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⑴ 現在法律有關於網路的知識產權保護嗎
現在法律有關於網路的知識產權保護的。
網路知識產權就是由數字網路發展引起的或與其相關的各種知識產權。著作權包括版權和鄰接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商號等。
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
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方式按照傳統的知識產權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網上侵犯著作權主要方式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網路著作權內容侵權一般可分為三類:一是對其他網頁內容完全復制;二是雖對其他網頁的內容稍加修改,但仍然嚴重損害被抄襲網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權人通過技術手段偷取其他網站的數據,非法做一個和其他網站一樣的網站,嚴重侵犯其他網站的權益。
(二)網上侵犯商標權主要方式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路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網路交易中,我們了解網路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路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別真假,而對於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注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產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收人,這是網上侵犯商標權的典型表現。網購行為的廣泛性,使得網店經營者越來越多,從電器到傢具,從服裝到配飾,應有盡有,而一些網店經營者更是公然在網路中低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行為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三)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方式
互聯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列四種表現行為: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知識產權的保護手段
國際社會目前對信息開發者權益保護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術手段。技術方面的保護是我們接觸較多的,例如我國大都採用的附帶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盤、對軟體拷貝或使用進行限制等技術措施等,但同時也給開發工作增加了負擔,給用戶使用帶來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版權法來提供知識保護的。
但是,隨著技術的進步,這樣的技術保護措施並不是堅不可摧的。尤其是計算機網路化的發展,使得諸如美國白宮及五角大樓等等一些機構的絕密資料庫,頻繁地成為電腦高手們一試身手的對象。但是可以看到的是,我們的法律這種電腦入侵事件卻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而是如果沒有造成其它的侵權行為,則並不違法。傳統的知識保護體系中,違法與不違法的界限是進入行為或由此獲取的資料是否是「個人使用」。但隨著計算機網路的發展,諸如「黑客」這樣的人物,是有可能通過網路接觸到那些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數據的,此時哪怕僅僅是「個人使用」恐怕也並不是件有益的事。「個人使用」概念的區別變得更為困難。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技術保護不足以根本保護網路知識產權,還更需要法律保護的幫助。在美國,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由來已久。1789年開始實施的《憲法》第一章第八條第八款指出,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的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此後,美國又先後制訂了《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法》和《軟體專利》。為了全面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各項義務,1994年12月8日美國政府制訂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對知識產權法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對網上知識的保護是通過版權法來進行的。在原有體系中,從技術角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並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單純地對技術保護措施進行解除一般並不違法。即只要有足夠的技術手段,能夠進入網路中那些絕密資料庫並進行瀏覽是不違法的。除司法保護,美國還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製度保護網路知識產權。
日本在網路只是產權保護方面,建立強大的知識產權侵權應對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對網路侵權行為嚴格打擊和取締,同時完善立法和各項保護制度,有力的打擊了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歐洲是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的發源地,20世紀70年代起,伴隨著歐洲國際商品貿易不斷擴大和知識產權國際市場的形成與發展,歐洲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出現了一體化的趨勢,今天,在歐盟若干知識產權法規的制定已經形成一個統一的「歐洲」權利制度,保護知識產權領域的協調和統一已經達到一個相當高的水平。
世界各國都在加大對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也都面臨著修改、調整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以適應現代技術的發展。許多國家、地區和有關組織也都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和手段。如世界貿易組織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定了《版權條約》和《錄音製品條約》;美國1998年通過了《數字千年著作權法》;歐盟頒布了《信息社會版權指令》。
我國也在把握時機,立足本國國情並努力與國際接軌,尋求一條有效的解決途徑,為越來越繁榮的網路知識產權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國於2001年修改了《著作權法》。2005年,首次發布的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中,提出建設「創新國家」,以及將打擊侵權盜版的劍鋒直戳網路領域。國務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並且承諾在條件成熟時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黨的十七大報告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作為「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首要措施,明確提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國想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
⑵ 侵犯網路知識產權的方式有什麼
侵犯網路知識產權的方式有什麼,網路知識產權就是由數字網路發展引起的或與其相關的各種知識產權。如今網路越來越發達,而侵犯網路知識產權事件屢發不斷,那麼侵犯網路知識產權的方式主要有哪些?侵犯網路知識產權的方式侵犯網路知識產權的方式有什麼侵犯網路知識產權的方式一:網上侵犯著作權主要方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侵犯網路知識產權的方式二:網上侵犯商標權主要方式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路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網路交易中,我們了解網路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路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別真假,而對於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注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產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收人,這是網上侵犯商標權的典型表現。侵犯網路知識產權的方式三: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方式互聯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列四種表現行為: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侵犯網路知識產權的方式有什麼?更多精彩內容請持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八戒知識產權是專業的國內國際商標注冊代理平台,同時提供優質的商標轉讓,專利申請,專利轉讓,版權登記,域名交易服務,為商標、專利和域名的交易提供一站式購買轉讓服務。八戒知識產權專業代理機構提供商標免費查詢業務。八戒知識產權目前已獲中國主板上市公司朗科科技創始人天使投資,香港主板上市公司金蝶國際投資。歡迎撥打客服熱線。
⑶ 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手段
騰訊安全靈鯤知識產權保護系統已經在監管部門得到深度應用
對於網路假冒偽劣產品、影視音樂文學作品等重點對象的著作權侵權等行為打擊
現已與知識產權、版權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多地部門形成了合作,幫助各級部門發現侵權違規活動,充分發揮技術優勢,推動構建健康清朗的網路環境
⑷ 網路版權保護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網路版權保護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和網路信息傳播的高效性,而且紙媒印刷的成本較高,很多人選擇在網路上發布文章,但是網路信息的復雜性,使網路版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侵犯著作權的事情時有發生。那麼網路版權保護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網路版權保護的法律依據首先,網路作品具有作品的三個構成要件:第一點,它具有文學、藝術或科學的內容,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思想和情感的表現;第二點,它具有原創性,純系作者依法獨立創造完成;第三點,它能夠以某種物質形式加以固定和表現,即任何自由上載到網際網路的文件必須輸人到伺服器的硬碟上。這種固定的結果,是能夠被人使用互聯網主機所閱讀與下載(或用軟盤拷貝或直接列印到紙張上)的。它不僅具有傳統作品的基本特徵,也完全符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對受保護作品所做的解釋: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其次,保護措施可分為技術措施和法律手段。1、技術措施技術是網路著作權保護的關鍵。網路作品的權利保護源於技術,發展於技術,也受制於技術。數據技術所產生的利潤空間和驅動力使得網路作品的非法復制與盜用有了經濟學的合理性。2、法律手段法律是著作權保護的核心。通過法律手段來加強網路著作權保護,一方面,要強化法律意識,完善網路信息的法律體系。一方面,要加強網路執法,提升法律地位,維護法律權威。加強對網路傳播和經營活動中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網路版權保護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⑸ 網路知識產權的產權保護
「創意經濟將成為21世紀的黃金產業,政策制定者應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尤其是網路高速發展的時代。」英國創意產業之父、創意集團和創意商學院的主席約翰·霍金斯在2005上海知識產權國際論壇上接受《第一財經日報》專訪時說。
在網路環境下,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而新的網路知識產權保護系統還很不完善,法律確認,保護的范圍等還有爭議,取證難等問題,也是受網路技術制約的,以及實現社會與網路社會道德規范的矛盾與沖突,導致了網路共建整體行為的失范,使不少現實社會中遵紀守法的網民成為網上目無法紀的匿名侵權人。
首先,網路時代的到來使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收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網路大大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傳統知識產權的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等特點,但在網路環境中基本已經都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網路環境下的作品數字化,公開公共化,無國界化等新的特徵。傳播形式發生很大變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網上被公開,其傳播,下載,復制等一系列的行為就很難被權利人所掌握,即使發生侵權,也很難向法院舉證。網路傳輸的普及和應用,為權利人實現自己的權利帶來了困難。權利人無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誰使用了,如果使用了,使用了多少次,很難主張自己的權利。
其次,隨著網路的迅猛發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來越多和越來越快地從傳統形式(主要是紙介的形式,還包括錄音、錄像等形式)轉換為網路形式,並上網傳播,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作品的權利人以及傳統形式的鄰接權人與網路形式的傳播者之間的權利沖突乃至糾紛。但是我國目前的網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尚未完善,雖然已經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來約束網民的行為,但由於法律的滯後性和保守性,立法還遠遠不能適應網路技術的發展速度。網路侵權行為具有涉及地域廣,證據易刪除、難保留,侵權數量大、隱蔽性強等諸多特點,這些問題的解決都依賴於網路技術的發展。而且對於網路技術的立法,還面臨著確認難,取證難,侵權責任分擔復雜等一系列亟待解決的難題。
再次,人們在傳統的社會現實與網路社會中的道德觀念存在很大差異。傳統的社會,依靠法律法規,社會道德以及社會輿論等的監督,以及周圍人們的提醒或者注視下,傳統的法律和道德都會相對很好的被維護。而網路社會是一個相對非常自由的空間,既沒有中心,也沒有明確的國界和地區的界限,人們受到的時間空間的束縛大大縮小。每個人上傳到網上的信息都是以文字,圖片,聲音等顯示出來,沒有真實的署名,因此很難對網民的身份加以確認,所以任何人通過匿名的方式,都可以逃過道德,輿論的監督,從而是網路的監管很難得到切實的落實。
也正是由於網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不完善,網路道德與社會道德的矛盾沖突,使得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大量發生。北京市一中院是全國法院系統受理網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比較多的法院之一,1999年,北京一中院受理了此類案件12件,而2006年上升到了95件。該院提供給記者的資料還顯示,隨著網路糾紛案件數量的不斷遞增,案件類型也在不斷變化。①
國家版權局2007年1號公告,向社會發布了《要求刪除或斷開鏈接侵權網路內容的通知》及《要求恢復被刪除或斷開鏈接的網路內容的說明》的示範格式。此舉是國家版權局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條、第16條的規定,逐步細化「書面通知」 和「書面說明」 的內容,經過深入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後制訂的指導性格式範本。它們的發布,對切實維護權利人法定權利及便利網路服務提供者履行法律義務,具有重要的實踐指導意義,也將對規范我國網路環境下的版權保護秩序,促進我國互聯網產業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國家版權局局長柳斌傑隨後也表示:「保護知識產權不是應付國際壓力,而是我們民族興旺、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柳斌傑說,保護知識產權、打擊侵權盜版是「掃黃打非」重點任務之一,*、國務院對保護知識產權如此重視,首先是因為打擊侵權盜版就是保護民族的創新能力,為全民族創造力的提升、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目標服務。其次,高舉保護知識產權的旗幟,履行我們的國際承諾,樹立中國政府講信譽、負責任的良好形象,為中國發展創造良好國際環境。第三是依法規範文化市場,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促進中國版權業健康發展,維護知識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網路知識產權保護是必需的,也是必須的。
⑹ 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
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方式按照傳統的知識產權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網上侵犯著作權主要方式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網路著作權內容侵權一般可分為三類:一是對其他網頁內容完全復制;二是雖對其他網頁的內容稍加修改,但仍然嚴重損害被抄襲網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權人通過技術手段偷取其他網站的數據,非法做一個和其他網站一樣的網站,嚴重侵犯其他網站的權益。
(二)網上侵犯商標權主要方式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路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網路交易中,我們了解網路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路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別真假,而對於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注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產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收人,這是網上侵犯商標權的典型表現。網購行為的廣泛性,使得網店經營者越來越多,從電器到傢具,從服裝到配飾,應有盡有,而一些網店經營者更是公然在網路中低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行為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三)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方式
互聯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列四種表現行為: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⑺ 什麼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知識產權是指人類智力勞動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一般認為它包括版權(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版權(著作權)是指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工業產權則是指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等在內的權利人享有的獨占性權利。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國內立法保護
1.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4.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
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二)、國際條約保護
中國在制訂國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了與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與合作,加入了十多項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主要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其中,世界貿易組織中的TRIPS協定被認為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國際公約,對中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⑻ 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隨著網路的不斷發展和普及,人們對網路的使用也越來越廣泛。但是,由於人們對網路知識產權的模糊認識,網路上出現了越來越多的侵權行為。那麼,對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呢?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一、法律手段美國在1789年開始實施的《憲法》第一章第八條第八款指出,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的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此後,美國又先後制訂了《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法》和《軟體專利》。為了全面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各項義務,1994年12月8日美國政府制訂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對知識產權法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對網上知識的保護是通過版權法來進行的。在原有體系中,從技術角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並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單純地對技術保護措施進行解除一般並不違法。即只要有足夠的技術手段,能夠進入網路中那些絕密資料庫並進行瀏覽是不違法的。除司法保護,美國還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製度保護網路知識產權。二、技術手段技術方面的保護是我們接觸較多的,例如我國大都採用的附帶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盤、對軟體拷貝或使用進行限制等技術措施等,但同時也給開發工作增加了負擔,給用戶使用帶來不便。網路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興的知識產權,與一般的知識產權有一些不同,它還具有以下特性:1、開放性一般的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並不是無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嚴格的領土性,其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而網路知識產權是沒有國界的,由於互聯網的特性,網路上的信息可以被全世界的人共享。2、共享性一般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性的民事權利,它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而網路信息資源由於其數字化、網路化、分散開放性特徵,所以其信息是公開、公知、公共的。3、瞬間性知識產權是有時間性的,一般的知識產權跟網路知識產權相比,其周期相對來說要長很多,網路上的信息基本上每天都在更新,而且其信息量也是相當巨大的
⑼ 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對策
誠如國家版權局高官所言,互聯網侵權盜版問題是一個世界性難題,目前還沒有一個國家能夠找到有效根治的途徑和辦法。然而,對中國而言,這卻是一個在眾多老的知識產權保護難題尚未根本破解,又遇到新的知識產權保護挑戰的嚴峻話題②。
再次以北京一中院為例,截至06年4月,北京一中院一共受理了311起涉及網路的知識產權糾紛案。這些案件被大體分為著作權糾紛、域名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等幾大類型。在這幾大類型的糾紛案件中,著作權糾紛案佔了199件,接近案件總量的三分之二。 網路數字空間的信息資源以非線性結構存在,容易被復制和傳輸、壓縮並被多次利用,因而給網路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困難。傳統著作權的許多概念在網路環境中受到了沖擊,例如對於「發表」、」復制」、」發行」等基本概念的重新界定,對於」合理利用」原則的適用范圍的重新認定。在網上,對於著作權人、侵權人和侵權的確認也比以前更加困難。
網路著作權基於作品的創作而產生,其不須經過任何部門的審批,也不要求發表或登記,作品一經創作完成就自動產生權利,受《著作權法》的保護。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在網路環境下,未經版權所有人、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許可,不得將其作品或錄音製品上傳到網上和在網上傳播。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認網路傳播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確規定了對著作權人的上網權給予保護。當作者依法將其作品上載後,訪問者可以免費閱讀和下載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未經權利人許可,對他人作品進行篡改和消除,則構成侵權行為。但網路信息很容易被他人復制、篡改和消除,從而造成對權利人的極大損害。對此,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網路著作權的管理規范;二是從責任制度上著手,即在無從追究真正的侵權人的情況下,追究網站、網路在線服務商的共同侵權責任。三是通過技術手段,對上傳的網路作品的信息進行數字水印,其復制,下載等過程全程跟蹤等技術保護,可以有效的打擊盜版等侵權行為。 四是構築網路道德體系,道德是憑人內心的自我約束來作用,規范人的行為。加強人們在網路中內心的自我約束力,來達到防止網路侵權的事前預防。 域名,又被稱作網址,是連接到國際互聯網上的計算機地址,是為了便於人們發送和接收電子郵件或訪問某個網站而設計的。域名是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域名爭端及其法律調制問題一直是全球范圍內激烈爭論的焦點,也是傳統法律理論所未涉及的。
我國尚不存在專門調整域名與商標法律沖突的法律法規,2001年7月24日,為與國際接軌,並符合TRIPS以應對入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此解釋是我國目前最直接的調整域名糾紛的法律依據。為解決目前我國處理此問題的困境,借鑒國際上各國的司法解決途徑,最重要的是制定適應於互聯網路發展的專門域名保護法。根據互聯網的特點,從對域名知識產保護的角度出發,我國應該加快立法步伐,盡快制定適合互聯網路時代的域名保護法,明確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糾紛的處理原則及解決方式,使對域名這一知識產權中的新興客體的保護有法可依。但是,在沒有制定專門域名保護法之前,為了便於域名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有法可依,應該先擴大對現有知識產權法中某些條款的解釋。 除了以上幾大常見的案件類型,侵犯專利權也是與網路有關的知識產權糾紛案的類型之一。不過,這一類型的糾紛案件並不多。數據顯示,在過去的8年中,北京一中院僅在2006年受理過1起涉及專利權的網路知識產權糾紛案。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授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也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是侵權行為,要受到法律的處罰。著作權和注冊商標權也是如此,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可使用。這在我國的著作權法及商標法中都有規定。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查處。
⑽ 怎麼樣進行網路著作權法律保護
怎麼樣進行網路著作權法律保護?網路著作權法律保護(一)加強對網路作品的人身權利保護雖然《著作權法》中的有關權利的保護基本適用於網路環境,但鑒於網路的特點,有必要強調一下網路環境下的人身權利保護。有人曾說國際互連網將成為作者人身權利的終結者,在網路上,每個人都有能力同時成為作者、出版商和侵權人,在網路環境下,人身權利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每個人都能夠輕而易舉而且天衣無縫地改變他人作品,並向全球傳播。所以在網路環境下作者、表演者的人身權利需要獲得法律有效保護,同時明確規定網路上人身權利保護的對假名和匿名的作品不受法律保護。這不僅是為了作者、表演者的利益,更是為了公眾的利益。因此在網路環境下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更重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公眾獲得真實可靠的信息。筆者認為:在互聯網上因為網路著品的人身權利受到新的傳播環境的影響,過多強調提高保護並不是最佳選擇,還有可能影響互聯網的發展並阻礙作品傳播和著作權產品的流通。這就需要使人身權利保護保持在適當的限度,合理的是在網路這個特殊的環境下允許作者放棄人身權利,目的在於減輕著作權產品在市場上流通的障礙,使人身權利順應市場經濟的需要。(二)加快網路著作權保護的立法思考網路立法要促進網路健康發展,不僅要具有一般法律的強制性,還應具有激勵性。在立法中應當充分考慮網路環境的特殊性,網路信息傳播快捷、覆蓋面大,如網站上自行發表的作品與傳統媒體上刊出的作品應有區別,如果對轉載他人作品管制過嚴,勢必會影響網路文化的繁榮。法律保護的目的是鼓勵傳播,繁榮創作,保護和促進網路業和著作權的共同健康發展。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網路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產品享有著作權,明確侵權范圍、行為種類、賠償標准及侵權主體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是當前網路文化和網路經濟健康發展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沒有網路著作權的立法,就沒有知識財產的法權形態,也就沒有其原創者和其他權利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建立和不斷完善包括網路著作權在內的著作權法律保護體系是當務之急,網路著作權保護作為著作權法的前沿課題,有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和研究,雖然我國第一部網路著作權行政管理規章《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出台使我國的網路著作權保護達到國際領先水平,從法的位階看,該《辦法》屬於部門規章一類,效力不及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筆者認為,從長遠看,更重要的是加快對《著作權法》在實踐中修改、完善和制定保護網路著作權的專項法律或行政法規如《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或《互聯網著作權保護條例》。(三)依法加強網路行業管理和提高公民的法律保護意識的思考加強網路行業管理,增大網路監控力度。首先要充分認識在加入WTO後和市場競爭新形勢下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充分認識到,防患於事前的關鍵就是網路行業自上而下重視依法經營,堅持依法規范網路行業的一切活動;不斷提高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質和道德水準,網路行業要建立健全依法管理知識產權的責任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強網路行業各個環節的管理,法律事務、市場經營、網站管理、增值服務、企業形象宣傳等部門均為著作權管理的責任單位,要建立相關責任考核制度,對出現侵權和影響企業形象的違法違規行為要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