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交土地使用權稅
㈠ 誰清楚土地使用稅的減免規定有哪些
2017土地使用稅的減免規定有.法定項目免稅。下列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6條)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2)由國家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稅5年~10年;(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難減免。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條例第7條) 3.耕地徵用免稅。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9條) 4.貧困地區減稅。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准,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法規定最低稅額的30%. (條例第5條) 5.企業免稅用地。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比照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8〕15號) 6.土地改造減免期限。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各省級地稅局在稅法規定的免稅期內確定具體的免稅期限。(國稅地字〔1988〕15號) 7.特定土地減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國稅地字〔1988〕15號)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5)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8.倉庫冷庫減免。經營倉庫、冷庫用地,納稅有困難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征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8〕32號) 9.電力用地免稅。電力行業管線用地、水源用地;水電站除發電廠房用地,工附業生產用地,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電部門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熱電廠的供熱管道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電力項目建設期間,納稅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征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9〕13號、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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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免徵土地使用稅的范圍 如何申請免徵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回家機關、人民團答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㈢ 土地使用稅減免優惠有哪些
1、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
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2、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3、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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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准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准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稅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准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㈣ 怎樣才能減免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申請 一、 申請條件 對納稅人按章納稅確有困難,符合以下六種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減稅或免稅的照顧: 一、納稅人因停產、停業、歇業、辦理注銷而導致房產、土地閑置,造成納稅確有困難的;二、受市場因素影響,納稅人難以維系正常生產經營,出現較大虧損的,或支付給職工的平均工資不高於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且納稅人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不足以繳納稅款的;三、納稅人因政策性虧損,造成納稅困難的;四、因不可抗力,如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社會現象,導致納稅人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造成納稅困難的;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或屬於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的產業的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六、其他經省地方稅務局批準的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 二、所需資料 1、減免稅申請報告(加蓋企業公章); 2、《珠海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申請核准表》一式四份(需加蓋公章); 3、《減免稅調查表》; 4、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5、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 6、市級以上政府部門確定的扶持項目證明文件(扶持企業提供);7、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辦理程序辦事程序 業務項目 辦事地點 第一步 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填寫《涉稅事項綜合申請表》,提出申請和領取《受理回執》 各個辦稅服務廳 第二步 備齊所需資料,待主管稅務機關收取資料和調查審核 第三步 憑《受理回執》領取批復 主管稅務機關 四、辦理時限 40個工作日 五、咨詢途徑1、若有疑問,納稅人可登錄珠海地稅網站: http://www.gdltax.gov.cn/portal/appmanager/zh/main 查詢詳情或者撥打納稅服務局咨詢熱線:12366-2自動語音或人工咨詢。 2、市地稅局定於每月25日(節假日順延一天)開設「專家答疑日」,地點設在市地稅局納稅服務局(香洲梅華西路66號二樓),納稅人可於當天上門、或撥打12366-2熱線、或在地稅網站「在線咨詢」欄目發貼咨詢專家。 聲明:本指南僅供參考,若與實際操作規程(含所需資料)不一致的,以實際操作規程(含所需資料)為准,同時請納稅人撥打地稅服務熱線反映相關情況,以便及時完善。
㈤ 土地使用稅減免有什麼規定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專;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屬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㈥ 免徵土地使用稅有哪些情形
您好:
一、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稅。發給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二、按照稅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現行稅法還規定: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稅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征土地使用稅。
三、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的一種稅賦。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㈦ 免徵土地使用稅的有哪些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專團體、軍屬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