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所有權保留合同
㈠ 法律問題,所有權保留,解釋一下
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是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問題中的重要內容。各版國法律都允許當事人通過權約定這樣的條款來明確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而且在合同實務中,尤其是在國際貿易中,這種條款也是很多見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是有利於出賣人的條款。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使出賣人躲避不能取得標的物價款的風險。在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出賣人認為重要的義務以前,出賣人仍然享有標的物的所有權。這樣就可以免去在出賣人已交付標的物而買受人不履行其主要義務時,因所有權已轉移可能給自己造成的損害。
第一百三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㈡ 如何證明車輛所有權,歸實際出資人還是機動車登記證書主體所有
一般情況下,以車輛的買賣合同、交付憑證、購車發票(收付款依據)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所有權歸屬依據。不能簡單的以車輛行駛證上登記車主來判斷機動車的所有權。
一、公安部明確表示機動車登記不涉及車輛所有權的具體歸屬,不能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如下:
1、《公安部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中確認「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開展的機動車強制登記僅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並不能作為車輛權屬認定的依據。
二、其他相關法律:
《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23條規定:第24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過以上法律可知,物權變動中,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標準是交付,對於機動車物權的登記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機動車從出賣人手裡交付給買受人,且雙方之間的機動車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機動車所有權就轉移,是否進行過戶登記,不構成對機動車所有權的影響。
(2)汽車所有權保留合同擴展閱讀:
車輛應當歸屬雙方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關於家庭關系財產的規定,結婚時,如果是婚後(登記結婚後)那麼岳父的贈與原則上就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那麼車輛就雖然登記在岳父名下, 但所有權其實是你和你媳婦共有(注意,因為車輛不動產 ,所以不以登記認定所有權,登記只是對抗要件)。如果是婚前,該車輛應當認為是對女方一人的贈與,那麼車就跟你無關了。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機動車所有權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㈢ 車輛買賣合同中,買方未按時付清價款,所有權是否發生
車輛買賣以交付為所有權變動的要件。
㈣ 什麼叫所有權保留,保留所有權的車輛有問題誰負責
依照我國《合同法》規定:出賣人可以保留車輛所有權,意思是:由於買方一次性付款資金不足,為了促成交易,允許買方分期付款,但為了安全起見,標的物可以歸買方使用,但在未付完全款時,所有權仍歸賣方。當然,如果您是向銀行貸款,銀行也可約定保留所有權。
保留所有權,不影響產品責任的承擔,依照法律規定,該誰承擔誰就承擔。如產品質量問題當然又生產廠家、出賣方承擔。李成旺律師回答。
㈤ 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是否承擔交通事故損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的規定:「採用分期付款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㈥ 所有權保留的公示方式
在所有權保留,標的物所有權人不佔有標的物,買受人佔有標的物卻並不享有所有權,這種權利構造模式使得標的物的實際權屬狀態與其表象不盡一致,從而容易引發利害關系人之間的權利沖突。也就是說,在所有權保留制度下的權利分化現象,雖然深合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但因缺乏公示,第三人無從知曉,因而容易引發彼此之間的權利沖突。因此通過設立有效的所有權保留公示方法,並由此解決由權利分化所生之沖突便成為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必然選擇。綜觀各國、地區立法,所有權保留的公示方式可作如下分類:
1、意思主義:主張所有權保留約定僅憑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即可成立,而不問其採用的形式。《俄羅斯聯邦民法典》采此立法例(第491條)。
2、書面主義:主張當事人為所有權保留之約定除須達成當事人間合意外,尚須採用書面形式為之。德國《分期付款買賣法》采此立法例(第1條)。
3、登記要件主義:主張當事人為所有權保留之約定,除有當事人合意外,還必須以一定的方式進行登記方能生效。登記公示的效力又可分為積極效力與消極效力。前者指所有權保留的設定經登記後,出賣人對標的物再為處分或買受人將標的物讓與第三人時,該第三人縱為善意亦不能取得標的物上的權利。後者指所有權保留的設定非經登記不能成立,但登記簿並不具有公示力,故出賣人取得經登記之標的物時,並不能據此信其為真正所有權人。另外,該項登記亦不能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法律亦不推定第三人知悉登記之事由。《瑞士民法典》采登記成立要件主義之消極效力說(第715條第1款)。
4、書面成立——登記對抗要件主義:主張當事人間的所有權保留約定非經以書面形式為之不得成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國台灣地區《動產擔保交易法》采此立法例(第5條)。
5、折中主義——有限制的登記對抗主義:主張所有權保留有的須登記,有的無須登記,應登記而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302條規定:「所有擔保權益均需通過登記融資報告進行完善」,但書所例除外。依該條規定,除汽車、不動產附著物以外的消費品價款擔保權益不要求登記(9-302.1.d),其所有權保留約款只要在當事人間有效成立即可對抗第三人,因為消費品的所有權保留買賣在美國不僅普遍而且多為個人及家庭消費使用,一般不會轉售,並無公示的必要;其他擔保權益則須經登記才能得到「完善」,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美國登記方式為「融資報告登記」,融資報告由債務人簽署,須註明債務人和擔保權人的姓名與地址、擔保物的名稱或種類。融資報告可在訂立擔保協議之前或在擔保權益以其他形式發生附著之前進行登記(第9-402.1條)。該登記內容十分簡單,僅僅起到一個提醒第三人該融資報告所描述的某類財產上可能有一個先存的擔保權益的通知作用,從中無從知道被擔保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具體情況以及哪些具體的財產上設有擔保。除登記融資報告外,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登記擔保協議來完成登記,但用於登記的擔保協議必須具備法典要求的融資報告的內容並須由債務人簽署,此時,擔保協議可看作是融資報告(第9-402.1條)。
所有權保留設定的公示,不管其立法模式如何,其價值取向不外登記公示的安全性與不登記的效率性兩者之間的取捨和兼重。有鑒於此,本文認為,對所有權保留的公示,應以折中主義根據所有權保留交易客體進行不同對待的二分法為模型,同時改造其中不夠完善的地方。具體而言,就是:
1、當所有權保留交易的客體為以登記為物權公示方法的,如不動產,應採用登記生效要件主義,以與這些客體的物權變動要件相對應。這種所有權保留設定登記性質為預登記性質,且應賦予該登記公示以積極效力,以絕對對抗第三人。
2、若所有權保留的交易客體為法律規定的特殊動產,如車輛、船舶、航空器等,則可採用與其物權公示方式相對應的登記對抗主義,不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當所有權保留的客體為以佔有為公示方法的一般動產時,可借鑒義大利民法典的作法,規定價值在一定金額之上(如人民幣1萬元)的所有權保留交易采登記對抗主義,其他的則采書面成立主義。並規定動產所有權保留公示的方式為購物發票背書(同時課以背書真實的瑕疵擔保責任),以避免第三人查閱登記簿的煩難。
4、在所有權保留設定登記的內容上,既要避免我國台灣地區「合同內容登記」方式過分暴露當事人經濟狀況和商業秘密的弊端,也要克服美國統一商法典「通知登記」公示不足的缺陷,內容要簡潔而具公示功能。
㈦ 買車要簽合同嗎
買車是否簽訂書面的合同由雙方自行決定。
買賣車輛的行為屬於買賣合同的范疇,可以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也可以不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但是在通常的交易習慣中建議寫一份書面的買賣合同,這樣有利於避免糾紛,規避風險,並在買賣完成後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注意事項:
合同的管轄地、地點;保養。票據上名稱必須保持一致確認銷售方的蓋章名稱與購車合同;免費保養以時間計、汽車代碼(車架號)等汽車本身應有的要素,即使訴訟由於訴訟主體不明車輛信息詳細標明簽訂買車合同時、維修等售後服務(經銷商擔何種義務)、發動機號碼,在沒有弄清合同主體的情況下,購車人的權益很難保護。
如果出現不一致;車輛主要配置。售後服務註明售後服務條款。細節要多多注意消費者簽約時要特別注意體現經銷商合同責任的細節,還是以里程計。如明確經銷商延期交付車輛。
如買進口車。違約責任要明確購車合同中要特別注意明確違約責任、顏色(具體到座椅顏色),尤其是汽車代碼與汽車標識號碼同時寫明;交車時間違約後,要明確約定汽車的品牌,應重點列明經銷商應承擔何種義務(詳細內容可參照《產品質量法》和《民法通則》,要約定解決的方式、汽車標識號碼、發票上的名稱三者必須保持一致。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條款),雙方責任是否對等,由於存在多級代理的形式,防止汽車經銷商掉包,應該賠付多少違約金還是退車等、手排還是自排以及隨車交付的文件等,如交車方式;價款應列明車輛交易的總價款(裸車價或是包牌價),付款方式和期限、時間,對消費者而言非常不利。
拓展資料:
案例解析:
某汽車《購銷合同》
合同名稱
條款內容:因不可抗力因素、廠家生產原因、政府部門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按時履行,甲方無責任,時間順延。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於涉嫌免除經營者責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此條款擴大了經營者免除責任的范圍,將不屬於不可抗力的情形也作為經營者免除責任的情形。廠家生產原因所導致合同無法按時履行,應屬於經營者實際經營過程可以預見及避免的經營風險責任,並非屬於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此,不能作為經營者免責的情形。
此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的規定,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的規定。
㈧ 車輛所有權預轉移
汽車所有權轉移:
1、提出申請:現車主向車輛管理所提出機動車產權轉移申請,填寫《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
2、校驗車輛:現車主將機動車送到機動車檢測站檢測,查驗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碼是否有鑿改,和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碼的拓印膜是否一致。如果是已經超過檢驗周期的機動車,還要進行安全檢測。
3、受理審核:資料受理轉移登記申請,查驗並收存相關資料,向現車主出具受理憑證。審批相關手續。符合規定的在計算機登記系統中確認;不符合規定的說明理由開具退辦單,將資料退回車主。
4、辦理新舊車主信息資料的轉移登記手續:如果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則進行機動車號牌選號、照相,重新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最後,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轉移登記事項。
5、收回原《機動車行駛證》,核發新的《機動車行駛證》。
6、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收回原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登記編號,重新核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8)汽車所有權保留合同擴展閱讀:
機動車轉移登記所需資料
1、《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
2、現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機動車行駛證
5、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來歷證明
6、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7、屬於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8、屬於使(領)館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給非使(領)館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還應當提交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9、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10、屬於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還應當提交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