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版權公司
版權就是版權,商標版權也屬於版權,即著作權。所以是一樣的
⑵ 國內較大的版權代理公司都有哪些
一般靠譜的知識產權代理公司都可以做,版權登記分為國家版權局和省版權局的,但是效力相同的,我是全國前十的知識產權公司,可私信加Q
⑶ 原創小說,道底要不要同傳媒公司簽全版權合約
不建議賣全版權合約。在版權交易中需要注意兩個方面,一是簽合同前的談判,要據理力爭最大利益,全版權合約顯然不符合利益最大化,因為每個公司有每個公司的長處,單純的一個公司,可能只會在他擅長的方面做的很好,不會把你的全版權做到最大化的;二是合同的嚴謹,不留下供人利用的漏洞。買家會用盡一切可能的方式對交易情況進行渲染,在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作者唯一留在手裡的,可能就是紙合同。而全版權裡面可操作的空間太大了,到時候你是無力與一個公司對抗的。
如今 IP 運營逐漸成熟,每一次技術革命都是作品版權再次開發的機會。版權劃分越詳細,對作者就越有利。影視行業可以做電影、網路劇、電視劇,動漫改編,游戲領域可做網頁游戲、網路游戲、手機游戲,VR 游戲等等,你很難全部列舉出來,而且也很難預計到未來會出現什麼更好的形式,所以把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裡面是最好的選擇。
連南派三叔,天下霸唱這樣的大神,都在版權上面吃過虧,對比擁有雄厚資本的製作方,作者處於弱式地位。我相信隨著觀眾審美的提高,優質的內容會越來越受到重視。至於拍攝技術,演員什麼等等,只是內容的呈現方式。但是如果你是第1次,急於出名,作為開拓商業途徑的第1部作品,能賣出去未嘗不是一個好的開端。但是要有更好的選擇的話,還是慎重一些。
⑷ 出品公司和版權公司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
出品公司是出錢將片子製成「特殊商品」的公司。
版權公司是用錢將電視劇、電影、科教片等等「特殊商品」的某一領域的版權購買過來,如音像市場的製作發行,再或者海外發行的版權。
2、工作方式不同
出品公司會在產品包裝的背面標有:
A-某某公司出品、B-某某公司製造/生產、C-某某公司製造出品、這里A的出品所指的是:該產品的相關權利屬於該公司所有,該產品是由此公司開發設計,按自己公司的意原所出的產品,但不一定會自己生產該產品。A項後面一般都有B項標注,A和B的公司可以不是相同一家,也可以是相同的。C項就不再復述。
版權公司是對計算機程序、文學著作、音樂作品、照片、電影等的復制權利的合法所有權。除非轉讓給另一方,版權通常被認為是屬於作者的。
大多數計算機程序不僅受到版權的保護,還受軟體許可證的保護。版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本身。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在版權的保護之列。
(4)全版權公司擴展閱讀:
在出品公司中,除掉企鵝影視等背靠平台的公司之外,目前在網大市場中表現較為突出的影視公司,可以大致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入局較早、出品規模較大並且不乏爆款的頭部公司,包括奇樹有魚、淘夢、新片場和映美傳世文化。
第二類則是出品量已成規模,但相對而言缺乏爆款,作品類型化特徵明顯的公司,比如精鷹傳媒、藍藍藍藍影視、凡酷文化。
第三類則是出品規模較小、依靠「爆款」驅動的公司,比如傳影文化、完美建信和二友影業。本文就將以上述10傢具有代表性的公司作為研究對象,梳理其在去年網大市場中的廝殺戰況。
版權資產,是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企業的核心資產,在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背景下,《指引》是從官方角度開展版權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推動力,對促進版權資產成為企業優質資產,幫助企業通過版權資產管理運營獲得競爭優勢和盈利能力,保障和提高國有版權資產效益,推動企業創新驅動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於無聲處聽驚雷,於無色處見繁花。《指引》的出台似春雷喚醒沉睡的版權資產「寶藏」,使其在沉默中爆發。相信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企業的版權資產管理工作將在《指引》的指導下全面展開,產業發展萬馬奔騰、萬物向榮局面可期,版權在建設創新型國家中的重要作用將不斷得到證明和彰顯。
⑸ 什麼是全版權
《世界版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是關於作品保護的國際性公約,於1952年9月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主持下在日內瓦簽定,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7月修訂,修訂後的公約於1974年7月10日生效。公約不允許締約國對某些條款予以保留。該公約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成員國不必交納會費。1992年10月30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該公約保護的作品版權主要包括文學、藝術和學術三個方面。維持了國民待遇和獨立保護的原則。對要求版權保護須履行一定手續的國家,《世界版權公約》規定,只要在作品上標有「C」(英文「版權Copyright」一詞的第一個字母)符號並註明版權所有者姓名、初版年份,即認為履行了手續。
公約由7條實體條文與14條行政條文組成。核心為關於C條款的規定,即作品受到國際保護的要件規定為:在作品各復制本的適當地方印上作者姓名,初版發行年月,同時標有C這樣一種符號。一個締約國對其他締約國的作品,只要符合這一規定,即承認其著作權。公約的主要內容有:
1、受保護作品范圍。對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給予充分有效的保護,各締約國自行決定保護范圍。
2、非自動保護原則。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版權標記,即必須加註「版權保留」標記方予保護。
3、保護期。對作品的保護期限定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25年或作品首次發表之後25年。
4、無追溯力規定。該公約未明示保護作者的身份權,不具有追溯力。
5、以國民待遇為原則。公約對國民待遇的規定比《伯爾尼公約》要簡單得多。但總的講,也是兼顧作者國籍與作品國籍。公約第2條以及1971年的兩個議定書中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可歸納如下:成員國國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論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員國內享有該國國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護;凡在成員國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論作者是否系成員國國民,均享有各成員國給予本國國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樣的保護;成員國國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個成員國中均享有該國給予本國國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樣的保護。這里指的「國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員國的外籍居民。
6、作者享有的經濟權利包括復制權、公演權、廣播權和翻譯權;翻譯,或是享受與一般著作權同樣的保護,或是發行7年後按法定許諾制度處理,二者任擇其一。
7、如與伯爾尼公約的條款發生沖突時,服從伯爾尼公約;如與美洲國家之間已經簽定或以後將要簽定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條款發生沖突時,則對參加世界版權公約的拉丁美洲國家適用最新簽定的協定或公約;除上述情況外,各國之間已經達成的協定,如與世界版權公約發生沖突時則服從世界版權公約。
公約並不對作者的精神權利(或稱「人身權」)提供一般保護,只是在其中「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條款」內,含有禁止篡改他人作品,以及作者有權收回已進入市場的作品等相當於保護精神權利的規定。
⑹ 我想問一下什麼是全版權
所謂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利,亦稱著作權。按照《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可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等17種權利。
早在2009年,就有公司開始對其旗下網路作家進行「全版權」運營機制的探索。這個機制的建立包括:將小說的電子版權、無線發布權、傳統文學版權也就是紙質書版權及動漫、影視改編權等統一運營包裝。
「『全版權』運營,類同於集約化經營,可以充分發揮作品資源的最大效益。如果真能做到,是件大好事。」中國出版集團副總裁潘凱雄對此表示認可,「在發達國家,但凡有些成就的著作權人都會將自己的『全版權』委託給一家機構全權運營。」
但潘凱雄亦直言,發達國家的版權經紀人制度比較健全、比較成熟,他們完全有條件、有可能從事名副其實的「全版權」運營,而國內當下實現「全版權」運營的環境還不夠完善;此外,「全版權」運營,在理論上可以做到,但在實踐中,卻未必所有的版權都具備運營的價值與可能。
因此,在他看來,現在大家所謂的「全版權」運營,其實很難真正做到「全」,而只稱得上「多」而已。
⑺ 成熟的全版權運營或多版權運營是什麼樣的
成熟的全版權運營包括電子版權分銷、紙質書出版、影視改編、游戲改編、動漫改編、周邊衍生品開發等。目前運作比較好的國內公司說實話沒有,國內IP運營相對較好的公司如盛大文學、騰訊。在國外運作好的公司例如迪士尼。內容運作好的如哈利波特、影視運作好的如變形金剛、漫畫運作好的如日本的一些動畫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