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署名
⑴ 作品中作者的署名順序和署名位置怎樣得到著作權法律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署名權是作者享有的最重要的精神權利。在社會生活中,隨著人們對著作權的日益重視,出現了各種需要解決的署名權問題。署名權所定義的「表明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不再僅僅局限於解決是否在作品上為作者署名、署名是否正確的問題,還包括更詳細和更具體的內容,比如說合作作者署名順序問題、署名位置的問題。 對署名順序的保護更准確、更細膩地體現了對在一定范圍內不同作者精神權利大小差異的不同保護。尤其是在有學術研究、調查報告等文章中,業內人士習慣於從署名的順序判斷各個作者對著作的貢獻程度,從而賦予了署名順序一種更深層次的精神內涵。法律應該尊重習俗和慣例,承認並保護這種對科學藝術作品發展有利的規則。 更經一步的,對署名位置的保護,雖然法律也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卻可以通過行業慣例的方式判斷署名位置是否妥當,從而保護作者在署名位置上的權利,更充分地體現對作者人格的尊重。有一案例中,原告是一件翻譯作品的譯者,被告是一家出版社,在其出版該翻譯作品的時候,將該書原作者和該系列叢書的總編輯列在了圖書的封面上,把原告列在了封面內側折頁和版權頁上,並且和編輯、版面設計人員等列在一起。盡管出版社明確地在作品中為原告表明了其作為該翻譯作品譯者的身份,原告仍認為出版社侵犯了其署名權,要求出版社在作品封面為其署名。雖然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我認為,作者的署名位置是應該受到保護和尊重的。翻譯作品,按照行業慣例一般是將原作者和譯者突出表明的,一般在封面和扉頁、版權頁中體現。出版社將譯者列在側折頁和版權頁上,並且和編輯、版面設計人員等列在一起,實際上降低了譯者對作品的貢獻評價,署名位置也不符合行業慣例,對原告的精神權利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應該糾正的。
⑵ 著作權署名權包括哪些內容
著作權法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具有表明作者身份並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署名包括署真實姓名或筆名。作者的署名權保護期限不受限制,並且不得轉讓。那麼著作權署名權包括哪些內容呢?下面八戒知識產權就帶您一起了解相關內容。著作權署名權1、署名或不署名的決定權因為署名權是作者對公開其作者身份與作品關系的權利,所以作者可以選擇公開其作者身份或不公開作者身份。決定公開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為公眾所知的名字;決定不公開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並不是作者放棄署名權或沒有署名權,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權的一種方式,或者說是作者對署名權的一種處分行為。2、署名方式決定權署名方式決定權即署其本名、筆名、別名或假名的選擇決定權。署名方式的選擇往往反映作者公開或隱瞞其作者身份及相應程度的選擇。署其本名或筆名,則是將其作者身份公之於眾;署其他為人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則往往是部分隱瞞或完全隱瞞自己的作者身份。3、署名排列方式決定權署名排列方式決定權主要指在數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協商決定。作者排名順序的不同,往往對作者的影響也很大。就一般情況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們較高的評價。如有的單位在評定職稱時,對合作作品,只承認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為其著作成果來參評職稱。4、署名指示權如果作品署名發表,其他人在以後以出版、廣播或改編等各種形式公開利用時,應當說明其署名。從署名權的本質出發,在公開利用其作品時,如事先未經作者特別同意,應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或出處。
⑶ 簡述著作權中的署名權
您好,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署名權的主體:
《著作權法》規定署名權由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不能轉讓或繼承。對於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也不能行使署名權。
電影作品和以設置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是製片者,其可以在電影作品中署名,但為完成電影作品而必不可少的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也在電影作品中享有署名權。
作者除了可以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中署名,在演繹作品如翻譯作品、匯編作品中,原作的作者也有權在演繹作品中署名。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四種著作鄰接權,其中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這其實就是表演者的署名權,其他鄰接權人不享有類似的權利。
署名是一種權利,不是作者的一項義務,作者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不署名所產生的後果完全由作者自己承擔。實踐中,除非有特別的原因,創作作品時可以不署名,但發表作品特別是發行作品時不署名,就比較少見了。當然,署何種名,是署假名還是署真名,署簡稱還是全程,署筆名還是署昵稱,完全在作者的選擇,只要在版權認定中能夠確定作者的身份,署名的功能就達到了。當然,行使署名權要以一定的合理方式,比如在建築作品和美術作品中,作者行使署名權就不能傷害到作品的價值。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⑷ 署名權和著作權有什麼區別呢
署名權和著作權有什麼區別呢?署名權是著作人身權中的一項。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署名權和著作權有什麼區別其一:主體不同從狹義上看,版權是指出版者權,其主體是出版者。在中國,出版業被當作意識形態的重要領地長期為國家專營,由國有的出版機構(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體運作。所以,在我國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有出版機構,自然人不能成為版權的主體。而著作權的主體是作品的作者。客觀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實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和民事主體;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才能被視為法定作者。其二,客體不同出版者權的客體為書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著作權法保護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載體,因為作品載體可以有許多種,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個。第三,形成機制不同版權是一種從屬於著作權的派生權利,出版者版權只能由著作權人授予而產生。而著作權是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權利。在我國,作品一經創作產生,只要具備了作品的屬性,即自動依法產生著作權。第四,內容不同以我國為例,出版者對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權,包括專有出版權、版本權、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內容的修改權、刪除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包括復制權(出版權、發行權、復制權、演繹權、翻譯權、演繹權)、傳播權(表演權、播放權、展示權、朗誦權)等權利。第五,期限不同在我國,出版者對作者授權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時限的專有出版權。時限長短由出版人與著作權人協商簽約產生,並規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過10年。著作人身權的保護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內容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理應受到永久的保護。對於著作財產權,各國都規定了一定的時間界限,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去世後50年,截止於作者去世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