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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停車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2-21 11:11:24

1. 小區地面停車位屬於誰

1、佔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車的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
開發商佔用業主共有專的道路或者綠屬地等場地,用於停放汽車。按照《物權法》,這一部分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開發商不得出售、附贈或出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3款:「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
2、按公建分攤給全體業主的地下停車位和地上敞開式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了全體小區業主,從法律上講,該停車場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場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於無效。
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同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體業主有權決定該地下停車場停車位的使用權。
本條內容來源於:建築工業出版社《家庭裝修大全》

2. 請問,小區地面規劃車位權屬歸誰

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由業委會委託物業管理。車位收益扣除物業管理成本,其餘由業委會分配。

3. 停車場所有權歸誰

停車場所有權歸誰?基本上分三種情況:
1、地上、地下車庫內的車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是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
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鄰部分的門戶出入,有獨立的通道或與整個車庫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與其它車位不存在共享設備,能夠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獨立性。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就具備了《房屋登記辦法》第十條「有固定界限、可獨立使用並且有明確唯一編號(幢號、室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的規定,也就符合了《物權法》第二條第二款「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的物權概念,就可以登記為特定業主的所有權客體。所以,對這類車位應該按照基本單元對開發建設單位進行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初始登記,單獨記載於登記簿,發《房屋所有權證》。
開發建設單位可以依據《物權法》七十四條第二款通過約定的方式,對該車位予以出售、附贈或出租。
2、地上佔用共用部位的車位屬於管理設施。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佔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這是因為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了小區道路除屬於城鎮公共道路外,屬於業主共有;小區的其他公共場所屬於業主共有,而在其上設置的停車位,實質上是小區共有部位的一種表現形式,是滿足小區業主停放汽車的一種管理措施。既不是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復確定為共有部分。所以,不應屬於房屋物權登記的客體,無需登記。
3、規劃設計屬於特定專有部分使用的車位,類似專有部分的附屬物。
之所以用「類似」二字,是因為我國自1994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7年頒發《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以及該辦法廢止後2008年頒發的《房屋登記辦法》,都只對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作了規定,並無明確規定各類不動產的附屬物的權屬登記。但是,此類情況往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以土地用途、在規劃設計中以特定使用范圍所確定。如別墅區院落里的車位、底層樓盤的附屬花園內的車位、復式建築通連的地下車位、和連帶房屋的車位等。而且這種車位開發建設單位在建房前或在中對購房人以及利害關系業主給予了說明或明示。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條(二)項規定的「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的要求,可作為特定專有部分的附屬設施予以登記。在開發建設單位初始登記時記載於登記簿上並注記在房屋所有權證上,不能作為專有部分進行登記。而且此車位要隨房屋專有部分所有權一並轉移,不可單獨轉讓。本文介紹了車位所有權歸屬的幾種不同情況。地下車位作為一個有規劃設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建築屬於開發商所有。具體案件可向專業法律機構進行咨詢。

4. 如何判斷一座建築物停車位的法律歸屬

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停車位所有權歸屬作明確規定,但有些地方已就此問題做了有益的探索,不無借鑒意義。2004年12月23日,南京市房產管理局等五部門聯合發布《商品房附屬房屋轉讓等問題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包括小區車位在內的各項附屬設施的權屬,明確規定相當於標准配建總量15%的室內車位和所有的露天車位為業主共有,其餘歸開發商所有並由開發商銷售。這就意味著,在南京占配建總量85%的室內停車位以及超過配建標準的室內停車位今後將名正言順地獲得由房產部門頒發的所有權證。
按停車位在小區內所處的空間位置為標准劃分,停車位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小區地面停車位;二是小區地下停車位;三是小區地上停車位。下文將分別探討。
一、小區地面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屬
小區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置在小區地面,以劃線的方式明確停車空間的停車單元,比較常見的就是開發商或者物業管理公司在小區的道路兩旁或小區空地上劃線分割出許多停車位,提供給車主使用,並收取一定的停車費。首先明確一點,地面停車位只是對土地地表及其有限空間初步的利用,不具備建築物所要求的遮蔽性,不符合房屋的基本特徵,不能申領《房屋所有權證》;其次,這種停車位的產權歸屬取決於其佔用土地的使用權性質,如果土地使用權屬於國家(比如按照城市規劃設計,設置停車位的小區道路屬於市政道路),則該停車位的所有權應歸國家所有;如果停車位所在的土地已經包含在小區的宗地之中,在計算小區容積率時已經計入小區總土地面積之中,則房地產開發商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業主,業主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小區業主按照各自的份額共同擁有包括該停車位在內的小區宗地的全部土地使用權,故,停車位應歸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業主)共有。
二、小區地下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屬
所謂地下停車位是指房地產開發商利用小區地下空間建造的停車位。地下停車位也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由人防工程所改建成的地下停車位。按《人民防空法》的規定,國家鼓勵和平時期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按照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的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不進行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雖目前法律尚未明確界定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歸屬,但是基於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不宜登記為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專有,當然也不能登記為開發商所有。本著「鼓勵修建人防工程」和「有利於維護、管理人防工程」的精神,對經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利用人防工程所改建的地下停車位所得收益,應歸投資者和管理者、維護者所有。1991年4月台灣地區「內政部營建署」規定:日後建築物在地下室依法附建的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應視為公共設施,不準登記為個人私有,也不準分割零售。對此,大陸地區可資借鑒。
二是開發商按照規劃要求建造的地下車庫,我們習慣稱為小區配套設施。地下車庫和小區住宅房屋一樣,計入整個宗地的建築面積,在法律上是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物」,可以申領獨立的房屋所有權證,也可以與購買的商品房合並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在開發商未將地下車位出售給業主以前,所有權屬於開發商,其收益也歸開發商。業主購買地下車位的所有權後,不再需要交納車位使用費,對該車位的使用、租賃、出售等產生的收益也歸業主,但業主應承擔相關的物業管理費或車輛看管費。按照目前北京市的有關規定,此類停車位的面積,可按停車位實際佔用面積的方式計算,也可以按實際佔用面積加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的方式計算,但每一幢樓房只能選擇一種計算方式。如果選擇按實際佔用面積方式的,合同中應約定另有公用建築面積的部位名稱、面積;如果選擇按實際佔用面積加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方式的,合同中應約定停車位實際佔用面積、分攤公用建築面積的部位名稱、面積,分攤系數、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當然,在實踐中各地做法未盡一致。南京市鼓樓區法院曾做出了全國首例將小區地下停車位認定為業主共有的判決,其依據便是小區土地使用權面積與全體業主分攤的面積是一樣的,亦即地下車位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除非徵得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開發商不能享有該土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
此外,必須明確一點,開發商擁有此類地下車位所有權的前提是業主購買商品房時,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沒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未進行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反之,如果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地下車庫的面積已分攤在業主購買的商品房中,該地下車庫的所有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根據《上海市房屋建築面積計算及共有建築面積分攤規則》,除非有合法產權分攤協議,否則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如車庫、自行車庫、會所或俱樂部、倉庫、人防工程等)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三是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地下停車位。這種停車位系開發商自行利用建築物的地下空間改造而成,本身沒有計算在整個宗地的建築面積之內,不能列入公用建築面積進行分攤,因無「合法出身」,按照現行規定難以取得獨立的房屋所有權證。需要明確,這類地下車庫雖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是並不代表沒有所有權,只是所有權是有瑕疵的,權利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不能申請確權也不能設定他項權利,對其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禁止。由於該停車位並沒有被計算在影響小區容積率的建築面積之內,而小區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已經被在該宗地上擁有建築面積的業主按比例分割完畢,所以此類停車位不擁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按照「房隨地走」的基本原則,這類地下車位所有權應該屬於土地使用權人———全體業主共有,但是業主必須支付開發商相應的建造費用。
三、小區地上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屬
一般而言,小區地上停車位包括兩種情形,即樓房首層架空層停車位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
所謂樓房首層架空層停車位,是指將建築物地面上的第一層架空而形成的停車單元。判斷樓房首層架空層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屬同按規劃用途建造的地下車庫類似,主要依據停車位的建築面積是否列入小區公攤面積。如果停車位的建築面積已列入公攤面積予以分攤,則停車位的所有權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反之,如果停車位的建築面積未列入公攤面積,則該地下車庫通常應歸屬於開發商所有。
所謂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是指在小區建築物樓頂平台上設置的停車單元。目前在我國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尚未廣泛普及,但隨著停車位的日益緊張以及技術手段的更新和建造成本的降低,此類停車位將越來越多。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所有權的歸屬取決於屋頂平台所有權的歸屬。有人認為,屋頂平台應當歸建築物的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也有人認為,屋頂平台應屬於頂樓區分所有權人專有。筆者認為,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和地面停車位的利用類似,不僅僅是對屋頂平台表面本身的利用,還包括對由屋頂平台所延伸的立體空間的綜合利用,因而,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不宜歸頂層的區分所有人所有,而應歸全體區分所有人所有。
四、物權法草案對停車位所有權的規定
物權法草案規定停車位所有權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建築物所有人共有。也就是說,開發商如果能夠證明自己對停車位具有獨立的土地使用權和停車位的所有權的話,那麼開發商可以取得停車位的所有權並可以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區分所有權人慾使用此類停車位,需要向開發商購買或者租賃。當然,作為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立法,還需要更詳細、明確、具體的規定,建議物權法立法還應規定以下問題:一是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建設,必須按照建築面積或者房屋單元的比例建設足夠數量的停車位,這個建設比例應該予以明確。二是借鑒南京等地的做法,應該規定區分所有的建築物停車位中公共停車位和專用停車位的比例,公共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可供區分所有人或外來人員使用;專用停車位的所有權可登記為個人所有,歸區分所有人專有專用。
五、有關停車位的其他問題
筆者認為,由於停車位與房屋的物理非連貫性,分離後不影響彼此具有的獨立使用功能,各自的價值也沒有降低,因此,此類停車位和房屋並非「主物」和「從物」的關系,其轉讓並不適用民法上的「主隨從」原則,即停車位所有權的轉移並非一定要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單獨約定停車位所有權轉移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應該允許。
此外,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共有的停車位可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管理,收益由業主大會按相關規定確定用途,或者在物業管理協議中予以明確,但對其使用應遵循「只租不賣」的原則。鑒於目前能否給業主委員會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尚有爭議,所以可行的變通辦法是,此類共有停車位由業主委員會申請登記但不發所有權證。當然,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共有的停車位,並不排斥特定人的「專用權」,即依據法律規定和區分所有人之間的共同約定,由某一個或數個區分所有人對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獨占性使用權,這種「專用權」可以通過租賃關系予以設定。
綜上,筆者針對小區停車位的不同形式,拋磚引玉,分析了所有權的歸屬。由於我國目前尚無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專門立法,因此,對小區停車位所有權歸屬的處理尚處於摸索中,我們希望《物權法》的立法能夠對此給予足夠的關注和重視,以期能給持續很久的「停車位權屬之爭」劃上句號。

5. 小區地上停車位權屬歸誰

住宅小區在開始建築時的大土地證是小區圍牆內的全部土地,建成後大土地證分戶成全小區業主的小土地證,小土地證的面積都分攤了小區的公共面積的。所以,小區地上停車位權屬歸誰小區全體業主所有。

6. 小區地上停車位所有權,使用權應該屬於誰 現在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嗎,謝謝

1、這要看小區地上停車位設置的不同情況而定,暫時好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

2、例如有的小區是停車位不足由綠地改建的;有的是一開始就由開發商報建的固定車位;

3、其實在我國整個的土地所有權都是國家所有,我們都是只有使用權;包括私有住宅;

4、小區地面車位位置使用權其實是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由物業公司負責執行日常的管理;

5、如果您覺得收費過高或者是車位的分配不合理可以提請業主委員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

6、共同商討審議新的方案來執行當然要有過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

(6)地面停車所有權擴展閱讀:

物權法

1、《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2、該條款確立了關於小區車庫的歸屬的一個原則,即車位車庫必須根據約定來確定歸屬。

3、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有利於更大地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

4、如果開發商認為房屋銷售獲利更大,則可以放棄車庫的所有權,將其出售、附贈給業主使用

5、反之則可以保留車庫的所有權,將車庫出租給業主使用。

6、從這里可以看出,《物權法》承認了開發商的天然優勢地位,以保障他們開發車庫的積極性,緩解車庫緊缺的狀況。

7、另外,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認了小區車位車庫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客體,為業主以後自主的轉讓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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