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產房的使用權如何打官司
A. 軍產房的買賣是否受法律保護
咨詢:想購買一處軍產房,但是對於法律法規的一些說法不是很明白,可以說傾家盪產一次拿那麼多錢買房子,害怕出問題。只要軍區的辦事處同意房主出售軍產房,房主就可以出售么?受法律保護么?我了解了一知半解,說是如果將來國家要收回給部隊的用地,那我買的房子國家會怎麼處理?受法律保護么?我想您應該大概可以明白我的顧慮,現在看好了一處房子,但是就是擔心買完了以後是否存在隱患。還有,我了解到這樣的房子沒有繼承權,這是什麼意思?如果我要把房子過戶給我的繼承人,不是交過戶費就行了么?如果我以後要出售這個房子,那麼我有權利賣么?軍產房是指軍隊享有房屋所有權(即產權)的房屋。 現實生活中涉及的軍產房買賣往往是軍產房的管理單位出售軍產房使權或居住權,由出售軍產房一方向地方購房者出具營房居住證的變通方式進行,這種出售的使用權和居住權是永久沒期限的出租。這種出售軍產房的永久使用權或居住權,實際上是變相的出賣產權。這種出租或是出賣是違反法律和部隊內容規定的. 第一 ,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出賣房屋的永久使用權其本質是租賃權的無限期轉讓,這與合法同中關於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相違背,是無效的,不可行的。 第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房地產業司、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印發的《城鎮駐軍營房產權轉移和房屋現狀變更登記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軍隊房屋產權屬軍委、總部,所有權性質屬軍產,「產權單位」填總後勤部。其營房變更登記委託住用單位(即產權管理單位)全權辦理,使用住用單位印章,但必須按《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規定的房地產轉移、變更批准許可權,持有總後勤部或各軍區、軍兵種、國防科工委等大單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產權轉移無效,並不得進行營房變更登記。 《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總後勤部[1999]後營字第530號印發)第四條規定: 出售軍隊現有住房,必須經軍區級單位審查並報總後勤部批准,由售房單位組織實施。綜合上述軍隊房地產管理規定,軍產房的產權單位是總後勤部,軍隊產權房屋向地方轉讓,必須取得總後勤部的審批,否則無權轉讓,轉讓無效。 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不論數量多少,凡軍隊房地產同地方有償轉讓的,房地產的轉移變更由總後勤部審批。 軍產房的產權人是軍委和總部,軍產房的管理單位不是產權人無權權出賣或對外出租。 購買這種軍產房的是不能受到法律保護的,拆遷不能得到相應的補償,不能合法繼承給子女。並且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越權擅自處理軍隊房地產的單位,沒收其全部收入,擅自處理的房地產應全部收回,並給予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一旦買賣軍產房的行為被軍隊上級追究就會面臨房產被軍隊收回的危險。
B. 軍產房產生居住糾紛 能打官司嗎
看具體情況,一般不受理的。但是我經辦過受理的軍產房的案件。還是去試試
C. 分配使用的軍產房(還沒銷售),子女及配偶之間使用權糾紛地方法院有權管嗎
軍產房是不能上市交易的,軍產房只有使用權,所以對於使用權出租出售都是違法的,如果是真有出租的出現糾紛也不歸地方法院管理,軍隊和地方是兩個系統,地方法院是沒有管理軍隊的權利,只能是軍事法庭才有權利。
D. 軍產房在離婚時如何處理
【原創】指點迷津,柳暗花明!授人玫瑰,手有餘香!軍產房在離婚時如何處理?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房產是最重要的財產,房產分割是離婚糾紛中雙方爭執的焦點。根據不同的標准,房產又分為公房、私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央產房、軍產房等多種類型,不同的類型對當事人行使權利有直接的影響。張印富律師總結多年的實務經驗認為,在離婚糾紛中軍產房的性質尤為特殊,如何處理好甚為棘手。一、軍產房的概念及其特殊性軍產房,是指軍隊享有房屋所有權(即產權)的房屋。所有權包含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軍產房的佔有、使用人往往與所有權人相分離;軍產房的土地來源和用途有其特殊性;軍人身份與國家安全的關系甚為密切;軍人身份及職級經常變動及這種變動與住房的變遷密切相關;等等。由於軍產房的這些特點,使得軍產房的權屬界分和流轉成為比一般的公房承租房、經濟適用房更為復雜,流轉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房地產業司、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印發的《城鎮駐軍營房產權轉移和房屋現狀變更登記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軍隊房屋產權屬軍委、總部,所有權性質屬軍產,「產權單位」填總後勤部。其營房變更登記委託住用單位(即產權管理單位)全權辦理,使用住用單位印章,但必須按《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規定的房地產轉移、變更批准許可權,持有總後勤部或各軍區、軍兵種、國防科工委等大單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產權轉移無效,並不得進行營房變更登記。」二、軍產房在離婚糾紛中的一般處理方式。軍產房有其特殊性,但同時也受《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調整。實務中一般視個案情況,區別對待。1、軍產房在部隊營區內。軍隊房地產的權屬統歸軍委、總部。其產權產籍由各級後勤部基建營房部門歸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別由有關業務部門具體負責使用和管護。當事人只有居住權,無其他權利,既不能購買,也不能置換或上市交易。若婚姻關系解除,基於軍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當事人,無權主張居住權;同時營房不具備福利分房的性質,也不具備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價值屬性,軍人配偶也無法主張折價補償。實務中軍人配偶一方多為女方,一般根據《婚姻法》第39條「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和在符合《婚姻法》第42條所規定的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情形下,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軍產房在非部隊營區內。這種房子一般可以比照承租公房進行處理。對於非軍人一方,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如果該軍產房僅分配給軍人使用的話,可以判決擁有使用權的軍人方對非軍人方就使用權作價補償。3、軍產房為軍隊經濟適用房。如何分割軍隊經濟適用房,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務中,如果該房屋出售後將會轉交地方管理,經地方房屋管理部門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該房屋在離婚時,參照地方經濟適用住房的處理方法加以分割;如果該房屋由軍隊房管部門獨立管理,對居住使用人有嚴格限制的,只能由軍人家庭居住使用,非軍人方無法主張房子的所有權,但可以參照地方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標准獲得折價補償。三、實務中對軍產房處理的幾種觀點1、軍產房分割時需要徵求軍隊的意見後,人民法院再做出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問: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租賃時,是否需要徵得自管房單位的同意?答: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自管房屋的租賃關系時,應徵求自管房屋單位的意見……」。《解答》中雖然沒有提到軍產方,但軍產房類似於自管房,而且比自管房管理更嚴格,因為涉及到軍隊利益和國防安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導精神,軍產房分割時需要徵求軍隊的意見後,人民法院再做出判決。2、軍隊公寓住房不宜判決歸非軍人一方使用、居住。曾參加婚姻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吳曉芳觀點:軍人住房包括公寓住房和自有住房,公寓住房是指保障在職軍人工作居住的營區住房,產權歸軍隊,不得出售,離職遷出;自有住房是指軍人個人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己,維修自理。有鑒於此,軍隊系統一直在呼籲:「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及軍人離婚案件時,不宜判決軍隊公寓住房歸非軍人一方使用、居住。我認為很有道理」。3、慎重處理,兼顧雙方利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張弓《對當前房地產案件中幾個常見問題的調查分析》中認為:在審理軍產房案件中,法院應堅持慎重立案、慎重處理的原則,在審理中應徵求軍隊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意見。但同時強調,對非軍人一方(大多數是婦女)應該考慮其他的補償方式,不能因為僅僅考慮軍人的利益而忽視保護其配偶應得的利益。本律師更傾向於慎重處理,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軍產房直接涉及到軍隊利益,處理不慎還會產生矛盾,影響軍民關系。事先聽取軍產房所有權人的意見較為可取。但軍人配偶一方多為女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也應該得到體現。通過調解等其他方式,對不能居住使用軍產房的非軍人一方適當補償,兼顧雙方利益更為可取。
E. 離婚訴訟中,軍產房能分割嗎
夫妻共同財產部分什麼軍產房還是民產房。只要屬於夫妻雙方的私有的 財產就是共同財產。如果不屬於私有的財產那就不是共同財產。
F. 軍產房合同法律糾紛怎麼處理
軍產房是指軍隊享有房屋所有權(即產權)的房屋。.一般指由部隊提供用地,開發商內出資建造的房子。其房屋產容權屬軍委、總部,所有權性質屬軍產,「產權單位」填總後勤部。
依據《軍隊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利用軍隊房地產開發,不論數量多少,一律報總後勤部審批。該房屋一般不能成為公民個人財產,而且理論上存在被徵用的可能,軍人對軍產房一般只有使用權,沒有權屬。
如果軍產房經過了房改,已經變為了軍人個人的私產,房屋權屬證已註明為軍人的個人私產、這樣的房子再經過所在軍事機關的審批才能上市交易,因為這樣的房屋涉及到國家的軍事秘密和軍事安全。
G. 軍產房老人死後哥哥霸佔不讓弟弟住怎麼起訴
發生房屋遺產糾紛,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可根據實際來確定,房子的遺產繼承: 此類房產可分為單獨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一、單獨所有 即指公民個人擁有房產的完全產權。在此情況下,房屋的繼承比較簡單,該公民的繼承人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二、共同共有 一般存在於家庭關系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況下,在公民死亡後,先要將該房屋屬於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為遺產,由死者的相關繼承人繼承。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後,先將房屋屬於另一方的分離出去,一般夫妻各佔一半份額,剩餘的一半份額才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 三、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對房屋擁有產權的份額在生前即是確定的,死後,只有這部分份額,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屬於死者的合法遺產,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比如,該房產是兄弟之間購買的,購買時支付的金額不同,兄弟之間按照出資金額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個兄弟去世,他的繼承人只能繼承死者所佔有的房屋份額。還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就約定財產的具體份額,比如約定房屋丈夫佔40%,妻子佔60%。同樣,一方去世後,其繼承人只能繼承屬於死者的份額部分。 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便突然死亡的情況。比如公民在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後,在辦理過戶手續取得產權登記證前突然死亡,由於我國對房屋的產權實行登記制度,此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不是房屋產權的有力憑證,房屋買賣合同在法律上只屬於債權的范疇,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產權。這種情況下,實踐中,繼承人可先繼承合同權利,待房產證取得後,再繼承。 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屋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由於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 只有使用權,但可以繼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承。當然,繼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對該房屋共同擁有使用權。然而多個繼承人如何公平、合理並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權,在實踐中一直是個復雜的問題。比如,有的繼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繼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繼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間小,有的繼承人認為公共區域無人維護等,往往矛盾百出。 只有使用權,但不能繼承的房屋 此類房屋比較典型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