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和用益物權並存
Ⅰ 為什麼物權優於債權,擔保物權優於用益物權優於所有權
1.債權以某特定物為給付標的物,而該標的物上又有物權存在時,無論物權成立之先後,均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
這種情形常發生於一物數賣。例如,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某項動產出賣於乙,在未交付標的物前,又將該物出賣於丙, 並已實際交付標的物,則鼻觀內雖為後買人,但因標的物已交付而享有所有權,其所有權即當然優先於先買者乙享有的債權。在不動產交易中,如果後買者已辦畢所有權登記,基於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即使出賣人已將標的物實際交付給先買者,後買者也能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其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優先於先買者的債權。某特定物雖已為債權給付之內容,如買賣、贈與,使用借貸之標的物,但該物上,如有定限物權存在,無論其物權是否成立在債權發生之前或後,物權均有優先於債權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對物權人請求交付或移轉其物,亦不得請求除去該物上之物權。 2.物權優先於一般債權。 就債務人之物上設有定限物權存在,於受清償或補償時,優先於一般債權。定限物權以對標的物支配內容為標准而區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在用益物權,當用益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用益物權應優先於債權。於擔保物權之情形,當擔保物權與債權並存時,在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擔保物權人得申請拍賣擔保物,實行其擔保物權,則無論債務人的財產能否夠清償債務,擔保物權人就拍賣標的物所得價金,均優先於一般債權而受清償。
Ⅱ 舉例說明我國民法中所有權與用益物權的區別及其相互關系
聯系:
1、都是物權。
2、都有對物使用收益的權利。
比如土地,土地的所有權和用益物權都是物權;土地的所有權當然可以對土地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土地的用益物權,比如說出租土地使用權,就是通過出租土地獲得收益,現實中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
區別:
1、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4項權能,是最完善的物權;用益物權只是具有所有權中的一部分權能 。
2、所有權指動產的所有權和不動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在我國法律上僅指不動產用益物權(這點很多人容易搞混,我想你大概也是想了解這點)。
3、在權利流轉中,為了保證有效流轉,用益物權要優先於所有權。
比如土地,土地的所有權包括佔有房屋土地,使用土地,依靠土地取得收益,處分土地;土地的用益物權指包括使用土地取得利益的權利。
土地可以談所有權、杯子也可以談所有權,但是土地可以談用益物權,杯子卻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用益物權。
當土地的所有人甲,為乙在該土地上設立了用益物權,那麼在發生沖突的時候,這個用益物權就優先於土地的所有權,否則用益物權的設置就沒有意義了。
Ⅲ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能不能把所有權和用益物權分開,所有權不是包涵用益物權的嗎
不知這個合同簽訂的前提是什麼?所有權和用益物權分開的情況是可以的。典型的就如城回鎮的土地所有權屬於答國家,但你購買房屋所有權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就歸你了,你持的土地使用權證就是這樣的。你自己居住,就是佔有;如果你出租,就是收益權。 合同里規定這樣的情況從法律角度來說是可以,但你這句話當中表示的不是很清楚。認購方擁有所有權的體現的利益是什麼?是不是收取租金?而該「廣告媒體機」是不是交給另一方使用的?
現在有的房地產商開發權益性公寓也是這樣的,你認購一套酒店式公寓後,你自己不住也不管理,而是交給酒店管理運營,雖然你是所有方,但你自己不會去住,也不會去管理,而是定期從酒店管理方收取一定的租金收益。
本人才疏,不知回答得對不對題。
Ⅳ 物的所有權和用益物權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物的所有來權和用源益物權不是同一個人。
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權。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從所有權的角度來所,實際上是物的所有人將所有權中的佔用權、使用權、收益權轉移給了他人,但處分權還在所有權人手裡。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Ⅳ 用益物權是以所有權的權能為內容的,而對所有權的行使有所限制的物權。怎樣理解74
我覺得你可以這樣來理解:
所有權有四項權能: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用益物權是他物權,和所有權相對,也就是說對不歸自己所有的物行使佔有、使用、收益的權能。用益物權一般不包括處分權能,因為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能隨意處置。
由於用益物權是對別人的東西行使權能,必然對別人,也就是所有權人自己行使這些權能造成客觀的限制,即你行使了他就不能再行使。比如你借用了小張的橡皮,小張就不能再行使對該橡皮的佔有、使用的權能,這就是對其所有權行使的限制。
Ⅵ 用益物權、所有權、擔保物權沖突時哪個優先
擔保物權,其次用益物權,最後是所有權。
Ⅶ 房屋所有權和用益物權有什麼區別
兩者區別在於所涉及的對象不同、范圍和恆久性不同、獨立性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物的所有權和用益物權不是同一個人。
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權。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從所有權的角度來所,實際上是物的所有人將所有權中的佔用權、使用權、收益權轉移給了他人,但處分權還在所有權人手裡
1、對象不同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積極權能和在法律限制內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極權能。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財產(一般為不動產)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的設立目的是對他人所有物為使用、收益,旨在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我國用益物權種類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2、范圍不同、恆久性不同
用益物權是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 。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是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因此用益物權被稱為「他物權」,以相對於所有權的「自物權」。用益物權是受限制的物權,所有權是完全物權。
雖然用益物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用益物權轉讓、抵押等,但不具有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處分的權利;相對於所有權的恆久性,用益物權的行使具有期限性,期限屆滿,用益物權人應將佔有、使用之物返還於所有權人;
用益物權人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及合同的約定正確行使權利,保護並合理利用所有權人的財產,不得損害其權益。因此,用益物權是只具有所有權部分權能的「定限物權」,區別於所有權的「完全物權」。
3、獨立性
用益物權是一項獨立於所有權的物權 。用益物權一經設立,便獨立於所有權而存在。用益物權對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對所有權的權能構成限制,在行使上也具有優先性,即使用益物權標的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也不影響用益物權的存在,用益物權人仍可對抗新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不得隨意收回其財產或妨礙用益物權人依法行使權利。
Ⅷ 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並存兩個所有權,那麼共有該如何理解
所有權是指的完整的所有權,當所有權為共有時,實際是指一個所有權按一定比例分屬不同的權屬人,而並不是擁有多個所有權
Ⅸ 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的關系
關系如下:
1、用益物權是一種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
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因此用益物權被稱為「他物權」,這不同於所有權的「自物權」。
2、用益物權是區別於所有權這個完全物權的受限制的物權
雖然用益物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用益物權轉讓、抵押等,但不具有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處分的權利。
3、用益物權是一項獨立於所有權的物權
用益物權在行使上具有優先性,即使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也不影響用益物權的存在。
(9)所有權和用益物權並存擴展閱讀
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的相關情況
1、用益物權的組成主要包括:
①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人依法通過承包而取得的對農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或者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③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
④地役權
依合同約定,土地上的權利人為實現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地役權的成立,以有兩塊土地為必要,享有權利的土地稱「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稱「供役地」。
2、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包括:
①一般方式
包括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是依據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如因先佔、建造取得一物的所有權。而所有權的繼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所有權,如因買賣、贈與取得物的所有權;
②特殊方式
善意取得是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佔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或者受讓人應當知道卻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善意取得既適用於動產,又可適用於不動產。
Ⅹ 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相沖突怎麼辦 比如先在國有土地設立了建設用地使用權,但之後該土地變為自然資源保護區
用義務權與所有權相沖突怎麼辦?比如先有中國的土地建設了,使用土地權使用權。