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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建築所有權問題

發布時間: 2021-02-21 10:27:24

㈠ 違法建築能用物權法第9、30、34條連用嗎

《物權法》第9、30、34條可以連用,但並沒有保護違法建築的內容。
第九條規定所有權回可不登答記的,是「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違法建築既不是國家所有,也不是自然資源,不屬於「可不登記」的對象;第三十條說的是「合法建造、拆除」,與違法建築沒有關系;第三十四條說的「權利人」是指擁有物權的人,而違法建築還沒有取得物權。
附:《物權法》第9、30、34條摘錄: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三十條 因事實行為而設立或者消滅物權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四條 返還原物權請求權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㈡ 違章建築能否查封

王加庚隨著我國城市建設和小城鎮建設的發展,違章建築問題越來越被社會關注,但現行法律對違章建築並沒有明確的定義,而學術界也是眾說紛紜。由於違章建築所具有的違法性,造成法院在審理執行涉及違章建築時處理不一,而能否採取查封措施即為爭議之一。筆者認為,對違章建築採取查封措施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查封措施的性質決定了其對違章建築有適用性。查封是指限制或剝奪所有權人對其特定財產的處分權,並將該財產的處分權交由執行機關行使的一種限制性民事執行措施。首先,對查封措施中的「所有權人」應作寬泛認定。因為查封並不涉及對物的權屬進行確權,所以其判斷財產權屬的標准與民事確權標準是不同的,只是根據表面證據做出推定,即動產以佔有、不動產及特定動產等以登記來推定所有權人,而當沒有登記時則只能根據佔有及原始取得等來推定所有權人。違章建築是未經登記的不動產,並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物權,但又作為有形物而客觀存在,故而建造人無疑是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其次,查封只是控制性執行措施,不具有確認權屬的性質。因查封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書既不能作為建造人申請辦理權屬登記的根據,也不能成為行政機關辦理登記的依據,故違章建築的性質不會因此而產生改變,也就沒有因查封而使違法行為合法化的顧慮。第三,司法解釋有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條第二款規定: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可見,對未登記的建築物是可以查封的,只是判斷權屬的依據是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 違章建築的權屬特性決定了有查封之必要。法律針對違章建築的不同情形規定了拆除、沒收、罰款等不同的處罰方式,不同的處理方式也決定了違章建築的不同結果。在未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下,建造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是一種事實狀態形式,這種狀態應該受到法律一定程度上的保護,如建造人的佔有及使用,應禁止他人的侵佔、損害等行為;再如處分建築材料的權利,當其主動拆除或被強制拆除後,其對建築材料享有所有權。採取查封措施後也就控制了建造人對這些權利的行使,有效防止了建造人通過私下處分而放棄佔有,最終導致該建築物被他人佔有。此外,當違章建築通過相關途徑合法化後,物上所有權即為法律所完全保護,此前的查封效力及於其後,查封目的更加充分地得以實現。所以無論是事實狀態佔有的屬性,還是可能合法化的特性,對違章建築及時查封均有必要。

㈢ 什麼情況下才可強行拆除違章建築

強制拆遷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二、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三、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四、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㈣ 關於主住宅房附屬違章建築的所有權問題

違章建築原則沒有合法財產權益的,不過如果你們那裡很多這樣情況,其他人獲取賠償的,你也可以

㈤ 違章建築的房屋發生所有權爭議法院會如何處理

如果違章建築被政府責令期限拆除的,對發生產權爭議的違章建築內,人民法院不應支持任何一方容的請求,應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但政府部門對違章建築的處罰並不都是責令期限拆除,對於被政府部門以違章建築的名義責令期限整改或罰款的,人民法院可在政府部門作出處罰後視情況作實體處理。

㈥ 10分求助專家,違法建築的查處問題請說明理由和依據。

這應該是管理權和執法權的問題。國土、規劃、質建、安監無備案手續,幾方管理部門承擔不作為的管理責任,但具體執法還需要相關執法部門介入。

㈦ 法院在執行土地所有權時,對土地上的違法建築如何處置,

沒收,或拆除,特殊情況下會折款給原土地佔用者,但很少。

㈧ 論違章建築能否取得所有權

違章建築能否取得所有權,如果是很久以前(比如:解放前的),可能可以取得所有權。現在的違章建築,無法從正規的途徑取得所有權。

㈨ 違法建築相關糾紛如何處理

你好,在審理一房數賣案件糾紛時,如果數份合同均為有效且各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佔有房屋以及買賣合同成立先後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

惡意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先於已經合法佔有該房屋的買受人;變更登記、合法佔有發生在預告登記有效期內的,登記權利人或佔有人的權利不能對抗預告登記權利人。

對於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應綜合合同在主管機關的備案時間、合同載明的簽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證明的合同簽訂時間等因素進行確定。

問題:未經共有人同意處分共有物

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出賣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共有物處分的規定或者共有人之間關於共有物處分的約定的,如果買受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對價並已經辦理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可以依據第106條第1款的規定處理;

[2/4]如果買受人是善意,且買賣合同約定的對價是合理的,其他共有權人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問題:因限貸、限購房地產調控政策影響合同不能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

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按揭方式付款,買受人以房貸政策變化不能辦理按揭貸款導致無履約能力為由,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返還所收受的購房款或定金的,經審查,買受人的確因房貸政策變化而不能辦理約定的按揭貸款,對其請求可予支持。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由於相應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當事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買賣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返還所收收的購房款或定金的,如果經審查,當事人的確因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而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對其請求可予支持。

問題:物權法第191條第2款並非針對抵押財產轉讓合同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物權法第191條第2款並非針對抵押財產

[4/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民商事卷續》

[3/4]轉讓合同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僅以轉讓抵押房地產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不應予以支持,受讓人因抵押登記未塗銷無法辦理物權轉移登記而請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受讓人要求轉讓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應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進行處理。

問題:違法建築相關糾紛的處理

目前審判實務中的主流觀點:對於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建設的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理,按照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屬於國家有關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應避免通過民事審判變相為違法建築確權。當事人請求確認違法建築權利歸屬及內容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已經受理的,應駁回起訴。

違法建築倒塌或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屬於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應按照《物權法》有關物件損害責任的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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