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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知識產權的正當性

發布時間: 2021-02-21 04:10:13

① 你怎麼看待知識產權的正當性問題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內形財產或者一種容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② 論述知識產權的性質

知識產權的定義、對象與性質
知識產權也叫"無形產權" 從廣義上講 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所劃的范圍(這是一種原則劃法,爭議頗多,可參照92年東京大會的劃法) 從狹義上講 則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 根據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 我國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包括著作權 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權利類型
知識產權的對象是"知識" 知識產權的性質包括 1無形 2專有性 3地域性 4時間性 4可復制性 我給出三個知識產權定義的版本,
知識產權定義1.0、2.0、3.0。1.0的版本就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定義。它把知識產權定義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版權,另外一個部分是工業產權。
所謂版權就是著作權,現在在我們中國在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中,兩個詞同時使用,叫版權也叫著作權。我參與過多項知識產權的立法,或者叫著作權或者版權,國內主張這個權利叫版權和著作權的人數差不多,每次討論的時候,協調一致,所以我們現在民法通則講著作權(版權)。
我們國家《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和版權是同一個東西,所以中國的法律叫《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管理著作權的機關叫國家版權局,但是有一點要清楚,版權不是出版權,而是指著作權。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定義是傳統的定義,同時是基礎的定義,它是其他公約採納並且作為基本原則的定義。
知識產權定義的2.0版本是指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就是WIPO所做的定義。這個定義規定知識產權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錄音和廣播的演出,這只是指與著作權有關的出版者音像製品的製作者、藝術表演者的權力。第三,在人類一切活動中的發明是指專利。第四,科學發現。
第五,外形設計,工藝品的外觀設計。第六,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和牌號,這是講商標和品牌。第七,制止不正當競爭。第八,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這個定義的版本是我在科技部工作期間,參與知識產權活動比較喜歡的一個定義,為什麼呢?它是涵蓋面最廣,對知識產權未來的發展留下足夠空間的包容性最大的定義。因為它裡面有兩項是「巴黎公約我」定義里沒有的,一是科學發現,盡管到目前為止,在我們國家和世界主要國家立法當中還沒有「科學發現法」,但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已經給它留好了位置。第二,還有一個大口袋,就是最後一項,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其它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每過一段時間要進行一段討論,要修訂,其中修訂進去的就是把目前法律當中還沒有保護的來自知識的權利補充進去,所以中國同其它國家關於科技合作知識產權的協議當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定義一般都注並使用世界知識產權所給的定義。
知識產權定義的3.0版本就是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協定所做的定義。這個協定的全稱叫做關於與貿易油橄的知識產權協定,它是在承認「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有關定義的基礎上和以前的協議相銜接的從推進經濟全球化的角度所做的定義,在這個定義當中包含這些內容:版權和有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第二是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特別強調對馳名商標給予特別的保護,三是工藝品的外觀設計,隨著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隨著生活質量的上升,大家對產品的外形設計,得富有敏感和適合工業應用的產品非常歡迎,所以外觀設計也是一個很重要的知識產權。海爾曾經跟我們說過,他每天申請幾個專利,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外觀設計專利。
第四,地理標志。第五是發明專利。第六,植物新品種,是指發現野生或者是經過培育開發的植物品種,只要它具有新穎性、特異性、移植性,並且有適當的命名,像專利一樣可以富於它品種權,如果我們在座有從事耨也的同志,希望你們關注「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這個條例從99年到現在已經實施六年了。如果你的發明、你的發現是草本的品種,歸農業部如果說母本的歸國家林業局管。第七,集成電路不圖設計。第八,未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什麼商業秘密,包括技術密集和經營秘密,只要這個秘密沒有公開過,用法律的話說,法律內容和精確的輪廓不能從公共渠道獲得,第二是有價值的有用的,獲得了這項技術秘密、經營秘密,能夠取得經濟利益或者是形成競爭優勢。

③ 知識產權法的性質和特徵

知識產權的來性質

知識產權是源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知識產權是在傳統物權、債權、人身權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民事權利,與傳統民事權利相比,有許多突出的特點。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區別於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性。知識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品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

知識產權的特徵

1、專有性。專有性即知識產權所具有的排他性和絕對性,其專有性表現第一,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並受到嚴格保護,

第二,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並存。

第三,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則主要是排斥非專有人對知識產品進行不法仿製、假冒或剽竊。

第四,知識產權的獨占性是相對的。

2

④ 高分求關於知識產權法的論文

論知識產權法定原則

內容摘要: 知識產權法定原則不僅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原則,而且是知識產權立法的方法性原則。該原則貫穿於知識產權立法的始終,貫穿於知識產權的所有制度與規范之中。它是一種對知識產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賦權的方法,體現了知識產權立法的顯著特點。將該原則確立為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則具有其正當性。該原則具有重要功能,對知識產權法定原則進行正確分析和定位,能夠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提供有益的啟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應選取適當的立法模式,應不斷創設和確認知識產權的新權利類型,應符合知識經濟時代的要求並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律,應符合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趨勢。

關鍵詞: 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正當性/制度創新

知識產權是私權,是民事權利的新型類型之一。知識產權的確認和產生有賴於知識產權的立法活動。在知識產權立法中,遵循著一項重要的方法性原則,即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該原則貫穿於知識產權立法的全過程和各個方面。作為私權的知識產權沒有同其他一般民事權利那樣實行意思自治原則,而是充分地實行著知識產權法定原則,這是知識產權立法的顯著特點。知識產權立法之所以實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不僅具有充分的根據,而且具有其正當性。

一、知識產權法定原則的內容(為了論述方便,本文中「知識產權法定原則」中的「法」以及「知識產權立法」屬於廣義上的使用,既包括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立法,也包括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等)

綜觀知識產權的國內立法和國際立法,可以發現,知識產權立法的一個共同規律是始終貫穿著知識產權法定的原則。該原則已成為知識產權立法的特點之一,並通過知識產權規范及其制度得到深刻地體現。

(一)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類型法定

從一般意義上說,「知識是關於一切新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體知識的一般抽象形式」[1]。對於知識產權的內涵和外延,理論界並沒有取得一致的看法。(如鄭成思教授認為,知識產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知識產權,可以包括一切人類智力創作的成果;狹義的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詳見鄭成思:《知識產權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3頁。也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是人們基於自己的智力勞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詳見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版,第1—4頁。)盡管如此,對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類型予以界定,這已是知識產權立法的共性所在。國內立法和國際立法都對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類型予以規定,以此表現一個國家對本國保護知識產權所持的態度以及所確定的不同保護范圍,或者用以表現參與締結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國際條約的不同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所持的共同態度或者確認的共同標准。由此形成了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類型法定,即一國國內或者國際上的知識產權內涵和類型都由知識產權立法予以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知識產權的內涵,也不得自行創設知識產權的類型。

(二)知識產權關系的構成法定

知識產權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構成。知識產權立法,無論是採用國際公約、條約的形式,還是採用國內立法的法典法形式(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單行法形式(如我國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對構成知識產權關系的三要素都會予以明確規定。具體來說:其一,知識產權的主體法定。知識產權立法一般都對享有知識產權的主體資格和條件予以明確規定,不是一切民事主體都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主體,一般說來(尤其是對知識產權的原始主體而言),只有實施智力勞動並取得創造性智力成果的主體,才能成為享有知識產權的主體。其二,知識產權的客體法定。一定時期內存在於社會中的知識產品類型及其總量極其繁多,但並不是所有的知識產品都能被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范圍之內。為此,就需要知識產權立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范圍予以選擇,劃定知識產權客體的范圍。其三,知識產權的內容法定。知識產權的內容包括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兩方面。但具體說來,知識產權立法針對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其各自不同的內容。

(三)知識產權的利用、使用、限制和轉讓等法定

首先,知識產權立法的價值在於推動知識或者智力成果的利用、使用,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繁榮,增進社會財富的增長。為此,其對促進和推動各種知識和智力成果的高效率利用和使用做出了周全的規定;其次,知識產權立法在賦予知識產權主體以知識產權的同時,也基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慮,而對知識產權給予不同方面的法定限制。如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強制許可使用等限制;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強制許可(包括防止專利權濫用的強制許可、為公共利益目的的強制許可、交叉強制許可)、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情形等限制。再次,為了實現國家對知識產權的干預和管理,維護經濟秩序的安全、有序和高效,知識產權立法對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的轉讓條件、程序都予以規定。

(四)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法定

其一,知識產權的受保護條件和程序法定。並不是一切知識或者知識產品都能夠獲得知識產權立法的保護,知識產權立法對其所保護的知識或者知識產品的類型和范圍都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和程序。知識產品只有符合法定保護條件並履行相應的程序時,才能獲得知識產權立法的保護。其二,知識產權受保護的地域范圍法定。知識產權的國內立法一般規定,在一國賦予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該國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而對超出該國領域范圍的知識產品不予保護,並由此形成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原則。而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條約的規定,則是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法定的例外。其三,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法定。知識產權立法對各種受保護的知識產品都規定了特定的保護期限。對於在法定保護期限內的知識產權給予保護,而對於超過法定保護期限的知識產權不給予保護。其四,知識產權的救濟制度法定。知識產權立法為了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對保護知識產權制度做出了充分規定。如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類型法定、侵犯知識產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法定、侵犯知識產權的責任類型法定、不同類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方式法定、侵犯知識產權的賠償額法定,等等。

基於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貫穿於知識產權立法的始終,貫穿於知識產權的所有制度和規范之中。可以說,在民事權利體系中,沒有其他類型的民事權利像知識產權這樣能夠將權利法定原則體現得如此徹底,運用得如此充分。知識產權法定原則已成為知識產權立法的特色之一,並成為其重要的方法性原則。由此也使其確立為知識產權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成為必要。

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的正當性

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既是知識產權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則,又是知識產權立法的方法性原則。所謂方法性原則,即為了科學、完整地表述知識產權立法內容而採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則。方法性原則不僅涉及知識產權立法的內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識產權的立法技術,是准確表述知識產權制度內容而採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種對知識產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賦權的方法。知識產權立法之所以實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是基於實現對知識產品保護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據和正當性。

(一)知識產品「天然」的特殊屬性決定了對其保護的前提條件是實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

其一,知識產品具有無形性。知識產品是一種知識形態的精神產品,其存在不表現為一定的外在形體,不佔有一定的空間。由此決定了知識產品的「天然」非排他性。人們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控制」[2],即不是一種事實上的實際控制。一項知識產品「可以為若干主體同時佔有,被他們共同使用。知識產品一旦傳播,即可能為第三人通過非法途徑所『佔有』」[3]。法律對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條件之一是該權利客體應具有排他性。權利客體只有具有了排他性,才能確保權利人能夠有效地控制和支配該權利,實現自己的利益,並排除他人的不法侵犯。在知識產品不具有「天然」排他性的情況下,要實現對知識產品的法律保護,只能依靠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賦予知識產品以法律排他性,即依靠法律的強制性而使知識產品具有排他性。正是從此意義上說,「知識產權制度是一種賦予當事人對一部分知識財富有權排除他人利用的法律制度」[4]。

其二,知識產品具有源自其無形性的利益界限模糊性。知識產品的無形性,導致難以確定知識產品的利益界限,進而使知識產品的創造人無法實現其利益,無法依靠自身實現對知識產品的保護。知識產品的無形性決定了「它的保護范圍無法依其本身來確定,而要求相關法律給予特別的規定。在限定的保護范圍內,權利人對自己的知識產品可以行使各種專有權利」[5]。因此,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能夠明確界定知識產品的利益界限,即它「是由立法者人為界定的一個無形的利益邊界」[6],「是由法律強行為權利人劃出一道無形的邊界」[7],為知識產權的創造人實現其利益提供條件,並依此確定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范圍,防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發生。

(二)知識產品的社會特殊屬性決定了對其進行保護的必要條件是實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

知識產品具有源自於知識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知識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產的知識成果,容易擴散或者溢出進入社會公共領域,成為社會所公有的知識的性質。知識的外部正效果能夠給知識的非產權所有者帶來巨大的潛在利益」[8],知識的外部性導致了知識產品的外部性。而知識產品具有的外部性,決定了「通過私人手段很難控制,即具有難以控制的特性」[9]。為此,只能依靠知識產權法定原則克服知識產品的外部性弊端,賦予知識產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賦予知識產品的創造人或者相關的特定主體享有對於知識產品的壟斷性權利或者享有基於知識產品而壟斷市場資源的權利,實現對知識產品的保護。

(三)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是賦予知識產品以財產屬性或商品屬性所必需的

一種標的要成為一種財產,一種利益或者權利要成為一種財產權,應具備有用性、稀缺性和可界定性三個條件。[10]而知識產品成為財產的三個條件都須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予以賦予。其一,知識產品的有用性須由法律加以確認。一般說來,知識產品對其創造人、對他人具有價值性和可使用性,但為了更加體現出他人對知識產品創造人的尊重,仍需由法律對知識產品的有用性加以強調;其二,知識產品的稀缺性須由法律規定。知識產品本來具有源自於其非消耗性的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識產品的非消耗性,即知識產品在使用過程中,不具有物質損耗性,不會因使用而被消耗,「被消耗掉的只是其載體」[11],知識產品「永遠不會因為不斷使用而減少,反而會越來越完善,越積累越多,是永恆資源」[12]。「知識產品一旦被生產出來後,也就不存在稀缺性了。」[13]因此,知識產品本身不具有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識產品這種非稀缺性的客觀存在導致了知識產品的創造人本人無法實現對知識產品的充分利用和自我保護。為此,只能依靠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賦予知識產品具有「依賴於人工的、自我創造的稀缺」[14]性,以實現對知識產品的保護。其三,知識產品的可界定性須由法律規定。「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在於使知識產品具有可界定性,成為人們可以擁有、願意擁有的財產。」[15]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賦予知識產品成為財產的必備條件,進而使知識產權具備了成為財產權的必備條件。

三、知識產權法定原則的功能

確立知識產權法定成為知識產權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功能。

(一)有利於實現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和戰略

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是為了充分鼓勵人們進行知識產品的生產和創新,增長社會財富,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同時,我國應從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知識產權保護的戰略意義,對此,我國已於2005年6月正式啟動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基於此,應通過貫徹知識產權法定原則,將一切有利於實現上述目的和戰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為法律制度而獲得普遍遵守的效力,並以此推動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現。

(二)更加強化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特殊重要作用

知識產品的特點決定了知識產品的創造人自己難於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能力實現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而只能依賴於國家的保護,即知識產權的保護對國家有著極強的依賴性。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表明,知識產權制度的內容取決於國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識產權制度中蘊含著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價值取向和政策傾斜。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制度創新中居於核心地位。國家有效的扶持、鼓勵措施有利於提高我國知識產權的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國家的強制力能夠為之提供堅強的後盾。因此,應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更加充分發揮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制度創新中的重要作用,從而發揮知識產權制度的最大效益。

(三)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有利於提高知識產權的效率,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

「知識是資源、是資本、是財富。」[16]知識產品同時又是知識商品,「知識產權是指知識商品的產權」[17]。「知識經濟的精髓在於把知識變成財富。」[18]知識產權作為商品,只有轉化為產業,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作用,「因為知識的價值和知識的經濟效益都反應在知識產業上」[19]。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能夠賦予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對知識產品享有排他性的使用、生產和經營的壟斷權,為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提供周全的保護,從而增強了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充分利用、使用知識產品的積極性,有利於提高知識產權的商品轉化率,進而有利於提高知識產權的利用效率,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

(四)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有利於平衡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利益關系

知識產權法的核心在於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對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壟斷權。但是,若對知識產權實行絕對化的保護,就可能會影響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為此,就應尋求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點。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能夠恰當劃清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享有權利的合理界限,劃清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范圍界限和時間界限。即在法定范圍和期限內賦予知識產權人專有的、排他性權利,為權利人實現其個人利益提供充分的保護,而在法定范圍和期限之外,知識產權人不再享有專有性權利,可由國家和社會公眾對知識產品共享權利,並藉此兼顧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五)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有利於解決或緩解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矛盾

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踐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矛盾,比如知識產權的壟斷使用與公共利用之間的矛盾、知識產權的保護與限制之間的矛盾、知識產品信息的公開和保密之間的矛盾、知識產品的社會性與專有性之間的矛盾,等等。這些矛盾的解決和協調,有賴於知識產權法定原則。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為不同法律主體配置均衡性的權利、義務、責任關系,設計出能夠消除或者緩解各種矛盾的知識產權制度。

四、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與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

知識經濟是一場巨變的社會革命。它不僅要求不斷地進行知識創新,因為「創新是知識價值的核心,創新越是高,知識價值也越高」[20],而且要求進行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因為「知識產權制度是知識經濟的主要支柱,沒有知識產權制度就不可能有知識經濟的社會」[21]。知識經濟時代對知識產權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使得知識產權制度面臨著越來越多、越來越嚴峻的挑戰。只有不斷地進行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實現其與知識經濟發展的與時俱進,才能使之適應知識經濟發展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通過對知識產權法定原則的分析和論證,能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創新提供有益的啟示:

(一)應選取適當的立法模式貫徹知識產權法定原則

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是依靠不同的立法模式得以貫徹和實現的。該原則並不片面強調只採用某一單一立法模式確立知識產權制度。為了更好地貫徹該原則,我國應根據知識產權立法的內容和知識產權制度設計的需要,選擇適宜的知識產權立法模式。知識產權立法的內容非常豐富,涉及范圍廣泛,其中既有實體性內容,又有程序性內容;既有私法性內容,又有公法性內容;既有國內法內容,又有國際法內容。為了准確表達知識產權立法的內容,設計出科學的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立法應採取適宜的立法模式貫徹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我國民法通則設立了專節對知識產權做了列舉式、概括式規定,並根據不同知識產權的類型分別制定了若干知識產權單行法,對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制度內容予以規定。此外,我國已加入了若干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國際條約,進一步擴展和充實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內容。如何處理和鏈接民法通則、單行法、國際公約和條約等關於知識產權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之間關系,頗值研究。我國目前正在進行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民法典草案中是否應規定知識產權制度?如何設計其內容?學者們正在討論和定位。若在民法典中規定知識產權制度,民法典與單行法、國際公約和國際條約的關系如何協調,也需對其科學性、可行性等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

(二)應不斷創設和確認知識產權的新權利類型

知識產權以知識產品為客體,知識產權是法律對知識產品確認和確權的結果。對新型知識產品的確認,就意味著知識產權新權利類型的增加和更新。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知識經濟的深刻變革,知識產品的新類型必將不斷產生和涌現。為了更好調動知識產品創造人的積極性、創造性,為了更好地發揮知識產品在知識經濟中的作用,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應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及時調整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確認和增加知識產權的新權利類型,如商品化權、基因與轉基因專利權、創意權等。[22]即實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既要遵循法定的內容,又不宜將該原則僵化,更不能過分強調「知識產權法定」而封閉知識產權的權利類型和權利體系。

(三)知識產權制度應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要求並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律

知識經濟時代具有知識經濟化的特點。我國知識產權制度不僅應符合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律,而且更應適應知識經濟的要求。首先,應在知識產權立法中強化知識財富和知識財產權的精神和理念,提升知識財富和知識財產權在財產權體系中的地位。其次,應全面規定和充實知識財產權制度。我國現行立法規定的知識財產權的內容較薄弱,為此,應予以強化。再次,應確立以知識產權的利用為核心的制度體系,強化和提高知識產權的利用效率,實現知識產權立法的重心由注重知識產權的靜態保護轉向注重知識產權的動態利用保護的轉變。知識產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財產法的發展歷史啟示我們,財產法的發展也經歷了一個從注重財產的靜態所有到注重財產動態利用的轉變。在現代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制度也應更加註重和提高知識產品的利用效率。

與傳統的民事權利相比,知識產權屬於新的民事權利類型,它具有不同於傳統物權、債權、繼承權、人身權的特徵。「相對於以保護物質(能量)的歸屬和流轉為主幹的傳統民事權利原則理念、規范體系而言,知識產權有著太多的特殊性。」[23]傳統民法設計的保護物權、債權、繼承權、人身權的制度和規則,不能完全適用於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因此,我國應創造和構築符合知識產權特徵和保護規律的特殊規則。首先,應更加全面地規定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定內容,及時克服知識產權立法中的欠缺和不足。其次,應恰當地確認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針對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分別規定長短不同的保護期限。也就是說,應結合具體情況,使所確定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既不能過短,也不易過長,而是長短適中。再次,應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民事責任制度,如應完善知識產權的法定賠償制度,使之更加公平、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後,應探求知識經濟中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律,推廣知識產權保護的成功經驗。知識產權立法應及時吸收通過總結知識經濟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踐而歸納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律,將凝聚著知識產權保護實踐經驗和成果的內容及時、全面地規定於立法中而加以推廣。

(四)知識產權制度應符合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趨勢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和創新,不僅應符合國際公約和國際條約的原則和國際慣例,而且應吸收其他國家知識產權立法中的成功經驗,尋求不同國家知識產權立法中的共同規律和共同規則,盡可能消除由於不同國家知識產權立法的差別性而給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造成的障礙,實現與其他國家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進而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和一體化。

注釋:

[1]夏先良.知識論[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p7.

[2]吳漢東.知識產權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p13

[3]吳漢東.知識產權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p13.

[4]鄭勝利.知識產權法定主義[A].北大知識產權評論: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p58.

[5]吳漢東,胡開忠.無形財產權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165.

[6]梅夏英.財產權構造的基礎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p100.

[7]梅夏英.財產權構造的基礎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p187.

[8]夏先良.知識論[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p36.

[9]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哲學[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p188.

[10]龍文懋.知識產權法哲學初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p47-55.

[11]齊建國,等.知識經濟與管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p77.

[12]齊建國,等.知識經濟與管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p77.

[13]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哲學[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p210

[14]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哲學[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p211.

[15]龍文懋.知識產權法哲學初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p17.

[16]秦言.知識經濟時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3.

[17]齊建國,等.知識經濟與管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p97.

[18]齊建國,等.知識經濟與管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p243.

[19]秦言.知識經濟時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273.

[20]秦言.知識經濟時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6.

[21]鄭勝利.知識產權法定主義[A].北大知識產權評論: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p66.

[22]易繼明.知識產權的觀念:類型化及法律運用[J].法學研究,2005,(3).

[23]鄭成思.知識產權——應用法學與基本理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P90-9

僅供參考,請自借鑒。

希望對您有幫助。

⑤ 結合知識產權相關案例,談談對知識產權的認識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它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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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知識產權法的性質和意義

1、性質

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屬於私法、財產法,它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范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並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服務的,不佔主導地位。

2、意義

核心價值在於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社會經濟進步。此外,知識產權法還能促進科技成果及時而廣泛應用;促進科研開發專業隊伍形成;節約科技研究開發的人力、財力、物力,縮短科技進步周期等。

(7)論知識產權的正當性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主要范圍:

(1)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注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於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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