行信息化、網路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調查、統計制度和登記制度,實現土地資源信息的社會化服務,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土地宏觀調控及國土資源管理的需要。
開展全省第二次土地調查,是一次事關全面和長遠發展的大事,對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目標任務
(一)總體目標與任務
廣東省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的總體目標,是採用先進技術方法,在現有土地利用更新調查的基礎上,根據《通知》要求,按照統一的技術標准,採取「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進行補充調查,全面查清全省范圍內的土地利用狀況和土地權屬狀況,掌握准確的全省土地利用基礎數據,加快土地登記發證和城鎮地籍調查的進度,進一步完善土地調查、統計和登記制度,實現成果信息化管理與共享,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土資源管理的需要。
廣東省第二次土地調查的主要任務包括:開展農村土地調查,實地調查變化地塊的地類和面積,查清全省農村各類土地的利用狀況;開展城鎮土地調查,掌握城市建成區、縣城所在地建制鎮的城鎮土地利用狀況;開展基本農田狀況調查,查清全省基本農田狀況;建設土地利用資料庫和地籍信息系統,實現調查信息的互聯共享。在調查的基礎上,建立土地資源變化信息的調查統計、及時監測與快速更新機制。具體任務如下:
1、農村土地調查
農村土地調查是指對城市、建制鎮以外的土地進行調查。按照調查內容,農村土地調查分農村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農村土地權屬調查兩部分。
(1)農村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在全省范圍內利用「3S」等先進技術,以2001年開始進行的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土地利用資料庫建設和農村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的成遙感影像製作正射影像圖作為輔助資料,以1:1萬比例尺為主,以縣(市、區)為基本單位,按照統一的土地調查技術標准,實地調查城鎮以外的變化地塊的地類、位置、范圍、面積、分布等利用狀況,查清全省耕地、園地、草地、林地、農村居民點等各類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現狀。
(2)農村土地權屬調查。農村土地權屬調查主要是查清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公路、鐵路、河流以及農、林、牧、漁場(含部隊、勞改農場)等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狀況。充分利用土地調查成果,加快推進土地登記發證,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
2、城鎮土地調查
城鎮土地調查是指對城鎮范圍以內的土地開展大比例尺調查。依據地籍調查技術規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調查成果,查清城鎮內部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狀況,確定城鎮內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圍、界線、數量、用途等。通過匯總分析,掌握工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金融商業服務用地、房地產用地、開發園區等土地利用狀況。
3、基本農田調查
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基本農田保護區(塊)劃定和調整資料,將基本農田保護地塊(區塊)落實至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統計匯總出各級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分布、面積、地類等狀況,並登記上證,造冊。
4、各級土地調查資料庫建設
土地調查資料庫包括農村土地調查資料庫和城鎮土地調查資料庫。
(1)建立三級農村土地調查資料庫及管理系統
按照土地利用資料庫建設標准,在土地利用更新調查所形成的全省土地利用資料庫及管理系統成果基礎上,以縣(市、區)為單位,將本次調查形成的遙感影像、正射影像圖、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基本農田數據等對現有土地利用資料庫進行更新和完善,建立集影像、圖形、屬性、文檔等為一體的農村土地調查資料庫和管理系統,滿足縣級日常變更等業務需要;以市為單位,結合市級管理模式,構建市級土地調查資料庫,滿足市級國土資源日常管理需求。在市、縣級農村土地調查資料庫建設基礎上,通過全面整合,建立省級土地調查資料庫,滿足省級國土資源管理對土地基礎數據的需要。另外,各級資料庫之間提供訪問和調用介面,滿足數據上傳、接收、交換、備份、更新維護、日常應用等工作需要。
(2)建立市、縣城鎮土地調查資料庫及管理系統
各市、縣按照城鎮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有關技術標准和要求,以市、縣為單位,組織建立城鎮土地調查資料庫及管理系統,對市、縣地籍調查和地籍測量結果的圖形數據、宗地屬性以及各種表、卡、冊等數據信息進行集中管理,並提供編輯錄入、查詢統計、日常變更、制圖輸出、登記發證以及辦公流程等管理功能,滿足日常業務及管理需求。
5、成果匯總
(1)數據匯總
在建立土地調查資料庫的基礎上,逐級匯總各級行政轄區內的各類土地利用數據以及基本農田和城鎮建設用地等數據,形成各級行政轄區內的綜合及專題調查匯總成果。
(2)圖件編制
利用資料庫管理和計算機輔助制圖等技術,採用縮編等手段對土地調查圖形數據進行整理縮編,編制出省、市、縣級系列土地利用圖件、圖集和各種專題圖件(集)等。
(3)成果分析
根據土地調查結果,結合相關資料信息,開展土地利用狀況分析。對耕地、基本農田等各類土地的數量、分布、利用結構及其變化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判土地利用的集約節約程度,預測變化趨勢,為土地開發潛力挖掘,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提出建議。根據土地調查及分析結果,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編制第二次土地調查報告。
6、變更調查工作
為保持成果的現勢性,並滿足國家土地調查成果統一時點的要求,在全面完成農村土地調查工作後,開展土地變更調查工作,將土地調查成果統一到2009年10月31日統一時點,逐級匯總土地調查成果並上報。
(二)具體目標
1、以土地利用更新調查的成果為基礎,全面開展農村土地調查,查清所有變化地塊的位置、類型、面積、分布等利用狀況;在已開展工作的基礎上,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調查工作,確權達到90%以上。到2008年底完成農村土地調查工作。
2、在現有基礎上,全面開展城鎮土地調查。到2009年6月,完成城市建成區、縣城所在地建制鎮的城鎮土地調查。其中珠三角地區(包括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中山市、東莞市、江門市、惠州市所轄惠城區、惠陽區、博羅縣及肇慶市所轄端州區、鼎湖區、高要市、四會市)完成城市建成區及建制鎮的城鎮土地調查,其他地區完成城市建成區、縣城所在地建制鎮、中心鎮的城鎮土地調查,並積極創造條件,擴大城鎮土地調查的覆蓋面。
3、到2009年6月,在農村土地調查和城鎮土地調查的基礎上,收集有關資料,通過匯總統計調查,查清工業、基礎設施、金融商業服務、開發園區和房地產等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狀況。
4、到2008年底,在農村土地調查基礎上,依據基本農田劃定和調整資料,完成基本農田的上圖、登記、造冊,查清全省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
5、在農村土地調查的基礎上,到2008年底,完成包括農村土地調查數據、基本農田數據的省、市、縣三級農村土地調查資料庫建設,建立農村土地調查資料庫及管理系統,實現全省土地調查信息共享。
6、在城鎮土地調查的基礎上,到2009年6月,完成市、縣城鎮土地資料庫及信息系統的建設。
7、進行土地調查成果統一時點變更。在全面完成農村土地調查工作後,開展土地變更調查工作,將調查成果統一到2009年10月31日統一時點,逐級匯總土地調查成果,建立土地資源變化信息的調查統計、及時監測與快速更新機制。
三、實施原則
(一)統一組織,統一部署
廣東省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負責全省土地調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統一部署全省土地調查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省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第二次土地調查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各市、縣(市、區)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的土地調查工作。
(二)統一標准,整合資源
全省統一使用國土資源部頒布的《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和《廣東省第二次土地調查技術實施細則》,統一調查的技術標准、規范,確保成果的質量。開展多層次、全方位的技術培訓,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會資源,確保土地調查工作按時、保質完成。充分利用已有的成果資料,保持土地調查工作的連續性。
(三)分工協作,各負其責
按照「省統一組織、各級分工協作、專業隊伍承擔」的組織模式開展土地調查工作。
(四)全面調查,嚴格驗收
在現有土地調查成果資料基礎上,按照「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全面開展農村土地調查和城鎮土地調查。嚴格土地調查成果的檢查驗收,確保土地調查成果的真實可靠。
四、工作內容和責任分工
(一)工作內容
全省第二次土地調查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內容:
1、開展前期准備:包括制訂實施方案及技術實施細則、准備省級培訓宣傳、編制經費預算等工作。
2、組織人員培訓:組織開展對市、縣第二次土地調查管理人員及技術骨幹、專業隊伍的省級培訓工作。
3、獲取調查基礎資料:收集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的各種基礎資料。
4、開展農村土地調查和城鎮土地調查:組織開展農村土地調查、基本農田調查和城鎮土地調查等工作。
5、更新和完善土地利用資料庫,建立市(縣)城鎮土地調查資料庫:根據農村土地調查、基本農田調查和城鎮土地調查成果,對各級土地利用資料庫進行補充、更新和完善,建立土地調查資料庫及管理系統。
6、調查成果匯總和成果上報:開展各級數據匯總工作,並按有關要求進行土地調查成果的上報。
7、調查成果的檢查及驗收:根據成果檢查驗收辦法,對市、縣土地調查成果進行檢查驗收。
8、統一時點的變更調查及數據匯總上報工作。

❹ 國土三調,,,是什麼意思,給解釋一下

國土三調的復意思是:全國制第三次土地調查。

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范(標准)

農業部於2014年2月19日正式發布,年3月1日頒布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資料庫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素編碼規則等規範文件。
首部針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全國性指導文件日前正式印發。《經濟參考報》記者2015年1月20日從知情人士處獲悉,這份名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文件,對現階段能進場的農村產權交易品種作出明確規定: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且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
專家對最新政策的理解
2015年7月30日出台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意見》為在農村改革試驗區開展農戶承包地有償退出試點劃定了明確范圍。承包地退出涉及社會、經濟、法律等一系列問題,我國尚不具備大規模推動農戶有償退出承包地的主客觀條件,必須在農村改革試驗區范圍內審慎穩妥開展。目前,我國有58個農村改革試驗區,承擔著19項改革任務,自願退出土地承包權只是少數試驗區的任務。
對大多數農民來說,土地是安身立命之本,是生存的基本依靠。他們對轉讓土地經營權有顧慮,更不願意放棄承包權。對身處經濟發達地區、務農已經兼業化的部分農民來說,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雖然已經淡化,但若要放棄承包地還有很多顧忌;他們願意流轉土地,但不願退出承包權。只有在徹底脫離農村、完全融入城市的情況下,部分農戶才會願意流轉經營權,也願意有償放棄承包權,而這需要一個過程。
退出承包權,是農民基於經濟利益和生活方式的自主選擇。在試點地區,退地的經濟補償如何形成、退出的承包地如何有效利用等各個環節的諸多細節目前仍在探索解決中,還有很多問題需要經過實踐才能找到解決方法和路徑。
當然,退地群眾的生活如何保障是試點關注的要點。在過去的城鄉二元體制下,廣大農村的物質基礎條件、公共服務水平和就業創業機會都不如城市,耕地對於農民意義特殊。如果退出承包地後,解決不好農民的出路問題,使他們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就容易造成一系列社會問題。盡管有些地區經濟發達,農民退地補償相對較高,短期內也不用擔心生計問題,但長期來看就會有隱患。中國社科院的一項調查顯示,46%的失地農民失地後生活水平下降,部分甚至「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保障無份、創業無錢」。因此,保障重點是讓農民進退有路。
總之,對承包地有償退出試點,除了堅持自願有償的原則之外,退地的主體應當是那些已經在城鎮穩定落戶、有了住房和穩定收入,完全納入城鎮社保體系,喪失了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資格的農戶,相關部門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目前,因經濟利益和生活方式選擇而不願放棄承包地的農戶將長期大量存在,相關改革試點不可貪多求快。

❻ 國土局中"上圖入庫"是什麼要求

石門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十七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落實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全覆蓋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12〕41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農業廳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國土資發〔2011〕27號)要求,切實加快推進我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特製定本方案。 一、目的與意義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健全、規范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基礎工作。其目的是,把全縣范圍內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村民小組、村居委會、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確認和保障農民的土地物權,建立產權明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建設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活力。 二、目標任務 加快推進我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堅持全覆蓋的原則,覆蓋到全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到2012的底全面完成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時,建立並完善集體土地所有權地籍資料庫及地籍信息管理系統。 三、工作主要內容 石門縣有19個鄉鎮、1個管理區區、6個國有農林場,約381個行政村、5506個村民小組。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 1、工作范圍:縣域內的全部農村集體土地。 2、工作內容:依據石門縣2010年土地變更調查成果,利用適宜的調查底圖,開展土地權屬調查,實地查清每一宗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屬界線,將全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任務。 對已經確權登記到行政村農民集體一級的土地,其各級行政界線和村級權屬界線原則上不得變動。要結合上一輪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相關地籍資料,進一步細化調查,根據實際情況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村民小組等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 (二)調處土地權屬爭議。 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從機構和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予以保障。通過多種途徑,依法及時調處農村土地權屬爭議,為確權創造條件。建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信息庫,及時掌握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屬爭議動態。 爭議地、插花地處理原則。加強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工作,對於存在權屬爭議確實調處不了的土地,在調查表內註明爭議的原由、范圍和面積,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後,再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對調解無效或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處理的爭議土地,以爭議地單獨劃出統計造冊,可以暫緩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相互插花,能夠確定權屬的,應予登記發證;暫時無法劃定權屬的地塊,應統計造冊。 (三)規范已有成果。 1、因依法徵用、土地調整及土地開發整理等引起已核定的土地權屬界線發生變化的,應直接根據徵用、調整土地及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相關文件和圖件成果進行界線更新,不再辦理指界、簽字手續。若圖上界線不明確或與實地不一致的,應進行補充調查,並補辦權屬確認等相關手續。 2、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時誤將國有荒山、荒地、河流、灘塗、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等錯劃土地權屬性質范圍的,應依法予以糾正,並辦理相關手續。 (四)信息化建設。 建立地籍資料庫管理系統,將地籍調查成果上圖入庫,納入規范化管理;建立地籍檔案數字化管理系統和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實現中國上實時更新,動態管理,建立數據共享機制。 四、各級職責分工 為了完成全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按照「統一領導、部門協作、分級負責、各方參與」的原則,建立分級負責的工作責任制,明確各級工作職責。 (一)縣級工作職責。 1、具體負責本地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實施,包括制定實施方案、編制落實經費預算、開展宣傳動員等。組織專業技術單位開展地籍調查工作。 2、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發布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通告,告知土地登記申請人有關土地登記的具體事項。 3、嚴格履行土地確權職責,組織開展權屬調查工作,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調處相關土地權屬爭議。 4、負責對技術承擔單位的工作質量進行日常監督,按照質量控制方案的有關要求,對技術承擔單位提交的工作成果進行自檢。 5、按照《土地登記辦法》有關規定,做好每一宗地的具體登記和發證有關工作。 6、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向上級部門上報工作進展情況。 7、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妥善保管土地登記成果和資料並建立資料庫,總結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做好日常變更登記,維護土地登記成果及資料庫的成果。 8、承辦省、市發證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鄉鎮工作職責。 1、負責做好轄區內村民群眾的動員和組織協調工作。 2、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調處相關土地權屬爭議。 3、積極配合技術承擔單位開展外業調查工作,為其工作開展提供後勤便利。 4、組織轄區內村組積極參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相關工作,確保村組認真履行土地登記申請、推選指界代表、實地指界、權屬爭議處理、調查結果簽字蓋章確認等職責。 (三)村級(含組級) 1、組織村(組)召開村(組)民大會,推舉村民代表出席土地權屬調查指界確認工作; 2、協助做好本村內各村小組之間的權屬糾紛調解工作; 3、配合調查隊伍開展農村地籍調查工作,做好村屬土地權屬確認工作。 (三)技術承擔單位工作職責 1、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程和合同的約定,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工作任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項目整體或部分轉包。 2、編制技術方案,制定工作計劃。 3、配合縣國土資源部門編制實施方案,明確投入的人力、儀器設備,做好內部人員培訓、製作工作底圖、印製調查表格、購置儀器設備等准備工作。 4、配合縣國土資源部門做好技術培訓工作,為國土資源部門有關工作人員講解技術流程、影像判讀、軟體操作等知識。 5、配合縣國土資源部門做好權屬調查工作。 6、按照《湖南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技術方案》的有關要求,做好地籍測量和數據建庫工作。 7、按照質量控制方案的有關要求,建立和落實質量管理制度,分階段嚴格質量管理。對技術成果按要求進行自查,對所提交的成果負責到底,接受各級檢查並修改完善。 8、對技術工作進行總結,提供最終成果售後服務,配合縣國土資源部門做好成果的最終應用,為其培訓資料庫操作維護人員。 9、合同約定需要協助和配合縣國土資源部門完成的其他有關工作。 五、技術路線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要確權工作模式:依據實地調查位置在工作底圖上標定權屬界線。 主要利用1:5000或1:2000正射影像,套合2010年土地變更調查後形成的最新土地利用現狀圖數據(省、市、縣、鄉鎮行政界線以及村權屬界線,圖斑線、地類),按1:5000或1:2000比例尺出圖製作成權屬調查工作底圖,通過會議式集中指界與實地復核補測相結合,調整修正界址點位後,輸出界址、面積數據和宗地圖。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單位之間的權屬界線調查、核界簽界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會同國土資源部門組織部署,由鄉(鎮)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實施,以行政村為單位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在圖上劃定落實權屬界線走向和界址位置。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本單位的測繪隊伍進行實地復核標繪界線走向和界址位置,或採用GPS定位技術實測界址拐點坐標,抽查比例不少於20%,內業成果資料抽查,比例不少於30%,並負責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有關工作。 (二)信息化建設。 在實地地籍調查和登記發證工作基礎上,建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地籍信息資料庫和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 1、資料庫建設內容主要包括: (1)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信息數據; (2)土地登記發證信息數據; (3)地籍調查表、土地登記申請表、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證等數字化的地籍檔案數據; (4)遙感影像數據; (5)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2、信息管理系統建設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縣級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功能包括地籍管理信息數據的入庫、存儲和管理,實現數據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2)建立省、市、縣三級聯中國的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實現土地登記資料中國上查詢統計、實時更新和動態管理,建立數據共享機制。 六、進度安排 (一)准備階段(2011年11月-2012年7月)。 1、成立石門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 2、編制工作方案; 3、申請落實工作經費; 4、完成專業技術協調單位的招投標選定; 5、召開工作部署調度會和座談會; 6、啟動宣傳發動工作; 7、抽調專門發證力量,組成權屬調查、質量檢查、登記發證等工作小組; 8、舉辦業務培訓班,劃分土地登記區,發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通告。 (二)試點階段(2012年7月~2012年8月)。 以新關鎮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登記發證試點工作。通過試點,完成一定的地籍調查任務,盡早發現問題,著力解決具有代表性、普遍性和全局性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技術方案,為全面開展工作做好准備。 (三)全面實施階段(2012年8月~2012年12月)。 發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通告,全面鋪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要求全縣於2012年底全面完成,具體進度安排如下: 1、權屬調查與勘測階段(2012年8月~2012年11月)。全面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屬調查及相關測量工作。國土資源部門、村委會負責具體的指界實施工作,在指定時間內,組織各村民小組長等指界人,按照歷史形成及目前實際擁有的土地權屬范圍,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在工作底圖上標定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之間的權屬界線;技術單位填寫集體土地權屬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並進行實地復核確認無誤後,繪制界線走向草圖,編寫權屬界線走向說明,由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 2、內業上圖、編輯和整理階段(2012年8月~2012年11月)。將實地標定(工作底圖)的界址點錄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資料庫;以GPS測定的坐標數據,疊加到資料庫自動生成界址點位。製作農村地籍圖和宗地圖,編制界址點成果表,統計各類面積。 3、信息建庫及登記發證階段(2012年11~2012年12月)。 (1)信息建庫階段。利用野外實地權屬調查獲取的各類信息,進行地籍調查資料庫建設,並輸入到國土資源數據中心,結合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在此基礎上建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和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實現確權登記發證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2)登記發證階段。根據地籍調查結果,各級土地登記機構對土地的權屬性質、界線、地類、面積和簽字手續等進行全面審核,依據《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報經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登記人員填寫土地登記簿和歸戶卡,根據土地登記薄填寫《集體土地所有證》,為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頒發土地證書。 ①申請確權登記。集體土地所有權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向國土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②初審和公告。土地登記人員按規定完成對土地登記申請及所提交的資料進行權屬審核後,如實填寫初審意見,按土地總登記的要求將擬登記的宗地情況進行公告,公告內容等按《土地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③審核審批。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為登記發證審核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登記發證審批機關,必須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完成簽字、蓋章後,才能辦理注冊登記。 ④核發土地證書。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登記結果,代表人民政府向土地權利人發放土地權利證書。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以「XX村(組、鄉)農民集體」表示。考慮到有些地方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實際情況,在對村民小組集體土地進行登記發證時,《集體土地所有證》暫由村委會代管,待村民小組成立組織機構後,再由村委會返還。 4、檢查驗收階段(2012年12月)。本項目成果質量檢查驗收參照《湖南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成果檢查驗收辦法》執行。技術單位和縣級自查內容: 權屬調查檢查; 權屬界線文字說明檢查; 權屬界線附圖檢查; 簽字項內容檢查; 宗地(界線段)接合圖檢查; 地籍調查表檢查; 宗地草圖檢查; 地形地籍控制測量檢查; 地籍原圖檢查; 面積匯總檢查; 資料庫檢查。 七、工作成果 (一)文字成果。工作方案、技術方案、工作總結、技術總結、檢查報告等。 (二)圖表成果。地籍圖、宗地圖、界址點成果表、面積匯總表等。 (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成果。地籍調查表、冊、權屬來源資料、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登記卡、土地權利證書等。 (四)資料庫及管理系統 1、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地籍資料庫及管理系統。 2、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地籍檔案數據及管理系統。 3、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 (五)電子數據。 光碟兩套。 二〇一二年

❼ 農村房屋確權、集體土地確權存在和引發的問題(求具體)

依法確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屬、位置、界線、范圍、面積。建立農村集回體土地所有權資料庫並登記發證。答實現地籍調查數據的標准化,確權登記程序的規范化,登記結果的完整清晰化。確權即是土地所有權確權。接下來開展土地使用權確權,也就是你說的農村房屋確權。存在意義?存在即是合理吧,下了很多文件,什麼意義啦目的啦說了好多,存在問題確實挺多的,權屬爭議就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主要意義就是「一張圖」建設之類的,這是國家的大工程,好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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