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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的所有權比例

發布時間: 2021-02-21 06:39:34

⑴ 房產證上能標注產權比例嗎

不能在合同上註明拿錢比例,但你們可以做婚前財產公證的時候註明。能作為共有財產。房產證上寫兩個人的名字就行

⑵ 房產證寫兩個人的名字,以後的所有權如何分配

看你們之前是做如何約定的。房屋共有方式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就是按約定各自佔多少份額。共同共有則是不分份額。

需要糾正的是,共同共有不等於各佔50%。

依據北京方面出台的登記規范,共同共有方式的權利人如需轉移部分權利,應先將共有方式改為按份共有,約定份額後才可轉移其所屬的部分房屋所有權利。

(2)房產證上的所有權比例擴展閱讀: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二)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於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於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

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 該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⑶ 房產證可以規定比例嗎

買房時可以寫上幾個人的名字都可以,通常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在辦理房地(房產證)時就有區別了,房地產權證是一人一證,第一業主即共同購買人的順序第一人名下是《房地產權證》,在佔有房屋份額那欄填的是共有,而其他人共同人持有的是《房地產權共有(用)證》,在佔有房屋份額那欄填的是共有。兩證的顏色上有分別,一個是藍色,一個是綠色。

後房產證上加名字:

夫妻婚後購買的房產,如果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現在想把對方的名字也加上,只需要雙方持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到房管局辦事大廳填寫一份雙方共同擁有該房產的申請,就可以辦理房產證增加共有人的業務,費用包含配圖費、登記費等,大約在100元以內。

婚前房產證上加名字:

房子為一方婚前個人購買的,結婚後,配偶名字也想加為房子的共有人,則需要走房產交易的程序,即通過二手房轉讓或者贈與的方式,這種情況下要交納契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稅費。

辦理房產證加名手續,需要提供房產證、房子的市場指導價或評估報告和評估費用發票,買賣雙方身份證,購房發票,契稅證,網簽購房合同房改房的時間以房本、收據、出售公有住宅協議上的時間為准,此外還需提供戶口本、結婚證。另外,為了證明是購房人的唯一住宅,還需要房管部門出具無房證明。

第一種情況:有房無貸

辦理流程及費用:
1、帶好三證(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及復印件。

⑷ 怎樣變更房產證上各產權人擁有的比例

分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是夫妻之間的產權比例,可以直接上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夫妻財產約定。不需要交稅,也不需要其它手續就可以辦理,費用大概80元,加一本10元。

2、如果不是夫妻之間。則需要辦買賣或者贈與產權手續。辦贈與先公證,後交稅,然後辦理登記。

費用:個人所得稅=房款*所變更的份額*20%。辦買賣,先到房管局辦網簽,然後地稅交稅,最後辦理登記,費用:契稅1%、個人所得稅3%、營業稅5.5%(如果未滿2年的話)。另外80元登記費,工本費10元。

(4)房產證上的所有權比例擴展閱讀:

夫妻財產約定的要求:

(一)約定的主體。約定的主體是夫妻,也就是說,夫妻之外的人無權對夫妻的財產進行約定,重婚或非法同居雙方不能成為其主體。

在實踐中,常出現重婚或非法同居雙方對財產有約定,有的還經合法婚姻的另一方同意,甚至出現夫與「妻妾」共同對財產進行約定的情形,這些情形由於其約定的主體不合法,因此,不能適用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從約定的主體為夫妻來講,應當是婚姻關系成立之時或者是婚姻關系成立之後,但是如果雙方在婚姻登記之前進行了約定是否可以呢﹖法律沒有作出否定性的回答,筆者認為,只要不違反法律之規定,是可以的,有效的,但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應為結婚之後。

(二)約定的內容。對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有的國家採取限制主義的立法模式。我國規定的是排斥性的夫妻財產契約,即法律不限制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的內容,夫妻可以對夫妻財產進行自由地約定。

可供雙方約定的財產范圍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也包括「婚前財產」;既可對全部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也可以對部分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

約定的形式也不受限制,可以約定財產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或者是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並存。這些均由夫妻雙方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而定。

夫妻對財產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財要根據該財產的屬性來確認該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或夫妻個人財產。所謂「約定不明確」是指夫妻雙方因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或文字表述上錯誤,導致對財產歸屬的約定相互矛盾的情況。

(三)約定的形式。在《婚姻法》修改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對夫妻財產的歸屬可以以書面的方式或者是口頭的方式加以約定,但有效成立的口頭約定需要雙方的認可,如果發生爭議,則該口頭約定不成立。

口頭約定的方式不能適用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而且也不確定,當事人難以舉證,很難設想在離婚時,或者是在確定財產權屬時,一方會承認對己不利的口頭財產約定。所以修改後的《婚姻法》要求,夫妻財產約定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沒有採用書面形式的,認定為沒有約定。

書面形式,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包括協議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沒有必要公證的問題,這次修改後的《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表明夫妻雙方對約定可以進行公證,也可以不進行公證。如果進行了公證,變更時也應進行公證。夫妻雙方沒有公證的財產約定,只要不違反有關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就應為有效約定。

(四)約定的效力。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一經約定,夫妻雙方必須遵守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根據其約定的內容來確定夫妻財產的所有權。

對約定財產享有所有權的一方,可以自由處分歸其所有的財產,而對方要尊重該方對財產的所有權,不能擅自處理不屬於自己的財產。這里所講具有約束力必須是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即有效的約定,否則沒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財產的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必須符合《民法通則》對有效民事行為必須具備條件的規定,即夫妻對財產的有效約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約定財產時,夫妻雙方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即夫妻雙方均是精神正常的人,如果夫妻雙方或一方是精神病人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發病期間所簽訂的書面約定,是無效約定;

二是必須雙方自願,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約定無效;

三是約定內容符合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否則,約定無效。

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情況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比如利用約定來逃避債務的。四是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19條明確規定「約定應為採用書面形式……」,據此書面形式是夫妻約定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⑸ 房產證上的比例是怎麼回事

房產證上的比例實際上和地圖上的比例一樣,是建築物等實際數據和制圖的數據
比例,個人所佔產權比例會記錄在檔案內,不出現在房權證上~

⑹ 房屋產權證上的佔有比例可以改嗎

1,房屋產權證上的佔有比例可以更改的。

2,如果是屬於多人擁有同一套房產的,或房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獲得轉移部分所有權人是需要繳納轉移部分的相應契稅的。

3,房屋產權證具體又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開據的《房地產權證書》。

(6)房產證上的所有權比例擴展閱讀

第一,購房者要審查發展商的資格手續是否健全,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五證是否完備。

第二,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第三,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屋產權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第四,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

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第五,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⑺ 房產證上的產權比例問題

產權證上有明確的產權份額。如在申辦時沒有註明,產權部門就會按產權登記人數,平均分配份額。
如想從新明確比例,辦理房屋析產登記就可以了,只收登記費。
具體材料你到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咨詢一下吧,地方標准不同。

⑻ 房產證上能標注產權比例嗎

房產證上面可以標注產權比例,共有產權人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自行約定產版權比例共同共有,並權在產權證上面對約定的產權比例進行標注。
我國《物權法》對此有明確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三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五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一百零三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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