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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簡報

發布時間: 2021-02-21 07:26:35

㈠ 宅基地哪些情形下能登記發證給城鎮居民

問:目前各地正開展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工作,但是在實踐中經常碰到這樣的問題,這就是有些宅基地因歷史原因或者其他原因目前正由城鎮居民使用,能否給其登記發證?哪些情形下能夠為其登記發證?

答:(1)宅基地一般不得登記給城鎮居民。《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明文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特別強調:「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因此,一般情況下,宅基地不能登記給非農業戶口的城鎮居民。

(2)具有以下兩種特殊情形的,宅基地可以登記給城鎮居民:①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房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依法在農村取得集體土地建造住房、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以登記給該城鎮居民。理由和依據如下:一是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印發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二是2011年《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也明確規定:「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 『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三是實踐中,在國家出台相關的規定前,地方已經開始這樣的操作。重慶市規定,城鎮居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其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其《房地產權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農業戶口居民」;廣東省也對華僑在農村的宅基地確權登記做出專門規定。②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明確規定:「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在此之前,《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杭政辦函〔2009〕173號)和《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於解決新一輪農村土地房屋登記發證工作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渝國土房管發〔2010〕86號)都有類似的規定。

㈡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

1、申報

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然後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

2、權屬調查

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並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鄰地使用者應按通知規定時間內到場共同指界,對雙方共同確認的用地界線和界址點進行簽名、蓋章,如不能參加指界的,應書面委託代理人出面指界。

3、審核與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准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范圍等。

4、審批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並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5、登記注冊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並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

6、頒發土地證

㈢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是哪年開始發的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於1986年6月《土地管理法》頒布

頒發後由地方縣級政府清查、宣傳、制定辦法、轉發文件等,登記發證工作真正開始估計在1986年的12月了,各地的時間略有不同的。

1、宅基地問題是怎麼來的一般而言,住宅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為公民的私財,可以繼承、轉讓和買賣。「宅基地」則是一個「中國特色」問題。

2、經過「土改」,建立了農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區的農民領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權證書》。

3、經過社會主義改造,農村土地依然是農民私有,但由集體統一經營,農民的宅基地則依然由農民保留[所有權和處分權。

4、經過「人民公社」運動,確立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民宅基地也歸集體所有,農民只對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並且不能出租、買賣等。

5、改革開放以後,繼續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僅允許宅基地使用權人出租、出賣地上建築物。可見宅基地並不只是一個單純的財產問題,本質上是中國社會變遷的反映。

(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簡報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報

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

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鄉(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然後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

二、權屬調查

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

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並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

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鄰地使用者應按通知規定時間內到場共同指界,

對雙方共同確認的用地界線和界址點進行簽名、蓋章,如不能參加指界的,應書面委託代理人出面指界。

三、審核與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

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准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范圍等。

四、審批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

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

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並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五、登記注冊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

並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

第六步、頒發土地證

㈣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是否有效

這個證件純屬形式主義,發不發不要緊,不發在執行收回規定時就用不著作廢,免一項工作回,何樂而不為。答縣級國土部門隨時可以重新審批宅基地,證件根本沒有法律意義,另外國土部門有檔案,村裡也會復制底賬,這不 國家機密,有必要群眾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查閱,特別是村裡的底賬更容易查看,再有假證件以及無效證件大量存在,看證件還得辨別真假,說到底還是查看底賬或者檔案,據此這個通知就談不上有效

㈤ 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有哪個部門頒發

由縣級政府核發宅基地證書。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㈥ 不動產登記局確權登記簡報

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版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結合國家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有關要求,將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納入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工作范圍,實現統一調查、統一確權登記、統一發證。這是國務院同意建立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來,有關部門首次聯合發文,明確闡述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城鄉統一」的重要意義。

《通知》明確,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目標是在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前提下,將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納入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基本實現統一調查、統一確權登記、統一發證。這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秩序和諧穩定的重要措施,是深化農村改革,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產權基礎,也是建立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基本內容。

㈦ 土地方面的簡報農村宅基地審批

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序:
一、審批原則——根據法律條款:《中華人回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答六十二條
(一)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
(二)遵循一戶一宅的原則;
(三)嚴格控制佔用耕地,盡量利用村內空閑地和原宅基地;
(四)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者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
的不予批准。

二、農村宅基地申請人資格——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一)因國家建設或鎮、村建設需要拆遷的;
(二)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三)復退、轉業軍人、離退休幹部、職工及其他人員回原籍落戶,確無宅基地者;
(四)原宅基地影響村鎮規劃的實施,需要拆遷的;
(五)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
(六)符合申請宅基的其他條件的。

三、申請宅基所需資料
(一)農村宅基地審查及現場勘察報告書;
(二)鄉(鎮)政府請示;
(三)國土資源所的審查報告;
(四)公告照片;
(五)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六)村民建房用地申請報告書;
(七)村鎮農(居)民建房許可證;
(八)平面圖;
(九)村土地利用現狀圖;
(十)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局部)
(十一)補充耕地方案(佔用耕地)

㈧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

農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序:即申請、審批、登記。(一)申請。村民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屬申請,村民委員會進行討論,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二)審批。用戶按規定的用地標准,提出建房設想,向各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後,村民委員會根據村鎮規劃,對其用地申請進行全面審核,必要時提請村民大會討論通過。村委會按規定按規定許可權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三)登記。在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權後,申請人應當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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