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區域所有權開發商
❶ 小區里的公共設施所有權歸業主嗎
小區內部公共設施所有權歸開發商所有,業主只有使用權限,不是歸屬權。
❷ 樓盤交房後,公共場所所有權屬於小區物業還是永久屬於開發商
交房後公共區域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管理屬於物業,開發商只有他沒交付或者有產權的地方比如車庫。
❸ 房地產公司有權利把小區公共區域買給個人嗎
開發商沒抄有處分權,我國《物業管理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當開發商把自己所開發的商品房賣出之後,就不再享有該小區范圍內的任何權利了。假如開發商自己還保留部分房源供自己使用,或者還有部分尾房尚未售出,那也只能以業主的身份享有其與其他業主同等的權利,並承擔同等的義務。該「小花園」佔地實際應為全體業主所共同共有。開發商無權進行處分,依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應依法確認該合同無效
望採納,謝謝
❹ 小區的公共用房所有權歸誰
一般小區的公共用房的所有權,一般是屬於開發商的,但是產生的收益是屬於全體業主的。
當然,也有的是屬於全體業主的。
具體要看你們小區,當初是怎麼弄的。
❺ 小區的公用建築產權歸屬
小區的公用建築產權屬於小區業主。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建築區劃內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綠地和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得放棄權利和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商品房時,轉讓共有權和共有管理權。
(5)小區公共區域所有權開發商擴展閱讀:
小區公用建築產權所有者的權利:
從法律調整的角度看,建築區劃外的「業主」權利只能依據房地產所有權的一般規定;建築區劃內的「業主」權利需要專門的規則來確認和保護。眾所周知,隨著人口的增加、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土地緊張程度的加劇,以土地使用權共享為基礎的高層建築或復合建築越來越普遍。
在建築區域(通常稱為小區)內,許多業主在一個區域內形成了強大的公共社會關系。在這樣的社會條件下,有必要重新定位所有權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