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證可以繼承嗎
⑴ 土地使用證繼承。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專、直轄市規屬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使用證不是繼承對象,故意瞎繼承。宅基地是屬於家庭的,確定一個家庭並不難,政府有權利有職責隨時對宅基地進行重新審批再次做出決定,是否辦理土地證沒有多大意義,特別注意宅基地檔案不需要與戶籍登記保持嚴格同步,而且以戶籍登記的家庭為第一審批對象。不動產權證牽扯人民群眾使用物權法裡面的權利,這是另一回事。
⑵ 土地確權證可以繼承嗎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土地承包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農戶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個成員。
按照《土地承包發》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戶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況。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個人死亡,其他成員還在,不發生繼承問題,仍由其他成員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說,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問題。
以下回答基於兩個前提:
(1)你作為家庭成員參與了初始分配(二輪延包或一輪承包);
(2)你所謂的「縣城」不是設區的市,是小縣城。
第一:發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或者調整承包地。必須要尊重承包方(現在就是你)的意願,你可以選擇繼續耕作(承包經營)或者流轉承包地。
第二:這一次確權登記是以二輪承包為基礎的確權登記,尊重歷史的同時也要照顧現實,有些省的政策是可能是按照當前承包的狀況進行確權,這也是符合規定的。這種情況下,你屬於特殊人群中的「國家公職人員」,要看地方的政策允不允許以你的名字登記。
如果,你沒有參與承包地的初始分配(二輪延包或一輪承包),要通過民主協商(村民會議)的方式確定你到底有沒有承包經營權;
如果,你所謂的「縣城」是設區的市,你已經轉為非農業戶口的,那你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補充一條: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第三十七條,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也就是說,如果你已經連續二年棄耕拋荒了你的承包地,原發包單位可以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這種情況下,你就喪失了土地承包的權利。
⑶ 我持有土地使用證能繼承父母的土地嗎
視情況而定。如果是都在一個農戶家庭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為農戶,農戶家庭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戶主死亡後,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戶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戶家庭成員共同協商,推舉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向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出變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
如果是已經分戶單獨立戶,並且父母方戶口無其他家庭成員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農戶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體——農戶已不存在,應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父母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收益,可以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⑷ 只有土地使用證是否可以繼承土地
一,可以繼承抄的,農村的房屋繼承和別的繼承並沒有本質的區別,都是以當事人的遺囑為准,如果沒有遺囑,就按法定繼承順序來繼承,都有權繼承該房子(地上建築物部份,農村的宅基地,本身就是不能繼承的,但是一般你家建了房子在上面,別人也不會來爭這塊地的使用權,相當於代代相傳了),而房屋遺產過戶,一般需要經過遺產繼承公證:(必須要所有同一序位繼承人全部到場)。
二,房產繼承需要公證處開據公證書以及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三,繼承開始後,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應該均等分配遺產,一般不能多分或者少分。如果繼承各方對此有異議,可以各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請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調解,調解不成,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遺產繼承不適用於仲裁)
⑸ 請問只有土地使用證是否可繼承
一,來可以繼承的,農自村的房屋繼承和別的繼承並沒有本質的區別,都是以當事人的遺囑為准,如果沒有遺囑,就按法定繼承順序來繼承,都有權繼承該房子(地上建築物部份,農村的宅基地,本身就是不能繼承的,但是一般你家建了房子在上面,別人也不會來爭這塊地的使用權,相當於代代相傳了),而房屋遺產過戶,一般需要經過遺產繼承公證:(必須要所有同一序位繼承人全部到場)。
二,房產繼承需要公證處開據公證書以及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三,繼承開始後,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應該均等分配遺產,一般不能多分或者少分。如果繼承各方對此有異議,可以各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請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調解,調解不成,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遺產繼承不適用於仲裁)
⑹ 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繼承
1.土地使用權證不可以改成去世的人的名字。
根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文頒布的《確回定土地答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26條關於「土地使用權確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而死人不會「直接使用」,所以土地局換證時疏於查實登記人是否是「直接使用土地的個人」。
2.如果死者生前使用某片國有土地,其死後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國務院1990年5.19發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8條:依照本條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⑺ 有土地確權證可以繼承土地嗎
根據抄土地法,農村實行的是集體所有制,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不能繼承。 農村實行的是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經營權分離。土地確權是指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確權,不是對土地的所有權進行確權,使用權是有時間限制的,耕地使用權是30年,過了30年,就需要重新確權。
⑻ 土地證如何繼承
土地抄證可以繼承。
如果要你來繼承,應該由你父母親和你一起,帶身份證和土地證到公證處進行繼承公證,然後憑公證書和上述證件,到國土局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
如果已經建房,應該憑土地證先到房管局辦理房產證,然後再公證。
⑼ 土地證持有者去世,子女都有繼承權嗎
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
土地是集體分給本村村專民以戶為單位承包屬的,土地確權的原則與之是一致的。承包人去世,如承包人的戶口本上還有其他家庭成員,土地還在承包期內的,家庭成員可以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集體收回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