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納什麼稅
㈠ 上市公司職員出租土地使用權按什麼繳納個稅
你說的這個問題,屬於個人所得稅范疇。
我的看法如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專例》規定:財產租賃所屬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因此,上市公司的職員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照「財產租賃所得」來交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㈡ 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給國家繳納哪些稅費
倪曉敏律師: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出的有關通知:對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㈢ 土地租賃稅的稅率是多少
一般納稅人租賃費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形動產租賃稅率是17%,不動產租賃稅率是1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第十六條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3)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納什麼稅擴展閱讀
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
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㈣ 出租土地使用權,需要繳增值稅嗎
轉讓土地使用權如何繳納增值稅,在此總結了一下,相關文件主要有《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47號),其中財稅〔2016〕47號規定,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轉讓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繳增值稅=(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土地使用權的原價)÷(1+5%)× 5%。
㈤ 轉讓和出租土地使用權涉稅規定有什麼不同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納稅人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課稅對象是指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土地價格增值額是指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等支出後的余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實際上就是反房地產暴利稅,是指房地產經營企業等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在房屋銷售過程中獲得的收入,扣除開發成本等支出後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費。當前中國的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對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增值率低的少征,無增值的不征,例如增值額大於20%未超過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200%的部分,則要按60%的稅率進行征稅。據專家測算,房地產項目毛利率只要達到34.63%以上,都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征稅范圍:
一般規定
(1)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征稅。
(2)土地增值稅既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也對轉讓地上建築物及其它附著物產權的行為征稅。
(3)土地增值稅只對「有償轉讓」的房地產征稅,對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予征稅。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行為主要包括兩種:
①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將房產、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者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
②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
特殊規定
(1)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
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一方以土地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者作為聯營條件,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其中如果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聯營的就不能暫免徵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房產轉為自用或者用於出租等商業用途,如果產權沒有發生轉移,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3)房地產的互換,由於發生了房產轉移,因此屬於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是對於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的行為,經過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4)合作建房,對於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建成後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5)房地產的出租,指房產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將房產或土地使用權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地產企業雖然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生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不屬於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6)房地產的抵押,指房產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作為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權屬的法律行為。這種情況下房產的產權、土地使用權在抵押期間並沒有發生權屬的變更,因此對房地產的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7)企業兼並轉讓房地產,在企業兼並中,對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8)房地產的代建行為,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客戶進行房地產的開發,開發完成後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對於房地產開發公司而言,雖然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於勞務收性質,故不在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9)房地產的重新評估,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國有企業在清產核資時對房地產進行重新評估而產生的評估增值,因其既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屬於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10)土地使用者處置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佔用、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具有合同等到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並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就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
徵收方式:
第一步
核定徵收,按照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徵收率徵收,這種模式類似於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徵收方式。如成交價為50萬元,土地增值稅應為500000×1%=5000元。
第二步
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徵收。其中又分兩種情況,一是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二是不能夠提供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1、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的,可減除以下項目金額:
(1)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
(2)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
(3)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
(4)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2、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准確認:
(1)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
(2)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進行確認;
(3)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和價格評估費用。
征稅對象:
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課稅對象是指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經濟收益。扣除項目按《條例》及《細則》規定有下列幾項: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具體為: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定補交的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地價款。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設施配套費、開發間接費用。這些成本允許按實際發生額扣除。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根據新會計制度規定,與房地產開發有關的費用直接計入當年損益,不按房地產項目進行歸集或分攤。為了便於計算操作,《細則》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不單獨扣除,三項費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的10%以內計算扣除。
(4)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值,並由當地稅務機關參考評估機構的評估而確認的價格。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這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6)加計扣除。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徵收管理:
納稅地點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
「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坐落地。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納稅申報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後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徵收實例
假設張先生於2004年以5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產,2006年12月將以70萬來出售。
1、張先生不能提供購房發票證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的,其以核定方式來繳納,則需要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7000(700000×1%)元。
2、如果張先生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發票所載金額為50萬,那麼可扣除:
原值:500000;加計金額:500000×5%+500000×(1+5%)×5%=51250;稅金:契稅為7500(500000×1.5%)元,轉讓時繳納的營業稅為38500(700000×5.5%)、個人所得稅按核定方式繳納為7000(700000×1%)、印花稅350元。
那麼該套房屋的增值額為:700000—500000—51250—7500—38500—7000—350=95400元,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按照30%的稅率計算。那麼,土地增值稅為:95400×30%=28620元。
存在疑惑:徵收細則還需要進一步確定
雖然此次北京地稅局對於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和徵收方式進行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但是,對於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細則還需要進一步的明確,比如對於土地增值稅的徵收范圍。按照京財稅[1999]1201號規定,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同時,按照京地稅地[2004]368號文件規定,對個人轉讓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非普通標准住宅,減半徵收土地增值稅項目;如果將這兩個文件進行銜接,是否就是對於普通住宅和五年以上的非普通住宅均免徵土地增值稅?對於這一點,可能還是存在疑惑,而對於土地增值稅徵收范圍的界定,將直接會影響到該政策對於二手房市場產生的波動幅度。
㈥ 請問租賃的土地需要交納土地使用稅嗎
如果出租方屬於應稅單位或個人,則出租方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出租方屬於免稅單位或版個人,則承租方繳納土權地使用權。因此,土地使用稅該由誰交的問題具體看出租方是否為應稅單位或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6)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納什麼稅擴展閱讀: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網路-土地使用稅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㈦ 出租土地使用權要將什麼稅
營業稅=租金*5%。
城建稅=營業稅*稅率(稅率為1%、或3%、或7%)
教育費附加=營業稅*3%
土地使用稅=土地面積*稅額
所得稅(出租方為個人的交個人所得稅,稅率可能是1—2%。企業的交企業所得稅。)
㈧ 租賃農民土地涉及哪些稅收問題
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農民取得的租金收入應繳納營業稅。根據《營業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稅率為5%。
同時,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及《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農民取得的租金收入未達到起征點的,可免徵營業稅。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公司與農民簽訂的土地租用合同不屬於財產租賃合同,也不是土地轉讓合同,該合同不需貼花。
(8)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納什麼稅擴展閱讀: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十三條營業稅由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四條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