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前沿問題
Ⅰ 關於著作權的問題
1、將他人作品改編屬演繹作品,《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2、如果你的行為是用於商業用途,當然不符合強制許可了,也就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合理使用的規定。不理解的參照http://law.asiaec.com/gsyf/zzq/517915.html
3、那麼看你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許可的規定:參見http://law.asiaec.com/gsyf/zzq/517915.html
如果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你不需要對方許可,只需要向對方交納著作權使用費即可。
如果上面兩項都不是,那你侵權了!你權衡利弊吧!第二十五條 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關於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著作權實行自動保護原則,即著作權不像專利、商標以登記為要件,作品一但創作完成不論其是否登記即受著作權法保護,對於保護期限不是單一的五十年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
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電視、錄像和攝影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這個保護期限是受國際公約(即trips協議)約束的,你以為中國政府願意向微軟交50年版權費啊!
Ⅱ 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有哪些
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有哪些?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八大點 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有哪些?網路信息化數字時代,著作權被賦予了豐富多彩的含義。從可看見的實體物件到數字音樂,游戲,小說等數字商品,這些物品的作者都應該享有著作權。由此,著作權法也應該隨著時代的進步而改變。那麼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包括哪些?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有哪些?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一、關於著作權內容本次修改從進一步簡化權利內容、廓清權利邊界以及減少權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發,對著作權內容進行了下列調整:(1)參考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取消放映權,將其並入表演權;(2)考慮到原草案關於廣播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設定以傳播介質而非傳播方式為基礎,不能完全符合科技發展特別是三網融合的現狀和趨勢,因此將播放權適用於非互動式傳播、信息網路傳播權適用於互動式傳播,以解決實踐中的定時播放、網路直播以及轉播等問題;(3)考慮到草案將修改權並入保護作品完整權後又在財產權部分增加了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因此將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並入改編權,以免引起混淆和誤解;(4)考慮到追續權本質上屬於獲酬權,因此將追續權單列一條規定(第十二條),同時參考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將追續權的權利范圍限定為通過拍賣方式的轉售行為。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二、關於視聽作品本次修改,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調整:(1)基於產業的實際情況,並參考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將視聽作品整體著作權歸屬由原草案中可以約定的規定改回為現行法中直接賦予製片者的規定;(2)明確規定原作作者對視聽作品享有署名權;(3)明確規定原作作者、編劇、導演、以及詞曲作者等五類作者對視聽作品後續利用行為享有二次獲酬權。著作權法修訂主要涉及到的問題三、關於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為回應社會呼聲、解決實際問題,本次修改在第二十條增加了一款規定,一方面限制原件所有人的事實處分行為,另一方面明確規定其適用情形僅適用於陳列於公共場所的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此外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從其約定。
Ⅲ 作品發表前的著作權問題
法律規定:作品自完成之日起就取得著作權,不論是否發表。你的擔心也不是多慮,也真有此類糾紛,你可以做個公證,就是在向報社等單位投稿時,讓公證處做個公證,證明郵寄的內容。
Ⅳ 有關著作權的問題。。
(1)巴特的行為違法,其將該小說譯成蒙文在期刊上連載的行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
。。。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
巴特的行為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權,故不合法。
(2)依據上述法條之規定草原出版社之出版發行行為完全符合免責事由,屬於合理使用故未侵權。
(3)同理白雲書店的銷售行為銷售的是合法的出版物,更無侵權之說,除非其銷售的書籍來源不合法如為盜版等,故無需承擔責任。
Ⅳ 關於版權(著作權)的幾個問題!
你想得很多,多數是對可能發生事情的猜測,現在不必太多擔憂這些,那些具體的基本問題,都有相應的規定
先簡單回答兩句,具體的再補吧
既然你做的是電子產品,電子產品是可以申請專利的,同時你也可以單獨申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也可以把電路設計圖作為產品設計圖申請著作權
如果你的產品或電路圖能授予相應權利,你所說的將來使用中的原創假冒判斷侵權之類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分開來說
關於你的最重要的那個問題,因為著作權主旨是鼓勵創作,只要作品是申請人自己創作的,就可以獲得保護,不要求獨創性,你的電子線路圖,只能作為產品設計圖申請著作權。而著作權法中的復制,主要傾向於形式方面,就是說著作權只能保護別人在圖紙這個層面上的一些侵權行為,比如別人發表或出版你的設計圖,毫無疑問是侵犯你的著作權。但有人用跟你一樣的電路圖,生產出產品來,是一種工業生產行為,實際上,不屬於著作權法里所說的復制行為,在這個層面上,你很難得到保護。
著作權登記的審查沒你想的那麼嚴格,實務中主要是在時間上做一個確定。登機了以後,別人能提供在你之前自己已經創作出相同作品的證據,就撤銷你的登記證而已。
既然你都有具體產品,為什麼只局限於電路圖呢?電子產品是可以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看你產品的情況了。如果你的產品獲得了專利,別人再生產相似的,就是侵權了。你申請專利時,需要提供說明書等等,證明你的創造思路等,你需要自己查一下在先有沒有類似的產品已經獲得專利,但你不需要向專利局證明你是第一個,如果有人認為他在先你在後,由他來提異議,證明他在你之前。如果獲得了專利權,那麼以後有人生產相似的產品,你可以起訴侵權,比對雙方產品,自然需要比對線路圖的異同。
關於布圖設計權的保護呢,對上面兩者都有涉及,無論別人是復制圖紙,還是生產成產品,你都可以受到保護
Ⅵ 著作權方面的問題
著作權保護,有個時間衡量的因素,生前死後都存在。
齊白石先生畫作的版權問題,個人著作權保護一般限於身故之後50年。齊白石先生與1957年9月去世,現在過去60年有多了,除非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估計已經過了保護期。
富春山居圖為中國最著名的畫作,入中國美術史的。古畫自然已經很久,你可以使用的。問題是,你能有高清晰、高像素的圖片?
Ⅶ 著作權常見問題有哪些
一、哪些人可以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是我國唯一的綜合性的國家級版權公共服務機構,負責國內,港、澳、台地區及海外作品著作權登記,即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及國外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均可到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
二、哪些情況下可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1)申請人名稱、地址變更;
(2)作品名稱變更;
(3)申請登記材料填寫錯誤。
三、變更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作品著作權和合同變更或補充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登記證書原件;
(4)變更的證明材料;
(5)變更的作品樣本(僅變更作品名稱時提交);
(6)查詢結果。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應提交申請人出具的授權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補辦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補發或更換登記證書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查詢結果。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應提交申請人出具的授權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補發證書的收費為每件50元。
Ⅷ 請問著作權的問題
1、宣傳彩頁如果具有獨創性,自作品形成之日其創作人即對此擁有著作權版
2、如果想為權以後可能發生的糾紛舉證方便最好去版權局進行著作權登記備案,登記備案後的作品具有初步證據的作用,對方沒有強有力的相反證據,很難駁倒。
3、可以通過保護宣傳彩頁的形式防止侵權人利用你們現成的宣傳作品的部分內容侵權
4、對產品的保護程度取決於產品的類型,總體上講,通過著作權保護產品力度較差一些。
5、對產品更好的保護是通過申請商標和專利的方式進行。
想了解更詳細的法律建議,最好找個知識產權律師當面咨詢一下。看來你們的公司也有必要請個常年法律顧問,避免現在的小小疏忽埋下大的法律風險漏洞。
Ⅸ 關於著作權問題 現在這個問題很熱門 我真怕犯了法 還不知道(希望內行來回答)
如網來上注有"獲得權利人(如有源)合法授權後使用"就一定有其授權才能使用,一般這樣的圖片所有權是歸網站所有,或已與拍攝者協商,獲得方法有所不同,我建議你限於網站聯系或留言給管理員
若是沒有以上說明,要與作者聯系,無作者的,應用是表明轉載或是表明作者不明,望知情者聯系
以上這些都是在你需要再發表或是用於盈利時(公開應用,大眾所看到的)該做的
在你只是個人存檔或在家中欣賞,不用於宣傳等是沒事的,不必非要申請授權或所有權
Ⅹ 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都有哪些
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我國《著作權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改,這也是我國首次主動修改《著作權法》。那麼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都有哪些?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著作權法修改的爭議問題都有哪些?爭議問題之一:法定許可所謂法定許可,是指使用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即使用其作品,但是必須支付報酬。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了教科書編寫出版、報刊轉載、錄音製作、電台電視台播放等五類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法定許可的本意是要促進作品傳播,但在實踐過程中,著作權人獲取報酬的權利卻不能得到保證。爭議問題之二:網路傳播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條有三個條款,其中第一款是提供純技術服務的網路服務商不承擔審查責任,即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網路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路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事實上在《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已經有了類似的規定,該規定是在網路環境下平衡作品創作者和傳播者利益的一種選擇,是世界各國對提供網路技術服務方的通行規定,也就是通常所稱的避風港原則,即技術中立和過錯責任原則。爭議問題之三:集體管理修改草案第六十條和第七十條是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向非會員延伸的規定。按照這兩條規定,即使權利人沒有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集體管理組織也可以代表權利人行使權利。使用者只要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了報酬,就不必承擔賠償責任。如此規定使得權利人無法再通過訴訟向那些已經向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了使用費的使用者進行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