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居住權還是所有權
A. 關於居住權和房屋所有權
【此問題屬於定向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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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房屋使用權(居住權)與房屋所有權
一、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買賣從法律角度來說,其實質是變更長期的租賃關系的承租人。由於現在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權,雙方存在的只是租賃關系,所以如果購買使用權後想再上市交易的話,需先將該房屋按照成本價購買,然後按照已購公房上市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上市交
二、房屋產權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佔用土地使用權。房屋作為不動產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房屋在發生轉讓等產權變更時,必然是房地一體進行的,不可能將房屋與土地分割開來處分。在具體的房地產項目銷售中,開發商擁有房屋、車庫等的產權並獨立出售,但屬於小區綠地等部分的公建,對購房而言,就不具備產權的概念。
三、房屋的產權代表著個人擁有這個房子,是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的使用權代表只是一種使用權,也就說個人擁有使用它的權力,但並不代表擁有它。
C. 房屋所有權大還是居住權大
當然是所有權了,所有權就是產權是你的,居住權則只表示有居住的權利
D. 《民法典》對於居住權與所有權的具體關系
你與你父親的房屋屬於共有,各佔50%,共有人對房屋都有共同管理的權利。房屋交給外人居住,應經全體共同共有人(按份共有的,由三分之二以上份額共有人)同意。你父親未經你的同意,他擅自對外簽訂永久居住權合同,可到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權益。至於若想處理屬於你的50%房產部分,法律理論上是可以的,但基於房產無法分割處理的屬性,在現實操作中很難實現,建議協商處理,以和為貴。
E. 房屋的居住權,以及所有權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專
第二十三條
債權屬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債權人沒有權力叫你們說搬就搬,叫他拿法院的判決書再來吧!
糾纏不休的來鬧你們可以報警
F. 關於房屋居住權與房屋所有權的問題
如果沒有的話!
你一樣可以這樣做!
因為離婚了的話!
財產和物品已經分劃好了!
所以屬於你的東西!
你有權這樣做
G. 房子的所有權和居住權能分開
可以分開,但你要明白,所有權包括居住權,所以即使你給他永久居住但實際上你還是擁有居住權。因為你擁有房子的所有權
H. 我有居住權還是所有權
要看該房購買時間,如果是你公公在世時購買的,屬於你公公和婆婆的回夫妻共有財產,在你公公答去世後,你丈夫是有部分財產繼承權的,也就是說該房屋並不完全屬於你婆婆。 如果是你婆婆單獨購買的,則該房屋所有權屬於你婆婆,你們對該房屋沒有所有權,也沒有使用權。 如果是公房,那就另當別論了。
希望採納
I. 房屋居住權與所有權問題,如何分離
如果該一家三口對房屋確實享有居住權(是否享有居住權,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斷),則作為產權人,你應該保障他們在房屋中居住的權利。如果你希望他們搬離(即放棄居住權),應當對他們做出相應的經濟補償。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