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資產所有權如何證明
㈠ 如何寫農村土地所有權證明
農村土地所有權證明(即土地證)不是個人有權利寫的,需要土地管理部門登記,自己寫的無效。
土地證作為持證人享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由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證明持證人對一定面積的土地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據了解,我國頒發的土地證書主要有三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所有權。
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1)集體資產所有權如何證明擴展閱讀
農村土地所有權證明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如下:
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2、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3、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㈡ 集體資產所有權
根據你陳述的情況,應是將店裡變賣後該單位所有職工平分。
㈢ 如何查證集體所有企業土地所有權和房產所有
(一)辦理程序
《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受理申請材料、審核材料、校準登記、頒發證書。
土地登記申請人(使用者)應持有關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
1、土地登記申請
(1)有關宗地來源的政府批復及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許可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形式進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關土地權屬材料。
(2)因買賣、繼承、贈與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買賣、繼承、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和公證書,原土地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3)提交土地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企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者應提交土地登記法人證明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
2、地籍調查
對土地登記申請人的土地採取實地調查、核實、測量、繪制宗地草圖及紅線圖。查清土地的位置、權屬性質、界線、面積、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關情況。並要求宗地四周鄰居界線清楚,無爭議,確認後簽字蓋章。
3、土地權屬審核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決定對申請土地登記的使用者土地權屬是否准予登記的法律程序。
4、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評估收費
根據行政許可收費標准收取以宗地評估報告評估基準地價的總額計算各項費用。
㈣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怎樣確定的
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要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土地登記辦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農業六十條》)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還有: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1)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實施《農業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2)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根據《農業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於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①由於村、隊、社、場合並或分割等管理機構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②由於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③由於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3)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20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20年,或者雖滿20年但在20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4)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5)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農業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農業六十條》公布時起至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①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②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准或同意,並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③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④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准變更的。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處理後,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為該鄉(鎮)或村集體所有。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採用上述以外的方式佔用的集體土地,或雖採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閑置等,應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佔用的土地,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所有權。(6)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7)農民集體經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聯營企業的,或者農民集體經依法批准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㈤ 集體土地所有權發證的法律依據
依據憲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民法、物權法等
㈥ 物權法關於集體財產是如何闡述的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一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二條 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五十六條 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五十七條 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六十一條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第六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六十四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五條 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第六十七條 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
第六十八條 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 社會團體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
㈦ 財產所有權 需要哪些證明
當事人要准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㈧ 集體資產身份確認需要什麼證件
應該是集體資產股份確認吧?!
需要帶戶口本和身份證!
證明你是集體資產股份的一員!
㈨ 界定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應遵循哪些原則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現將《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將執行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及時上報我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
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完成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任務,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和《農業法》、《鄉鎮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是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對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的所有權歸屬關系進行確認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部或部分佔用、代管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資產的企業、單位的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
第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以下簡稱集體資產)所有權的唯一主體,依法代表該組織內全體成員行使集體資產的所有權。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處理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中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要遵循 誰投資、誰所有 的原則,同時要充分考慮資產形成的過程,從有利於管理和農村社會穩定出發,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實事求是地進行。
第六條 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投資形成的資產,歸該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投資形成的資產,歸該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七條 在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中,要理清三方面的關系:一是鄉(鎮)、村、組之間的資產所有權歸屬關系,不準相互平調和擠占。二是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參股的資產,均按各方出資額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權益,以此界定資產權屬。三是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其資產應全部歸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八條 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范圍是: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含鄉[鎮]村集體企業中的集體資產,下同)和非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包括:
(一)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
(二)集體所有的現金、存款等流動資產;
(三)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或以投資、貸款和勞動積累形成的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
(四)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及其收益形成的資產;
(五)在國內聯營、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資、合作以及兼並、有償轉讓的企業中,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章程、協議(合同)應有的資產份額;
(六)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等形成的資產;
(七)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享受國家的各種優惠政策以及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歷年提取的生產性積累資金形成的資產及贈值部分;
(八)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九)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購買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十)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依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集體經濟組織在興辦企業初期籌集的各種資金及其形成的各種積累,見事先與當事人(含法人、自然人)有約定的,按其約定確定產權歸屬;沒有約定的,其產權原則上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二)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參股的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享受的政策優惠(包括以稅還貸、稅前還貸和各種減免稅金等)所形成的所有者權益,按各投資者所擁有財產(含勞動積累)的比例確定產權歸屬。
(三)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為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而轉讓、撥給或投入由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形成的資產,凡明確是無償轉讓或有償轉讓但收取的轉讓費用(含實物)已達到其資產原有價值的,該資產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四)集體經濟組織以借貸(含擔保貸款)、租賃所取得的資金、實物作為興辦鄉(鎮)村集體企業的投入,該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除債權方已承擔連帶責任且與債務方已簽訂協議按其協議(合同)執行外,其產權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五)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實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賃經營的,其資產的所有權不變。其中實行承包經營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間投入的資金和設備,如有投資協議(合同)的,按其界定;沒有投資協議(合同)的,原則上按照借款處理,增值的資產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六)鄉(鎮)村集體企業實行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聯營的,其中集體經濟組織的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歷年按投資比例(股)應分成的利潤而未結算的部分、終結時按比例分得的結余凈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七)集體經濟組織參股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後改組成股份制的,其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積余的劃分按照原投股各方所投股金實際到帳比例界定。
(八)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進行改制、資產出售後收回的資金,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九)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無資本金投入,全靠貸款辦起來的企業,其資產歸該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十)對掛用集體牌子,實為私人經營的企業,集體經濟組織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對其盈利和積累,應按協議(合同)或通過協商界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國家對集體的優惠政策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十條 非經營性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依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以集體出資為主、國家或地方財政給予補助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二)凡是由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由代行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出面組織在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單位中分攤資金、勞力、物資形成的資產,分別界定為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如與其他所有制單位共同出資形成的資產,也要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所佔的份額。
(三)由村提留、鄉統籌和建農基金及農民投工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四)原為鄉(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後改變為全民或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其單位原有的資產及其增值,界定為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五)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向鄉(鎮)集體企業和其他單位收取利潤和留存於鄉(鎮)級的管理費而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六)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土地,農民投資、投工種植的果樹、林木,按協議(合同)約定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所佔的份額;由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工種植,農民承包經營的果園、林木,承包期內增值部分按協議(合同)約定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所佔的份額。
(七)由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工興建的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按約定或投資比例界定各自應占的資產份額。
第十一條 土地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各類經營性、非經營性單位無償佔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權仍歸原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已給予集體經濟組織少量補償,但未按規定辦理征地手續的,土地的所有權不變。
(二)兩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分別提供土地興建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按提供土地的比例分別界定各自所有的土地份額。
(三)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土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種植果樹、林木的,其土地所有權歸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㈩ 村集體土地有哪些權屬證明
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由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可以去國土資源管理局主張申請對有關土地確權申領集體土地所有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